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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2022定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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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数据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 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 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 个体工商户登 记 行政许可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 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2 非公司企业法 人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3 农民专业合作 社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 含分支机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 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主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集团登记证。及时公开信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 三区市场监督 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管理局 事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集团登记证。及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集团登记证。及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区划代 码 备注 4 5 6 7 广告发布登记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小作坊登 记 计量标准器具 核准 行政许可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3.【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 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受理、审查、 决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将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 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 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区市场监督 ,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 管理局 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 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部委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 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 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 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 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办公室 2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 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审批办公室 15日 3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审批办公 室 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送达并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办公室 5日 10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指导督查省辖市局、直管县(市)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三区市场监督 除处分: 管理局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 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十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住址、生产加工地点、生产加工食品名称和品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品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开办食品小作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 说明理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并且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考核单位提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 。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对申请单位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国家统一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 ,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核 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法送达许可证,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视频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三区市场监督 除处分: 管理局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 政处分。 三区市场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 管理局 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9 10 11 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授权 股权出质登记 对检举生产加 工假冒伪劣产 品违法行为有 功人员的奖励 对价格违法行 为举报人予以 奖励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 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奖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行政奖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 申请考核单位提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 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对申请单位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国家统一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并将相关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举报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对有功等级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案件办结后,符合行政奖励规定的,作出奖励决定。 4.执行责任:依据奖励决定,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告责任。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依法审查,确定 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3.告知责任。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将对其进行何种奖励 。 4.决策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决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 政处分。 三区市场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 管理局 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 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 乌海市市场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区市场监督管 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 理局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2 13 对用人单位非 法招用未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 年人的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 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等 违法行为的处 罚 14 对供应商采取 不正当手段诋 毁、排挤其他 供应商行为的 处罚 15 对供应商与采 购人、其他供 应商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恶意 串通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 乌海市市场监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督管理局及三 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理局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 乌海市市场监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督管理局及三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市场监督管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 理局 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2日第十二 乌海市市场监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督管理局及三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市场监督管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 理局 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3日第十二 乌海市市场监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督管理局及三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市场监督管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 理局 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17 18 19 对供应商向采 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行贿或 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行为 的处罚 对供应商在招 标采购过程中 与采购人进行 协商谈判行为 的处罚 对供应商拒绝 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的处 罚 对招标代理机 构泄露应当保 密的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人串 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 和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4日第十二 乌海市市场监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督管理局及三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市场监督管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 理局 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5日第十二 乌海市市场监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督管理局及三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市场监督管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 理局 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08月36日第十二 乌海市市场监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督管理局及三 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市场监督管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 理局 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 乌海市市场监 院令第613号发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督管理局及三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 理局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 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0 21 22 23 对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串通 投标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 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处罚 对中标人非法 转让或违法分 包中标项目的 处罚 对中标人不按 规定履行中标 合同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 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 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 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 督管理局及三 院令第613号发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区市场监督管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理局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 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 乌海市市场监 院令第613号发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督管理局及三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 理局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 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 督管理局及三 院令第613号发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区市场监督管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理局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 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 督管理局及三 院令第613号发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区市场监督管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理局 第七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 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 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对未取得快递 业务经营许可 经营快递业务 ,或者邮政企 业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经营 由邮政企业专 营的信件寄递 业务或者寄递 国家机关公文 的,以及外商 投资经营信件 的国内快递业 务的处罚 25 对出售、收购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的处 罚 26 对伪造、倒卖 、转让野生植 物采集证、允 许进出口证明 书或者有关批 准文件、标签 的处罚 27 对生产、经营 使用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或者 没有合法来源 证明的非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 制作食品,或 者为食用非法 购买国家重点 保护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1996年9月30日颁布,199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 督管理局及三 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1996年9月30日颁布,199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0月7日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 督管理局及三 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乌海市市场监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 督管理局及三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 区市场监督管 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理局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对网络交易平 台、商品交易 市场等交易场 所,为违法出 售、购买、利 用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或者禁 止使用的猎捕 工具提供交易 服务行为的处 罚 29 对违反《内蒙 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规定,出售 、收购野生动 物及其产品的 处罚 30 对违反《内蒙 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 》规定,运输 、携带、邮寄 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的处罚 31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医 疗机构在药品 购销中暗中给 予、收受回扣 或其他利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乌海市市场监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 督管理局及三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 区市场监督管 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理局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 第二十二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生态环境、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 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 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 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乌海市市场监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督管理局及三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 区市场监督管 修正) 理局 第二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索 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生态环境、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 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 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乌海市市场监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督管理局及三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 区市场监督管 修正) 理局 第二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索 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 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 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 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 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二)对不符 乌海市市场监 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督管理局及三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区市场监督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理局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 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二)对发现的药品 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 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四)其 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32 33 34 35 对无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经 营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行为的 处罚 对生产、销售 没有注册商标 的卷烟、雪茄 烟、有包装的 烟丝的处罚 对非法印制烟 草制品商标标 识的处罚 对倒卖烟草专 卖品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 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三十四条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6 对拆解或者处 置过程中可能 造成环境污染 的电器电子等 产品,设计使 用列入国家禁 止使用名录的 有毒有害物质 的处罚 37 对在国务院或 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禁止 生产、销售、 使用粘土砖的 期限或者区域 内生产、销售 或者使用粘土 砖的处罚 38 对销售没有再 利用产品标识 或翻新标识的 再利用或再制 造电子产品的 处罚 39 对侵犯消费者 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 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五十一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 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 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 乌海市市场监 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 督管理局及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区市场监督管 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理局 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 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 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 乌海市市场监 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 督管理局及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区市场监督管 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理局 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 乌海市市场监 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 督管理局及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区市场监督管 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理局 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 乌海市市场监 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 督管理局及三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区市场监督管 刑事责任。 理局 40 对被吊销许可 证文物经营单 位逾期未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 登记的处罚 41 对擅自设立文 物商店、经营 文物拍卖的拍 卖企业,擅自 从事文物商业 经营活动的处 罚 42 对文物商店从 事文物拍卖经 营活动行为的 处罚 43 对经营文物拍 卖的拍卖企业 从事文物购销 经营活动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 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 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 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 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 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 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 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 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44 对文物商店销 售的文物、拍 卖企业拍卖的 文物,未经审 核行为的处罚 45 对文物收藏单 位从事文物的 商业经营活动 行为的处罚 46 对非法招用未 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者 招用已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 人从事过重、 有毒、有害等 危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的劳 动或者危险作 业情节严重的 处罚 47 对违法出售、 收购、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 保护的或者地 方重点保护的 水生野生动物 或者其产品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 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 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 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 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 行)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 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 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给予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48 49 50 51 对国家规定必 须使用注册商 标的商品未经 核准注册在市 场销售行为的 处罚 对使用的未注 册商标是禁止 作为商标使用 的标志的处罚 对使用的商标 违反国家对驰 名商标的特殊 保护规定的处 罚 对生产、经营 者将“驰名商 标”字样用于 商品、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 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 活动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 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2 53 54 55 对经许可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 ,未在使用该 注册商标的商 品上标明被许 可人的名称和 商品产地的处 罚 对冒充注册商 标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 的处罚 对办理商标事 宜过程中,伪 造、变造或者 使用伪造、变 造的法律文件 、印章、签名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 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 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 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 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6 57 58 59 对以诋毁其他 商标代理机构 等手段招徕商 标代理业务或 者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扰乱商 标代理市场秩 序的行为的处 罚 对商标代理机 构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委托人 恶意注册他人 商标接受其委 托或者商标代 理机构除对其 代理服务申请 商标注册外, 申请注册其他 商标行为的处 罚 对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研 制、仿制、引 进、销售、购 买和使用印制 人民币所特有 的防伪材料、 防伪技术、防 伪工艺和专用 设备的处罚 对非法买卖流 通人民币,违 反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 买卖纪念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 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 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 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 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60 对制作、仿制 、买卖人民币 图样的处罚 61 对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未经 核准登记,以 企业名义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向登记机关 弄虚作假、隐 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 62 63 对违法制造、 销售仿真枪的 处罚 对未经未经许 可从事拍卖业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企业领导干部 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 征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照《中华 乌海市市场监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第六十三条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 区市场监督管 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 ,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64 65 66 67 对拍卖人及其 工作人员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 行为的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 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 己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行为 的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 行为的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 、竞买人与拍 卖人之间恶意 串通,给他人 造成损害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 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68 69 70 71 对拍卖人雇佣 非拍卖师主持 拍卖活动的处 罚 对违法收购和 销售国家统一 收购的矿产品 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收购、 销售、交换和 留用金银的行 为的处罚 对私自熔化、 销毁、占有出 土无主金银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乌海市市场监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 督管理局及三 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理局 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 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 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 乌海市市场监 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 督管理局及三 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 理局 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 ,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 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 乌海市市场监 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 督管理局及三 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 理局 任。 72 对未经批准私 自经营的,或 者擅自改变经 营范围的,或 者套购、挪用 、克扣金银行 为的处罚 73 对将金银计价 使用、私相买 卖、借贷抵押 行为的处罚 74 对伪造、冒用 能源效率标识 或者利用能源 效率标识进行 虚假宣传行为 的处罚 75 对生产、进口 、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能源效 率标准的用能 产品、设备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 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 乌海市市场监 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 督管理局及三 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 理局 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 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 乌海市市场监 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 督管理局及三 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 理局 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 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督管理局及三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区市场监督管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督管理局及三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区市场监督管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76 对被吊销资质 证书施工企业 行为的处罚 77 对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 营者或者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的处罚 78 对在依法降价 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 商品外,为了 排挤竞争对手 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 或者其他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的处罚 79 对捏造、散布 涨价信息,哄 抬价格,推动 商品价格过高 上涨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 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 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 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 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 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 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 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 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 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 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 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 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 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0 81 82 83 对利用虚假的 或者使人误解 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 与其进行交易 行为的处罚 对提供相同商 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 易条件的其他 经营者实行价 格歧视行为的 处罚 对采取抬高等 级或者压低等 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 压低价格行为 的处罚 对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 取暴利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 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 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 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 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 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 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 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 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 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 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 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 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 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 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 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 价格管理的;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 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4 对经营销售残 次计量器具零 配件行为的处 罚 85 对使用不合格 的计量器具或 者破坏计量器 具准确度,给 国家和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处 罚 86 对提交虚假文 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 取得合伙企业 登记的处罚 87 对合伙企业未 按规定在名称 中标明“普通 合伙”、“特 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字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 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 乌海市市场监 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督管理局及三 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理局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经考核合格执 行计量检定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 区市场监督管 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 区市场监督管 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88 对未依法领取 营业执照而以 合伙企业或者 合伙企业分支 机构名义从事 合伙业务的处 罚 89 对合伙企业登 记事项发生变 更而未办理变 更登记的处罚 90 91 对发布虚假广 告的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 有使用或者变 相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国 旗、国歌、国 徽,军旗、军 歌、军徽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 三人造成的损失。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 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 区市场监督管 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 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 区市场监督管 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92 93 94 95 对广告内容含 有使用或者变 相使用国家机 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名 义或者形象的 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 有使用“国家 级”、“最高 级”、“最佳 ”等用语的处 罚 对广告内容含 有损害国家的 尊严或者利益 ,泄露国家秘 密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 有妨碍社会安 定,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97 98 99 对广告内容含 有危害人身、 财产安全,泄 露个人隐私的 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 有妨碍社会公 共秩序或者违 背社会良好风 尚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 有淫秽、色情 、赌博、迷信 、恐怖、暴力 的处罚 对在广告中含 有民族、种族 、宗教、性别 歧视的内容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 对在广告中含 有妨碍环境、 自然资源或者 文化遗产保护 内容的处罚 101 对广告损害未 成年人和残疾 人的身心健康 的处罚 102 对违法发布特 殊药品、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 品、或者治疗 的药品、医疗 器械和治疗方 法、处方药广 告的行政处罚 103 对违法发布全 部或部分替代 母乳的婴儿乳 制品、饮料和 其他食品广告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对违法发布烟 草广告的行政 处罚 105 对违法发布禁 止生产、销售 的产品或者提 供的服务广告 的行政处罚 106 对在针对未成 年人的大众传 播媒介上发布 医疗、药品、 保健食品、医 疗器械、化妆 品、酒类、美 容广告,以及 不利于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的 网络游戏广告 的行为的处罚 107 对发布医疗、 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违反禁 止性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 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 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 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 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 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 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 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 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 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109 110 111 对在广告中涉 及疾病治疗功 能,以及使用 医疗用语或者 易使推销的商 品与药品、医 疗器械相混淆 的用语的行政 处罚 对违法发布保 健食品广告的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农 药、兽药、饲 料和饲料添加 剂广告的行政 处罚 对违法发布酒 类广告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 113 114 115 对违法发布教 育、培训广告 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 招商等有投资 回报预期的商 品或者服务广 告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房 地产广告的行 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 农作物种子、 林木种子、草 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和 种养植广告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 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 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 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 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 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2.