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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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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字〔2018〕67 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及相关 配套制度已经 2018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2.江西财经大学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3.江西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4.江西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与考核办法 5.江西财经大学工程项目承包商库管理办法 6.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7.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采购管理办法 8.江西财经大学教材采购管理办法 9.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江西财经大学 2018 年 9 月 1 日 — 1 — 附件 1: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 护学校利益,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 《招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大型维修工程和政府采 购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原则。 第四条 单台(件)价格在 20 万元以上或批量在 100 万元 以上的物资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采购项 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招 标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和 采购。 — 2 —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 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书面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 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采 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审计、教学、基建、资产 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招标采购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报学校审批;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年度预算与实施计划,报学校审 批; (三)审核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学校审批; (四)审定校内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名 单; (五)协调、监督、指导招标采购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中心是学校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 门,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 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审核年度采购实施计划,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材料,报批采 — 3 — 购方式; (四)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 招标信息、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 (五)组织招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六) 督促供应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供应商提供的货 物与服务进行质量跟踪,并按合同规定协调处理; (七)选择和考核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八)整理招标文件等材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九)结合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市场调研,并对潜在的 供应商进行考察; (十)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培训; (十一)制定学校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十二)完成学校领导及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 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实行归口管理。 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组织制定学校各类教学及实验室设备经费的 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含硬 件、软件和通信服务费)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图书馆组织制定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和各类数据 库)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四)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学校各层次各类教材经费的 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校园建设处组织制定工程类新建项目、维修项目及 配套设备等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负责工程报建手 — 4 — 续、招标前所有评审工作,以及组织管理、施工管理、验收管 理、付款审批等; (六)后勤保障处组织制定物业服务、园林绿化、水电气 改造与维修、公交服务等经费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负 责相关报建手续、招标前所有评审工作、组织管理、施工管理、 验收管理、付款审批等; (七)财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年度采购总预算及预算安 排,落实学校经费预算; (八)资产管理处组织制定学校行政办公物资设备、公共 一般设备、专项项目建设经费及校属各单位包干经费等的年度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同时,负责全校年度采购预算、采购实 施计划的汇总、编制、审核,分别送财务处和招标采购中心上 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购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市场询价,编 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申报工作,参与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和 验收,负责办理入库手续,监督合同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工程款(含进度款)审核和 50 万元 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付款审核,参与重大采购项目招标文 件审查、校内评标监督、合同会签和后期验收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和政 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校内组织招标采购 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 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公开招标的项 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采 购中心在审计处工作人员监督下从学校专家库或江西省公共资 — 5 — 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如果项目特殊,经招 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 由招标采购中心直接从校内外对口专业的评审专家中选定,并 报监察处备案。评标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组长由 评标委员会推选产生并主持评审工作。组长应具备从事相关技 术、经济工作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申购单位 代表不得担任组长,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担任校内采购 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核投标人资格; (二)对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情况进行综合 评审; (三)对有异议的中标结果进行复议。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及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每年十月份一次性 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校属各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学期结束 前做好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在十月左 右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采购项 目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意见,在学校总预算控制范围内提出年 度采购预算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和 审核,再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 批。审批通过后的年度采购预算由财务处列入学校教育事业经 费预算。对于临时增加的没有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 经学校批准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申购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单位的货物、服务 和工程等项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提前做好调研和计 划,按照归口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立项采购计 — 6 — 划前,申购单位必须先解决安装使用场地。没有落实场地或场 地不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的,暂不执行采购。 第十六条 申购单位申报立项前应在招标采购中心的参与 下做好市场调研,比较三个或三个以上同档次不同品牌的价格、 性能、质量与服务,项目立项时须提供同时符合三个或三个以 上品牌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名称、参考品牌规格型号、 数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用途、参考价格等相关材料。不得 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立项程序为:申购单位根据学校已批准 的采购实施计划填写《江西财经大学货物与服务申购单》,采购 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教学、实验设备及软件的项目报 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立项,其他项 目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立 项。采购金额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再报校长审批 立项;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立 项。工程项目立项按学校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申购单位的采购需求管 理、采购计划管理,制定相应的设备配置标准,建立采购项目 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实现采购项目物有所值的目标。 第十九条 利用科研经费(含课题及学校配套经费、科研启 动费)的采购项目按学校《江西财经大学关于调整科研经费报 销的若干规定》 (江财财务字〔2016〕3 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采购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采购项目采购前,由申购单位提出项目可行 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采购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 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作为学校立项审批的 — 7 — 依据。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会审、 合同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论证的重大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 不能变更采购品目、数量、主要技术参数,但确因实际需求而 发生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变更理由,由提出人和项目申 购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报招标采购中心: (一)涉及变更采购金额在立项的总金额 10%以下,由归口 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涉及变更采购金额在立项的总金额的 10%以上,该项 目需要专家重新论证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或学校会议审批。 