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

lovely day(美好的一天)24 页 92.5 KB下载文档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
当前文档共2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 1 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行为的 处罚 2 临时建设工程 违法行为的处 罚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检查机 构 办结时限 救济渠道及时 限 行政处罚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法与应急 决定 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 管理局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 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 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 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 法与应急 决定 拆除的。”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3 对未按规定造 成环境噪声污 染的处罚 4 对违反规定的 作业时限或者 停工治理决定 的处罚 5 对违法向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 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 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 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五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法与应急 决定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管理局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 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 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 高新区综 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 法与应急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决定 管理局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 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 对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 互混接排放的 处罚 7 对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污 水排入城镇排 水设施,或者 在雨水、污水 分流地区将污 水排入雨水管 网的处罚 8 对未取得污水 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向城镇 排水设施排放 污水的,或不 按照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 证的要求排放 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 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 高新区综 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偿责任。” 法与应急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 决定 管理局 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 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追究刑事责任。”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法与应急 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 决定 管理局 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 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9 对违反《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 理条例》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 处罚 10 对违反《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 理条例》第五 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 11 对从事危及城 镇排水设施安 全活动的处罚 12 对有关单位未 与施工单位、 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等共同制 定设施保护方 案并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 施,或擅自拆 除、改动城镇 排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高新区综 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 决定 管理局 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 法与应急 决定 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管理局 的。”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法与应急 决定 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管理局 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13 对未及时向城 镇排水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变 更排水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等事项的处罚 14 对排水户以欺 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 排水许可的处 罚 15 对排水户违反 《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 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 的处罚 16 对从事危及城 镇排水设施安 全的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 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 高新区综 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决定 管理局 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17 18 19 对拒不接受水 质、水量监测 或者妨碍、阻 挠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依法监 督检查的处罚 对未定期对城 市道路进行养 护、维修或者 未按 照规定 的期限修复竣 工,并拒绝接 受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监 督、检查的处 罚 对道路设施维 护不及时、不 到位、不按规 定报批建设道 路依附设施, 或发生城市道 路范围内禁止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 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 法与应急 决定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 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 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 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 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20 对损坏城市树 木花草;擅自 砍伐城市树木 ;砍伐、擅自 迁移古树名木 或者因养护不 善致使古树名 木受到损伤或 者死亡;损坏 城市绿化设施 的处罚 21 对未经同意擅 自占用城市绿 化用地的处罚 22 对不服从公共 绿地管理单位 管理的商业、 服务摊点的处 罚 23 对在城市景观 照明中有过度 照明等超能耗 标准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2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 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高新区综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 决定 管理局 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 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 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 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 3倍的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2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 法与应急 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管理局 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2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24 对违反《城市 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处罚 25 对未办理有关 手续向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他 设施排放污水 的、向城市排 水设施排放有 毒、有害、易 燃、易爆或者 易堵塞管道的 物质的处罚 26 对乱堆、乱倒 建筑垃圾的处 罚 27 对擅自占用或 者毁坏市政公 用设施、环卫 设施、园林绿 地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 法与应急 决定 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管理局 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 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 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要求。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的污水排放标准。