【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 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 117 对利用不满十 周岁的未成年 人作为广告代 言人发布广告 的行政处罚 对利用在虚 假广告中作推 荐、证明受到 行政处罚未满 三年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为广 告代言人的行 为行政处罚 118 对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内或 者利用与中小 学生、幼儿有 关的物品等违 法发布或者变 相违法发布广 告的行政处罚 119 对违法发布针 对不满十四周 岁的未成年人 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广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 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 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20 对未经广告审 查机关审查违 法发布广告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121 对广告内容表 述有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122 对涉及行政许 可和引证内容 的广告违法行 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23 对涉及专利的 广告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 对广告贬低其 他生产经营者 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行政处罚 125 对以介绍健康 、养生知识等 形式变相发布 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 健食品广告的 行政处罚 126 对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未办 理广告发布登 记,擅自从事 广告发布业务 的行政处罚 127 对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 管理制度的, 或者未对广告 内容进行核对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十九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8 129 对在医疗、药 品、医疗器械 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行政 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 违法发布医疗 、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 品广告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第一款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十八条第一款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130 对广告代言人 为其未使用过 的商品或者未 接受过的服务 作推荐、证明 的行政处罚 131 对广告代言人 明知或者应知 广告虚假仍在 广告中对商品 、服务作推荐 、证明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广告主未经 当事人同意或 者请求,擅自 向其住宅、交 通工具等发送 广告,或以电 子信息方式向 其发送广告的 行政处罚 133 对利用互联网 发布广告,影 响用户正常使 用网络,未显 著标明关闭标 志,确保一键 关闭的行政处 罚 134 对公共场所的 管理者和电信 业务经营者、 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明 知或者应知广 告活动违法不 予制止行为的 行政处罚 135 对隐瞒真实情 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广 告审查的,以 及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广告审 查批准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 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36 对伪造、变造 或者转让广告 审查批准文件 的行政处罚 137 对公务员辞去 公职或者退休 后到与原工作 业务直接相关 的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 任职,从事与 原工作业务直 接相关的营利 性活动的处罚 138 对公司成立后 无正当理由超 过六个月未开 业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 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 139 对虚报注册资 本、提交虚假 材料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公司登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 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 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 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乌海市市场监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督管理局及三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区市场监督管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理局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 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 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 对公司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 资,未交付或 者未按期交付 作为出资的货 币或者非货币 财产的处罚 141 对抽逃出资的 处罚 142 对公司在依法 向工商部门提 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等材料上 作虚假记载或 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处罚 143 对公司在合并 、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或者 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规定通 知或者公告债 权人的出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 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4 公司在进行清 算时,隐匿财 产,对资产负 债表或者财产 清单作虚假记 载或者在未清 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财产的 145 对公司在清算 期间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的处罚 146 对公司清算组 成员利用职权 徇私舞弊、谋 取非法收入或 者侵占公司财 产的处罚 147 对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 机构提供虚假 材料及重大遗 漏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 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 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 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 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 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48 对冒用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名 义的,或者冒 用其分公司名 义的处罚 149 对公司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未 依照《公司法 》规定办理有 关变更登记经 责令限期登记 仍不登记的处 罚 150 对外国公司擅 自在中国境内 设立分支机构 的处罚 151 对利用公司名 义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的严 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 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登 区市场监督管 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 理局 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 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 年6月24日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 152 153 154 155 对销售或者在 经营活动中使 用未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列入 目录产品的处 罚 对擅自生产、 销售未经国家 机动车产品主 管部门许可生 产的机动车型 ,生产、销售 拼装的机动车 或者生产、销 售擅自改装的 机动车行为的 处罚 对销售种畜禽 有以其他畜禽 品种、配套系 冒充所销售的 种畜禽品种、 配套系行为的 处罚 对销售种畜禽 以低代别种畜 禽冒充高代别 种畜禽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9日颁布,2005年9月1日实施)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六)依照本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 乌海市市场监 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督管理局及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 理局 第六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 )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56 157 158 159 对销售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 标准的畜禽冒 充种畜禽行为 的处罚 对销售未经批 准进口的种畜 禽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 禽销售、收购 应当加施标识 而没有标识畜 禽,重复使用 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 国家技术规范 的强制性要求 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60 对未取得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 房地产中介服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 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1 对生产、销售 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2 对在产品中掺 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3 对生产国家明 令淘汰的产品 的,销售国家 明令淘汰并停 止销售的产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4 对销售失效、 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5 对伪造产品产 地的,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厂 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 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6 对有包装的产 品违反产品标 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7 对拒绝接受依 法进行的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68 对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禁止生 产、销售的产 品而为其提供 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或者为 以假充真的产 品提供制假生 产技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 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69 对服务业经营 者(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将 禁止销售的产 品用于经营性 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 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0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 因产品质量问 题被依法查封 、扣押的物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71 对未经批准从 事直销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 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 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72 173 174 175 对申请人通过 欺骗、贿赂等 手段取得直销 经营许可或者 直销业务分支 机构许可的处 罚 对直销企业违 反规定,超出 直销产品范围 从事直销经营 活动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 其直销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 有欺骗、误导 等宣传和推销 行为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 其分支机构违 反本条例规定 招募直销员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 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 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 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76 177 178 179 对未取得直销 员证从事直销 活动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进 行直销员业务 培训违反《直 销管理条例》 规定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以 外的单位和个 人组织直销员 业务培训的处 罚 对直销员未按 规定向消费者 推销产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 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 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80 181 对直销企业未 按规定支付直 销员报酬的及 违反换货和退 货制度的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 依照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报备 和披露的处罚 182 对直销企业违 反保证金存缴 、使用规定的 处罚 183 对擅自设立演 出场所经营单 位或者擅自从 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的处 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 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 、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 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 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乌海市市场监 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局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 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 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 ,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 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 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184 对非因不可抗 力中止、停止 或者退出演出 的处罚 185 对文艺表演团 体、主要演员 或者主要节目 内容等发生变 更未及时告知 观众的处罚 186 187 对以假唱欺骗 观众的处罚 对为演员假唱 提供条件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 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乌海市市场监 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局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 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乌海市市场监 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局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 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乌海市市场监 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局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 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乌海市市场监 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局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88 对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个体 演出经纪人、 个体演员违反 《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规 定处罚 189 对演出场所经 营单位有其他 经营业务逾期 不办理变更登 记的处罚 190 对擅自设立印 刷企业或者擅 自从事印刷经 营活动的处罚 191 对印刷企业接 受委托印刷注 册商标标识、 广告宣传品, 违反国家有关 注册商标、广 告印刷管理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 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乌海市市场监 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局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 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乌海市市场监 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理局 第五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 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督管理局及三 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区市场监督管 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理局 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督管理局及三 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区市场监督管 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理局 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 对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音像 制品出版、进 口单位,擅自 从事音像制品 出版、制作、 复制业务或者 进口、批发、 零售经营活动 的处罚 193 对未经许可或 者备案擅自生 产、经营、购 买、运输易制 毒化学品,伪 造申请材料骗 取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 、购买或者运 输许可证,使 用他人的或者 伪造、变造、 失效的许可证 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易 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 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 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 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 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 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 督管理局及三 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理局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 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 督管理局及三 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 区市场监督管 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理局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94 对被依法吊销 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 的企业未办理 变更或注销登 记的处罚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95 对违法经营一 、二、三级保 护野生药材物 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令第 96 号发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96 对不符合质量 和卫生标准的 产品出企业的 处罚 197 对食盐中添加 任何营养强化 剂或药物未经 批准的处罚 198 对利用盐土、 硝土和工业废 渣、废液加工 制盐(但以盐 为原料的碱厂 综合利用资源 加工制盐不在 此限)行为的 处罚 199 对销售不符合 食用盐卫生标 准的原盐和加 工盐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第十三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乌海市市场监 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 督管理局及三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乌海市市场监 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 督管理局及三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乌海市市场监 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 督管理局及三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乌海市市场监 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 督管理局及三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理局 200 对在食用盐市 场上销售土盐 、硝盐的处罚 201 对在食用盐市 场上销售工业 废渣、废液制 盐的处罚 202 对从事无照经 营的处罚 203 对明知属于无 照经营而为经 营者提供经营 场所,或者提 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条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区市场监督管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区市场监督管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 督管理局及三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 督管理局及三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04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对 重复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在 重复使用前不 进行检查的处 罚 205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 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 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 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对安全设 施、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 保养的处罚 206 207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 依照《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对 其安全生产条 件定期进行安 全评价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 将危险化学品 储存在专用仓 库内,或者未 将剧毒化学品 以及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在专用 仓库内单独存 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 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08 209 210 211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危 险化学品的储 存方式、方法 或者储存数量 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危 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 对危险化学品 专用仓库的安 全设施、设备 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向未 经许可违法从 事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12 213 214 215 对不具有规定 的相关许可证 件或者证明文 件的单位销售 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处罚 对不按照剧毒 化学品购买许 可证载明的品 种、数量销售 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 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 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处 罚 对第三方交易 平台经营者违 反特别规定的 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 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 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 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 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 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 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 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 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 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 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 乌海市市场监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 督管理局及三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 区市场监督管 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16 对领有营业执 照的经营者未 在其网站主页 面或者从事经 营活动的网页 醒目位置公开 营业执照登载 的信息或者其 营业执照的电 子链接标识的 处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 乌海市市场监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 督管理局及三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 区市场监督管 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 乌海市市场监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 督管理局及三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 区市场监督管 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乌海市市场监 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 督管理局及三 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 区市场监督管 究法律责任。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17 对网络商品经 营者、有关服 务经营者应当 按照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 的规定向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经 营统计资料的 处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版)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18 对网络商品经 营者、有关服 务经营者不得 对竞争对手的 网站或者网页 进行非法技术 攻击,造成竞 争对手无法正 常经营的处罚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行政处罚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19 对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未在 显著位置明示 七日无理由退 货规则及配套 的有关制度, 或者未在技术 上保证消费者 能够便利、完 整地阅览和保 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220 对销售不能够 完全恢复到初 始状态的无理 由退货商品, 且未通过显著 的方式明确标 注商品实际情 况的处罚 221 对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拒绝 协助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对涉 嫌违法行为采 取措施、开展 调查的处罚 222 对采用不正当 手段垄断种苗 市场,或者哄 抬种苗价格的 处罚 223 对销售、供应 未经检验合格 的种苗或者未 附具标签、质 量检验合格证 、检疫合格证 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行政法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 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1.【行政法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 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 、登记的; 224 对特种设备未 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 的检验检测机 构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 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 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乌海市市场监 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 理局 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 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 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 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225 对特殊标志所 有人或者使用 人擅自改变特 殊标志文字、 图形的处罚 226 对特殊标志所 有人或者使用 人许可他人使 用特殊标志, 未签订使用合 同,或者使用 人在规定期限 内未报国务院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或者 未报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存查的 处罚 227 对特殊标志所 有人或者使用 人超出核准登 记的商品或者 服务范围使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 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28 229 230 231 对擅自使用与 所有人的特殊 标志相同或者 近似的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 合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特殊标 志所有人许可 ,擅自制造、 销售其特殊标 志或者将其特 殊标志用于商 业活动违法行 为的处罚 对有给特殊标 志所有人造成 经济损失的其 他行为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 添加剂经营违 反生产、销售 饲料、饲料添 加剂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 乌海市市场监 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 督管理局及三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令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 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 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2 233 234 235 对侵犯世界博 览会标志专有 权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 自生产或销售 商用密码产品 的处罚 对特许人在推 广、宣传活动 中含有欺骗、 误导的行为, 其发布的广告 中含有宣传被 特许人从事特 许经营活动收 益的内容的处 罚 对商品零售场 所的经营者、 开办单位或出 租单位违反销 售塑料购物袋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 览会标志专有权。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三)将世界博 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 成市场误认、混淆的;(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 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 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 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36 对商品零售场 所未向依法设 立的塑料购物 袋生产厂家、 批发商或进口 商采购塑料购 物袋,未索取 相关证照,未 建立塑料购物 袋购销台账的 处罚 237 对商品零售场 所销售不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 的塑料购物袋 的处罚 238 对商标印制单 位违反商标印 制业务规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 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区市场监督管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 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 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的罚款。 239 对使用未经核 准登记注册的 企业名称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0 对擅自改变企 业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1 242 243 对擅自转让或 者出租自己的 企业名称的处 罚 对使用保留期 内的企业名称 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保留 期届满不按期 将《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交 回登记主管机 关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他 人已经登记注 册的企业名称 或者有其他侵 犯他人企业名 称专用权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4 对生产、销售 利用残次零配 件或者报废农 业机械的发动 机、方向机、 变速器、车架 等部件拼装的 农业机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 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 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 乌海市市场监 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 理局 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5 对农业机械销 售者未按照《 农业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建立、 保存销售记录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 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 乌海市市场监 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 理局 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46 247 对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文化经 营活动的处罚 对商品交易市 场内经营者不 亮证经营、明 码标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终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执法人员擅自到文化经营场所检查、处罚、无偿 区市场监督管 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擅自越 理局 岗执法、越级执法、违章收费、无偿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执法人员擅自到文化经营场所检查、处罚、无偿 区市场监督管 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擅自越 理局 岗执法、越级执法、违章收费、无偿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新修改 发条无 此项内 容 248 对商品交易市 场内经营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 关行政管理部 门对涉及人体 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 品进行质量监 督抽查的处罚 249 对商品交易市 场内经营者不 按规定建立或 者不如实建立 涉及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购 销台帐的处罚 250 对商品交易市 场场内经营者 不具有特约品 牌商品所有权 人的授权许可 证明从事经销 活动的处罚 251 对商品交易市 场场内经营者 拒不出具商品 统一发票或者 其他购货凭证 和信誉卡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执法人员擅自到文化经营场所检查、处罚、无偿 区市场监督管 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擅自越 理局 岗执法、越级执法、违章收费、无偿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建立或者不如实建立涉及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购销台帐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执法人员擅自到文化经营场所检查、处罚、无偿 区市场监督管 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擅自越 理局 岗执法、越级执法、违章收费、无偿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具有特约品牌商品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证明从 事经销活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执法人员擅自到文化经营场所检查、处罚、无偿 区市场监督管 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擅自越 理局 岗执法、越级执法、违章收费、无偿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拒不出具商品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和信誉 卡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非执法人员擅自到文化经营场所检查、处罚、无偿 区市场监督管 消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擅自越 理局 岗执法、越级执法、违章收费、无偿消费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处罚 252 对经纪人涂改 、转让经纪资 格证书的,或 者超越核准范 围从事经纪活 动的处罚 253 对未取得经纪 资格证书的人 员,取得经纪 资格证书但未 领取个体经纪 人营业执照或 者未加入经纪 组织的人员, 以执业经纪人 的名义从事经 纪活动的处罚 254 对在经纪活动 中弄虚作假或 者以非法手段 促成交易,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处罚 255 对从事国家禁 止自由流通的 商品和提供的 服务的经纪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十三条 经纪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涂改、转让经纪资格证书的,或者超越核准范围从事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十条 未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成为个体经纪人或者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申请设立个体经纪人、经纪组织,经所在地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经纪资格证书但未领取个体经纪人营业执照或者未加入经纪组织的人员,以执业经纪人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乌海市市场监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十九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如实介绍交易机会和交易对象。 第二十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经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乌海市市场监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二十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经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经纪活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乌海市市场监 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 督管理局及三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乌海市市场监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256 257 对在经纪活动 中利用委托人 的商业秘密牟 取不正当利益 ,收取交易差 价,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违 法行为的处罚 对提供方未按 规定时间备案 格式条款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第二十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收取交易差价。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经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经纪活动中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取交易差 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拆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合同;(三) 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四)机动车买卖合同;(五)旅游合同;(六)运输合同;(七)供用电、水、热、气合同;(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九)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十)人身、财产保险合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 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由其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 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乌海市市场监 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 督管理局及三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 区市场监督管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58 对提供方未提 出异议又不作 出修改格式条 款的处罚 259 对棉花经营者 伪造、变造、 冒用棉花质量 凭证、标识、 公证检验证书 、公证检验标 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作出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情况向 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理局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强令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 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 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60 对棉花经营者 在棉花经营活 动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行为 的处罚 261 对违反《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被吊销 采矿许可证的 处罚 262 对未取得相应 的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经 营国内旅游业 务、入境旅游 业务、出境旅 游业务的处罚 263 对分社超出设 立分社的旅行 社的经营范围 经营旅游业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 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强令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 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 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督管理局及三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 理局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理局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理局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行政处罚 264 对旅行社服务 网点从事招徕 、咨询以外的 旅行社业务经 营活动的处罚 265 对旅行社拒不 履行旅游合同 约定的义务的 处罚 266 对旅行社非因 不可抗力改变 旅游合同安排 的行程的处罚 267 对旅行社欺骗 、胁迫旅游者 购物或者参加 需要另行付费 的游览项目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理局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理局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理局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理局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行政处罚 268 对旅行社违反 旅游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合 法权益受到损 害,不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 的处罚 269 对非法生产军 服、军服专用 材料行为的处 罚 270 对买卖军服、 军服专用材料 行为的处罚 271 对直销企业有 关证明材料、 企业章程、市 场计划报告书 、产品说明、 推销合同样本 、验资报告、 使用保证金协 议发生重大变 更而未报国务 院商务部门批 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理局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 军服专用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 乌海市市场监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督管理局及三 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 理局 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买卖军服、军服 专用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 乌海市市场监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督管理局及三 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 理局 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 督管理局及三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 由做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272 对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和 国家安全认证 管理规定产品 的处罚 273 对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和 国家安全认证 管理规定产品 的处罚 274 275 对未经登记从 事皮棉经营业 务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从 事皮棉经营业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 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理局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 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理局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10.10颁布实施)第二十九条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登记。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10.10颁布实施)第二十九条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登记。