第五章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工程性质划分,实施不同的招标采 购方式。 (一)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项目审批制、核准制立 项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 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为完成 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适用《招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无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其他工程项目,包 括零星维修、屋面防水、园林绿化、水电气维修、教室和实验 室改造等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 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的按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限额以下且 5 万元 以上的小工程项目按校内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须省发改委实行项目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工 — 8 — 程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未达到上述金额限额的按政府采购工程有关规定执 行,可以自行采购的按校内招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按照省重点办或招标办的 招标工作程序执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工作程 序执行。立项金额 5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原则上将几个同类项目 合并采购。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及省、市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 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政府协议采购、市场比选、 商务谈判、政府网上商城和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具体项目的 采购方式,视采购金额和类别情况,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而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 确定。原则上公开招标方式优先于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控制采 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9 —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 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其中,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由申购单位根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规定提 出申请,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签署意见,报分管采购 的校领导审核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单台件或小批量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数 码相机、摄像机、汽车和其他列入政府协议采购目录的品目由 招标采购中心采用政府协议采购或政府网上商城等方式采购。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 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招投 标法》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中心 负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优选 或校内招标确定。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一)申购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 批准,交招标采购中心办理; (二)招标采购中心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单位单 一来源采购实行公示的通知》(赣财购〔2014〕3 号)要求,在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或招标采购中心网上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由招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 10 — 第三十一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学校自行采购的 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校内公开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申购单位已立项的采 购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信息。在招标采购中心网站发布; 3.资格审查。受理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4.开标。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投标人现场开标; 5.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 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确定 1-3 名中标候选人; 6.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中标人,并由招 标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二)竞争性谈判。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 3 人以 上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 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 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 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 — 11 —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 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 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 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询价。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 3 人以 上单数组成;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 符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 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市场比选。 市场比选是指通过市场调查,按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批量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用于科研或其他 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可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审 计处和申购单位代表进行市场比选采购,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 确定供应商。 (五)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是指学校急需的且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合 同变更的项目采用直接与供应商商务谈判的采购方式,由招标 采购中心组织审计处和申购单位代表直接与能在规定时间内供 货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价格。 — 12 — 第八章 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中心会同申购单位代表学校依据招 投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一)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确定。采购合同采用学校采 购合同标准范本。合同标准范本由招标采购中心会同学校有关 职能部门与法律顾问共同拟定,报学校审定备案; (二)合同签订。合同按照学校制定的《江西财经大学合 同管理办法》程序签订。 (三)合同变更。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因实际需求调整或产品升级换代,由申购单位提出申请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可对原合同清单数量和升级换代产品进行 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10%。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会同申购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 求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条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的项 目,必须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到货或安 装调试完成后5日内)根据不同采购类别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 申购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验收要求如下: (一)采购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由申购单位和招标采购中 心共同验收; (二)采购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在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的 各项内容后,由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申购单位和招标 采购中心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申购、归口管理、 审计等部门验收,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参验的单位和人员对采购的设备功能、品牌、数量、试运行情 况等进行实地查看,签署验收意见; (三)工程配套设备或材料由校园建设处牵头,组织采购、 — 13 — 审计、资产、使用单位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共同验收; (四)工程验收按照学校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付款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采购项目的购置经费列入财务预算,采 购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付款审批程序为: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5 万元以下的设备,经申购单 位和招标采购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实后办 理付款手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 万-50 万元的项目,除按 (一)款办理外,须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核实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按第 (二)款办理外,还需审计处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财务处 核实后办理付款手续。 办理付款应提供的材料: 1.申购单或立项报告; 2.中标通知书; 3.供货合同; 4.验收报告或验收单; 5.资产入库单; 6.符合相关规定的税务发票。 协议采购的设备项目提供 1、3-6 项材料。 (四)工程款支付按照学校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利用部门经费和个人经费(科研经费、课题经 费等)采购的项目付款审批程序为: — 14 — (一)采购金额 2 万元以下,由申购单位或个人持预算计 划单或已审批的申购单、验收单、资产入库单和符合相关规定 的税务发票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手续; (二)采购金额 2 万元以上,按第三十六条程序执行。 第十章 质疑、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 标、成交结果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中 心或委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采购中心不得拒收质疑供应 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 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 质疑。答复内容不得涉及招投标工作中须对投标人保密的事项 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 关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机构 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或者招标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 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校监察处或省政府采 购办进行书面投诉。