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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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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字〔2021〕 50 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1 修订) 》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21 年 7 月 22 日 — 1 —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校利益,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 施条例、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校实际,特对《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8 年 修订)》(江财字〔2018〕67 号)进行修订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本办法 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拆除、修缮等(含园林绿化和其他公共设施施工) 。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 算不立项、无计划不采购,确保经费安排与采购预算、实施计 划相匹配。 第五条 — 2 — 单台(件)价格在 20 万元以上或批量在 100 万元 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 100 万元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 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采购项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招 标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和 采购。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 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第九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 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标采 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教学、基建、资产的校领 导任副组长,相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主任由招标采购中心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报学校审批; (二)审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三)审定校内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成员名 单; — 3 — (四)协调、监督、指导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 招标采购中心是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 实施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 学校有关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要求, 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事项; (三)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 方式; (四)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 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 (五)组织招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六) 督促供应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 与服务进行质量跟踪,并按合同规定协调处理; (七)选择和考核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八)整理招标文件等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九)结合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市场调研,并对潜在的供 应商进行考察; (十)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培训; (十一)制定学校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十二)完成学校领导及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 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实行归口管 理。其职责分工如下: — 4 — (一)教务处组织制定学校各类教学及实验室设备经费的年 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含硬件、 软件和通信服务费)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图书馆组织制定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和各类数据库) 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四)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学校各层次各类教材经费的年 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资产管理处组织制定学校行政办公物资设备、公共一 般设备、专项项目建设经费及校属各单位包干经费等的年度采 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同时,负责全校年度采购预算、采购实施 计划的汇总、编制、审核,分别送财务处和招标采购中心上报 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校园建设处组织制定工程类新建项目、维修项目及配 套设备等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负责工程报建手续、 招标前所有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施工管理、验收管理、付款 审批等; (七)后勤保障处组织制定物业服务、园林绿化、水电气改 造与维修、公交服务等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负责 相关报建手续、招标前所有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施工管理、 验收管理、付款审批等; (八)财务处负责依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 计划,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申购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市场询价,编 — 5 — 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申报工作,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负责合 同拟定与签订,参与项目验收,负责合同实施、办理项目结算、 付款和资产出入库等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和 100 万元以 上重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价审核,负责工程款(含进度 款)审核和 50 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付款审核;参与 100 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查、合同会签和 50 万元以上 货物、服务项目的验收;负责校内评标和 100 万元以上重大招 标采购项目校外评标监督。 第十四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和政 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校内组织招标采购 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 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公开招标的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 标采购中心在审计处工作人员监督下从学校专家库或江西省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因项目特殊,对 评审专家有特定要求的,可由招标采购中心与审计处商议后直 接选定。评标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评标委员会应 当推选组长,主持评审工作。组长应具备从事相关技术、经济 工作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评标委员会职责如 下: (一)审核投标人资格; (二)对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情况进行综合评 — 6 — 审; (三)对有异议的中标结果进行复议。 第三章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及审批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每年十月份一次性 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校属各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学期结束 前做好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在十月上 旬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采购项 目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意见,在学校总预算控制范围内提出年 度采购预算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和 审核,再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审批。审批通过后的年度采购预算由财务处列入学校教育事业 经费预算。对于没有列入年度采购预算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 经学校批准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申购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单位的货物、服务 和工程等项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提前做好调研和计 划,按照归口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立项采购计 划前,申购单位必须先解决安装使用场地。没有落实场地或场 地不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的,暂不执行采购,待落实安装使用场 地后再执行。 第十七条 申购单位申报立项前,可邀请归口管理部门、资 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参与做好采购需求调查,比较三个或 三个以上同档次品牌的价格、性能、质量与服务,项目立项时 — 7 — 须提供同时符合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包 括名称、参考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用途、 参考价格等相关资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立项程序为:申购单位根据学校已批准 的采购实施计划填写《江西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申购单》 。 (一)采购金额 5 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教学、实验设备及 软件的项目报教务处审批立项,其他项目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立 项; (二)采购金额 5 万元(含)—10 万元的项目,先报业务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报分管该经费的校领导审批立项; (三)采购金额 10 万元(含)—50 万元的项目,报经校长 审批立项; (四)采购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经校长办公 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立项。 归口管理部门自身申报的采购项目实行交叉审批:教务处、 网络中心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项目由招标采购 中心审核。 工程项目立项按学校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申购单位的采购需求管 理、采购计划管理,制定相应的设备配置标准,建立采购项目 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实现采购项目物有所值的目标。 第二十条 利用科研经费(含课题及学校配套经费、科研启 动费)的采购项目按学校《江西财经大学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报 — 8 — 销的若干规定》 (江财财务字〔2016〕3 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重大采购项目管理 货物与服务类重大采购项目立项前,申购单位 应当邀请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等职能部 门参与采购需求调查。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满足采购项目 标的物技术和商务需求的产品品牌(含服务)和供应商不得少 于三个,做到货比三家,确保竞争性。 采购需求由申购单位编制,单台件 20 万元(含)或批量在 50 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认 证,提出论证意见,作为学校立项审批的依据。 由申购单位将已立项的重大项目采购需求方案报送招标采 购中心,并将 100 万元以上重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报送 审计处审核。 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申购单位、归 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和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 核,并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论证的重大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 不能变更采购品目、数量、主要技术参数,但因实际需求而发 生变更的,须以书面说明变更理由,由提出人和项目申购单位 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报招标采购中心: (一)涉及变更采购金额在立项的总金额 10%以内,由归口 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 9 — (二)涉及变更采购金额在立项的总金额的 10%以上,该项 目需要专家重新论证后,报主要校领导或学校会议审批。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按工程性质划分,实施不同的招标采 购方式。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必须招标的 工程规定》(第 16 号令)要求,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与工程 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基建管理部门应先按规定向省发改委或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立项审批手续,再由招标采购中心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招标手续。无法取得立项批复手续的,基建管理部门应提供相 关佐证材料,并报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由招标采购中心采取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须省发改委实行项目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工程项目,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 除、修缮等工程;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无须省发改委立项的其他工程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 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 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 — 10 — 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按政府 采购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等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须省发改委实行项目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工 程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未达到上述金额限额的按政府采购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自行采购的按校内招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工 作程序执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执行;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其中:30 万元 以上的由招标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招标采购,30 万元(含)以下 的由基建管理部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 原则,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有条件合并采购的项目应当合并进 行采购,不得“以大化小”规避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及省、市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 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采购方式 — 11 —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政府协议采购、市场比选、 商务谈判、政府网上商城和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具体项目的 采购方式,视采购金额和类别情况,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而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 确定。原则上公开招标方式优先于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控制单 一来源采购方式。 2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目录外且利用本单位经费采购的项目, 经招标采购中心批准后,可由申购单位自行采购,但年度采购 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采取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 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九条 已列入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批量集采、网上 商城采购范围的品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对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 购。 第七章 — 12 — 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 来源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招投标法 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对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优选或校内 招标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工作程序: (一)申购及其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校内审批手续:50 万 元以下的报申购单位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时批准,50 万元(含) 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招标采购中心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购〔2015〕17 号)要求向教育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批,并按规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 息网或招标采购中心网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可由学校自行组 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采购、竞争性磋商参照国家规定工作程序进行。 (二)比选:比选是指通过发布比选公告或直接在市场比选, 按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 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可由申购单位邀请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 共同参与市场比选,确定采购结果。 — 13 — (三)商务谈判:商务谈判是指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 购方式。学校急需且金额在 5 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申购单位邀 请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采购结 果。 (四)网上竞价:网上竞价是指在上级或学校确定的竞价平 台上发布采购信息、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由申购单位代表学校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负责拟定采购合同,并 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与供应商签署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 负责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备案和合同 公示等事项。 (一)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确定。采购合同采用学校采 购合同标准范本。合同标准范本由招标采购中心协同学校有关 部门与法律顾问拟定,报学校审定备案; (二)合同签订。