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276 277 278 279 对未经过资格 认定从事棉花 加工的处罚 对未经过资格 认定从事棉花 加工的处罚 对无照或超越 工商登记的范 围经营棉花的 处罚 对无照或超越 工商登记的范 围经营棉花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10.10发布施行)第三十三条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行政法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10.10发布施行)第三十三条禁止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80 对在职权范围 内通过挂靠、 联营等手段为 没有通过相应 棉花加工资格 认定的企业从 事棉花加工活 动提供便利、 从中牟利的处 罚 281 对在职权范围 内通过挂靠、 联营等手段为 没有通过相应 棉花加工资格 认定的企业从 事棉花加工活 动提供便利、 从中牟利的处 罚 282 283 对未取得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处 罚 对未取得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部委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 督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 花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 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督管理局及三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84 对未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活动 的处罚 285 对未取得食品 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活动 的处罚 286 对明知从事未 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未 取得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从 事食品添加剂 生产活动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处罚 287 对明知从事未 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未 取得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从 事食品添加剂 生产活动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88 289 对用非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 在食品中添加 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 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经营上 述食品的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 在食品中添加 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 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经营上 述食品的处罚 290 对生产经营营 养成分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 群的主辅食品 的处罚 291 对生产经营营 养成分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 群的主辅食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92 293 294 295 对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 物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其制 品的处罚 对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 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 物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其制 品的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 定进行检疫或 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 制品的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 定进行检疫或 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 生产经营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 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96 297 298 299 对生产经营国 家为防病等特 殊需要明令禁 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 家为防病等特 殊需要明令禁 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 加药品的食品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 加药品的食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00 对明知从事用 非食品原料生 产食品、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 品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 的的处罚 301 对明知从事用 非食品原料生 产食品、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 品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 的的处罚 302 对明知从事生 产经营营养成 分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专 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群的 主辅食品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的处 罚 303 对明知从事生 产经营营养成 分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专 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群的 主辅食品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04 对明知从事经 营病死、毒死 或者死因不明 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 类,或者生产 经营其制品仍 为其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 其他条件的的 处罚 305 对明知从事经 营病死、毒死 或者死因不明 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 类,或者生产 经营其制品仍 为其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 其他条件的的 处罚 306 对明知从事经 营未按规定进 行检疫或者检 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生产 经营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 者其他条件的 的处罚 307 对明知从事经 营未按规定进 行检疫或者检 疫不合格的肉 类,或者生产 经营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 者其他条件的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08 309 310 311 对明知从事生 产经营国家为 防病等特殊需 要明令禁止生 产经营的食品 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 者其他条件的 的处罚 对明知从事生 产经营国家为 防病等特殊需 要明令禁止生 产经营的食品 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 者其他条件的 的处罚 对明知从事生 产经营添加药 品的食品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的处 罚 对明知从事生 产经营添加药 品的食品仍为 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的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12 313 314 315 对生产经营致 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 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 者经营上述食 品、食品添加 剂的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食 品添加剂,或 者经营上述食 品、食品添加 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16 对生产经营超 范围、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 剂的食品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17 对生产经营超 范围、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 剂的食品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18 319 对生产经营腐 败变质、油脂 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 败变质、油脂 酸败、霉变生 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20 321 对生产经营标 注虚假生产日 期、保质期或 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 注虚假生产日 期、保质期或 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处罚 322 对生产经营未 按规定注册的 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婴幼 儿配方乳粉, 或者未按注册 的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等技 术要求组织生 产的处罚 323 对生产经营未 按规定注册的 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婴幼 儿配方乳粉, 或者未按注册 的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等技 术要求组织生 产的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24 325 326 327 对以分装方式 生产婴幼儿配 方乳粉,或者 同一企业以同 一配方生产不 同品牌的婴幼 儿配方乳粉的 处罚 对以分装方式 生产婴幼儿配 方乳粉,或者 同一企业以同 一配方生产不 同品牌的婴幼 儿配方乳粉的 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 品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生产 食品添加剂新 品种,未通过 安全性评估的 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 品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生产 食品添加剂新 品种,未通过 安全性评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28 329 330 331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在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其召回 或者停止经营 后,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止经 营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在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其召回 或者停止经营 后,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止经 营的处罚 对除《食品安 全法》前款和 第一百二十三 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外,生产 经营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处罚 对除《食品安 全法》前款和 第一百二十三 条、第一百二 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外,生产 经营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32 对生产食品相 关产品新品种 ,未通过安全 性评估,或者 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相关产品 的处罚 333 对生产食品相 关产品新品种 ,未通过安全 性评估,或者 生产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相关产品 的处罚 334 对注册人变更 产品配方、生 产工艺等影响 产品安全性、 营养充足性以 及特殊医学用 途临床效果的 事项,未依法 申请变更的处 罚 335 对注册人变更 产品配方、生 产工艺等影响 产品安全性、 营养充足性以 及特殊医学用 途临床效果的 事项,未依法 申请变更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 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 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 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36 对申请人变更 可能影响产品 配方科学性、 安全性的事项 未依法申请变 更的处罚 337 对申请人变更 可能影响产品 配方科学性、 安全性的事项 未依法申请变 更的处罚 338 对生产经营被 包装材料、容 器、运输工具 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的处罚 339 对生产经营被 包装材料、容 器、运输工具 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40 对生产经营无 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食品添 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处罚 341 对生产经营无 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食品添 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处罚 342 对生产经营转 基因食品未按 规定进行标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343 对生产经营转 基因食品未按 规定进行标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44 345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采购或者 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 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采购或者 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 处罚 346 对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 误导的处罚 347 对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 误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48 对使用的保鲜 剂、防腐剂等 食品添加剂和 包装材料等食 品相关产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处 罚 349 对使用的保鲜 剂、防腐剂等 食品添加剂和 包装材料等食 品相关产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处 罚 350 对食品、食品 添加剂生产者 未按规定对采 购的食品原料 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进行检验的处 罚 351 对食品、食品 添加剂生产者 未按规定对采 购的食品原料 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进行检验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 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 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52 对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未按规 定建立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 或者未按规定 配备或者培训 、考核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 353 对食品、食品 添加剂生产经 营者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证和 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 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 录和销售记录 制度的处罚 354 对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未制定 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方案的处 罚 355 对餐具、饮具 和盛放直接入 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未经 洗净、消毒或 者清洗消毒不 合格,或者餐 饮服务设施、 设备未按规定 定期维护、清 洗、校验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56 357 358 359 对餐具、饮具 和盛放直接入 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未经 洗净、消毒或 者清洗消毒不 合格,或者餐 饮服务设施、 设备未按规定 定期维护、清 洗、校验的处 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安排未取 得健康证明或 者患有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 人员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安排未取 得健康证明或 者患有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有碍食 品安全疾病的 人员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 未按规定要求 销售食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60 361 362 363 对食品经营者 未按规定要求 销售食品的处 罚 对保健食品生 产企业未按规 定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或者未 按备案的产品 配方、生产工 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的处 罚 对保健食品生 产企业未按规 定向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或者未 按备案的产品 配方、生产工 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的处 罚 对婴幼儿配方 食品生产企业 未将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 标签等向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64 对婴幼儿配方 食品生产企业 未将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 标签等向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处 罚 365 对特殊食品生 产企业未按规 定建立生产质 量管理体系并 有效运行,或 者未定期提交 自查报告的处 罚 366 367 对特殊食品生 产企业未按规 定建立生产质 量管理体系并 有效运行,或 者未定期提交 自查报告的处 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未定期对 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评价 ,或者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 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68 369 370 371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未定期对 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评价 ,或者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 处理的处罚 对学校、托幼 机构、养老机 构、建筑工地 等集中用餐单 位未按规定履 行食品安全管 理责任的处罚 对学校、托幼 机构、养老机 构、建筑工地 等集中用餐单 位未按规定履 行食品安全管 理责任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 业、餐饮服务 提供者未按规 定制定、实施 生产经营过程 控制要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 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辞职。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372 对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者未按 规定对生产的 食品相关产品 进行检验的处 罚 373 对食用农产 品销售者未建 立食用农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或未如 实记录食用农 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者 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 容,并保存相 关凭证或记录 和凭证保存期 限少于六个月 的处罚 374 375 对食品小作坊 未取得《食品 小作坊登记证 》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加工食品 所使用的原料 、食品添加剂 未符合国家食 品安全规定和 有关食品安全 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款 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 食用 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加工食品所 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乌海市市场监 事故。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区市场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理局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乌海市市场监 事故。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区市场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理局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76 377 378 379 对食品小作坊 未建立进货记 录台账,如实 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名称、规格、 数量、供货者 名称以及联系 方式、进货日 期或台账保留 期限少于两年 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未建立食品生 产加工记录制 度,未如实记 录生产加工中 原辅料投放数 量、生产日期 ,食品添加剂 的名称、使用 量、使用人等 内容或记录资 料保存期限少 于两年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带有简易 包装的食品未 附带标明生产 者名称、地址 、规格、生产 日期、保质期 等信息的标签 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从事食品生产 加工的人员未 穿戴清洁的工 作衣帽、口罩 ,保持个人卫 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当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 1.【法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80 381 382 383 对食品小作坊 用水未符合国 家规定的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 准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的食品添加剂 未存放在单独 的设施中的处 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加工区域 与生活区域未 分离或生、熟 食品加工用具 、容器未分开 使用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未保持运输食 品的车辆和装 卸食品的设备 、容器清洁卫 生,或将食品 与有毒、有害 物品一同运输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保持运输食品的车辆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容器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84 385 386 387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非食品原 料、回收食品 或者超过保质 期食品为原料 生产加工食品 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 异物、感官性 状异常原料生 产加工食品的 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病死、毒 死、死因不明 或者未经检验 、检疫的禽、 畜、兽、水产 等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生产加 工食品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含有危害 人体健康的化 学品、洗涤剂 清洗处理的食 品原料生产加 工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二)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三)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88 389 390 391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被污染的 包装材料、容 器、工具生产 加工食品的处 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含有致病 性微生物、农 药残留、兽药 残留、重金属 、生物毒素、 污染物质以及 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 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生产加 工食品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违反国家食品 安全标准规定 使用或者滥用 食品添加剂生 产加工食品的 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加工掺假 、掺杂的食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五)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六)使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八)生产加工掺假、掺杂的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92 393 394 395 对食品摊贩未 配有防雨、防 尘、防虫、防 蝇、防鼠、防 污染等设施以 及密闭的废弃 物容器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待 加工食品与直 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未 分开存放,避 免食品接触有 毒物、不洁物 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用 水未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贮 存、运输和装 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 有毒、有害、 不清洁卫生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96 397 398 399 对食品摊贩销 售食品未使用 无毒、无害、 清洁的包装材 料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购 进食品的票据 凭证保留期限 少于一年的处 罚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不具有 符合食品卫生 条件的制作食 品和售货的亭 、棚、车、台 等设施的处罚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接触食 品的器具、工 作台面以及货 架、橱柜不符 合食品卫生条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销售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00 401 402 403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使用的 餐具不做到彻 底清洗、消毒 的处罚 对特殊食品生 产企业未按规 定建立生产质 量管理体系并 有效运行,或 者未定期提交 自查报告的处 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未定期对 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评价 ,或者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 处理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未定期对 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评价 ,或者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 化,未按规定 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使用的餐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404 405 406 407 对学校、托幼 机构、养老机 构、建筑工地 等集中用餐单 位未按规定履 行食品安全管 理责任的处罚 对学校、托幼 机构、养老机 构、建筑工地 等集中用餐单 位未按规定履 行食品安全管 理责任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 业、餐饮服务 提供者未按规 定制定、实施 生产经营过程 控制要求的处 罚 对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者未按 规定对生产的 食品相关产品 进行检验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 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款 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辞职。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 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 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 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辞职。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乌海市市场监 事故。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区市场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理局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08 409 410 411 对食用农产 品销售者未建 立食用农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或未如 实记录食用农 产品的名称、 数量、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者 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 容,并保存相 关凭证或记录 和凭证保存期 限少于六个月 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未取得《食品 小作坊登记证 》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加工食品 所使用的原料 、食品添加剂 未符合国家食 品安全规定和 有关食品安全 标准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未建立进货记 录台账,如实 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名称、规格、 数量、供货者 名称以及联系 方式、进货日 期或台账保留 期限少于两年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 食用 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加工食品所 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乌海市市场监 事故。 督管理局及三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区市场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理局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12 413 414 415 对食品小作坊 未建立食品生 产加工记录制 度,未如实记 录生产加工中 原辅料投放数 量、生产日期 ,食品添加剂 的名称、使用 量、使用人等 内容或记录资 料保存期限少 于两年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带有简易 包装的食品未 附带标明生产 者名称、地址 、规格、生产 日期、保质期 等信息的标签 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从事食品生产 加工的人员未 穿戴清洁的工 作衣帽、口罩 ,保持个人卫 生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用水未符合国 家规定的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 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当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 1.【法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16 417 418 419 对食品小作坊 的食品添加剂 未存放在单独 的设施中的处 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加工区域 与生活区域未 分离或生、熟 食品加工用具 、容器未分开 使用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未保持运输食 品的车辆和装 卸食品的设备 、容器清洁卫 生,或将食品 与有毒、有害 物品一同运输 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非食品原 料、回收食品 或者超过保质 期食品为原料 生产加工食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保持运输食品的车辆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容器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20 421 422 423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 异物、感官性 状异常原料生 产加工食品的 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病死、毒 死、死因不明 或者未经检验 、检疫的禽、 畜、兽、水产 等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生产加 工食品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含有危害 人体健康的化 学品、洗涤剂 清洗处理的食 品原料生产加 工食品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被污染的 包装材料、容 器、工具生产 加工食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二)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三)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五)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生产加工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乌海市市场监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督管理局及三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24 425 426 427 对食品小作坊 使用含有致病 性微生物、农 药残留、兽药 残留、重金属 、生物毒素、 污染物质以及 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 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生产加 工食品的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违反国家食品 安全标准规定 使用或者滥用 食品添加剂生 产加工食品的 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 生产加工掺假 、掺杂的食品 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未 配有防雨、防 尘、防虫、防 蝇、防鼠、防 污染等设施以 及密闭的废弃 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六)使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七)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八)生产加工掺假、掺杂的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28 429 430 431 对食品摊贩待 加工食品与直 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未 分开存放,避 免食品接触有 毒物、不洁物 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用 水未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贮 存、运输和装 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 有毒、有害、 不清洁卫生的 处罚 对食品摊贩销 售食品未使用 无毒、无害、 清洁的包装材 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销售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32 433 434 435 对食品摊贩购 进食品的票据 凭证保留期限 少于一年的处 罚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不具有 符合食品卫生 条件的制作食 品和售货的亭 、棚、车、台 等设施的处罚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接触食 品的器具、工 作台面以及货 架、橱柜不符 合食品卫生条 件的处罚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使用的 餐具不做到彻 底清洗、消毒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使用的餐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36 437 438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使用的 洗涤剂、消毒 剂对人体不安 全、有害,或 杀虫剂、灭鼠 剂等未妥善保 管,在食品经 营现场存放的 处罚 对现做现售、 提供餐饮服务 的摊贩食品经 营人员未穿戴 清洁的工作衣 帽、口罩,不 保持个人卫生 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制 作、经营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439 对食品摊贩现 场制作冷荤食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一)制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二)现场制作冷荤食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40 441 442 443 对食品摊贩使 用天然含有有 毒成分的植物 、动物制作食 品的处罚 对食品摊贩超 范围、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 剂制作食品的 处罚 对食品摊贩使 用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 质制作食品的 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 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后未进行 处置、报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三)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 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十 一条: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 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 乌海市市场监 扩大或者蔓延;(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 督管理局及三 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44 对事故单位在 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后隐匿、 伪造、毁灭有 关证据的处罚 445 对事故单位在 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后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罚 446 对违反《食品 安全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 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 展销会的举办 者允许未依法 取得许可的食 品经营者进入 市场销售食品 ,或者未履行 检查、报告等 义务的处罚 447 对违反《食品 安全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 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 展销会的举办 者允许未依法 取得许可的食 品经营者进入 市场销售食品 ,或者未履行 检查、报告等 义务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 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 乌海市市场监 扩大或者蔓延;(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 督管理局及三 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 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 乌海市市场监 扩大或者蔓延;(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 督管理局及三 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及三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区市场监督管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理局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及三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区市场监督管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理局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48 449 对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未配 备检验设备和 检验人员或者 委托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食品 检验机构,对 进入该批发市 场销售的食用 农产品进行抽 样检验的;或 发现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 ,未要求销售 者立即停止销 售,未向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的处 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对入 网食品经营者 进行实名登记 、审查许可证 ,或者未履行 报告、停止提 供网络交易平 台服务等义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及三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区市场监督管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理局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0 451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对入 网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相关材 料及信息进行 审查登记、如 实记录并更新 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发现入 网食品生产经 营者有严重违 法行为未停止 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 规定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2 453 454 455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履行 相关义务致人 死亡或者造成 严重人身伤害 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履行 相关义务发生 较大级别以上 食品安全事故 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履行 相关义务发生 较为严重的食 源性疾病的处 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履行 相关义务侵犯 消费者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 不良社会影响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6 457 458 459 对未按要求进 行食品贮存、 运输和装卸的 处罚 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委托不 具备相应贮存 、运输能力的 企业从事贮存 、配送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 定,拒绝、阻 挠、干涉有关 部门、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依 法开展食品安 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 风险评估的处 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在一年内 累计三次因违 反本法规定受 到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 证以外处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乌海市市场监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督管理局及三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60 461 462 463 对被吊销许可 证的食品生产 经营者及其法 定代表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 处罚 对因食品安全 犯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 罚人员的处罚 对食品检验机 构、食品检验 人员出具虚假 检验报告的处 罚 对违法《食品 安全法》受到 开除处分、刑 事处罚的食品 检验机构人员 及食品检验机 构聘用以上人 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 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 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 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 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64 465 466 对认证机构及 其负责人出具 虚假认证结论 的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 宣传且情节严 重的且仍然销 售该食品的处 罚 对许可申请人 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食品 经营许可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 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区市场监督管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理局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乌海市市场监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督管理局及三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67 对被许可人以 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 得食品经营许 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乌海市市场监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督管理局及三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68 469 470 471 对食品经营者 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食 品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 未按规定在经 营场所的显著 位置悬挂或者 摆放食品经营 许可证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许 可证载明的许 可事项发生变 化,食品经营 者未按规定申 请变更经营许 可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 外设仓库地址 发生变化,未 按规定报告的 ,或者食品经 营者终止食品 经营,食品经 营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 品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未按 规定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 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 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准予许可;(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 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乌海市市场监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督管理局及三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区市场监督管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理局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乌海市市场监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督管理局及三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区市场监督管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理局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乌海市市场监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督管理局及三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区市场监督管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理局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乌海市市场监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督管理局及三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区市场监督管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理局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72 473 474 475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未按照规 定在显著位置 张贴或者公开 展示相关监督 检查结果记录 表,撕毁、涂 改监督检查结 果记录表,或 者未保持日常 监督检查结果 记录表至下次 日常监督检查 的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 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食品 生产许可的处 罚 对被许可人以 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 得食品生产许 可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 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食 品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乌海市市场监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督管理局及三 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 区市场监督管 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23号 2016年)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 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 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五十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 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乌海市市场监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 督管理局及三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理局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 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 引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 乌海市市场监 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 督管理局及三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理局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 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76 对食品生产者 未按规定在生 产场所的显著 位置悬挂或者 摆放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处罚 477 对食品生产者 工艺设备布局 和工艺流程、 主要生产设备 设施、食品类 别等事项发生 变化,需要变 更食品生产许 可证载明的许 可事项,未按 规定申请变更 的处罚 478 对食品生产许 可证副本载明 的同一食品类 别内的事项、 外设仓库地址 发生变化,食 品生产者未按 规定报告的, 或者食品生产 者终止食品生 产,食品生产 许可被撤回、 撤销或者食品 生产许可证被 吊销,未按规 定申请办理注 销手续的处罚 479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建 立或者落实食 品安全管理制 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 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 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 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80 481 482 483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按 要求配备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 员,或者未组 织食品安全知 识培训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制 定食品安全事 故处置方案的 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按 食用农产品类 别实行分区销 售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环境 、设施、设备 等不符合有关 食用农产品质 量安全要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 )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 )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84 485 486 487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按 要求建立入场 销售者档案, 或者未按要求 保存和更新销 售者档案的处 罚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如 实向所在地县 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 告市场基本信 息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查 验并留存入场 销售者的社会 信用代码或者 身份证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 产地证明或者 购货凭证、合 格证明文件的 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进 行抽样检验或 者快速检测, 允许无法提供 食用农产品产 地证明或者购 货凭证、合格 证明文件的销 售者入场销售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 )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 )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 )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 )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88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发现 食用农产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等违法行 为,未依照集 中交易市场管 理规定或者与 销售者签订的 协议处理的处 罚 489 对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未在 醒目位置及时 公布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管 理制度、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食用农产品 抽样检验结果 以及不合格食 用农产品处理 结果、投诉举 报电话等信息 的处罚 490 491 对批发市场开 办者未与入场 销售者签订食 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协议,或 者未印制统一 格式的食用农 产品销售凭证 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 市场销售者未 按要求配备与 销售品种相适 应的冷藏、冷 冻设施,或者 温度、湿度和 环境等不符合 特殊要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 )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 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92 493 494 495 对食用农产品 市场销售者销 售未按规定进 行检验的肉类 ,或者销售标 注虚假的食用 农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标注伪造、冒 用的认证标志 等质量标志的 食用农产品的 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未按要 求选择贮存服 务提供者或者 贮存服务提供 者未履行食用 农产品贮存相 关义务的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未按要 求进行包装或 者附加标签的 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未按要 求公布食用农 产品相关信息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 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乌海市市场监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督管理局及三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区市场监督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理局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496 497 498 499 对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注册 证书的处罚 对注册人变更 不影响产品安 全性、营养充 足性以及特殊 医学用途临床 效果的事项, 未依法申请变 更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在通 信主管部门批 准后30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取得 备案号的处罚 对通过自建网 站交易的食品 生产经营者未 在通信主管部 门批准后30个 工作日内,向 所在地市、县 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备 案,取得备案 号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八条 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行政处罚 第八条 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乌海市市场监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督管理局及三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区市场监督管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理局 、徇私舞弊。”