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中欧知识产权学者圆桌会议”综述.docx
“中欧知识产权学者圆桌会议”综述 2015 年 5 月 9 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和 IPkey 项目 合办的中欧知识产权学者圆桌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举办。来自中国和欧 盟的三十多位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参与了会议,就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与发挥 学者对中欧知识产权交流的积极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圆桌会议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和欧盟驻中国、蒙古代 表团贸易科 Benoit Lory 先生主持。Benoit Lory 先生简单介绍了圆桌会议与接下 来的中欧知识产权论坛的筹办情况。随后,与会专家首先进行了简短的自我介绍, 以增进互相了解。 接下来,会议首先就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Benoit Lory 先生指出,作为欧盟的代表,除了与中国政府的官方正式合作之外,希望能够建 立中欧之间的学者交流机制,就有关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前马普 学会主任、前慕尼黑知识产权法中心主席、创始人 Joseph Straus 教授指出,学者 也应当注重从行业与政府的角度考虑问题,要对基本的行业和政策情况有所了解。 斯特拉斯堡大学工业产权中心 Xavier Seuba 先生指出,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企业 与学者间的合作项目,即中国所谓的产学结合,实现二者的共赢。北京大学法学 院张平教授认为,重视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合作是有必要的,但学者依然要有自己 的独立观察,同时,学者与企业在价值取向上毕竟存在不同,所以要认识到达成 共识的可能难度。Xavier Seuba 先生认为,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虽有不同,但仍 然存在知识产权文化和现代化问题等方面的趋同性,所以对于区域之间的协调和 交流还是有可能的。Hogan & Lovells 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孟记安(Adrian Emch)先生表达了对纯政府间合作的完善意见,即应当考虑企业的参与。中国 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广良副教授以辉瑞案为例,指出具体的协调工作如统一知识产 权保护的标准,可能是政府合作可以研究的一个问题。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院长 Beate Schmidt 先生以威尼斯法官会议为例,说明了法官之间的经验交流很有必 要。欧洲专利局国际法律事务局长 Stefan Luginbuehl 先生认为,欧洲内部对于知 识 产 权 交 流 平 台 的 建 设 , 具 有 参 考 意 义 。 伦 敦 大 学 玛 丽 皇 后 学 院 Duncan Matthews 教授在案例分享的基础上认为,司法界和专利实务领域的互相交流是 有必要的。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教授认为,借鉴欧美国家相关经验,公开知识产 权审判相关数据库是有必要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法官介绍了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在建设和初步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并说明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 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基地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琛教授认为,各国经济 社会文化情况不同,服务于此的知识产权制度很难统一。但增进不同制度之间的 理解和交流则是可行和必要的。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法官指出,各国 的审判标准并不一定要追求统一,但促进互相之间的理解则很有必要。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认为,互相沟通是有必要的,但要注意司法的最终裁判作用。 以及,他也以职务发明制度为例,说明了各国的差别与中国制度的特殊之处。飞 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中国地区的负责人 Laure Van Oudheusden 女士从行业的角 度指出,各国体制均有优势和不足,但各自的法律确定性是比较重要的,确定的 法律能够给企业以明确的预期。Benoit Lory 先生指出,政府间的谈判交流有时 并未和学界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以至学者并不能在此类活动中发挥必要的作用。 刘春田教授总结指出了政府本身以及政府之间合作机制固有的不足之处,认为学 1 者、法官之间的对话机制,是应当特别重视建立和完善的。 会议第二个讨论议题是学者间合作项目的构建。Straus 教授回忆了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以及马普所和中国人民大学之间推动项目合作的历史。同时他强调, 学术研究应当对经济现实有所关照,国际协调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也应当对各国 的具体国情有所考量。Duncan Matthews 博士以其过去一段时间一直在从事的欧 盟知识产权教师网络建立为例,说明学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的意义,认为这对 于学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及学界和政府的交流,很有必要。另外,互联网等新 技术的出现,也为沟通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二庭庭 长陈惠珍法官肯定了学者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同济大学法学院刘 晓海教授认为,欧洲大学和业界的论坛交流,以及分享经验,对于完善中国的知 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广东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法官认为, 知识产权教育、知识产权研究,应当注重对一国特定经济、文化和法治环境的考 察。黄武双教授认为,应当注重对学者意见反馈机制的考察,以及对欧洲既有经 验的参考。此外,应当从途径和资金两个方面,考虑完善中国学生赴欧洲学习的 机制。另外,可以在教育内容上,比如欧洲知识产权课程的开设等方面,完善知 识产权教育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中心主任、经济法系主任黄 勇教授首先强调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日益紧密的联系。这两个领域都存在相当的 研究难点,其交叉领域则更有理论和实务界进行合作研究与关注的必要。刘春田 教授在总结中认为,中美经贸联委会的经验可供中欧借鉴,这方面所取得的理解 和共识,是很有成效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两个建议,即学者之间应当注重 建立稳定的交流机制;法官之间也可以进行深入的经验交流。最后,他分析了本 土化和国际化的关系,认为应当在了解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向全球化迈进。Straus 教授补充认为,中国的继续发展,以及中欧之间以及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共赢, 是共同的目标。 参加圆桌会议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发改委反垄断局刘健先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一庭庭长姜颖法官,最高院知识产权庭朱理法官,苏州大 学王健法学院董炳和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朱谢群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 副院长李明奎博士,欧盟市场内部产权专员吉莫奈等专家。会议在加强中欧知识 产权领域合作对话交流机制,特别是中欧专家学者间合作方面取得了较大共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