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 法与应急 决定 条例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管理局 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 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 法与应急 决定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 管理局 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 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法与应急 决定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管理局 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28 对未按有关养 护、维修技术 规范定期对其 负责的设施进 行养护、维修 ,并拒绝接受 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的处罚 29 对在城市绿地 范围内进行拦 河截溪、取土 采石、设置垃 圾堆场、排放 污水以及其他 对城市生态环 境造成破坏活 动的处罚 30 对城市桥梁 产权人或者委 托管理人不履 行养护维修义 务的处罚 31 对擅自在城市 桥梁上架设各 类管线、设置 广告等辅助物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 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 高新区综 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 法与应急 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 决定 管理局 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 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违反 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 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 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32 对擅自在城市 桥梁施工控制 范围内从事河 道疏浚、挖掘 、打桩、地下 管道顶进、爆 破等作业的处 罚 33 对超限机动车 辆、履带车、 铁轮车等擅自 经过城市桥梁 的处罚 34 对城市桥梁产 权人和委托管 理人未及时在 承载能力下降 或判定为危桥 的城市桥梁设 置警示标志并 采取相应安全 措施的处罚 35 对违反《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 法与应急 决定 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管理局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 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 ,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 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 高新区综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 决定 管理局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 系、道路等的;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36 对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违反建 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严重 影响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 的处罚 37 对设计单位在 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区内 未按照城市规 划部门提出的 规划设计要求 进行设计的处 罚 38 对施工单位在 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区内 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进行建设 的处罚 39 对擅自变更历 史文化名城建 设工程使用性 质的处罚 40 对违反《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影响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 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当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须停止有关建设活动;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 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设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续建部分,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第三十九条:“设计单 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 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当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 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 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 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 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41 对未经批准擅 自饲养家畜家 禽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处 罚 42 对违反《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处罚 43 对不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环 境卫生标准的 建筑物或者设 施的处罚 44 对损坏各类环 卫设施的处罚 45 对未按规定缴 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订)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 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 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订)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 法与应急 决定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 管理局 以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订)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法与应急 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 法与应急 决定 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46 对未按照城市 生活垃圾治理 规划和环境卫 生设施标准配 套建设城市生 活垃圾收集设 施的处罚 47 对城市生活垃 圾处置设施未 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投入 使用的处罚 48 对未经批准擅 自关闭、闲置 或者拆除城市 生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 高新区综 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违反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 决定 管理局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 高新区综 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决定 管理局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高新区综 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 决定 管理局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49 对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 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 50 对未经批准从 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 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 51 对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在 运输过程中沿 途丢弃、遗撒 生活垃圾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 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 万元的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52 从事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 企业违反《城 市生活垃圾管 理办法》第二 十条规定的处 罚 53 对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的 企业,未经批 准擅自停业、 歇业的处罚 54 对将建筑垃圾 混入生活垃圾 的、危险废物 混入建筑垃圾 、擅自设立弃 置场受纳建筑 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 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 法与应急 决定 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 管理局 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 高新区综 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 决定 管理局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高新区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 决定 管理局 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55 对建筑垃圾储 运消纳场受纳 工业垃圾、生 活垃圾和有毒 有害垃圾的处 罚 56 对施工单位未 及时清运工程 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污 染的处罚 57 对处置建筑垃 圾的单位在运 输建筑垃圾过 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 圾的处罚 58 对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城 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法与应急 决定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59 对未经核准擅 自处置建筑垃 圾、处置超出 核准范围的建 筑垃圾的处罚 60 对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 建筑垃圾的处 罚 61 对影响、破坏 城市容貌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法与应急 决定 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高新区综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 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 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 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 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 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 法与应急 决定 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 管理局 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 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 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 、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62 对逾期未改造 或拆除不符合 城镇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 准的建筑物或 者设施的处罚 63 对擅自从事餐 厨废弃物收集 运输、处置活 动的处罚 64 对餐厨废弃物 产生单位不按 规定处理餐厨 废弃物的处罚 65 对餐厨废弃物 收集运输企业 不按规定处理 餐厨废弃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 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 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 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三 )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 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数量和去向。”