招标采购中心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监察处或省政府采购办作出说明,并提 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 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 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15 —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 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 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收到投诉书后应组织相应调查取 证工作,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 项有关的当事人: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在 收到投诉书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 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 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 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 8 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 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 本; (四)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 驳回投诉,并在三年内禁止投诉人参与学校一切采购活动; (五)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 投诉事项,校监察处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 16 —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校监察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4.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 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投诉,应当在 3 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质疑、投诉人不是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 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质疑、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 查证的; (三)质疑、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质疑、投诉的,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提出质疑、投诉的时间期限提出 质疑、投诉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质疑、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 据再次就相同问题提出质疑、投诉的。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相关监 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对采购项目款项支付负责监督,对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项目拒绝付款。 — 17 —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于违规违纪者,学校将依照有 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相冲 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中所提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西财 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江财字〔2017〕85 号)同时废止。 — 18 — 附件 2: 江西财经大学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质 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 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以及市政道路、水、电、气、管网、园林绿化工程等;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 备、材料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具 体包括: (一)校外招标工程 1.招投标工程:经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货物、服务; 2.政府采购工程:无须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校内招标工程:经发改委核准为自行招标项目( 《必 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 16 号>限额标准以下), 以及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凡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细 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限额 — 19 —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工程预 算达到学校规定的限额标准,均应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范畴。 第五条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在 5 万元以上的工程及与工程 配套设备、材料及设计、监理、勘察服务均纳入学校统一招标 采购范畴,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采购预算在 5 万元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配套设备、 材料及设计、监理、勘察服务,不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范畴, 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五种方式。具体要求如 下: (一)校外招标工程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招标方式实施。 (二)校内招标工程 校内招标工程采用以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从校内工程项目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 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依法以竞争性谈判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的供应商或从校内工程项目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 商,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 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 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 20 — 的采购方式; 4.竞争性磋商:依法以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的供应商或从校内工程项目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 商,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 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 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 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项目管理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 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已进行招标, 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工程量(增加金额在合同价 10%以下)的项 目。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的工程,按下列程序 进行: (一)招标需求 1.招投标工程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政府批准立项 文件、资金证明、施工图纸审图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 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财政评审招标控制价文件、工 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施工图纸,同时提供项目 技术及服务要求,投标单位资质标准等材料;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学校批准的 立项文件、财政评审招标控制价文件(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项目) 、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同时提供项目技术及服 务要求,投标单位资质标准及施工图纸等基础资料。招标采购 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要求,对于同类的项目进行合并招标采购。 (二)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编制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经项目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审核,重大 — 21 — 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审计处等有 关部门会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履 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质量保证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三)招标公告发布。校外招标工程公告发布按国家招标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招标工程公告在招标采购中心网上发 布,公开招标公告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 磋商采购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现场勘察。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工程项目具体实施 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统一集中勘察项目现场。 (五)招标答疑。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答 疑、澄清或修改的,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答 疑、澄清或修改。 (六)开标、评标。校外招标工程由招标代理主持开标、 评标,校内招标工程由招标采购中心主持开标、评标,项目管 理单位可派一名代表参加开标。 (七)中标公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招标采购中心网上公示。招投标工程 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校内招标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 1.招标资料移交。招标结束后,招标采购中心将招标纸质 文件与电子文件各一套移交项目管理部门(包括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 。 2.签订合同。项目管理部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将书面 — 22 — 合同送交招标采购中心一份备案。 第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招标采购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 招标采购中心派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综合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选 择代表参加评标,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 1/3。 (二)校内组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从学校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审办法的选择按所选的采购方式和适用情形执行。凡报 价低于控制价 85%的,需提交成本说明。 1.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供应商中经评审能满足采购文件 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报价最低者,但报价低于成本价除外。 2.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指在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前随 机抽取一个下浮让利系数β值,β值为:0.960、0.955、0.950、 0.945、0.940,根据经评审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AP 计算评审基准价:D= (AP+招标控 制价 M)/2×β;投标报价与评审基准价最接近者为中标候选人, 并依次排序。 3.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 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分为商务、技术和价格三部分。