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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 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1 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 2700 人。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为 3-6 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 6-24 个月。 第五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 室等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第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 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 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 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 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2021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 请条件。 第九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 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 研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1965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 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 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 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 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197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 2 年 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二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80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 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 3 年 以内。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 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 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 如往年 WSK/TOEFL/IELTS 等考试成绩单。 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 训或自行报考 WSK/TOEFL/IELTS 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 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重点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 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第十六条 2021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4 月 10 日-4 月 30 日。申 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 行网上报名,按照《2021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 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 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 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对其 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 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单位通讯录) 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单位应在 5 月 10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 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 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 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道德品行、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 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 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 2021 年 6 月下旬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 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 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如无特殊情况,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 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 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 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 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 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预订 机票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六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 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 10 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 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 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 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 交研修报告。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 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 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 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 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一)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 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及时将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函 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二)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 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 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三)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 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 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四)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 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 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研修报告提交和审核情况 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 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