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乌海市市场监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督管理局及三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区市场监督管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理局 、徇私舞弊。”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7日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发布)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0 501 502 503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和通过 自建网站交易 的食品生产经 营者不具备数 据备份、故障 恢复等技术条 件,保障网络 食品交易数据 和资料的可靠 性与安全性的 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建立 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审查登 记、食品安全 自查、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制 止及报告、严 重违法行为平 台服务停止、 食品安全投诉 举报处理等制 度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建立 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档案、 记录入网食品 生产经营者相 关信息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按要 求记录、保存 食品交易信息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 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4 505 506 507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设置 专门的网络食 品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指定专 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对平台 上的食品安全 经营行为及信 息进行检查的 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未指定 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对平 台上的食品安 全经营行为及 信息进行检查 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网上 刊载的食品名 称、成分或者 配料表、产地 、保质期、贮 存条件,生产 者名称、地址 等信息与食品 标签或者标识 不一致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网上 刊载的非保健 食品信息明示 或者暗示具有 保健功能;网 上刊载的保健 食品的注册证 书或者备案凭 证等信息与注 册或者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四条 第二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第一项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8 509 510 511 对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网上 刊载的婴幼儿 配方乳粉产品 信息明示或者 暗示具有益智 、增加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保护肠道等 功能或者保健 作用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在贮 存、运输、食 用等方面有特 殊要求的食品 ,未在网上刊 载的食品信息 中予以说明和 提示的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未按 要求进行信息 公示的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未按要求 公示特殊食品 相关信息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 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12 513 514 515 对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中 特定全营养配 方食品进行网 络交易的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入网 食品生产经营 者提供虚假信 息的处罚 对申请人变更 不影响产品配 方科学性、安 全性的事项, 未依法申请变 更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 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配方注 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乌海市市场监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督管理局及三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理局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乌海市市场监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督管理局及三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区市场监督管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理局 、徇私舞弊。”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乌海市市场监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督管理局及三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区市场监督管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理局 、徇私舞弊。”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516 517 518 519 对婴幼儿配方 乳粉配料表、 营养成分表中 产品配方未按 标准规定列出 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 假、劣药(含 医疗机构配制 制剂)的处罚 对知道或应当 知道属于假劣 药品而为其提 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 条件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 用假、劣药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 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 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 咎辞职:(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乌海市市场监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督管理局及三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行法 区市场监督管 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理局 、徇私舞弊。”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20 对定点生产企 业、定点批发 企业和第二类 精神药品零售 企业生产、销 售假劣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的处罚 521 对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 企业生产、经 营的药品及医 疗机构配制的 制剂,其包装 、标签、说明 书违反规定的 处罚 522 对未按照规定 实施《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 范》、《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药物 非临床研究质 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 质量管理规范 的处罚 523 对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 、出借许可证 或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24 525 526 527 对采取虚假、 欺骗手段获得 药品许可证和 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的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 业未通过《药 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 生产药品的处 罚 对药品经营企 业未通过《药 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 经营药品的处 罚 对擅自委托或 者受托生产药 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药 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药 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 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 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28 529 530 531 对擅自变更药 品生产经营许 可事项的处罚 对药品的生产 企业、经营企 业或者医疗机 构从非法渠道 购进药品的处 罚 对擅自在城乡 集市贸易市场 设点销售药品 或者在城乡集 市贸易市场设 点销售的药品 超出批准经营 的药品范围的 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 业在经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核 准的地址以外 的场所现货销 售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 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32 533 534 535 对药品生产企 业销售本企业 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 的药品的处 罚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以展 示会、博览会 、产品宣传会 等方式现货销 售药品的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 业擅自改变经 营方式的处 罚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在核 准地址以外的 场所储存药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36 537 538 539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为他 人以本企业的 名义经营药品 提供场所,或 者资质证明文 件,或者票据 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未在 药品说明书规 定的低温、冷 藏条件下运输 、储存药品的 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 业购进、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 的制剂的处罚 对非法收购药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 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乌海市市场监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40 541 542 543 对伪造《生物 制品批签发合 格证》的处罚 对未获得《生 物制品批签发 合格证》销售 生物制品的处 罚 对药品检验机 构出具虚假疫 苗检验报告的 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 业未依照规定 建立并保存疫 苗销售记录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 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乌海市市场监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乌海市市场监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44 545 对未经批准使 用药包材产品 目录中药包材 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 其配制的制剂 在市场销售的 处罚 546 对医疗机构擅 自使用其他医 疗机构配制的 制剂的处罚 547 对个人设置的 门诊部、诊所 等医疗机构向 患者提供的药 品超出规定的 范围和品种的 处罚 (医疗机构的 行医行为归卫 健委管辖)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 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48 549 550 551 对医疗机构未 经批准擅自委 托或者接受委 托配制制剂的 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 证生产、经营 药品(含医疗 机构配制制剂 )的处罚 对药品检验机 构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的处 罚 对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 企业、经营企 业、使用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药品生产 企业、教学科 研单位,未按 规定执行安全 管理制度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法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 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552 对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 企业、经营企 业未按规定渠 道购销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 的处罚 553 对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发生 退货,购用单 位、供货单位 未按规定备案 、报告的处罚 554 对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 企业、经营企 业、使用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药品生产 企业和教学科 研单位,拒不 接受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的处 罚 555 对进口已获得 药品进口注册 证书的药品未 按照规定登记 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乌海市市场监 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督管理局及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56 557 558 559 对药品经营企 业无真实完整 的购销记录、 未正确说明用 法、用量等注 意事项的处罚 对药品标识不 符合法律规定 的行为的处罚 对麻醉药用原 植物种植企业 未依照麻醉药 品药用原植物 年度种植计划 进行种植的处 罚 对麻醉药用原 植物种植企业 未依照规定报 告种植情况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 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 书。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 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消其种植资格:(二)未依照规 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60 561 562 563 对麻醉药用原 植物种植企业 未依照规定储 存麻醉药品的 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 药品零售企业 违规储存、销 售或者销毁第 二类精神药品 的处罚 对违规运输麻 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处罚 对采取虚假、 欺骗手段取得 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实验 研究、生产、 经营、使用资 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三)未依照 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 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64 565 对发生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被盗、被抢、 丢失案件的单 位,违反规定 未采取必要的 控制措施或者 未依照规定报 告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倒 卖、转让、出 租、出借、涂 改其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许 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 566 对承担批签发 检验或者审核 的药品检验机 构出具虚假检 验报告的处罚 567 对未按照规定 建立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和监 测管理制度, 或者无专门机 构、专职人员 负责本单位药 品不良反应报 告和监测工作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 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 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68 569 570 571 对未建立和保 存药品不良反 应监测档案的 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 业未按照要求 开展药品不良 反应或者群体 不良事件报告 、调查、评价 和处理的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 提交定期安全 性更新报告的 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 开展重点监测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乌海市市场监 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督管理局及三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572 对药品生产企 业不配合严重 药品不良反应 或者群体不良 事件相关调查 工作的处罚 573 对无专职或者 兼职人员负责 本单位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工 作的处罚 574 对药品经营企 业未按照要求 开展药品不良 反应或者群体 不良事件报告 、调查、评价 和处理的处罚 575 对药品经营企 业不配合严重 药品不良反应 或者群体不良 事件相关调查 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公布)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乌海市市场监 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乌海市市场监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督管理局及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理局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理局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576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未对 其购销人员进 行药品法律、 法规培训并建 立档案的处罚 577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销售 药品时未出具 销售凭证的处 罚 578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未按 照规定留存有 关资料、销售 凭证的处罚 579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未加 强对药品销售 人员的管理, 并对其销售行 为作出具体规 定的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80 对药品零售企 业销售药品未 开具销售凭证 的处罚 581 对药品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 归自治区药监 局管辖)、经 营企业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他 人从事无证生 产、经营药品 行为而为其提 供药品的处罚 582 药品零售企业 不凭处方销售 处方药的处罚 583 对药品零售企 业在执业药师 或者其他依法 经过资格认定 的药学技术人 员不在岗时销 售处方药或者 甲类非处方药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八条 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84 585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以搭 售、买药品赠 药品、买商品 赠药品等方式 向公众赠送处 方药或者甲类 非处方药的处 罚 对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采用 邮售、互联网 交易等方式直 接向公众销售 处方药的处罚 586 对医疗机构采 用邮售、互联 网交易等方式 直接向公众销 售处方药的处 罚 587 对药品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 发现药品存在 安全隐患未停 止销售或使用 的 处 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 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管理局令26号) 理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 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令26号) 乌海市市场监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督管理局及三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区市场监督管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588 589 590 591 对药品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 拒绝配合调查 、协助召回药 品的处罚 生产、经营未 取得医疗器械 注册证的第二 类、第三类医 疗器械的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 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生 产活动; 生产、经营未 经备案的第一 类医疗器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 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理局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592 593 594 595 未经备案从事 第一类医疗器 械生产的处罚 经营第二类医 疗器械,应当 备案但未备案 的处罚 已经备案的资 料不符合要求 的处罚 备案时提供虚 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 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 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 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596 597 生产、经营、 使用不符合强 制性标准或者 不符合经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的 医疗器械的处 罚 未按照经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 品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或者 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建立质量 管理体系并保 持有效运行, 影响产品安全 、有效的处罚 598 经营、使用无 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失效 、淘汰的医疗 器械,或者使 用未依法注册 的医疗器械的 处罚 599 在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 责令召回后仍 拒不召回,或 者在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 门责令停止或 者暂停生产、 进口、经营后 ,仍拒不停止 生产、进口、 经营医疗器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00 601 602 603 委托不具备本 条例规定条件 的企业生产医 疗器械,或者 未对受托生产 企业的生产行 为进行管理的 处罚 进口过期、失 效、淘汰等已 使用过的医疗 器械的处罚 生产条件发生 变化、不再符 合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体系要 求,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整改 、停止生产、 报告的处罚 生产、经营说 明书、标签不 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医疗器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04 605 606 607 未按照医疗器 械说明书和标 签标示要求运 输、贮存医疗 器械的处罚 转让过期、失 效、淘汰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 在用医疗器械 的处罚 未按照要求提 交质量管理体 系自查报告的 处罚 从不具备合法 资质的供货者 购进医疗器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 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08 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使用单 位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建立并 执行医疗器械 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的处罚 609 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 械批发业务以 及第三类医疗 器械零售业务 的经营企业未 依照本条例规 定建立并执行 销售记录制度 的处罚 610 医疗器械注册 人、备案人、 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 依照本条例规 定开展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监 测,未按照要 求报告不良事 件,或者对医 疗器械不良事 件监测技术机 构、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 门、卫生主管 部门开展的不 良事件调查不 予配合的处罚 611 医疗器械注册 人、备案人未 按照规定制定 上市后研究和 风险管控计划 并保证有效实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 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 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12 医疗器械注册 人、备案人未 按照规定建立 并执行产品追 溯制度的处罚 613 医疗器械注册 人、备案人、 经营企业从事 医疗器械网络 销售未按照规 定告知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的处罚 614 对需要定期检 查、检验、校 准、保养、维 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 用单位未按照 产品说明书要 求进行检查、 检验、校准、 保养、维护并 予以记录,及 时进行分析、 评估,确保医 疗器械处于良 好状态的处罚 615 医疗器械使用 单位未妥善保 存购入第三类 医疗器械的原 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16 617 618 619 为医疗器械网 络交易提供服 务的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违 反本条例规定 ,未履行对入 网医疗器械经 营者进行实名 登记,审查许 可、注册、备 案情况,制止 并报告违法行 为,停止提供 网络交易平台 服务等管理义 务的处罚 未进行医疗器 械临床试验机 构备案开展临 床试验的处罚 临床试验申办 者开展临床试 验未经备案的 处罚 临床试验申办 者未经批准开 展对人体具有 较高风险的第 三类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十三条 第一项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 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 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十三条 第二项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十三条 第三项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20 621 622 623 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机构开展 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未遵守临 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的处罚 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机构出具 虚假报告的处 罚 医疗器械研制 、生产、经营 单位和检验机 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使用禁止 从事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活动 、检验工作的 人员的处罚 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擅 自变更经营场 所、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库房地址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件。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 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624 625 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未依 法办理延续手 续仍继续从事 医疗器械经营 活动的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 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活动的 处罚 626 违反医疗器械 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有关要求 的处罚 627 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未按照要 求提交质量管 理体系年度自 查报告,或者 违反本办法规 定为其他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 企业专门提供 贮存、运输服 务的处罚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行政处罚 628 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未 按照本办法规 定办理企业名 称、法定代表 人、企业负责 人变更的处罚 629 对在药品注册 过程中,未按 照规定遵守《 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 范》、《药物 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等 的处罚 630 631 对药包材检验 机构在承担药 包材检验时, 出具虚假检验 报告书的处罚 (建议删除) 对未依法办理 第一类医疗器 械变更备案或 者第二类、第 三类医疗器械 注册登记事项 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7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 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 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 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2021年)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八十六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前,应当进行产品备案。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十九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研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持续管理。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乌海市市场监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督管理局及三 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处分。 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理局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32 对未依法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 许可事项变更 的处罚 633 对未按照《医 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和《 医疗器械注册 管理办法》规 定开展临床试 验的处罚 634 635 对经营、使用 的医疗器械可 能为缺陷产品 的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使用 单位拒绝配合 有关医疗器械 缺陷调查、拒 绝协助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召 回医疗器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1.《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第一百零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依法给予处分。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乌海市市场监 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区市场监督管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理局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药品管理法》1.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36 对未取得《医 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配制制 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乌海市市场监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理局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637 638 639 对药品生产企 业擅自生产蛋 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或者 未按照规定渠 道供应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 激素的处罚 对药品批发企 业擅自经营蛋 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或者 未按照规定渠 道供应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 激素的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 业擅自经营蛋 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的处 罚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 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 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 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640 641 642 643 对生产企业违 反《生产实施 细则》规定生 产的处罚 (建议删除) 对生产企业 伪造产品原始 记录及购销票 据的处罚 (建议删除) 对生产、经 营企业将有效 证件出租、出 借给他人使用 的处罚 对经营不合格 无菌器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已废止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一)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已废止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0年)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四)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 使用的。 已废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 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 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十六条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 644 医疗器械注册 人、备案人、 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 依照本条例规 定开展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监 测,未按照要 求报告不良事 件,或者对医 疗器械不良事 件监测技术机 构、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 门、卫生主管 部门开展的不 良事件调查不 予配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乌海市市场监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督管理局及三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乌海市市场监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 督管理局及三 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乌海市市场监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乌海市市场监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 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1.【法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27号)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645 对化妆品标识 未清晰标注化 妆品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或者 生产批号和限 期使用日期的 处罚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行政处罚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646 647 对化妆品伪造 产品产地、伪 造或者冒用他 人厂名、厂址 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 法进行的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48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 被查封、扣押 的物品行为的 处罚 649 对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 或者进口、出 口易制毒化学 品的单位或者 个人拒不接受 检查的处罚 650 对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 、购买、运输 或者进口、出 口单位未按规 定建立安全管 理制度的处罚 651 对将许可证或 者备案证明转 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乌海市市场监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2 对超出许可的 品种、数量生 产、经营、购 买易制毒化学 品的处罚 653 对生产、经营 、购买单位不 记录或者不如 实记录交易情 况、不按规定 保存交易记录 或者不如实、 不及时向公安 机关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备 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 654 对易制毒化学 品丢失、被盗 、被抢后未及 时报告,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 罚 655 对除个人合法 购买第一类中 的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药品 制剂以及第三 类易制毒化学 品外,使用现 金或者实物进 行易制毒化学 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6 对生产、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 的单位不如实 或者不按时向 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机 关报告年度生 产、经销和库 存等情况的处 罚 657 对易制毒化学 品的产品包装 和使用说明书 不符合《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 条例》规定要 求的处罚 658 对企业的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被依 法吊销后,未 及时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办 理经营范围变 更或者企业注 销登记的处罚 659 对疫苗生产企 业向县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 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第 二类疫苗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 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 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 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 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 理局 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 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 乌海市市场监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 督管理局及三 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理局 660 对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接种 单位、疫苗生 产企业、接受 委托配送疫苗 的企业未在规 定的冷藏条件 下储存、运输 疫苗的处罚 661 对违反本条例 规定,疫苗生 产企业、县级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经 营疫苗的处罚 662 对未如实标明 具体来源地或 者来源国,不 得使用“进口 奶源”“源自 国外牧场”“ 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等 模糊信息的处 罚 663 对声称未注明 婴幼儿配方乳 粉适用月龄, 可以同时使用 “1段、2段、 3段”的方式 标注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 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 乌海市市场监 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督管理局及三 为不及时查处;(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瞒报、谎报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 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七)其他 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 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乌海市市场监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 督管理局及三 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 区市场监督管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理局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督管理局及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理局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 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督管理局及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理局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 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664 对标签和说明 书含有不得含 有事项的处罚 665 对申请人申请 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配方注 册的,未提交 标签和说明书 样稿及标签、 说明书中声称 的说明、证明 材料的处罚 666 667 对标签和说明 书涉及婴幼儿 配方乳粉产品 配方的,未与 获得注册的产 品配方的内容 一致,并标注 注册号的处罚 对发生乳品质 量安全事故后 未报告、处置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 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 第三十条 第二款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 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督管理局及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理局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 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督管理局及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理局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 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 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督管理局及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理局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项“不履 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乌海市市场监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 督管理局及三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 区市场监督管 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 理局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8 对药品的生产 企业、经营企 业的负责人、 采购人员等有 关人员在药品 购销中收受其 他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或者 其代理人给予 的财物或者其 他利益的处罚 669 对违反规定, 购买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 处罚 670 对药品研究单 位在普通药品 的实验研究和 研制过程中, 产生管制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未依照 《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规定报 告的处罚 671 对以健康人为 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临床试验的受 试对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 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 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 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 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乌海市市场监 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 督管理局及三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 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乌海市市场监 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 督管理局及三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乌海市市场监 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 督管理局及三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72 对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批发 企业设立的办 事机构或者委 派的代理销售 人员擅自进行 现货销售活动 的处罚 673 对未经批准设 立药品专柜或 者销售的药品 超出批准经营 范围的处罚 674 对在药品交易 会现场及周围 从事现货购销 活动和发放虚 假广告的处罚 675 对医疗机构调 配药品的工具 、包装材料、 容器和工作环 境不符合卫生 要求、对药品 产生污染、影 响药品质量的 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存放药品或者进行现货销售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督管理局及三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专柜或者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督管理局及三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禁止在药品交易会现场及周围从事现货购销活动和发放虚假广告。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督管理局及三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 境,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 2.【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 、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督管理局及三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76 对医疗机构购 进药品未建立 真实完整的药 品购进记录、 未保存至药品 有效期满后一 年少于三年的 处罚 677 对医疗机构对 直接接触药品 的人员,未每 年进行健康检 查、并建立健 康档案、雇佣 患有传染病或 者有疑似传染 病以及患有其 他可能污染药 品的疾病的人 员从事直接接 触药品的工作 的处罚 678 对医疗机构调 配药品需要对 原最小包装的 药品拆零的未 做拆零记录、 未保留原最小 包装物和药品 说明书、拆零 后的药品包装 物表面未注明 药品名称、规 格、用法、用 量 、批号、 有效期等内容 的处罚 679 对未按规定办 理《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证》 变更登记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不得 少于三年。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保管、 养护、验收、调配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专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督管理局及三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 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 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乌海市市场监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 督管理局及三 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 区市场监督管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 乌海市市场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督管理局及三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680 对医疗器械产 品连续停产一 年以上且无同 类产品在产, 未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 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 门核查符合要 求即恢复生产 的处罚 681 对伪造产品产 地的,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厂 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 量标志的处罚 682 683 对产品标识不 符合规定的处 罚 对拒绝接受依 法进行的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 的处罚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督管理局及三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4.