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合同 由申购单位自行拟定与签署;10 万元-50 万元(含 50 万元)采 购项目合同由申购单位拟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申购单 位签署;50 万元-100 万元(含 100 万元)采购项目合同由申购 单位拟定,依次报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后由申购 单位签署;10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由申购单位拟定,报业 务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财务处会审后,由 — 14 — 申购单位按照会审意见与供应商签署合同。 (三)合同用印。由申购单位按《江西财经大学合同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同专用章”用印手续。在江 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定点采购、协议采 购等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在系统中审核后加盖学校电子 印章,并打印出来交由申购部门签字确认,无需再加盖学校“合 同专用章”鲜章。 (四)合同变更。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因实际需求调整或产品升级换代,由申购单位或相关职能 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可对原合同清单数量和产品 升级换代进行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10%。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协助申购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 求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条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验收。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的项 目,必须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到货或安 装调试完成后5日内)根据不同采购类别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 申购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验收要求如下: (一)采购金额 1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 负责验收; (二)采购金额 10 万元-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项目由归 口管理部门组织申购单位、招标采购中心、资产管理处进行验 收; (三)采购金额 50 万元以上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购申购 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 — 15 — 共同参与验收。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验收, 重点对设备功能、品牌、数量、试运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 签署意见。 工程项目验收按照学校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执行;工程 配套设备或材料由校园建设处牵头,组织采购、审计、资产、 使用单位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共同验收。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付款审批 学校将采购项目的购置经费列入财务预算,采 购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付款审批程序为: (一)付款(含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由申购单位 按规定负责办理; (二)金额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以下项目由申购单位自 行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10 万元-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项目由申购单位提出结算意见和付款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 核,报分管该经费的校领导审批;30 万元-50 万元(不含 50 万 元)加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 万元以上项目加报审计处 审核,由校长最后审批。财务处核实后办理付款手续。 办理付款应提供的材料:1.申购单或立项报告;2.中标通 知书;3.供货合同;4.验收报告或验收单;5.资产入库单;6. 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务发票。网上商城、批量集采、定点采购、 协议采购的项目提供 1、3-6 项材料。 — 16 — 工程款支付按照学校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利用科研(课题)项目经费采购项目付款审批 程序为:金额 2 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批,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项目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持预算计划单 或已审批的申购单、验收单、资产入库单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税 务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10 万元以上的执行第三十七 条规定。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质疑、投诉与处理 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 标、成交结果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中 心或委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采购中心不得拒收质疑供应 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 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 质疑。答复内容不得涉及招投标工作中须对投标人保密的事项 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 关供应商。供应商对技术和商务等具体指标或要求提出询问、 质疑或投诉的,由申购单位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由招标采购 中心进行协助、配合。 第四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的 质疑答复不满的或者招标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采购监督主管部门 — 17 — 或校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投诉。招标采购中心和其他与投诉事项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监督主管部门或校有关部 门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 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 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十三条 招标采购监督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收到 投诉书后应组织相应调查取证工作,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在 收到投诉书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 — 18 — 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 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 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 8 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 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 本; (四)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驳 回投诉,并在三年内禁止投诉人参与学校一切采购活动; (五)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 诉事项,经招标采购监督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 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招 标采购监督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4.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 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投诉,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19 — (一)质疑、投诉人不是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 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质疑、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 证的; (三)质疑、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 方式的;以法人名义质疑、投诉的,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提出质疑、投诉的时间期限提出质 疑、投诉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质疑、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再次就相同问题提出质疑、投诉的。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监督管理 学校纪委、巡察办和审计处负责对招标采购活 动进行相关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对采购项目款项支付负责监督,对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项目拒绝付款。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于违规违纪者,学校将依照有 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二章 — 20 —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相冲 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西财 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江财字〔2018〕67 号)同时废止,与该文件同时发布的《江西财经大学工程招标采 购管理实施细则》等八个相关配套制度继续有效。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22 日印发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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