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 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 — 23 —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增加预算办理程序 第九条 根据赣购〔2013〕18 号文件及《政府采购法》有关 规定,超过合同金额 30%以下政府采购工程,由招标采购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 (一)超过合同金额 10%以下工程 1.项目管理部门提供超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文件、补充合同、 工程决算终审报告(送外审的提供终审报告,校内终审的提供 决算审批表); 2.招标采购部门报预算主管单位审批; 3.在江西省政府采购平台上申报增加预算采购计划; 4.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办理招标采购; 5.办理补充合同备案及填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 (二)超过合同金额 10%-30%工程 1.项目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将增加工程量及金额报财政评 审中心评审; 2.招标采购部门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增加工程量评审 报告申报采购计划; 3.招标采购部门报预算主管单位审批; 4.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办理招标采购; 5、办理补充合同备案手续及填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队伍考核评价机制, 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师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队伍 列入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 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 — 24 — 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 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25 — 附件 3: 江西财经大学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行为,维护招投 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 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财经大 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主采购或根据经费 来源学校可自主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学校规定的集中采购数额 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其采购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货物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 实验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教材、图书期刊、电子资源、 软件和大批量的一般物资等。 服务包括:软硬件运维服务、物业管理、审计、造价、设 计、咨询、评估、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电信服务、租赁、 广告服务、印刷制图、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2 万元以上的 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采购的方式;分散采购,是 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 2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目录外且利用本 单位经费采购的项目由申购单位通过学校采购竞价平台采购或 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后自行采购的方式,但申购单位年度以此 采购方式的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 26 —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细则必须进行集中 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 学校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干涉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工作人员、 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 回避。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招标分为校内公开招标和校内邀请招 标。 (一)校内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在 20 万元以上 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校内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在 20 万元以上但货物服 务具有特殊性的,或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公开 招标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超过 10%的项目,可采用邀请 招标方式采购; (三)采购预算在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 以非招标方式采购无法确保学校利益的,应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九条 货物服务在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方 式采购,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网上 竞价、市场比选、商务谈判等。 (一)竞争性谈判:学校邀请至少 3 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 — 27 — 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单一来源:达到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 件下学校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的方式。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 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 金额 10%的; 4.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内单位承担的自 制设备、定制软件和服务。 满足上述 1、4 款条件,但采购金额达到校内公开招标限额 以上的,学校在审批前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通 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询价:学校向至少 3 家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让其报 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 购方式。 采购的物资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 化幅度小的,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 28 — (四)竞争性磋商:学校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 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 商文件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按综合评分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艺术品采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 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科研项目或购买服务项目 等。 (五)网上竞价:通过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竞价平台确定供 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市场比选:通过市场调查,按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 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商务谈判:学校急需的且金额小的项目采用直接与 供应商商务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第十条 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学校招标采购 网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学校应当通过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或专家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 5 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书。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的应当在学校招标采购网发布,资 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采用专家推荐方式的 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 倍。 招标采购中心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家 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申购单位可推荐供应 商,但比例不得高于邀请供应商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公告开 — 29 — 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 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 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 公告。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 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 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采 购中心可以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审核招 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 是否有 3 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招标采购中心应根据 征询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 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30 —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 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 最高限价; (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 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七)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八)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九)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一)投标有效期;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 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货物服务招 标采购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 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 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 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 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 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31 —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 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 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不得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不得低于 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 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十八条 学校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 招标文件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 止招标活动。 