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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司法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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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本编码 职权名称 1 0001120150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2 000512001000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3 000512002000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4 000512003000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5 000512004000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6 000812001000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 000812002000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8 000812003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9 000812004000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10 430112012W00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11 430212001W00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12 430212005W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等违 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13 430212006W00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违反公证管理规定 的处罚 14 430212009W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 援助职责的处罚 15 430212013W0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16 430212015W00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 17 430212018W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18 430212019W0Y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19 430212019W01 对违规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20 430212019W0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的处罚 21 430212019W0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 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22 430212019W0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23 430212019W0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24 430212019W0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 目乱收费的处罚 25 430212019W07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26 430212019W0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 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27 430212019W0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28 430212019W1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 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29 430212019W1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 年度检查的处罚 30 430212020W0Y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31 430212020W01 对无证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的处罚 32 430212024W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 罚 33 430212032W00 假冒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或持失效执业证执业的处罚 34 430212033W00 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警告) 35 430212034W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36 430212036W0Y 37 430212036W01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接 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 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 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等情形的处罚 对拒绝法律援助指派的处罚 38 430212037W0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39 430212038W00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40 430212039W0Y 41 430212039W0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以贬损他人、 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 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冒 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 律援助义务;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 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 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 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 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的 处罚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42 430212039W02 43 430212039W03 44 430212039W04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45 430212039W05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46 430212039W06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 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47 430212039W07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 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48 430212039W08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 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49 430212039W09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50 430212039W10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 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51 430212039W11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52 430212039W12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 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53 430212039W13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54 430212039W14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 帮助的处罚 55 430212039W15 给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 整顿的处罚 56 430212039W16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 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57 430212039W17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 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58 430212039W18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59 430212039W19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 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60 430212041W00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 服务的处罚 61 430212044W00 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处罚 62 430312001W00 社区矫正强制执行 63 430612001W0Y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64 430612001W0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监督 65 430612001W0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 况的监督检查 66 430612001W03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67 430612002W0Y 对公证机构的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监督检 查 68 430612002W01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 69 430612004W00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及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 70 430612005W01 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 430612007W00 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 72 430612008W0Y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业监督及其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监督 73 430612008W01 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 74 430612008W02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75 430612009W0Y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76 430612009W01 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和专项监督检查 77 430612009W02 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指导与监督 78 431012003W0Y 公证员、律师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79 431012003W01 公证员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80 431012019W00 律师事务所辞退律师和将律师除名的备案 81 431012052W00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82 431012061W00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 、变更情况备案 83 431012064W00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备案 84 431012066W00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权责清单 机构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部门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给付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给付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给付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给付 沅江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 促进法治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奖励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奖励 沅江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 促进法治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奖励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奖励 沅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 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 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强制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沅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 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行政检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沅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 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沅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 务管理股 沅江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律师工作股 沅江市司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沅江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 促进法治股 权责清单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 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 〔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 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 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 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 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 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 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 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 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 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 奖励。 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15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 )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 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 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 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 司法厅(局)批准。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 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 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 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 法行政机关批准。 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 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 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 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 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 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 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 )第二十六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 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53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 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 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 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 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 事务所执业证书: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 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 人、住所和章程的;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53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三个月以下。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 害关系的公证的; 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的; 他不正当利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给予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 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 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 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 置本所资产的; 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 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罚,由批准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 助职责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助的; 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任。 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 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 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理人合法利益的; 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 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行。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 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责任。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 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 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基层法律 ;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 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 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 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3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 。 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 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改正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 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 ,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改正的; 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 助的; 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 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 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 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 理人合法利益的;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 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 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 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 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 修正)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 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的;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送礼的;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令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令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责令其改正。 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令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 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责令其改正。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令其改正。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 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 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责令其改正。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 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 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 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 ;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 第60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责令其改正。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 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 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 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 责令其改正。 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 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 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责令其改正。 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 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条 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 县级司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正; 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 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 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 责令其改正。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门决定;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由批准颁发证书的司法行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 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 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帮助。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政部门决定。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 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 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 责任。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 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令其改正。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 责令其改正。 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 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 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 ; 责任。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 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 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 责令其改正。 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 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 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 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 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 ; 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 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 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 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 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 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 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 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 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 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 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 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 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 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 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 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 司法 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 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 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 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 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 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 构进行监督、指导。 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 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 作。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 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 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部制定。 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 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 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 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基层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 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 作。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 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 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 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 机关予以调解处理;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 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 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基层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 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 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 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知投诉人。 ,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 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 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其它 行政机关备案。 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 工作。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员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 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 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 监督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全文 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律援助人员,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确定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 ,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 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 《公证员监督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司 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 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 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 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 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 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 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 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 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 。