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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务处通知 教函 2022 年 22 号 东华大学本科辅修专业修读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 〔2019〕20 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 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0〕3 号)和《东华大学授予辅 修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东华教〔2020〕14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 办学优势,在原辅修专业办学基础上,自 2020 年起推行全日制本科 生跨专业大类修读辅修专业制度。 第一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一条 辅修专业制度改革是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 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每年的辅修专业目录及招生计划。辅修专业 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所在的学院制定,经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确有必要的,可设置 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要求,总学分不少于 35 学分,从大二开始 5 个学期内开设完毕。 第二章 修读条件与报名录取 第二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本校学生学分绩点不低于 1.7,外校学生按照主修学校对绩点的要求执行。 (三)符合所修读辅修专业的招生要求。 (四)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需要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 科专业大类。 第三条 辅修专业报名与录取 (一)报名: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辅修招生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 内报名。 (二)录取:报名截止后,由教务处根据学生选报志愿和各专业 报名情况,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名单中,按照本校优先、跨本科专 业大类优先、主修专业绩点排名由高到低优先等原则录取,原则上满 30 人开班。 第四条 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需要主修与辅修跨本科专业大类,如 辅修专业确定后涉及主修专业分流或转专业导致未跨专业大类的情 形,则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资格自动终止。录取工作结束后及辅修专业 修读过程中,原则上专业不得变更。 第三章 注册和缴费 第五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学期注册。按每学期修读 的学分数缴费。初次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者,可试听两周,不满意者可 取消注册,两周后继续修读的需按期缴费,逾期不缴的,取消其注册。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 辅修专业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实习实 践等各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七条 课程原则上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 安排。如采用其他考试方式,教师须于每学期第 10 周前报教务处备 案。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学生缺课超过课时三分 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查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 因病、课程考试冲突等原因可以申请缓考,补考未过、擅自缺考者、 缓考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修。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作弊者均按《东 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并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八条 如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的必修课课程相同,且学分 数小于等于主修课程学分,可以凭成绩和学分,办理免修手续。开具 的证明需一式两份,一份交开办学院,一份交教务处备案。本校学生 免修免考免相应免修课程学费,外校学生免修不免考,相应免修课程 学费减半。免修学分不应超过 4 学分。 第五章 休学与退学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期间因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 他必须暂时中断辅修的原因,可以提出休学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 以保留学籍,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并进 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每学期主修专业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 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四分之一者。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和缴费手续的。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 定的全部课程,辅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至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 休学)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位。 (一)具有东华大学学籍的本科生。 (二)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三)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四)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1.7 以上。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按照下列程序授予: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对本校辅修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初审, 并提 交建议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本校学生 (一)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 要求者,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 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证书。 (二)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 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者,可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自身学习情 况,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 证书。如学生要求提前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士学 位不再单独发放证书,转为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全部学分,但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中 30 个学分及以上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30 个学分以下的,发放 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三)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而未达到 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者,不提前发放单独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若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在主修 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主修专业 培养要求,不单独发放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转为发放辅修专业证 书。 第十五条 外校学生 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 30 个学分及以上的,发放辅修专业证 书;30 个学分以下的,发放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20 年及以后招生的辅修专业,2020 年 以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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