招标采购中心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 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 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 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 学校对已发出的校内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 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文 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 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中心收 — 32 — 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签收保存,并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 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 采购中心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 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学校招标采购 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 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 法权益。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 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 算的 2%。投标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中心应当拒绝 接收其投标文件。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与定标 开标由招标采购中心主持,邀请申购单位代 表、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主持人应组织投标人现场检查投标 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签章的,应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 — 33 —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经密封检查确认无误后,项目经办 人当众拆封,逐个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 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经宣读后,投标价格超过采购预算的 为无效投标。 第三十条 开标过程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记录,并存档备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 查。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 成,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2/3,组长由专家担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货 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署承诺书,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 职责; (二)根据招标文件独立评审,对个人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相关投诉处理,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评标: (一)投标文件初审。资格性审查由招标采购中心初审, 评标委员会确认。资格性审查主要对供应商应提交的资质证明 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 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邀请招标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不再对投 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主要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 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 — 34 — 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或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 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 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统计结果,按招标文件规定 的原则,顺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 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 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 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 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 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 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按 — 35 — 重新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 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 名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 (四)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 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六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 行为的;或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废标,由招标 采购中心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 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报 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 行采购合同的,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可以与排 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 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在学校招标采 购网上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非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 技术专家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 数的 2/3。 — 36 —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 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四)确定供应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 商。 第四十条 询价 (一)成立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专 家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制定询价文件; (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 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报价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 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网上竞价 批量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竞价平 台发布公告,在满足竞价需求的条件下,按最低价确定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市场比选 批量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用于科研或其他采购方式不 能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可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审计处和申购 部门代表进行市场比选采购,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商务谈判 批量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可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审计 处和申购单位代表直接与能在规定时间内供货的供应商进行谈 判确定价格。 — 37 —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合 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招标采购中心协同 申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 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 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严格履行学校的合同审批 程序。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 在合同签订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和交纳方法向学校财务 处提交。 第四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除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采购中心 将其列入学校登记的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同时在学校招标采购网通报。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 新组织采购。 第五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履行与学 校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 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必须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根据招标文 件不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对学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附 则 招标采购中心应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 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档,并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档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 38 — 保存 15 年。 第五十五条 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 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39 — 附件 4: 江西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与考核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维护 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 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 ,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作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 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一)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并且已在江西省政府 采购交易平台上登记备案;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 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 公条件; (六)在南昌市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 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场地面积 200 平方米 以上,具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数量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 招标采购业务需要确定,服务期限为两年。 — 40 — 第五条遴选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分为硬性指 标和软性指标。硬性指标包括场地建设情况、从业人员情况、 业绩等;软性指标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档案建设、服务水平等, 具体详见评分标准。 