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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考场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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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考场规则 湖大教字[2008]102 号 第一条 凡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生,在本校参加的所有课程考试 (含笔试、机试、口试,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于开考前十五分 钟进入考场,无证件或持其他证件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 课程按缺考论处。 第三条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不得在试卷上填写 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也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在规定 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三十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四条 考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前后对齐入座, 考试中不得擅自改变座位; 证件应放在指定座位的右上角。凡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监考人员将不发给其 试卷。 第五条 禁止考生携带电子设备、 移动通讯设备以及其他非考试必需品进入考场。 如不慎带入考场,考生需在试卷发放前主动关闭电子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的电源 与其他非考试必需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否则不管使用与否,均按考 试违规论处。闭卷考试时,若在开考后发现考生座位上、抽屉内有涉及与本场考 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或文字、公式,不论抄袭与否,一律以考试违规论处;考 试时禁止使用自备的答题纸、草稿纸。开卷考试时,考生不得传递或借用他人的 资料、笔记、书本等,否则按考试违规论处。 第六条 除考试有特别要求外,考生答题一律使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 考生不得互相交谈,不得擅自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偷看或抄袭其他人 的试卷,违者按考试违规论处。 第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随意走动,除试卷分发错误和 印刷不清可举手询问外,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其他问题。 第八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未交卷者中途不得离开考场;考生完成考 试后,应将试卷交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附近逗留、喧闹;考试 结束信号发出,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九条 考生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出(传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内容以任何方式传 出考场,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论处,该课程考试 作零分计。 第十条 监考人员及巡视人员有权对考生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考 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对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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