【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5.【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督管理局及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理局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84 对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认证 机构伪造检验 结果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处 罚 685 对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属于本 法规定禁止生 产、销售的产 品而为其提供 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或者为 以假充真的产 品提供制假生 产技术的处罚 686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 被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查封、扣押 的物品的处罚 687 对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有向社 会推荐生产者 的产品或者以 监制、监销等 方式参与产品 经营活动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 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4.【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5.【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 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督管理局及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理局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88 689 对销售者对有 问题的产品拒 不修理、更换 、退货的处罚 对擅自更换、 隐匿、处理已 抽查封存的样 品的处罚 690 对监督抽查不 合格产品生产 企业经复查其 产品仍然不合 格的处罚 691 对违反规定分 包检验任务的 ,或者未经组 织监督抽查部 门批准,租借 他人检测设备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确认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可以责令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拒不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强制销售者修理 、更换、退货,并可处以该产品价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 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产品质量检验资格: (一)未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机构从事 乌海市市场监 产品质量检验的; (二)提供虚假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三 督管理局及三 )不按规定抽取样品和返还检验样品的。 第二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 理局 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 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区市场监督管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理局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乌海市市场监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督管理局及三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区市场监督管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理局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督管理局及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92 对擅自生产、 销售未经国家 机动车产品主 管部门许可生 产的机动车型 的处罚 693 对生产、销售 拼装的机动车 或者生产、销 售擅自改装的 机动车的处罚 694 对安检机构不 按照机动车国 家安全技术标 准开展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未经检验即 出具检验报告 等出具虚假检 验结果的处罚 695 对企业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申 请取得生产许 可证而擅自生 产列入目录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乌海市市场监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96 对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生 产条件、检验 手段、生产技 术或者工艺发 生变化,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重新审查 手续的处罚 697 对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名 称发生变化, 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办理变更 手续的处罚 698 对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 未依照本条例 规定在产品、 包装或者说明 书上标注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的处罚 699 对销售或者在 经营活动中使 用未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列入 目录产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 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00 对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出 租、出借或者 转让许可证证 书、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 的处罚 701 对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 扣押财物的处 罚 702 对伪造、变造 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的处 罚 703 对企业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生 产许可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04 对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产品经 产品质量国家 监督抽查或者 省级监督抽查 不合格的处罚 705 对承担发证产 品检验工作的 检验机构伪造 检验结论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 的处罚 706 对检验机构和 检验人员从事 与其检验的列 入目录产品相 关的生产、销 售活动,或者 以其名义推荐 或者监制、监 销其检验的列 入目录产品的 处罚 707 对企业未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 标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 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08 对企业试生产 的产品未经出 厂检验合格或 者未在产品或 者包装、说明 书标明“试制 品”即销售的 处罚 709 对取得生产许 可的企业未能 持续保持取得 生产许可的规 定条件的处罚 710 对企业委托未 取得与委托加 工产品相应的 生产许可的企 业生产列入目 录产品的处罚 711 对企业未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或者其委 托的市县级质 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自查报告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12 对检验检测机 构未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擅 自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 数据、结果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八条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督管理局及三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 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13 714 对未按规定出 具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的处 罚 对未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手续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715 对基本条件和 技术能力不能 持续符合资质 认定条件和要 求,擅自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数据、 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以处理。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716 对超出资质认 定证书规定的 检验检测能力 范围,擅自向 社会出具具有 证明作用数据 、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罚款: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717 对对出具不实 或虚假检验检 测报告的处罚 718 对非授权签字 人签发检验检 测报告的处罚 719 对检验检测机 构转让、出租 、出借资质认 定证书和标志 ;伪造、变造 、冒用资质认 定证书或者标 志,使用已经 过期或者被撤 销、注销的资 质认定证书或 者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委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乌海市市场监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督管理局及三 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理局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督管理局及三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以处理。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720 对混淆使用认 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的处罚 721 对伪造、变造 、冒用、非法 买卖、转让、 涂改认证证书 的处罚 722 对认证机构向 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有机产品 生产产地环境 要求区域或者 有机产品认证 目录外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出 具认证证书的 处罚 723 对违反规定在 产品或者产品 包装及标签上 标注含有“有 机”、 “ORGANIC” 等字样且可能 误导公众认为 该产品为有机 产品的文字表 述和图案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 ,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第二款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3.【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4.【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第二款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以处理。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以处理。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以处理。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724 对认证机构发 放的有机产品 销售证数量, 超过获证产品 的认证委托人 所生产、加工 的有机产品实 际数量的处罚 725 对认证机构对 有机配料含量 低于95%的加 工产品进行有 机认证的处罚 726 对未按照规定 使用认证证书 或者认证标志 且未及时暂停 或者撤销认证 证书并对外公 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自2014年04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 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自2014年04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 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 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 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 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 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 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 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 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以处理。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 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727 对获证产品的 生产、加工、 销售等活动或 者管理体系不 符合认证要求 且未及时暂停 或者撤销认证 证书并对外公 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28 729 730 731 对获证产品质 量不符合国家 相关法规、标 准强制要求或 者被检出有机 产品国家标准 禁用物质的处 罚 对获证产品生 产、加工活动 中使用了有机 产品国家标准 禁用物质或者 受到禁用物质 污染的处罚 对获证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虚 报、瞒报获证 所需信息的处 罚 对获证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超 范围使用认证 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 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32 对获证产品的 产地(基地) 环境质量不符 合认证要求的 处罚 733 对获证产品的 生产、加工、 销售等活动或 者管理体系不 符合认证要求 ,且在认证证 书暂停期间, 未采取有效纠 正或者纠正措 施的处罚 734 735 对获证产品在 认证证书标明 的生产、加工 场所外进行了 再次加工、分 装、分割的处 罚 对获证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对 相关方重大投 诉且确有问题 未能采取有效 处理措施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36 对获证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从 事有机产品认 证活动因违反 国家农产品、 食品安全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受到相关行 政处罚的处罚 737 对获证产品的 认证委托人拒 不接受认证监 管部门或者认 证机构对其实 施监督的处罚 738 对列入目录的 产品经过认证 后 ,不按照 法定条件、要 求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或者生 产、销售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 产品的处罚 739 对认证证书注 销、撤销或者 暂停期间,不 符合认证要求 的产品,继续 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 他经营活动中 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规定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 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乌海市市场监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督管理局及三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 理局 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 督管理局及三 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 理局 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 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 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40 对认证委托人 提供的样品与 实际生产的产 品不一致的处 罚 741 对未按照规定 向认证机构申 请认证证书变 更,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 或者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产品 的处罚 742 对未按照规定 向认证机构申 请认证证书扩 展,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 或者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产品 的处罚 743 对获证产品及 其销售包装上 标注的认证证 书所含内容与 认证证书内容 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 督管理局及三 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 督管理局及三 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 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刑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 督管理局及三 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 督管理局及三 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744 对未按照规定 使用认证标志 的处罚 745 对未标注产品 材料的成分或 者不如实标注 的处罚 746 对在拆解或者 处置过程中可 能造成环境污 染的电器电子 等产品,设计 使用列入国家 禁止使用名录 的有毒有害物 质的处罚 747 对无检验、检 疫合格证明的 处罚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 督管理局及三 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区市场监督管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 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 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 乌海市市场监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局及三 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的;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 严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48 749 750 751 对无中文标明 商品名称、厂 名和厂址的处 罚 对伪造、篡改 生产日期、保 质期、失效期 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 产品标准和生 产、安全、卫 生、经营等许 可证的处罚 对应当标明商 品规格、等级 、所含的主要 成份和含量而 未标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的;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 严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的;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 严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四)伪造、冒用产品标准和生产、安全、卫生、经营等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五)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二)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52 753 754 755 对利用包装物 或者标识弄虚 作假,其商品 规格、等级、 重量、所含的 主要成份和含 量等内容与包 装物、标识不 符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而为其提 供场地、设备 、仓储、运输 等服务的处罚 对传授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技术和方 法的处罚 对为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 品提供广告宣 传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六)利用包装物或者标识弄虚作假,其商品规格、等级、重量、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等内容与包装物、标识不符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等服务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6 757 758 759 对印制或者提 供假冒伪劣商 品标识或者包 装物的处罚 对为他人隐匿 、转移、销毁 被先行登记保 存、查封或者 扣押的假冒伪 劣商品的处罚 对为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 品提供虚假证 明的处罚 对被检查的当 事人拒绝检查 和抽样,故意 拖延或者不如 实提供有关生 产、销售证据 和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当事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拖延、阻碍履行公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检查的当事人拒绝检查和抽样,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生产、销售证据和情况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和情况;当事人逾期仍未提供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四)印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0 对假冒伪劣电 器及零部件、 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特种设备、燃 气具、易燃易 爆物、机动车 辆(船舶)及零 部件及其他危 及人体健康、 人身和财产安 全的商品的处 罚 761 对涉嫌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的当事人 ,抗拒监督管 理部门采取先 行登记保存、 查封或者扣押 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或者转 移、隐匿、销 毁与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 品有关财物和 证据的处罚 762 对系统成员转 让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条码 的处罚 763 对未经核准注 册使用厂商识 别代码和相应 商品条码的, 在商品包装上 使用其他条码 冒充商品条码 或伪造商品条 码的,或者使 用已经注销的 厂商识别代码 和相应商品条 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抗拒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财物和证据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 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 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乌海市市场监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 理局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 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给 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伪劣电器及零部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燃气具、易燃易爆物、机动车辆(船舶)及零部件; (四)其他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764 对经销的商品 印有未经核准 注册、备案或 者伪造的商品 条码的处罚 765 对在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生产 的预包装商品 未在产品标识 中标注商品条 码的处罚 766 对系统成员未 按照有关国家 标准编制商品 条码,未办理 备案手续烦人 处罚 767 对商品条码的 设计尺寸、颜 色、印刷位置 以及商品条码 的质量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768 对在自治区使 用境外注册商 品条码的生产 者,未自使用 之日起三个月 内持合法有效 证明到物品编 码机构备案的 处罚 769 对商品销售者 未建立商品条 码的查验制度 ,查验有效的 《系统成员证 书》或者同等 效力的证明和 商品条码质量 合格证明并存 档的处罚 770 对印刷企业承 接商品条码印 刷业务时,未 查验委托人有 效的《系统成 员证书》或者 同等效力的证 明,并存档备 案的处罚 771 对印刷企业为 未取得《系统 成员证书》或 者不能提供合 法使用商品条 码证明的委托 人印制商品条 码或将委托印 刷的商品条码 提供给他人的 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条 第二款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72 对委托人未委 托具有印刷资 质的印刷企业 印刷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未 保证印刷质量 或产品出厂未 附具商品条码 检验合格证明 的处罚 773 对使用未经核 准注册或者已 经注销的厂商 识别代码和相 应的商品条码 的处罚 774 对伪造、冒用 商品条码的处 罚 775 对系统成员对 其注册的厂商 识别代码和相 应的商品条码 享有专用权, 转让、许可他 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第二十六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 第二十六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776 对委托加工产 品的,受托人 未使用委托人 注册的厂商识 别代码和相应 的商品条码或 将委托人名称 标注在产品或 包装上的处罚 777 对商品销售者 以商品条码的 名义向供货方 收取进店费、 上架费、信息 处理费等的处 罚 778 对商品销售者 在本企业内部 对于需要再加 工、分装或者 非定量包装, 作为临时性补 充措施的商品 可以使用店内 条码,编制店 内条码不符合 国家标准处罚 779 对商品销售 者在本企业内 部对于需要再 加工、分装或 者非定量包装 ,作为临时性 补充措施的商 品可以使用店 内条码,编制 店内条码不符 合国家标准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780 781 对已经标注商 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未直 接使用,另行 编制店内条码 或者利用店内 条码覆盖原商 品条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 生产企业销售 未经检验或者 经检验不合格 的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 的处罚 782 对伪造、冒用 、转让、买卖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认定证书 、产品认证证 书和标志的处 罚 783 对电器电子产 品生产者、进 口电器电子产 品的收货人或 者其代理人生 产、进口的电 器电子产品上 或者产品说明 书中未按照规 定提供有关有 毒有害物质含 量、回收处理 提示性说明等 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 督管理局及三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区市场监督管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84 785 786 787 对未对设计进 行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风险 防控措施的处 罚 对未对设计中 首次使用的新 技术进行安全 性能验证的处 罚 对未明确整机 、主要受力部 件的设计使用 期限的处罚 对未在大型游 乐设施明显部 位装设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铭牌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8 789 790 791 对使用维护说 明书等出厂文 件内容不符合 本规定要求的 处罚 对因设计、制 造、安装原因 ,存在质量安 全问题隐患的 ,未按照本规 定要求进行排 查处理的处罚 对因设计、制 造、安装原因 ,存在质量安 全问题隐患的 ,未按照本规 定要求进行排 查处理的处罚 对设备运营期 间,无安全管 理人员在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2 793 794 795 对配备的持证 操作人员未能 满足安全运营 要求的处罚 对未及时更换 超过设计使用 期限要求的主 要受力部件的 处罚 对租借场地开 展大型游乐设 施经营的,未 与场地提供单 位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 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和使 用维护说明书 等要求进行重 大修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6 对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和使 用维护说明书 等要求进行重 大修理的处罚 797 对违反规定安 装、改造和重 大修理施工现 场的作业人员 数量不能满足 施工要求或具 有相应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资 格的人数不符 合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处罚 798 对充装非自有 产权气瓶(车 用气瓶、呼吸 用气瓶、灭火 用气瓶、非重 复充装气瓶和 其他经省级质 监部门安全监 察机构同意的 气瓶除外)的 处罚 799 对使用过的非 重复充装气瓶 再次进行充装 的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800 801 802 803 对充装前不认 真检查气瓶钢 印标志和颜色 标志,未按规 定进行瓶内余 气检查或抽回 气瓶内残液而 充装气瓶,造 成气瓶错装或 超装的处罚 对气瓶进行改 装和对报废气 瓶进行翻新的 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 贴气瓶警示标 签和气瓶充装 标签的处罚 对负责人或者 充装人员未取 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4 805 806 807 对气瓶检验机 构对定期检验 不合格应予报 废的气瓶,未 进行破坏性处 理而直接退回 气瓶送检单位 或者转卖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 的处罚 对销售无制造 许可证单位制 造的气瓶或者 销售未经许可 的充装单位充 装的瓶装气体 的处罚 对收购、销售 未经破坏性处 理的报废气瓶 或者使用过的 非重复充装气 瓶以及其他不 符合安全要求 的气瓶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 向使用管理责 任单位移交完 整的安全技术 档案、警示标 志或者电梯使 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建设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 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8 对受委托单位 转包、分包或 者变相转包、 分包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 业务的处罚 809 对委托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维护保 养工作的;在 电梯使用标志 有效期内变更 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未按规 定更换电梯使 用标志的处罚 810 811 对电梯紧急报 警装置未能随 时与值班人员 实现有效联系 ,并在乘客被 困时未能迅速 实施救援的处 罚 对未及时落实 维护保养单位 发出的书面停 止电梯运行通 知及整改建议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的;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七)电梯发生故障或者遇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停止电梯运行并张贴停止电梯运行公告。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救援。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在乘客被困时未能迅速实施救援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九)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和整改建议。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未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及整改建议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2 813 814 815 对电梯使用管 理责任单位未 配备电梯远程 监测和应急救 援信息系统的 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 管理制度或者 未制定维护保 养计划的处罚 对未在电梯轿 厢显著位置, 标明本单位的 名称、应急救 援和投诉电话 号码的处罚 对未建立维护 保养和故障处 置记录或者已 建立但保存不 满五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应当满足电子记录故障、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或者已建立但保存不满五年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6 对更换的电梯 零部件无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 或者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护装 置无型式试验 证明的处罚 817 对应急救援电 话未能二十四 小时有效应答 或者在乘客被 困报警后,未 能在三十分钟 内赶到现场完 成救援解困的 处罚 818 819 对未告知电梯 使用管理责任 单位故障排除 前不得使用的 处罚 对未对维护保 养的电梯进行 自行检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0 对生产者未向 市场监管总局 备案生产者基 本信息、车型 信息、约定的 销售和修理网 点资料、产品 使用说明书、 三包凭证、维 修保养手册、 三包凭证、维 修保养手册和 退换车信息等 ,并在信息发 生变化时及时 更新备案的处 罚 821 对家用汽车产 品没有中文产 品合格证或者 相关证明、产 品一致性证书 、产品使用说 明书、三包凭 证、维修保养 手册等随车文 件的处罚 822 823 对销售者销售 家用汽车产品 ,不符合国家 要求的处罚 对修理者未建 立或执行修理 记录存档制度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 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 消费者因遗失修理记录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印修理记录,修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4 对用于家用汽 车产品修理的 零部件不是生 产者提供或者 认可的合格零 部件,且其质 量低于原车配 置的零部件质 量的处罚 825 对用于家用汽 车产品修理的 零部件不是生 产者提供或者 认可的合格零 部件,且其质 量低于家用汽 车产品生产装 配线上的产品 的处罚 826 对家用汽车产 品包修期内出 现产品质量问 题不能安全行 驶的,修理者 未提供免费修 理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无法 解决的,未开 展现场服务, 并不承担必要 的车辆拖运费 用的处罚 827 对获得《定量 包装商品生产 企业计量保证 能力证书》的 生产者,违反 《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企业计 量保证能力评 价规范》要求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修理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服务,并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运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 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28 对定量包装商 品生产者未经 备案,擅自使 用计量保证能 力合格标志的 处罚 829 生产、销售定 量包装商品违 反规定,未正 确、清晰地标 注净含量的, 未标注净含量 的处罚 830 对批量定量 包装商品的平 均实际含量没 有大于或者等 于其标注净含 量处罚 831 对伪造、篡改 数据、报告、 证书或技术档 案等资料的计 量检定人员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32 对违反计量检 定规程开展计 量检定的 计 量检定人员的 处罚 833 对使用未经考 核合格的计量 标准开展计量 检定的计量检 定人员的处罚 834 对被授权单位 未按照授权范 围开展工作, 新增计量授权 项目,未按照 有关规定申请 新增项目的授 权的处罚 835 对制造、销售 未经考核合格 的计量器具新 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一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行政处罚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36 对制造、修理 、销售的计量 器具不合格的 处罚 837 对属于强制检 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按照 规定申请检定 或者检定不合 格继续使用的 处罚 838 对使用不合格 的计量器具或 者破坏计量器 具准确度,给 国家和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处 罚 839 对制造、销售 、使用以欺骗 消费者为目的 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40 对使用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处 罚 841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的 各项最高计量 标准,未经有 关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考 核合格而开展 计量检定的处 罚 842 对属于强制检 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按照 规定申请检定 和属于非强制 检定范围的计 量器具未自行 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 定机构定期检 定的处罚 843 对制造、销售 未经型式批准 或样机试验合 格的计量器具 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44 对制造、修理 的计量器具未 经出厂检定或 者经检定不合 格而出厂的处 罚 845 对使用不合格 计量器具或者 破坏计量器具 准确度和伪造 数据,给国家 和销费者造成 损失的处罚 846 对经营销售 残次计量器具 零配件的处罚 847 对个体工商户 制造、修理国 家规定范围以 外的计量器具 或者不按照规 定场所从事经 营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 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848 对未取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 的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为社 会提供公证数 据的处罚 849 对伪造、盗用 、倒卖强制检 定印、证的处 罚 850 对未经审查合 格,擅自从事 计量器具改装 的处罚 851 对制造、修理 、经营、安装 国家明令禁止 的计量器具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52 对制造、修理 、经营、安装 无检定合格印 、证的的计量 器具的处罚 853 对制造、修理 、经营、安装 用残次零配件 组装的的计量 器具的处罚 854 对使用国家规 定实行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 的,未向法定 或者授权的计 量检定机构申 请周期检定, 使用非强制检 定计量器具的 ,未保证定期 检定的处罚 855 对不按规定使 用计量器具经 营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十条 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二)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十条 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三)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856 对眼镜制配者 配备的计量器 具不具有制造 计量器具许可 证标志、编号 、产品合格证 ;进口的计量 器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计量器 具监督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 定的处罚 857 对眼镜配制者 属于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具未 按照规定登记 造册,报当地 县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备案 的处罚 858 对眼镜配制者 使用属于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 具,未按照规 定申请检定或 者超过检定周 期继续使用的 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 (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859 对眼镜配制者 使用属于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 具,经检定不 合格继续使用 的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 (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60 对眼镜配制者 使用属于非强 制检定的计量 器具,未按照 规定定期检定 以及经检定不 合格继续使用 的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861 对眼镜配制者 使用非法定计 量单位的,使 用国务院规定 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和国务 院禁止使用的 其他计量器具 的处罚 862 对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和 成品眼镜生产 者未配备与生 产相适应的顶 焦度、透过率 和厚度等计量 检测设备的处 罚 863 对眼镜镜片、 角膜接触镜和 成品眼镜生产 者不能保证出 具的眼镜产品 计量数据准确 可靠的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 (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864 对从事眼镜镜 片、角膜接触 镜、成品眼镜 销售以及从事 配镜验光、定 配眼镜、角膜 接触镜配戴经 营者未建立完 善的进出货物 计量检测验收 制度的处罚 865 对从事眼镜镜 片、角膜接触 镜、成品眼镜 销售以及从事 配镜验光、定 配眼镜、角膜 接触镜配戴经 营者未配备与 销售、经营业 务相适应的验 光、瞳距、顶 焦度、透过率 、厚度等计量 检测设备的处 罚 866 对从事角膜接 触镜配戴的经 营者未配备与 经营业务相适 应的眼科计量 检测设备的处 罚 867 对从事眼镜镜 片、角膜接触 镜、成品眼镜 销售以及从事 配镜验光、定 配眼镜、角膜 接触镜配戴经 营者不能保证 出具的眼镜产 品计量数据准 确可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68 对眼镜制配 者违反规定, 拒不提供眼镜 制配账目,使 违法所得难以 计算的处罚 869 对生产者生产 定量包装商品 ,其实际量与 标注量不相符 ,计量偏差超 过《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监督 规定》或者国 家其他有关规 定的处罚 870 对销售者销售 的定量包装商 品或者零售商 品,其实际量 与标注量或者 实际量与贸易 结算量不相符 ,计量偏差超 过《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监督 规定》、《零 售商品称重计 量监督规定》 或者国家其他 有关规定的处 罚 871 对销售者销售 国家对计量偏 差没有规定的 商品,其实际 量与贸易结算 量之差,超过 国家规定使用 的计量器具极 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72 对收购者收购 商品,其实际 量与贸易结算 量之差,超过 国家规定使用 的计量器具极 限误差的处罚 873 对用能单位未 按照规定配备 、使用能源计 量器具的处罚 874 对重点用能单 位未按照规定 配备能源计量 工作人员或者 能源计量工作 人员未接受能 源计量专业知 识培训的处罚 875 对拒绝、阻碍 能源计量监督 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乌海市市场监 法追究刑事责任。”2.《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管理局及三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区市场监督管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 理局 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区市场监督管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 理局 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区市场监督管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 理局 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876 877 878 879 对生产、进口 、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能源效 率标准的用能 产品、设备的 处罚 对应当标注能 源效率标识而 未标注的处罚 对未办理能源 效率标识备案 ,或者使用的 能源效率标识 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 对伪造、冒用 能源效率标识 或者利用能源 效率标识进行 虚假宣传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区市场监督管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 理局 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区市场监督管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 理局 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区市场监督管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 理局 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乌海市市场监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区市场监督管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 理局 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880 对加油站经营 者使用属于强 制检定的计量 器具未登记造 册,向当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 门备案的处罚 881 对加油站经营 者使用的燃油 加油机等计量 器具不具有制 造计量器具许 可证标志、编 号和出厂产品 合格证书或者 进口计量器具 检定证书;燃 油加油机安装 后报未经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授权的法 定计量检定机 构检定合格的 处罚 882 对加油站经营 者需要维修燃 油加油机,未 向具有合法维 修资格的单位 报修,维修后 的燃油加油机 未报经执行强 制检定的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 检定合格的处 罚 883 对加油站经营 者使用非法定 计量单位,使 用国务院规定 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以及国 家明令淘汰或 者禁止使用的 计量器具用于 成品油贸易交 接的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884 对加油站经营 者使用未经检 定、超过检定 周期或者经检 定不合格的计 量器具;破坏 计量器具及其 铅(签)封, 擅自改动、拆 装燃油加油机 ,使用未经批 准而改动的燃 油加油机,弄 虚作假的处罚 885 对加油站经营 者进行成品油 零售时,未使 用燃油加油机 等计量器具, 并明示计量单 位、计量过程 和计量器具显 示的量值,施 行估量计费。 