第六条评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招标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人 员 5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 投标人进行比选、评审,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入选招 标代理机构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确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第七条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招 标采购中心分别与入选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 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务与义务、服务期限、代理费用收取 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考评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 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内容:采购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 德、服务水平、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规定等情况; (二)考评方式: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根据代理项目 情况,细化考核标准。日常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每个代 理机构日常考核基础分为 100 分,每个代理项目结束后考核一 次,该成绩即为日常考核成绩。日常考核由项目负责人评定, 并做好考核记录。年终考核由招标采购中心组成考评小组对采 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评。日常考核分占 70%,年终占 30%。 年终考核由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小组组织考核,考核程序如 下: 1.组织机构:成立招标代理机构年终考评小组,考评小组 由招标采购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 41 — 2.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服务 态度、质疑投诉等。 3.考核方式: (1)考评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考察; (2)召开年终考评大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 PPT 形式向大 会汇报招标采购工作,汇报时限为 15 分钟; (3)考评小组根据对招标代理机构考察和汇报情况采用百 分制方式进行综合评议。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等次分为四档,即:优秀、良 好、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报请学校取消下一年度代理资 格; 2.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且排序前两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可以直接入选下一轮学校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3.日常考核有一次合格等次的,减少代理业务 2 次;有二 次以上合格等次的,年终考核扣减 10 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42 — 附件 5: 江西财经大学工程项目承包商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采 购与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和《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修缮、装修工程及 防水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库,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 承包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 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办公场地等 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从中择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企业建立承包 商库,发包人从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项合同估价在上级财政部门规定 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以及经省发改委核准的自行招标的工程 项目。 第二章 承包商库的建立 第五条 学校建立工程承包商库,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遴 选和使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财务、审 计等部门参与承包商的招标、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承包商库的建立应当遵循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承包商库分类和入库承包商数量(同一入选单位根 据资质情况最多可入选二类项目): — 43 — 序号 承包商库分类 数量 (个) 1 维修改造工程 15 2 建筑防水工程 6 3 园林绿化工程 6 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其他类别的承包商 库。 第八条 承包商入库条件。申请入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二)在南昌市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施工队伍; (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 装修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 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防水防腐 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有 效期内的)或其它必备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队伍及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 平;有规范、健全的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申请前 2 年内在南昌市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 信誉。 第九条 承包商在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入选 承包商库: (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的; — 44 —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 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的; (五)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六)在学校已建工程中有诉讼、无故放弃中标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承包商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综合考虑施工单 位的资质、业绩、从业人员结构、履约承诺等方面情况评审。 第十一条 潜在承包商申请入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包商入库书面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四)外省施工企业须有进赣备案手续; (五)上年度依法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公 司人员不少于 6 人); (六)近两年在南昌市内工程业绩证明(施工合同、竣工 验收报告或工程验收证明等) ; (七)机构人员设置及管理人员情况表; (八)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国家检察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履约承诺(诚信、安全文明施工、结算优惠等); (十一)需要的其它资料(如获奖证书证明等)。 第十二条 承包商库遴选办法: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学校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 会由 5-7 名专家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和评标办法 — 45 — 进行评议,推荐入选单位; (三)评标结果在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中心网上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入选单位发出入选通知书。 第十三条 确定入选的承包商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后,成为 承包商库成员单位,入库承包商须在合同期内交纳 5 万元保证 金。在履约期间,如有违约情况发生,将按照约定扣减或没收 履约保证金。履约期满,无违约情况发生,凭收据无息退回履 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承包商库分类进行建档,以满 足不同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三章 承包商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从承包商库中选取,相关委托 事宜及合同管理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抽取项目承包商由招标采购中心主持,项目管理 单位、审计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包商确定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合同 的签订。 第四章 承包商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承包商库服务期一般为 2 年,使用期满后,需重新招标更新承包商库。 第十九条 入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保质 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主动配合学校完成工程结算、决算等 后续工作。 — 46 — 第二十条 建立承包商退出机制,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 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师生投诉多的承包商,视情节对其作出暂 停使用或取消承包商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包商资格,且不 得进入下一期承包商库和参与学校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 (一)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承建相关工程项目 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二)由于拖欠工资等引发群体性事件,被投诉到学校或 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查证属实的; (三)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行 为,查证属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五)在施工中不服从学校业务部门管理,对学校工作人 员有人身攻击行为的; (六)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七)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八)师生投诉 3 次以上并受到处理的; (九)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合同相关约定,不配合学 校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十)无故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处罚的;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成品保护,造成 学校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入库单位若发现有被抽取后无故不参与投标、 对施工合同提出附加条件、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校内乱倒 — 47 — 弃土垃圾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履约保证金的 10-20%扣取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因清理出库或主动放弃导致承包商库中各类 承包商数量不足的,由招标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补充, 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入库承包商进行以下管 理: (一)对入库承包商建立档案; (二)对承包商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 (三)根据服务评价提出承包商库补充和调整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校园建设处 和后勤保障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48 — 附件 6: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采 购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 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 号)、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江财字 〔2018〕67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学校选聘,以独立 身份参加采购评审,纳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江西财经大学评审项目分类:计算机及软件、教 学科研设备、大宗物品(食品、生活用品、家具电器)、建筑工 程及配套设备材料、租赁服务等。 第二章 第四条 评标专家选聘与解聘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等方 式选聘评标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 同意。