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 法与应急 决定 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 管理局 单制度;(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65 对餐厨废弃物 收集运输企业 不按规定处理 餐厨废弃物的 处罚 66 对餐厨废弃物 处置企业不按 规定处理餐厨 废弃物的处罚 67 排放油烟的餐 饮服务业经营 者未安装油烟 净化设施、不 正常使用油烟 净化设施或者 未采取其他油 烟净化措施, 超过标准排放 油烟或者向下 水道排放油烟 的处罚。 68 在当地人民政 府禁止的时段 和区域内露天 烧烤食品或者 为露天烧烤食 品提供场地的 69 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烧烤、骑 墙(窗)烧烤或 者为露天烧烤 、骑墙(窗)烧 烤提供场地, 或者在其他区 域内烧烤未按 照规定使用无 烟炉具的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 法与应急 决定 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 管理局 单制度;(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按照 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 )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高新区综 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31号公布)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决定 管理局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 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 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法与应急 决定 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69 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烧烤、骑 墙(窗)烧烤或 者为露天烧烤 、骑墙(窗)烧 烤提供场地, 或者在其他区 域内烧烤未按 照规定使用无 烟炉具的 70 对违反户外广 告设置管理规 定的行为的处 罚 71 对未按照要求 运输建筑材料 、垃圾的、不 按规定收集、 倾倒、堆放、 处理生产经营 垃圾、建筑垃 圾以及含有病 毒、病菌和放 射性物质的废 弃物的处罚 72 对擅自占道搭 建、堆物作业 、堆晒物品、 设置摊点或者 越门出摊经营 、修车、洗车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 法与应急 决定 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取得 法与应急 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三)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设 决定 管理局 置规范要求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运输建筑材料、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不按规定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的,依照 法与应急 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 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单位处以 占道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73 对不符合城市 容貌标准、环 境卫生标准的 建筑物或者设 施的处罚 74 对未按照牌匾 设置规范设置 牌匾或者牌匾 污渍明显、残 缺破损的处罚 75 对在城市道路 运输煤炭未采 取密闭措施防 止煤炭遗撒或 者扬尘的处罚 76 对违反《淄博 市市政工程设 施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 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 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 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设置人未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月24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措施防止煤炭遗撒或者扬尘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 法与应急 决定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04年9月23日《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可 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挖掘城市道路的,对单位处以占道、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二十、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法与应急 决定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七、三十、三十三条规定 管理局 擅自占用、使用、移动、迁建、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执行;数额在200元以上 的,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77 对施工单位未 按规定采取有 效防尘降尘措 施的处罚 78 对建筑物、城 市公共设施保 持整洁责任人 未按照规定履 行保洁义务或 擅自改变建筑 物色调、造型 或者设计风格 的处罚 79 对地下管线施 工单位在城市 道路未按要求 设置安全围栏 、施工标牌和 警示标志及损 坏市政管线的 处罚 80 对擅自占用、 挖掘道路施工 的或者穿越道 路增设管线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修正)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 法与应急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 决定 管理局 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 法与应急 决定 市容貌的; (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地下》(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城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损坏毗邻管线未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 法与应急 决定 管理局 ,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 法与应急 决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80 对擅自占用、 挖掘道路施工 的或者穿越道 路增设管线设 施的处罚 81 对未按照规定 备案户外广告 设施检验合格 文件、维护管 理户外广告设 施的处罚 82 对违反《淄博 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处罚 83 对地下管线建 设单位未取得 验线确认书擅 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 法与应急 决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 (二)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 法与应急 决定 的。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 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烟蒂、玻 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 、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进行消毒、消杀工作的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设置、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罚款 法与应急 决定 ;(五)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规定管理施 管理局 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七)下水道、化粪池冒溢,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不按规定的时间 、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九)未经批准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 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在城区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 全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十二)饲养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 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验线确认书,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法与应急 决定 的罚款。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83 对地下管线建 设单位未取得 验线确认书擅 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 84 对露天焚烧秸 秆、落叶等产 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以及在人 口集中地区和 其他依法需要 特殊保护的区 域内,焚烧沥 青、油毡、橡 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 有害烟尘和恶 臭气体的物质 的处罚 85 对违反《淄博 市城市绿化条 例》第三十四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验线确认书,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法与应急 决定 的罚款。 管理局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 高新区综 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 立案之日起90 合行政执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日内作出行政 法与应急 2.【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决定 管理局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 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 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年6月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新 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 高新区综 立案之日起90 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损坏城市 合行政执 日内作出行政 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损伤致死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 法与应急 决定 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 管理局 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 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0日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