成品油零售量 的结算值未与 实际值相符, 其偏差超过了 国家规定的允 许误差;国家 对计量偏差没 有规定的,其 偏差超过所使 用计量器具的 允许误差的处 罚 886 加油站经营者 违反规定,拒 不提供成品油 零售账目或者 提供不真实账 目,使违法所 得难以计算的 处罚 887 对社会公用计 量标准,经检 查达不到原考 核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 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 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 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 督管理局及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 区市场监督管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88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 用的各项最高 计量标准未取 得有关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 门颁发的计量 标准考核证书 而开展检定的 处罚 889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 用的各项最高 计量标准的计 量标准考核证 书有效期满, 未经原发证机 关复查合格而 继续开展检定 的处罚 890 对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使 用的各项最高 计量标准考核 合格投入使用 ,经检查达不 到原考核条件 的处罚 891 对被授权项目 经检查达不到 原考核条件的 ;经整改仍达 不到原考核条 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892 对被授权单位 超出授权项目 擅自对外进行 检定、测试的 处罚 893 对被授权单位 未经授权机关 批准,擅自终 止所承担的授 权工作的处罚 894 对未经有关人 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授权, 擅自对外进行 检定、测试的 处罚 895 对社会公用计 量标准和部门 、企业、事业 单位各项最高 计量标准,未 按照规定申请 检定的或超过 检定周期而继 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896 对属于强制检 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未按照 规定申请检定 或超过检定周 期而继续使用 的处罚 897 对属于非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 具,未按照规 定自行定期检 定或者送其他 有权对社会开 展检定工作的 计量检定机构 定期检定的处 罚 898 对在经销活动 中,使用非法 定计量单位计 量器具的处罚 899 对使用不合格 的计量器具给 国家或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00 对使用以欺骗 消费者为目的 的计量器具或 者破坏计量器 具准确度、伪 造数据,给国 家或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处罚 901 对未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批准 ,进口、销售 国务院规定废 除的非法定计 量单位的计量 器具或国务院 禁止使用的其 他计量器具的 处罚 902 对进口、销售 列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口 计量器具型式 审查目录》内 的计量器具, 未经国务院计 量行政部门型 式批准的处罚 903 对未经批准制 造国务院规定 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 量器具和国务 院禁止使用的 其他计量器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 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904 对取得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 许可证后,其 制造、修理条 件仍达不到原 考核条件的处 罚 905 对已取得制造 许可证的计量 器具,在销售 时,没有产品 合格印、证或 没有使用制造 许可证标志的 处罚 906 对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 构未取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 或已经取得计 量认证合格证 书,新增检验 项目,未申请 单项计量认证 ,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的处 罚 907 对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 构已取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 ,经检查不符 合原考核条件 的;经整改仍 达不到原考核 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908 对为社会提供 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 构经计量认证 合格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 失去公正地位 的处罚 909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压力 容器设计活动 的处罚 910 对锅炉、气瓶 、氧舱和客运 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以及高 耗能特种设备 的设计文件, 未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 准的检验检测 机构鉴定,擅 自用于制造的 处罚 911 对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 应当进行型式 试验的特种设 备产品、部件 或者试制特种 设备新产品、 新部件,未进 行整机或者部 件型式试验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正本)(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 督管理局及三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 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912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锅 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 车辆及其安全 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改造 以及压力管道 元件的制造活 动的处罚 913 对特种设备出 厂时,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附有设 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 维修说明、监 督检验证明等 文件的处罚 914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 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维修或者 日常维护保养 的处罚 915 对特种设备施 工单位在施工 前未将拟进行 的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维 修情况书面告 知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即 行施工的,或 者在验收后30 日内未将有关 技术资料移交 锅炉、压力容 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使用 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 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 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16 对特种设施的 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过程 ,以及锅炉清 洗过程,未经 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 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验的 ,已经出厂的 ,已经实施安 装、改造、重 大维修或者清 洗的处罚 917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移动 式压力容器或 者气瓶充装活 动的处罚 918 对移动式压力 容器、气瓶充 装单位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充 装活动的处罚 919 对移动式压力 容器、气瓶充 装单位未按照 规定实施充装 前后的检查、 记录制度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 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第一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20 对已经取得许 可、核准的特 种设备生产单 位、检验检测 机构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办理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 921 对已经取得许 可、核准的特 种设备生产单 位、检验检测 机构不再符合 本规定或者安 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条件,继 续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检验 检测的处罚 922 对已经取得许 可、核准的特 种设备生产单 位、检验检测 机构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或者 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特种 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处罚 923 对已经取得许 可、核准的特 种设备生产单 位、检验检测 机构伪造、变 造、出租、出 借、转让许可 证书或者监督 检验报告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24 对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在特 种设备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日内 ,未向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的 处罚 925 对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未建 立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档案或 者安全技术档 案不符合规定 要求,或者未 依法设置使用 登记标志、定 期检验标志的 处罚 926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对在 用特种设备进 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和定 期自行检查的 ,或者未对在 用特种设备的 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 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 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的处罚 927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 的定期检验要 求,在安全检 验合格有效期 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要 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28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使用未 经定期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 的特种设备的 处罚 929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特种设 备出现故障或 者发生异常情 况,未对其进 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 ,继续投入使 用的处罚 930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制定 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专项预案 的处罚 931 对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未对 电梯进行清洁 、润滑、调整 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32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锅炉 水(介)质处 理的处罚 933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特种 设备不符合能 效指标,未及 时采取相应措 施进行整改的 处罚 934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使用未 取得生产许可 的单位生产的 特种设备或者 将非承压锅炉 、非压力容器 作为承压锅炉 、压力容器使 用的处罚 935 对特种设备 存在严重事故 隐患,无改造 、维修价值, 或者超过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 的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予以报 废,并向原登 记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注销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36 对电梯、客运 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 使用单位未设 置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的 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的处 罚 937 对电梯、客运 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 使用单位在客 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每日 投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行 和例行安全检 查,并对安全 装置进行检查 确认的处罚 938 对电梯、客 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运 营使用单位未 将电梯、客运 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安全 注意事项和警 示标志置于易 于为乘客注意 的显著位置的 处罚 939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依照 规定设置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兼职的 安全管理人员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40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从事特 种设备作业的 人员,未取得 相应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上 岗作业的处罚 941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对特 种设备作业人 员进行特种设 备安全教育和 培训的处罚 942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在本单 位发生特种设 备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处罚 943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特种 设备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 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 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44 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的单 位的处罚 945 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职 责,导致事故 发生的处罚 946 对未经核准, 擅自从事监督 检验、定期检 验、型式试验 以及无损检测 等检验检测活 动的处罚 947 对聘用未经特 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组 织考核合格并 取得检验检测 人员证书的人 员,从事相关 检验检测工作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实施)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 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48 949 950 951 对在进行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 中,发现严重 事故隐患或者 能耗严重超标 ,未及时告知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并立即 向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 和检验检测人 员,出具虚假 的检验检测结 果、鉴定结论 或者检验检测 结果、鉴定结 论严重失实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 或者检验检测 人员从事特种 设备的生产、 销售,或者以 其名义推荐或 者监制、监销 特种设备的处 罚 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 和检验检测人 员利用检验检 测工作故意刁 难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位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52 953 954 955 对检验检测人 员,从事检验 检测工作,不 在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在 两个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中执 业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 的生产、使用 单位或者检验 检测机构,拒 不接受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实 施的安全监察 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位 擅自动用、调 换、转移、损 毁被查封、扣 押的特种设备 或者其主要部 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 求对电梯进行 校验、调试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56 957 958 959 对电梯的安全 运行情况进行 跟踪调查和了 解时,发现存 在严重事故隐 患,未及时告 知电梯使用单 位并向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 报告的处罚 对不再具备生 产条件、生产 许可证已经过 期或者超出许 可范围生产的 处罚 对明知特种设 备存在同一性 缺陷,未立即 停止生产并召 回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生产、 销售、交付国 家明令淘汰的 特种设备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60 961 962 963 对销售、出租 未取得许可生 产,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 的处罚 对销售、出租 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或 者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维护保 养的特种设备 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销 售单位未建立 检查验收和销 售记录制度, 或者进口特种 设备未履行提 前告知义务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销售、 交付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64 965 966 967 对使用特种设 备未按照规定 办理使用登记 的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 求及时申报并 接受检验的处 罚 对使用未取得 许可生产,未 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的处 罚 对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 维护保养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68 969 970 971 对电梯的维护 保养单位未按 照规定以及安 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不履行 岗位职责,违 反操作规程和 有关安全规章 制度,造成事 故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 及其检验、检 测人员未经核 准或者超出核 准范围、使用 未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从事 检验、检测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 及其检验、检 测人员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检 验、检测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72 973 974 975 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 及其检验、检 测人员泄露检 验、检测过程 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的处罚 对取得许可的 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未向所在 地盟行政公署 、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送特 种设备安全生 产情况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制 造单位制造的 存在危及人身 安全缺陷的特 种设备,不履 行消除安全缺 陷义务的处罚 对电梯使用单 位未安装电梯 安全运行监控 和应急呼救系 统,并保证其 有效使用,或 者接到电梯维 修保养单位发 出的暂停使用 通知后,未立 即停止使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的,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使用单位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或者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未立即停止使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76 977 978 979 对电梯维修保 养单位对影响 电梯安全运行 难以排除的故 障,未书面通 知电梯使用单 位暂停使用, 或者故障排除 前将电梯交付 使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跨 登记地区使用 ,使用单位未 在使用前书面 告知使用地盟 行政公署、设 区的市人民政 府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 门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特 种设备跨登记 地区使用,使 用单位未在使 用前书面告知 使用地盟行政 公署、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特 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的 处罚 对伪造或者故 意破坏特种设 备事故现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付使用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80 981 982 983 对发生特种设 备事故拒绝接 受调查或者拒 绝提供有关情 况或者资料的 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 备事故阻挠、 干涉特种设备 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工作的 处罚 对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违章指 挥特种设备作 业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违反特 种设备的操作 规程和有关的 安全规章制度 操作,或者在 作业过程中发 现事故隐患或 者其他不安全 因素未立即向 现场管理人员 和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用 人单位未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 处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84 对非法印制、 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 》,或者使用 非法印制、伪 造、涂改、倒 卖、出租、出 借《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 的处罚 985 对销售不符合 质量标准的煤 炭、石油焦的 处罚 986 对生产、销售 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不符合质 量标准或者要 求的原材料和 产品的处罚 987 对生产、销售 不符合标准的 机动车船和非 道路移动机械 用燃料、发动 机油、氮氧化 物还原剂、燃 料和润滑油添 加剂以及其他 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 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988 对在禁燃区内 销售高污染燃 料的处罚 989 对未按规定取 得生产许可证 而擅自生产销 售防伪技术产 品,以及已获 得防伪技术产 品生产许可证 ,而超出规定 范围生产防伪 技术产品的处 罚 990 对生产单位选 用未获得生产 许可证的防伪 技术产品生产 企业生产的防 伪技术产品的 处罚 991 对生产单位选 用未获得防伪 注册登记的境 外防伪技术产 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质检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16年10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质检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16年10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质检总局令第27号发布,2016年10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 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92 993 对经营者不执 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行 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不执 行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行为的 处罚 994 对经营者相互 串通,操纵市 场价格,损害 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行为的 处罚 995 对经营者在依 法降价处理鲜 活商品、季度 性商品、积压 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 争对手或者独 占市场,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 倾销,扰乱正 常的生产经营 秩序,损害国 家利益或者其 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行为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 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 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 督管理局及三 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 区市场监督管 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 理局 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 受财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 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 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 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 996 997 对经营者捏造 、散布涨价信 息,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 格过高上涨行 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 虚假的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 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 经营者与其交 易行为的处罚 998 经营者提供相 同商品或者服 务,对具有同 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行 为的处罚 999 对经营者采取 抬高等级或者 压低等级等手 段收购、销售 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变相提 高或者压低价 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 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 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 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 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部门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 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 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三)其他虚假的或 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成交结算后, 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1000 1001 对经营者违反 法律、法规的 规定牟取暴利 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 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其他 不正当价格行 为的处罚 1002 对经营者违反 明码标价规定 行为的处罚 1003 对经营者被责 令暂停相关营 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销毁依 法登记保存的 财物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有关法律 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 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04 对拒绝提供价 格监督检查所 需要资料或者 提供虚假资料 行为的处罚 1005 对价格鉴证违 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1006 对价格监测定 点单位或者临 时价格监测单 位迟报、虚报 、瞒报、拒报 或者伪造、篡 改价格监测数 据行为的处罚 1007 对经营者除生 产自用外,超 出正常的存储 数量或者存储 周期,大量囤 积市场供应紧 张、价格发生 异常波动的行 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 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 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督管理局及三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 区市场监督管 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理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 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价格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 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 、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05 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实施。自治区代主席乌云其木格2000年10月16日签署颁发。)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旗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未按照规定的价格鉴证程序及方法进行价格鉴证,或者出具虚 假鉴证结论的,由旗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责令重新进行价格鉴证, 可以处以5000元至15000元罚款;给委托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10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临时价格监测单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 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 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008 非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生产食 盐;非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经 营食盐批发业 务。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 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09 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非食用 盐生产企业未 按照本办法规 定保存生产销 售记录;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保存采购 销售记录;食 盐定点批发企 业超出国 家规定的范围 销售食盐;将 非食用盐产品 作为食盐 1010 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从除食 盐定点生产企 业、其他食盐 定点批发企业 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购进食 盐;食盐零售 单位从食盐定 点批发企业以 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购进食盐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 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1 对侵犯奥林匹 克标志专有权 的物品,查封 或者扣押的强 制措施 1.【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9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 行政强制措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 施 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 据或者举报, 对涉嫌侵犯他 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进 行查处时,可 以行使的强制 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本)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强制措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施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13 对涉嫌传销行 为进行查处时 的强制措施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行政强制措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施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 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14 对侵犯世界博 览会标志专有 权的物品的查 封、扣押的强 制措施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 行政强制措 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 施 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15 对无照经营的 设施、场所及 物品查封或者 扣押的强制措 施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修订) 行政强制措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 施 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12 1016 对需要认定的 营业执照临时 扣留的强制措 施 1017 对非法生产、 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化 学品,或者走 私易制毒化学 品的行为的强 制措施 1018 对非法直销活 动财物的查封 、扣押的强制 措施 1019 生产、销售或 者在经营活动 中使用列入工 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目录的无 证产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的 强制措施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强制措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 施 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行政强制措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工商 施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行政强制措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 施 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措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施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 乌海市市场监 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 督管理局及三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区市场监督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 理局 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 乌海市市场监 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 督管理局及三 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区市场监督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020 查封或者扣押 假冒伪劣商品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2022年修正)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施 (一)询问、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21 对未取得报废 机动车回收企 业资格认定, 擅自从事报废 汽车回收活动 的场所的查封 的强制措施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 行政强制措 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 施 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1022 对查封、扣押 与涉嫌违法广 告直接相关的 广告物品、经 营工具、设备 等财物 1023 对与市场违法 行为有直接关 系的物品查封 、扣押的强制 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1年本)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行政强制措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施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行政强制措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检查涉嫌违法的商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施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一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 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乌海市市场监 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督管理局及三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24 对先行登记保 存、查封、扣 押当事人涉嫌 生产、销售的 假冒伪劣商品 的强制措施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修正)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不得重复查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行政强制措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施 (一)询问、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25 对销售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 行业标准的产 品或者有其他 严重质量问题 的产品,以及 直接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 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 产工具查封、 扣押的强制措 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 行政强制措 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施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 品。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26 对非法生产买 卖的军服、军 服专用材料及 军服仿制品的 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于2009年1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施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理局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27 对不符合法定 要求的产品, 违法使用的原 料、辅料、添 加剂、农业投 入品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的工 具、设备查封 、扣押;对存 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 重大隐患的生 产经营场所的 查封的强制措 施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措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施 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28 查封、扣押可 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药品及有 关材料 1029 扣押非法生产 、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 化学品的相关 证据材料和违 法物品,查封 场所 1030 暂停生产、销 售、进口和使 用发生不良事 件的医疗器械 1031 暂停生产、经 营和使用、进 口对人体造成 伤害或者有证 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 医疗器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行政强制措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施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8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 行政强制措 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施 ,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措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施 第六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行政强制措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施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32 查封、扣押不 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 违法使用的食 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或者被 污染的工具、 设备 1033 封存造成食品 安全事故或者 可能导致食品 安全事故的食 品及其原料, 并立即进行检 验 1034 1035 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有 关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可 能流入非法渠 道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强制措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 施 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 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 乌海市市场监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 理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强制措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 施 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乌海市市场监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督管理局及三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区市场监督管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理局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行政强制措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 施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公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乌海市市场监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督管理局及三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区市场监督管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理局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本) 行政强制措 第六十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 施 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 乌海市市场监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督管理局及三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区市场监督管 分:第三项“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 理局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 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036 1037 对有证据证明 不符合乳品质 量安全国家标 准的乳品以及 违法使用的生 鲜乳、辅料、 添加剂;违法 从事乳品经营 活动的场所, 用于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备 的行政强制措 施 封存被污染的 食品工具及用 具,并责令进 行清洗消毒 1038 查封违法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场所 1039 查封、扣押不 符合法定要求 的产品,违法 使用的原料、 辅料、添加剂 、农业投入品 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的工具、 设备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措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 施 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行政强制措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 施 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措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施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行政强制措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 施 具、设备。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40 查封存在危害 人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重大隐 患的生产经营 场所 1041 查封、扣押不 符合法定要求 的医疗器械, 违法使用的零 配件、原材料 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医疗器械 的工具、设 1042 查封违反《医 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规定 从事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 1043 对有根据认为 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 生产、销售该 项产品的原辅 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 以查封或者扣 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施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行政强制措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行政强制措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措 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44 对有证据表明 属于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 例》生产、销 售或者在经营 活动中使用的 列入目录产品 进行查封、扣 押的强制措施 1045 对可能转移、 隐匿、销毁的 假冒伪劣商品 和为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 品提供服务的 生产工具、设 备和运输、销 售、通讯工具 ,以及生产用 原辅材料、包 装物、半成品 和假冒伪劣商 品的销货款实 施查封、扣押 的强制措施 1046 对存在危害人 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重大隐患 的生产经营场 所进行查封的 强制措施 1047 查封、扣押有 关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不符合法定要 求的产品,违 法使用的原料 、辅料、添加 剂、农业投入 品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措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施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修正)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施 (一)询问、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要求其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措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施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措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施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48 1049 1050 1051 对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的特种 设备或主要部 件、能耗严重 超标的特种设 备以及流入市 场的达到报废 条件或者已经 报废的特种设 备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本)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本) 行政强制措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 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施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 用的;(三)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 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流通领域商品 监测及监督检 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本)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 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 行政监督检 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 查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四款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 作。 4.【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消费者权 益保护的监督 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 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 行政监督检 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4年) 查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 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 3.【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监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2.【部门规章】《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1996.11.15颁布实施) 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3.【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并施行。根据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行政监督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 查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4.【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1995.07.06颁布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5.【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1993.12.24,颁布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 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52 1053 1054 1055 对直销行业的 监管 对传销的监管 对商品交易市 场的监管 对粮食流通市 场的检查监督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工商 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行政监督检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 查 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 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地方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行政监督检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行政法规】《内蒙 查 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对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对重要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备案制度。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 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行政监督检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查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56 1057 1058 1059 对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 的行为进行的 查处 广告行业监督 广告经营资格 检查 合同监管 行政监督检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查 第三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本)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本)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监督检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查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 行政监督检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查 行政监督检 1.【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查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0 1061 1062 1063 对商标使用行 为的监管 对特殊标志的 监督管理 印刷业监督管 理 对中外合资人 才中介机构的 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 行政监督检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 查 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检 1.【行政法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 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本)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行政监督检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 查 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 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 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行政监督检 3.