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 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五)司法部和省、自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 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 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 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 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第四十五条 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 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 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五)司法部和省、自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 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 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 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 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 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 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102号 ) 第二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 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 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 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 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 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 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 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 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 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 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102号)第二十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第四十五条 省、 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 考核工作;(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 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 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 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1号)第五十五条 省 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8〕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 司法部令112号)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 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 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 〕76号 )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 142号)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 )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 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 行政机关备案。 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 ,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 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 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 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 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 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 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 考核工作;(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134号)第五十一 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 ,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 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 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1号)第四十六条 县 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 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三)组织对律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 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 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务所的表彰活动;(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 令〔2017〕138号)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 师的表彰活动;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1号 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 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司法部令〔2010〕121号 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 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 )第四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八)司法部 )《律师法》(主席令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十六号)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 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 2.《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湘司发〔2010〕3号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 全文。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 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 查“。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137号 ) 第二十三条:辅助工 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 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 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 核结果。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 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 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 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8〕第142号)第五十九 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 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 认为依法应 民调解委员会。 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 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 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 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 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 ;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 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1号)第五十五条 省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 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 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1号)第五十五条 省 )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 由司法部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 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 共和国司法部令〔2010〕第121号)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 )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 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 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 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 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 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 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 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 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 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 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 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即时对申请人 。 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兑现办案补贴, 助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作出法律援助受理决定,对材料不齐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不得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 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说明。对不符合法律援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监管责任:对法律服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新增人员不予执业核准。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要求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法律服务标准的法律服务,加强法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援助质量考核。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决定,法定告知(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 4.送达责任:准予给付的,及时予以给付。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决定,法定告知(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 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情况不予给付。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奖励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给付的,及时予以给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不予奖励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1.制定方案责任:拟定奖励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4.送达责任:准予奖励的,及时予以表彰。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情况不予给付核准。 上报相关材料。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奖励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法定告知(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情况不予奖励核准。 1.制定方案责任:拟定奖励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 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不予奖励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上报相关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审核公示责任:对所提交的组织或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 4.送达责任:准予奖励的,及时予以表彰。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无异后进行公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4.表彰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之后,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情况不予奖励核准。 3.审核公示责任:对所提交的组织或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无异后进行公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4.表彰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之后,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新增人员不予执业核准。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予以审查,决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定是否立案。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有关秘密。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有关秘密。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有关秘密。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有关秘密。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有关秘密。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督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2、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检查和监督责任。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将查处结果告知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 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并跟踪监测。 1、检查阶段: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由公证机构所在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2、督促整改阶段: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突出问题的,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 ,并跟踪监测。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改正完毕,对不能当场整改完毕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 ,并跟踪监测。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 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考评细则、被检单位名单等,下发年度检查通知。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2.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并跟踪监测。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 3.处理责任:按照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等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考评细则、被检单位名单等,下发年度检查通知。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3.处理责任:按照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等次。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2.调查责任: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3.报送责任:将审核通过的资料整理报送至省司法厅办理相关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 调查核实。 许可手续。 督责任。 3.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2、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性进行审查。 1.告知责任: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传达检查方案,内容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新增人员不予审查。 的检查和监督责任。 4.告知责任: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及法律援助机构相对人, 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考评细则等,下发年度检查通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并说明审查结果和理由。 2.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3.处理责任: 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 按照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等次。 4.监管责任:对其执业活动 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 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将查处结果告知当事人。 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人民调解员证书、胸牌。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 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人员不予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 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 〔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 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 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 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 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 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 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 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 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 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 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 ) 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十条 基 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 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 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 司法厅(局)批准。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法行政机关批准。 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 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 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 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 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 )第二十六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3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三个月以下。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 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章第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 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 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 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 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 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 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 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 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 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 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 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 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 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 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 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 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 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 ,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 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 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 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 、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 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 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 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 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 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 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 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 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 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 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 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 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 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 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 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 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 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 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 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 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 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 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 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 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 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 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 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 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证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 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 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 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 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 当责令其改正。 证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 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 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 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当责令其改正。 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 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 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 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 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 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 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 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 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 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 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 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 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 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 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 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 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 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 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 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 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 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六条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 证据的;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 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 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 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 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 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 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 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 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 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当责令其改正。 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 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 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 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 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 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 (一)组织建设情况; 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二)执业活动情况;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公证质量情况;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 (五)档案管理情况; 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 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 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1、《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2号)第五条 司法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 ,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 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 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 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102号 ) 第二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 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 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 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102号)第二十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 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8〕 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 〕76号 )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 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 142号)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 行政机关备案。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 ,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 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第十九条 申 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134号)第五十一 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 ,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六条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 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 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 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司法部令〔2010〕121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 《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 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 2.《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湘司发〔2010〕3号 ) ,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 查考核办法》 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 全文。 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 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 查“。 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 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 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 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 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 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 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 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民调解委员会。 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 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 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 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 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四条 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 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 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 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 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 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 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 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 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 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 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 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 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 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 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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