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对评标专家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评标工作能坚 持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 工作满 5 年,熟悉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 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本 专业领域货物、工程、服务等市场行情及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了 解,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 49 —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五) 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记 录;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八条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招标采购中心对申请人的 资格进行审核初选,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助,并报学校招标采 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确认的申请人选聘为评标专家, 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务、 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申请变 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招标采购中心每两年对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资格 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及评审费 评标专家库建立后,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 培训。 第十四条 — 50 — 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分离、 相制约的管理制度。校内评标委员会一般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从学 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因项目特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经申购单位提出申请,招标采购中心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和校监察处备案后,可直接从校内外对口专业的评审专家中选 取。 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在招标采购活动前 3 个小时完成。由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专家人数、专业构 成等,在审计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结 束,抽取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做好签字记录。参加评标专家 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 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 对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 对供应商资质条件和所递交的响应文件的评审权; (三) 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 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 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 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责 任; (三) 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四) 确认并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 配合招标采购中心对有关质疑、投诉进行复核、答复; (六)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透露评审有关情况; — 51 —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 审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用户单位及相关经办 人也可按规定要求评标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专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三年内 曾在供应商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等。 第十九条 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现场 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采购中心应当及时补抽评标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妥善保存 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劳务费标准。参照《江西省财政厅转 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 〔2017〕21 号)文件,(1)评标费:评审时间半天的,每人次 300 元,评审时间一天的,每人次 500 元,但评审不足 1 小时的 项目,每人次 100 元。参加评标活动的监督人员、用户代表和 负责组织开评标人员按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的 1/2 发放。(2) 重 大项目采购文件会审费:每人次 200-400 元。(3)重大项目论证 费:每人次 200-500 元。(4)聘请校外专家劳务费,每人次 400-600 元。 第二十一条 评审费做到专款专用,学校财务每年列支一 定的专家评审和市场调研经费,由招标采购中心管理使用。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监督与管理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 标准进行独立评标; (二)泄露评标情况; — 52 —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四)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 义务; (七)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不遵守评标纪律,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 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 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评标组长主持,评标组长通过评 标委员会推荐产生,用户单位、招标采购中心派一人作为工作 人员,负责材料发放、评分统计、草拟评标报告,审计处派人 对评标过程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53 — 附件 7: 江西财经大学图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学校图书的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运 行机制,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教育部 《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江西财经大学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 (江财字〔2018〕67 号)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图书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采购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 图书、数据库等。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划拨的各类预算经费进行图书采购活 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编制采购计划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科 研工作实际需要,在学校下达的年度图书采购预算内,图书馆 制定详细的图书采购实施计划,按相关程序审批后由招标采购 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三章 第五条 组织采购 纸质图书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每年通过公开招标 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图书供应商若干家,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提供书源。采购形式如下: (一)网上征订。图书馆根据中标供应商网上提供的采访 — 54 — 数据,经过查重,按馆藏的需要,确定书目、复本量,制定出 明细的采购计划,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后,报中标供应商订购。 (二)现场采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图书采购计划实施情 况,不定期会同中标供应商,组织相关学院专家及图书馆采访 部人员进行现场采购。 (三)特价书采购。图书馆和招标采购中心积极寻找有用 的特价书源,结合供应商提供的采访数据,进行网上征订或现 场采购。 第六条 期刊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选 择供应商,由图书馆负责做好期刊刊名、数量采购计划,经招 标采购中心审核后,由供应商提供。 第七条 电子图书、数据库使用权的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 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确定。对于采用单 一来源方式采购数据库的,采购预算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续订的数据库参照上年度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采购预 算; (二)新增的数据库,如果有省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 联盟价的按联盟价格确定采购预算;没有联盟价的通过商务谈 判确定采购预算。商务谈判小组由审计处、图书馆、招标采购 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第八条 合同签订、验收与结算 合同签订。图书供应商确定后,由图书馆和招标 采购中心共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图书验收。 (一)纸质图书、期刊验收。纸质图书、期刊到校后,图 书馆相关人员组织拆包验收,仔细核对书名、数量及质量,待 — 55 — 图书馆完成采访、编目、调拨等流程后,由图书馆组织招标采 购中心、资产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 入库单上签字。入库单一式四份,图书供应商、图书馆、招标 采购中心、财务处各执一份。 (二)电子图书、数据库验收。由图书馆组织资产管理处、 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后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经费管理。图书采购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 款专用。 第十一条 纸质图书结算。供应商根据招标采购中心与图 书馆核实的数据,开具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码洋、折扣、 实洋,并附清单及入库单交图书馆、招标采购中心业务员及领 导审核,经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标 采购中心办理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期刊和数据库结算由图 书馆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56 — 附则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8: 江西财经大学教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材采购管理工作,提高 教材采购质量,加快我校教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 范化建设,保证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 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江西财经大学 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江财字〔2018〕67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教材采购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研 究生、继续教育使用的教材及其他需从学生教材费列支的教材。 第二章 教材选用 第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保证教学需要,优先选用本学科的最 新教材和优秀教材。每学期由教学管理部门向各教学单位下达 编制教材选用计划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确定教材后, 将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版别、ISBN、作者、教材 选用人等教材计划信息准确录入教材管理系统,教学管理部门 审核各学院的教材选用计划,招标采购中心汇总。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协同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将教材计划 导入学分制选课系统。 第五条 学生在教学管理部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按学分制 选课系统有关教材选购的提示选购教材,逾期未选购教材的学 生,招标采购中心不能为其保证提供教材。 — 57 — 第六条 如课程取消或增开新课程造成的教材变更,学院应 出具相关说明,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补、退教材。 