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一 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 查 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 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 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064 1065 1066 1067 对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职业介 绍机构的监管 对境外就业中 介机构的监督 管理 因私出入境中 介活动的市场 管理 对企业名称使 用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 行政监督检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外商独 查 资职业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2.【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检 1.【行政法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2年 ) 查 第四条 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检 1.【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查 第三条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行政监督检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2.【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8 1069 1070 1071 企业登记、经 营、年报等行 为管理 对商品零售场 所塑料购物袋 有偿使用过程 中的经营行为 的监管 对拍卖监督管 理 互联网信息内 容实施监督管 理 1.【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 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2.【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 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行政监督检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查 3.【部门规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 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 律、法规。 4.【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政监督检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查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行政监督检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查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监督检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新闻、出版、 查 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2 1073 1074 1075 对二手车流通 的监督管理 对零售商、供 应商在各自职 责范围促销及 交易行为的监 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 管理 对农业机械产 品市场、农业 机械维修及农 业机械安全的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 行政监督检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查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 行政监督检 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 行政监督检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查 第十五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 行政监督检 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查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6 1077 1078 1079 对营业性演出 的监督管理 对与报废机动 车回收有关活 动的监管 对网络交易监 督管理 对企业公示信 息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行政监督检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 查 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现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 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 查 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查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 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 行政监督检 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查 2.【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 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 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0 1081 1082 1083 对职责范围内 禁止使用童工 情况的监管 对进入集贸市 场的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 品的监管 对职责范围内 旅行社的监管 对洗染业服务 产品质量和经 营行为的监管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 查 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行政监督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查 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正本) 行政监督检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 查 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 查 ,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4 1085 1086 1087 对无照经营行 为的监督检查 对人才市场的 监督管理 对鲜茧收购市 场秩序的监督 管理 对棉花收购、 销售等经营活 动实施行政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行政监督检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 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行政监督检 查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行政监督检 1.【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十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查 第四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1.【部门规章】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监督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 查 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8 1089 1090 对文化市场的 监督管理 对农业生产资 料市场监督管 理 医疗器械注册 、备案、生产 、经营、使用 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查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5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 查 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乌海市市场监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行政监督检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查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091 药品研究、生 产、流通、使 用的监督检查 (含医疗机构 制剂) 监督检查 1.【法律】《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 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 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 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3.【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 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 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9.【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0.【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92 1093 1094 1095 食品(含保健 食品、食品添 加剂)生产、 流通、消费的 监督检查 化妆品生产( 卫生)的监督 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 管理 乳制品餐饮服 务环节监督管 理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本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 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096 1097 1098 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监督 管理 疫苗的质量和 流通的监督管 理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 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 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1099 对食品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生 产经营食品的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监督抽验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选择适当方式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抽验应当支付样品费,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00 1101 1102 1103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停止生产 经营、召回和 处置不安全食 品情况的监督 检查 对医疗器械广 告发布情况的 监测检查 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 经营、购买等 方面的监督管 理 对认证合格的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 业进行认证后 的跟踪检查 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2.【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卫生部令第72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 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有关场所。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04 1105 1106 1107 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 商品条码监 督检查 对认证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 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 行政监督检 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第一款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为主的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监督检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查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行政监督检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查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08 强制性产品认 证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三条 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查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09 对制造、修理 、销售、进口 和使用计量器 具,以及计量 检定等相关计 量活动的监督 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行政监督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查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行政监督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10 1111 零售商品称重 计量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计量 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 查 1.【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12 能源计量监督 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本)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行政监督检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查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13 1114 1115 对所辖区域内 能源效率标识 的使用实施监 督检查 地理标志产品 监督管理 对标准实施情 况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监督检 1.【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查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 查 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21年修正) 查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16 1117 1118 1119 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 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查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高耗能特种 设备节能标准 的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行政监督检 2.【部委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查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查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监督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查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考试 机构的监督检 查 对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 的检验检测结 果、鉴定结论 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20 1121 1122 1123 对重要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 证获证企业的 监督检查 对计量比对的 监督管理工作 对防伪技术产 品质量实施地 方监督抽查 对危险化学品 及其包装物、 容器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查 进行。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 行政监督检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行政监督检 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查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行政监督检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查 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24 1125 1126 1127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本)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消防产品的 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 1.【部委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乳制品生产 环节、乳品进 出口环节和销 售环节的监督 检查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行政监督检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查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有机产品认 证活动的监督 检查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修正) 行政监督检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食品相关产 品生产企业实 施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监督检 1.【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查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锅炉生产、 进口、销售和 使用环节执行 环境保护标准 或者要求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 查 行政监督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 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加油站计量监 督管理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行政监督检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查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眼镜制配计量 监督管理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查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28 对辖区内的认 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的监督检 查工作 1129 1130 1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32 1133 1134 1135 农业标准规范 实施情况监督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统一 实施监管 对价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争议 的裁决 1.【部委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 行政监督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查 。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监督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其他行政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力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36 1140 1141 1142 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变更、 注销、吊销的 备案 经营计量器具 登记备案 计量纠纷裁决 加油机登记备 案 1.【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行政权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力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经营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得经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 乌海市市场监 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督管理局及三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市场监督管 第三十六条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理局 、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 区市场监督管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 乌海市市场监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督管理局及三 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区市场监督管 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理局 究刑事责任。 其他权力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 1143 1144 1145 1146 科研和教学用 毒性药品购买 审批 (2021年新增 ) 对销售者对有 问题的产品拒 不修理、更换 、退货的处罚 对世界博览会 标志所有人或 者使用人不按 规定使用的处 罚 对拍卖企业在 拍卖活动中采 用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处罚 行政许可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 368号) 第二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对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 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许可证书延续、撤 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确认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可以责令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拒不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强制销售者修理 、更换、退货,并可处以该产品价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者对有问题的产品拒不修理、更换、退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 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 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产品 质量检验资格: (一)未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机构从事产品质 乌海市市场监 量检验的; (二)提供虚假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三)不按 督管理局及三 规定抽取样品和返还检验样品的。 第二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 的;泄漏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 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行政处罚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 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1147 对安检机构不 按照机动车国 家安全技术标 准开展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未经检验即 出具检验报告 等出具虚假检 验结果的处罚 1148 对假冒专利的 处罚 1149 对专门用于生 产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 家明令淘汰的 产品的原辅材 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的处 罚 1150 对拒绝接受检 查或者拒不提 供检验用样品 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 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版)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检验用样品及有关资料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 1151 1152 对擅自启封、 转移、销毁、 销售被封存的 产品的处罚 对伪造、隐藏 、毁灭证据或 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 伪证或者阻止 证人作证的处 罚 1153 对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 以及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提供服务 的法定代表人 或直接责任人 的处罚 1154 对委托未取得 与委托加工产 品相应生产许 可的企业生产 列入目录产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启封、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的产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证人作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生产者 乌海市市场监 、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 督管理局及三 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区市场监督管 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理局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等),案件承办机构组织核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时组织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并作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 ,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全面审 查,作出拟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和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5.决定责任: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案件承办机构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具体内容。符合 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 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 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 督管理局及三 (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理局 (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 (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 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55 1156 对获得认证证 书的产品不符 合认证标准而 使用认证标志 出厂销售的处 罚 对无标准生产 产品的处罚 1157 对采标产品验 收合格证书有 效期内质量不 符合标准,未 办理复审手续 继续使用采标 标志的处罚 1158 对执行的标准 不进行注册登 记,不执行强 制性标准,研 制开发新产品 、改进产品、 进行技术改造 、引进技术和 设备未经标准 化审查、备案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行无标准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可以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 区市场监督管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理局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办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在验收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证书,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 用采标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收缴采标标志证书,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 区市场监督管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理局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执行的标准不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在科研设计、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者研制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未经标准化审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 区市场监督管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理局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1159 对发生特种设 备特别重大事 故,对负有责 任的单位和主 要负责人的处 罚 1160 对应当取得设 计、制造、安 装、充装、检 验、修理、改 造、维修保养 、化学清洗许 可而未取得相 应许可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的 处罚 1161 对未取得许可 证,委托没有 取得相应许可 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作业等情 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部委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 第三条第一款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 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 督管理局及三 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 乌海市市场监 定》(2002年) 督管理局及三 第十三条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区市场监督管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理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 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 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 督管理局及三 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区市场监督管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 理局 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 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 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1162 对境外认证机 构未经登记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代 表机构,经登 记设立的境外 认证机构代表 机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认证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1日修订,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乌海市市场监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的; 理局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1 日修订(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 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 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3 1164 对接受可能对 认证活动的客 观公正产生影 响的资助等情 形的处罚 对认证人员不 在认证机构执 业或者同时在 两个以上认证 机构执业的处 罚 1165 对取得境外认 可机构认可, 未向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 1166 对不符合认可 条件的机构和 人员予以认可 ,发现取得认 可的机构和人 员不符合认可 条件未及时撤 销认可证书并 公布,接受可 能对认可活动 的客观公正产 生影响的资助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 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67 对认可机构负 责人和负有责 任的人员受理 认可申请,向 申请人提出与 认可活动无关 的要求或者限 制条件的处罚 1168 对认可机构负 责人和负有责 任的人员未在 公布的时间内 完成认可活动 ,或者未公开 认可条件、认 可程序、收费 标准等信息的 处罚 1169 对认可机构负 责人和负有责 任的人员发现 取得认可的机 构不当使用认 可证书和认可 标志,不及时 暂停其使用或 者撤销认可证 书并予公布的 处罚 1170 对认可机构负 责人和负有责 任的人员未对 认可过程作出 完整记录,归 档留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 第3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乌海市市场监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局及三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71 对认证机构未 按照规定向社 会公布本机构 认证证书和认 证标志使用等 相关信息的处 罚 1172 对未获得进行 有机产品认证 标识标注,未 按照规定使用 认证标志,在 认证证书暂停 期间或者被注 销、撤销后仍 继续使用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 志的处罚 1173 对拒绝接受国 家认监委或者 地方认证监管 部门监督检查 的处罚 1174 对必须使用注 册商标的商品 ,未经核准注 册即在市场上 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修正本)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1.立案阶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 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 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 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 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75 1176 1177 1178 对冒充注册商 标或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是禁 止作为商标使 用的标志的处 罚 对将“驰名商 标”字样用于 商品、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 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 活动的处罚 对使用他人注 册商标,未标 明被许可人的 名称和商品产 地,逾期不改 正的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 构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 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 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 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称和商品产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 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 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 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 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 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 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部门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开有关不良经 营行为记录。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1]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1179 1180 1181 1182 对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 人未按规定管 理该注册商标 ,拒不改正的 处罚 对商标印制单 位违法行为的 处罚 对奥林匹克标 志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不按规 定使用的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 有人或者使用 人不按规定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03年)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 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 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法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 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 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 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督管理局及三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区市场监督管 ,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理局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2018年)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 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83 对未经许可登 记设立拍卖企 业的处罚 1184 对拍卖企业未 按规定日期发 布拍卖公告、 未在拍卖前展 示拍卖标的或 展示时间少于 两日、未在拍 卖现场公布工 商行政管理机 关监督电话, 未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提供 有关资料及工 作条件的处罚 1185 对拍卖企业举 办拍卖活动未 按规定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及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其他拍 卖企业的商业 信誉、雇佣非 拍卖师主持拍 卖活动的处罚 1186 对利用合同实 施欺诈行为、 实施危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为他 人利用合同实 施欺诈、危害 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 违法行为,提 供证明、执照 、印章、账户 及其他便利条 件、经营者在 格式条款中免 除自己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 任、对经营者 在格式条款中 排除消费者权 利的处罚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本) 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法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法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 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 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 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 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 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187 1188 1189 1190 对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旅游业 务或者旅行分 社、旅行社服 务网点超经营 范围的行为的 处罚 对旅行社故意 违反旅游合同 及损害旅游者 利益的处罚 对棉花收购者 、销售企业违 规购买销售棉 花,对棉花销 售企业购买、 销售非法加工 的棉花的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 许可证经营烟 草制品零售业 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的;(三)旅行社服务网 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经营旅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的。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经营旅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法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6年第49号令) 第二十六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二)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三)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四)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5年)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 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部门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 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 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 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 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91 对农业机械销 售者未按规定 建立、保存销 售记录的处罚 1192 对网络商品经 营者、有关服 务经营者未按 规定公开营业 执照登载的信 息或者其营业 执照的电子链 接标识、未按 规定报送经营 统计资料的处 罚 1193 1194 对网络经营活 动中合同违法 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交易违 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规定 、恶意评价损 害竞争对手商 业信誉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乌海市市场监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 督管理局及三 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 区市场监督管 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 理局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 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 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 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法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 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 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 营统计资料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督管理局及三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 区市场监督管 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法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 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2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 法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 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 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工商局审案委员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法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立案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 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 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 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 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 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 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 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督管理局及三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 区市场监督管 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理局 行政处罚 1195 1196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六 条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 有包装的产品 属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 本身损坏或者 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 产品,没有警 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 情节严重的处 罚 1197 对为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 品提供服务的 处罚 1198 对服务业的经 营者将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的产品、将掺 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 、将国家明令 淘汰的产品、 将失效、变质 的产品用于经 营性服务,将 国家明令淘汰 的产品用于经 营性服务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 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工商局审案委员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督管理局及三 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区市场监督管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 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立案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 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 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 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 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 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 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 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等),案件承 办机构组织核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时组织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并作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 ,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全面审 查,作出拟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和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5.决定责任: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案件承办机构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具体内容。