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上海海关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2020〕77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上海海关学院信息 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学校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海关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信息公开细则 — 1 — 上海海关学院 2020 年 6 月 8 日 上海海关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 务功能,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细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 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提供 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整理的学校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 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 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 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党办、人事处、纪检监 察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综合保障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 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 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 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 3 —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公开学 校信息; (三)负责学校网站建设,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 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 度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 信息; (三)对本职能部门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 4 — (四)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 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 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职能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 种属性。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概况:包括学校简介、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机 构设置、规章制度、整体工作、学校校历等; (二)规划计划: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项目、 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教学管理:包括学科专业、课程与教学、教学和专业 评估、教学质量等; (四)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项,科研成 果转化等; (五)高校招生信息:包括本科生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 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 — 5 — (六)研究生招生信息:包括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 录、 复试录取办法、招收研究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考生的 相关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七)学位管理:包括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评定管理办法及 要求、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历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历水平认定; (八)学风建设:包括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 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九)学生事务管理: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学生培 养、学生管理和学生就业等; (十)教职人事:包括教师管理、师资队伍、人事人才工作、 职称评审、干部管理等; (十一)财务、资产管理:包括教育收费、财务资产管理制 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受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等;物资设备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 (十二)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包括重大建设与维修工程情 况、招投标、进展情况等; (十三) 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对外合作办学情况、对外 项目交流、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管理等; (十四) 监督工作:包括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工作 和教育人事工作等的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受理地址和邮编等; (十五)后勤保障:包括学校后勤工作、安全生产、交通安 全管理、重大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动公 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 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获 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 6 —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 及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 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 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 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 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 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原则上应由 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 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 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学校微信公众号 以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 7 —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 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 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 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 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 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 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 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辖 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 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 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 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 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 8 —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 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 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 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 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 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 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 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 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 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 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 9 — 除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外,学校不授权任何组织、个人以有偿 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 期进行考评。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 度报告,并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送上海市教委和上级主管部 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 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 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 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违纪行为 将按相关规定追责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学校信息公开指南 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 10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院:存档(2)。 2020 年 6 月 8 日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