第七条 教材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版本。如遇缺版和缺货的,招标采购中心应立即向教材所属学 院或教材选用老师反馈信息并根据老师的要求更换新的版本。 第八条 未列入教材计划的教材,一律不采购。 第三章 教材采购 第九条 教材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招标采 购中心组织招标,根据中标结果确定教材供应商并签订教材供 货协议。 第十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因教学管理需要,需从学生教材 费中列支而编印的教学管理文件,需提出书面请求,经分管校 领导同意后,将需印制的稿件交招标采购中心,由招标采购中 心统一组织印发、结算。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教学进度时间安排,及时 汇总统计本科生教材、研究生教材、继续教育学院教材计划, 按类别分层次填写业务承办单,经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中标供 应商订购教材。 第十二条 学校教材的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负责组织 实施,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章 教材实物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教材的入库、保管和出库管 理。 (一)教材入库。教材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业务 员与保管人员对照合同、报单,仔细核对书名、数量及质量。 保管人员验收入库签字,由招标采购中心和校财务部门分别办 — 58 — 理教材明细账和总帐入库核算; (二)教材保管。保管人员要加强库房管理。教材存放要 做到分类清楚,取用方便。保管人员对教材的安全、实物入库 出库负责; (三)教材出库。学生领用教材按班级为单位办理出库领 取,函授站领用教材按函授站为单位办理出库领取,教师用书 以学院为单位办理教材领用。出库时一律填制出库单,由招标 采购中心和校财务部门分别办理教材的出库核算。 第十四条 书库保管人员应做好教材的日常保管维护工作, 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所有学生及教师用书应在招标采购中心统一安 排下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及老师领取教材时,应对教材的品种、数量 进行核对,教材一经发出,除教材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 第十七条 班级教材领用单需按学期分年级装订成册保管。 教师用书签领单作为财务凭证按教材费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教材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校财务处在新生入学时随学费一次性预收新生 教材款,开具教材费发票。预收教材费标准由学校按学生层次 分别确定。学生缴纳的教材费按“入学预缴、每学期结算、毕 业时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教材费使用。教材费按学生层次分别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材及相关资料采购。教材费在校财务处 设总帐,招标采购中心按班级、个人分立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教材费核算 (一)与供应商结算。每学期教材发放完毕后,招标采购 — 59 — 中心开始对帐。教材实际使用数量与学生教材费核对无误后, 通知供应商开具发票。供应商凭发票、教材入库出库清单和供 应合同办理结算。入库出库清单需注明教材名称、出版社、作 者、数量、单价、折扣、结算价、总价,由相关业务员、保管 员、科长进行审核,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 交校财务处审定并支付教材款。 (二)每学期结算。每学期末,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本学期 的教材使用情况,汇总统计出每位同学的教材使用明细,按班 级分别打印装订并发放至全校各班级,经每位同学核对无误后 签名交回,此结算单作为到财务处办理当学期学生教材出库的 凭证。 (三)毕业生清算。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各学期教材核算情 况汇总统计出每位毕业生的教材费,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在 毕业生离校前完成清算。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每学期末与校财务处进行教材 帐目的对帐清查。 第二十二条 教材特殊情况的处理:教材盘盈、盘亏、报损、 报废、变卖等情况,要详细列明教材名称、数量、单价、结算 价、总价,由库存保管人、经办人签字,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 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 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9: — 60 — 江西财经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为规范学校各单位和个人的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和投 标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招标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政府 采购法》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政府采购规范等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纪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校属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政府采购法律、规则意 识,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硬化预算约束,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招 标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规定、程序和流程,自觉规范本单位和个人的招标采购行为, 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或学校招标采购程序和流程,或干扰 正常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人员(含教师及科研人员),负 责采购项目审批、执行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人员,均须增强 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采购项目的申报、 审批、执行、验收等事宜,不得无故拖延及至影响采购效率。 第四条 校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 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学校监察处、 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纪律 不得违反规定或议事规则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工 作,或擅自决定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财经管理规定应 经集体讨论研究的招标采购事项。 — 61 — 第六条 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学校工程维修、货物和服务 项目招标采购事务,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工 程维修、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 第三章 第七条 采购人员纪律 招标采购中心人员纪律: (一)不得违反规定确定或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或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 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二)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 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三)不得隐瞒、延误按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 中标结果等信息,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标采购 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不得接受投标人、与招标采购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对与自己 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泄露学校采购项目数据及内容、采购项目技术 资料、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尚在制作中的招 标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全过程、项目评审书面报告、有关供应 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投标文件或协议等信息、评审专家名单 等。 第八条 申购单位人员纪律: (一)不得将按规定应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先供应商 或在自行采购后再向学校申报,不得将依法依规须进行招标采 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 62 — (二)不得在未经市场调研及询价情况下盲目编制采购预 算,严禁通过虚高采购预算从中谋利; (三)不得违反规定,在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 招标采购文件,以及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 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 审专家提出招标采购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五)不得违反学校分散采购规定,就经批准执行分散采 购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或弄虚作假,虚高采购价格; (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验收学校按法律、法规、 程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施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 人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协议; (七)不得泄露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内部预算、 须保密的标底、评审过程及细节、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特别 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信息; (八)不得在招标采购或项目验收过程中向供应商、投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招标采 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吃请,不得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或 偏离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第四章 第九条 评审专家纪律 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 进行。 第十条 不得偏离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 或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的评审意见,或对其 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结果。 — 63 — 第十一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 要钱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 第十三条 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 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纪律 不得在监督投标人资格审查以及开标、评标、 定标等评审工作过程中越权越位,失职渎职。 第十五条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诱导性言论,暗示、引 导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或允许评标专家以外的任何人参与、 干涉正常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上或近亲属关系,如 有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 要钱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 第十八条 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 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违纪处理 以上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江西 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 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纪律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 64 —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纪律适用于学校全体人员,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附属单位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1 日印发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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