符合 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规定》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乌海市市场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 督管理局及三 检查商品的;(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 区市场监督管 ; (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四)负有查处 理局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利用 职权于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 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区市场监督管 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1199 对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商品) 的处罚 1200 对经销企业经 销掺假冒牌等 不合格产品、 隐匿厂名、厂 址、没有产品 检验合格证、 未取得生产许 可证、用不合 格原材料、零 部件生产或组 装的产品、违 反国家安全、 卫生、环境保 护和计量等法 规要求的产品 的处罚 1201 1202 对经营者私自 拆封、毁损代 为保管的备份 样品的处罚 对被检验不合 格的经营者逾 期不改正的处 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 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 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十五条 (5) 有质量 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行为时,由质 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 乌海市市场监 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就地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令生 督管理局及三 产、经销企业在限期内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的规定,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 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督管理局及三 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区市场监督管 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区市场监督管 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督管理局及三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区市场监督管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203 对经营者拒绝 或者拖延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的对缺陷 商品采取停止 销售、警示等 措施的处罚 1204 对经营者未停 止销售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公 布的有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 危险且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商 品名单中商品 的处罚 1205 1206 对未经设立登 记从事经营活 动的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取 得市场主体登 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区市场监督管 予行政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区市场监督管 予行政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 区市场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 区市场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 1207 对实行注册资 本实缴登记制 的市场主体虚 报注册资本取 得市场主体登 记的处罚 1208 对实行注册资 本实缴登记制 的市场主体的 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 交付或者未按 期交付作为出 资的货币或者 非货币财产的 ,或者在市场 主体成立后抽 逃出资的处罚 1209 1210 对市场主体未 依照本条例办 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 对市场主体未 依照本条例办 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 区市场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 款。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 区市场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 区市场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 区市场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211 1212 1213 对市场主体未 依照本条例将 营业执照置于 住所或者主要 经营场所醒目 位置;市场主 体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 、转让营业执 照的的处罚 对公司冒用名 义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 用企业名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的 市 场 主 体 未 在 其 首 页 显 著 位 置 持 续 公 示 营 业 执 照 信 息 或 者 相 关 链 接 标 识 的 , 由 登 记 机 关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商 务 法 》 处 罚 。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 督管理局及三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 区市场监督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第十五条 1214 对擅自销售卫 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处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向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购买证明的单位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供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十六条 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215 1216 1217 1218 对非法生产、 买卖军服、军 服专用材料, 生产、销售军 服仿制品的处 罚 对军服承制企 业从事违法行 为的处罚 对烟草广告内 容违法、未经 批准发布烟草 广告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 、盗用或者非 法复制广告证 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军服管理条例》 督管理局及三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区市场监督管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 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军服管理条例》 督管理局及三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区市场监督管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 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 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工商局审案委员会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报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查同意并授权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 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 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通过)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 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就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 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 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得授权单位的证明。 【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发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 1219 1220 1221 1222 对广告收费标 准未进行备案 及收费不符合 标准或未经批 准的处罚 对申请刊播、 设置、张贴的 广告内容超出 许可范围的处 罚 对新闻单位、 记者违法刊播 广告、招揽广 告的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 违反《广告管 理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广告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规章】(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于2004年11月30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 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 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部门经过对案件进行核 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 证会。5.决定阶段责任: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 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规章】《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超许可范围刊播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1.立案责任:发现刊播、招揽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 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经营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3 对非法设置、 张贴广告的处 罚 1224 对印刷品广告 不真实、不合 法、不符合社 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求 ,含有虚假的 内容,欺骗和 误导消费者的 处罚 1225 1226 对广告经营单 位的资质、管 理制度等不符 合法定标准的 处罚 对广告使用的 语言文字不符 合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的 要求,含有不 良文化内容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 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 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违规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 处违法行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阶段: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 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 据的义务,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 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 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审查阶段: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 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4.告知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 形式送达。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27 1228 1229 1230 对其他违法使 用广告语言文 字的处罚 对知道或应当 知道属于禁止 生产、销售的 产品而为其提 供便利条件或 制假生产技术 的处罚 对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 被查封、扣押 的物品的处罚 对未按获国家 质检总局批准 的召回报告实 施召回或召回 报告未获批准 而未按质检总 局要求实施召 回的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 处违法行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阶段: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 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 据的义务,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 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 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审查阶段: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 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4.告知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 形式送达。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 乌海市市场监 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督管理局及三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市场监督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理局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 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区市场监督管 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督管理局及三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区市场监督管 予行政处分。 理局 行政处罚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接到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六条 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第十 六条: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231 对未按照规定 申请强制检定 和非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未定 期检定或检定 不合格继续使 用的处罚 1232 对生产、销售 、进口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的处罚 1233 对未经核准注 册使用厂商识 别代码和相应 商品条码,冒 充或伪造商品 条码,使用已 经注销的厂商 识别代码和相 应商品条码的 处罚 1234 对系统成员未 按照有关国家 标准编制商品 条码,未办理 备案手续,商 品条码不符合 国家标准,未 建立商品条码 查验制度、并 存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督管理局及三 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区市场监督管 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乌海市市场监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督管理局及三 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理局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 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理局 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 督管理局及三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1235 1236 1237 1238 对承接商品条 码印刷业务时 未查验有效证 明并存档,将 委托印刷的商 品条码提供给 他人,出厂时 未附具商品条 码检验合格证 明,委托不具 有印刷资质的 印刷企业印刷 商品条码的处 罚 对系统成员转 让、许可他人 使用其注册的 厂商识别代码 的,违规使用 商品条码、店 内条码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认证活 动的处罚 对未经指定擅 自从事列入目 录产品的认证 以及与认证有 关的检查、检 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 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 督管理局及三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 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乌海市市场监 第三十七条 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 督管理局及三 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 区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督管理局及三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理局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督管理局及三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理局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239 1240 对超出指定的 业务范围从事 列入目录产品 的认证以及与 认证有关的检 查、检测活动 ,转让指定的 认证业务的处 罚 对列入目录的 产品未经认证 擅自出厂、销 售、进口或者 在其他经营活 动中使用的处 罚 1241 对未取得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或 未取得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的 处罚 1242 对明知未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 ,或未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 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 动的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 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督管理局及三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理局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 督管理局及三 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区市场监督管 (三)发现指定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 理局 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 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乌海市市场监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督管理局及三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区市场监督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修 理局 正本)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发布)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43 对明知从事《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 ,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 的处罚 1244 对生产经营不 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的处罚 1245 对集中交易市 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 展销会的举办 者允许未依法 取得许可的食 品经营者进入 市场销售食品 ,或者未履行 检查、报告等 义务的处罚 1246 对食用农产品 批发市场违反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47 1248 1249 1250 对拒绝、阻挠 、干涉有关部 门、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 开展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事 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风 险评估的处罚 对聘用人员违 反《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三 十五条前两款 规定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 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不知道所 采购的食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 宣传且情节严 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51 1252 1253 1254 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生产经营 条件发生变化 后不符合要求 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 供者未制定、 未实施原料采 购控制要求的 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 供企业未按规 定定期维护、 清洗、校验设 施、设备的处 罚 对餐饮服务提 供者未对餐具 、饮具进行清 洗、消毒或使 用未经清洗和 消毒的餐具、 饮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督管理局及三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区市场监督管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理局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乌海市市场监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督管理局及三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区市场监督管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理局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 、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 、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55 1256 对发现食品存 在安全隐患未 及时排除的处 罚 对出口产品的 生产经营者逃 避食品检验或 者弄虚作假行 为的处罚 1257 对进口产品的 进货人、销售 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 1258 对保健食品 注册申请人隐 瞒真实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注册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 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该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乌海市市场监 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督管理局及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区市场监督管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1259 对保健食品注 册申请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 保健食品注册 证书的 1260 对擅自转让保 健食品注册证 书的处罚 1261 对伪造、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保健食 品注册证书的 处罚 1262 对生产经营者 有多次违法行 为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乌海市市场监 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督管理局及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区市场监督管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乌海市市场监 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督管理局及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区市场监督管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乌海市市场监 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督管理局及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 区市场监督管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 理局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乌海市市场监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督管理局及三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区市场监督管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理局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263 对乳制品生产 企业在乳制品 生产过程中加 入非食品用化 学物质或者其 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 处罚 1264 对生产、销售 不符合乳品质 量安全国家标 准的乳品的处 罚 1265 对乳制品生产 企业违反规定 ,对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国 家标准、存在 危害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或 可能危害婴幼 儿身体健康和 生长发育的乳 制品,不停止 生产、不召回 的处罚 1266 对乳制品销售 者违反规定, 对不符合乳品 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存在危 害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或可 能危害婴幼儿 身体健康和生 长发育的乳制 品,不停止销 售、不追回的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乌海市市场监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督管理局及三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理局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乌海市市场监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督管理局及三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理局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乌海市市场监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督管理局及三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理局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 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乌海市市场监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督管理局及三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理局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7 1268 1269 1270 对在婴幼儿奶 粉生产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 用化学物质或 其他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 质的,或者生 产、销售的婴 幼儿奶粉营养 成分不足、不 符合乳品质量 安全国家标准 的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 企业和销售者 在发生乳品质 量安全事故后 未报告、处置 的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 企业和销售者 未取得许可证 ,或者取得许 可证后不按要 求从事生产销 售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 提交年度工作 报告或检验信 息,要求机动 车到指定的场 所进行维修、 保养,推诿或 拒绝处理用户 的投诉或异议 的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 罚。”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乌海市市场监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督管理局及三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理局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 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乌海市市场监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督管理局及三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理局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 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 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 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乌海市市场监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 督管理局及三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理局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 )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乌海市市场监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督管理局及三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区市场监督管 予处分。 理局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271 1272 1273 1274 对安检机构不 按规定备案的 ,未上交检验 资格证书、检 验专用印章的 ,或停止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 验未向社会公 告的处罚 对冒充注册商 标或使用的未 注册商标是禁 止作为商标使 用的标志的处 罚 对将“驰名商 标”字样用于 商品、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 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 活动的处罚 对使用他人注 册商标,未标 明被许可人的 名称和商品产 地,逾期不改 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和商品产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 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 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 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 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 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 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责任: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 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 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部门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1275 对商标代理机 构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本)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1]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1276 对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 人未按规定管 理该注册商标 ,拒不改正的 处罚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行政处罚 【法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03年) 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 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 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 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1277 对商标印制单 位违法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 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 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 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1278 对奥林匹克标 志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不按规 定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2018年) 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 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 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1279 对特殊标志所 有人或者使用 人不按规定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1280 对未经许可登 记设立拍卖企 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本) 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1281 对拍卖企业未 按规定日期发 布拍卖公告、 未在拍卖前展 示拍卖标的或 展示时间少于 两日、未在拍 卖现场公布工 商行政管理机 关监督电话, 未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提供 有关资料及工 作条件的处罚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处罚 【法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1282 对拍卖企业举 办拍卖活动未 按规定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及捏造、 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其他拍 卖企业的商业 信誉、雇佣非 拍卖师主持拍 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283 1284 1285 对利用合同实 施欺诈行为、 实施危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为他 人利用合同实 施欺诈、危害 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 违法行为,提 供证明、执照 、印章、账户 及其他便利条 件、经营者在 格式条款中免 除自己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 任、对经营者 在格式条款中 排除消费者权 利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旅游业 务或者旅行分 社、旅行社服 务网点超经营 范围的行为的 处罚 对旅行社故意 违反旅游合同 及损害旅游者 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的;(三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 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 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1286 对棉花收购者 、销售企业违 规购买销售棉 花,对棉花销 售企业购买、 销售非法加工 的棉花的处罚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行政处罚 【法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6年第49号令)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第二十七条“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 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287 对无烟草专卖 许可证经营烟 草制品零售业 务的处罚 1288 对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拒不 为入驻的平台 内经营者出具 网络经营场所 相关材料的处 罚(第十一条 ) 1289 对网络交易经 营者销售的商 品或者提供的 服务应当符合 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和环境保护要 求,不得销售 或者提供法律 、行政法规禁 止交易,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违背公序良俗 的商品或者服 务的处罚 1290 对网络交易 经营者收集、 使用消费者个 人信息,应当 遵循合法、正 当、必要的原 则,明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 目的、方式和 范围,并经消 费者同意。网 络交易经营者 收集、使用消 费者个人信息 ,应当公开其 收集、使用规 则,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双方的 约定收集、使 用信息的处罚 。(十三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5年)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 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 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阶段责任:法制部门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 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 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 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工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事后监管责任:对B、C、D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吊销营业 执照的,依法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法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2021年) 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291 对网络交易经 营者不得采用 一次概括授权 、默认授权、 与其他授权捆 绑、停止安装 使用等方式, 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消费者同 意收集、使用 与经营活动无 直接关系的信 息。收集、使 用个人生物特 征、医疗健康 、金融账户、 个人行踪等敏 感信息的,应 当逐项取得消 费者同意的处 罚(第十三条 第二款) 1292 网络交易经营 者采取自动展 期、自动续费 等方式提供服 务的,应当在 消费者接受服 务前和自动展 期、自动续费 等日期前五日 ,以显著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 意,由消费者 自主选择;在 服务期间内, 应当为消费者 提供显著、简 便的随时取消 或者变更的选 项,并不得收 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 1293 网络交易经营 者未经消费者 同意或者请求 ,不得向其发 送商业性信息 。 网络交易经营 者发送商业性 信息时,应当 明示其真实身 份和联系方式 ,并向消费者 提供显著、简 便、免费的拒 绝继续接收的 方式。消费者 明确表示拒绝 的,应当立即 停止发送,不 得更换名义后 再次发送。( 第十六条) 1294 对网络交易经 营者违反本办 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法定信 息公示义务的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1295 1296 1297 1298 对网络交易 经营者违反《 网络交易管理 办法》第十四 条的处罚 网络交易经 营者违反《网 络交易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 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六 条的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 有包装的产品 属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产品 本身损坏或者 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 产品,没有警 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 情节严重的处 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 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督管理局及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区市场监督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局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 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立案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 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阶段: 1.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2.首次 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 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 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 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审查阶段: 1.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2.核审机构经 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四)告知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决定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2.已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送达阶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 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七)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八)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299 对为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商 品提供服务的 处罚 1300 对服务业的经 营者将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 的产品、将掺 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 、将国家明令 淘汰的产品、 将失效、变质 的产品用于经 营性服务,将 国家明令淘汰 的产品用于经 营性服务的处 罚 1301 1302 对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商品) 的处罚 对经营者私自 拆封、毁损代 为保管的备份 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印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半成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 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 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 10% 至 20%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 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等),案 件承办机构组织核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时组织指定的案件承办人 员,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辩解并作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执 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法制审核 意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拟处理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属 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案件承办机构组织案件 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具体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 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未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 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 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303 1304 1305 1306 对经营者未在 规定期限内提 供相关产品标 准的,或者提 供虚假企业标 准以及与抽检 商品相关虚假 信息的处罚 1259对被检验 不合格的经营 者逾期不改正 的处罚 1260对经营者 拒绝或者拖延 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的对 缺陷商品采取 停止销售、警 示等措施的处 罚 1261对经营者 未停止销售工 商行政管理部 门公布的有危 及人身、财产 安全危险且不 符合强制性标 准商品名单中 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 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 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 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 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 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的虚假信息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307 1308 1309 1310 1320对餐饮服 务提供者未对 餐具、饮具进 行清洗、消毒 或使用未经清 洗和消毒的餐 具、饮具的处 罚 1321对发现食 品存在安全隐 患未及时排除 的处罚 1322对出口产 品的生产经营 者逃避食品检 验或者弄虚作 假行为的处罚 1323对进口产 品的进货人、 销售者弄虚作 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 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 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 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 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 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 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311 1312 1313 1314 1324对生产经 营者有多次违 法行为记录的 处罚 1325对保健食 品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保健 作用和适宜人 群的处罚 1326对保健食 品标签和说明 书未标明食用 方法和适宜食 用量的处罚 1331对乳制品 生产企业在乳 制品生产过程 中加入非食品 用化学物质或 者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 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 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 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 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315 1316 1317 1318 1331对生产、 销售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国 家标准的乳品 的处罚 1333对乳制品 生产企业违反 规定,对不符 合乳品质量安 全国家标准、 存在危害人体 健康和生命安 全或可能危害 婴幼儿身体健 康和生长发育 的乳制品,不 停止生产、不 召回的处罚 1334对乳制品 销售者违反规 定,对不符合 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存 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 或可能危害婴 幼儿身体健康 和生长发育的 乳制品,不停 止销售、不追 回的的处罚 1335对在婴幼 儿奶粉生产过 程中,加入非 食品用化学物 质或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的,或 者生产、销售 的婴幼儿奶粉 营养成分不足 、不符合乳品 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 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 追回情况。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 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319 1336对乳制品 生产企业和销 售者在发生乳 品质量安全事 故后未报告、 处置的处罚 1320 1248对农业机 械销售者未按 规定建立、保 存销售记录的 处罚 1321 1278对擅自销 售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的处罚 1322 对非法生产军 服、军服专用 材料的;买卖 军服、军服专 用材料的;生 产、销售军服 仿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修订)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向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购买证明的单位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供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行政处罚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4.告知责任:在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 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 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4.告知责任:在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 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 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 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1323 1280对军服承 制企业从事违 法行为的处罚 1324 对系统成员未 按照有关国家 标准编制商品 条码,未办理 备案手续,商 品条码不符合 国家标准,未 建立商品条码 查验制度、并 存档的处罚 1325 1301对承接商 品条码印刷业 务时未查验有 效证明并存档 ,将委托印刷 的商品条码提 供给他人,出 厂时未附具商 品条码检验合 格证明,委托 不具有印刷资 质的印刷企业 印刷商品条码 的处罚 1326 对乳制品生产 企业和销售者 未取得许可证 ,或者取得许 可证后不按要 求从事生产销 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 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未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 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未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档期限为二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 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 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 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 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 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 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 督管理局及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区市场监督管 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处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乌海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及三 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根据海 南区委 、区政 府《关 于印发 海南区 关于落 实自治 区党委 优化营 商环境 专项巡 视反馈 意见整 改方案 的通知 》(海 南党发 〔2021 〕3号) ,对市 本级各 部门下 放海南 区的行 政权力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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