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之说明义务.doc
最大诚信原则之说明义务 课堂教学实录 各位同学上午好,今天课堂交流的内容是关于保险公司如何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学以及 保险法专业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 客观地讲,目前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负面评价很多,但是保险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进入我们每个 人的生活了。现在我来做个小调查,请问在座的各位同学买过保险吗? 其实大部分同学一定是买过的,因为在大家刚进入人民大学的时候,咱们学校通过招标选择 一家保险公司来向大家提供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交保费 75 元。另外家里有车的同 学可能会知道交强险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PPT3,这是大家所购买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 险包含的四类险种;PPT2,这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车险条款,我也准备了一份给各位同学 参考。 ) 接下来要问大家的问题是,大家阅读过保险条款吗?大家知道各自买的保险给自己提供了什 么样的风险保障吗? 对这个问题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我们大家购买保险之前和之后大都没有仔细阅 读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这也是当前保险消费者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另一方面,保险 公司有没有向我们解释过条款呢?他们在销售行为中是否存在瑕疵呢?就像在座的各位同 学,我们在大一进校时就交费购买了保险,(PPT3,我们在保险公司购买的这份保险合同中 包括四个险种,意外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定期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分别有不同的保障 内容。但是到现在为止大部分同学都没有拿到保险合同和条款,我这里是准备了一份类似条 款发给大家参考。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谁应当为此事负责呢? PPT4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 17 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 内容。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说明义务。对此我们要有一个全面的理解。首先,说明义务是 指保险合同的制定者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使对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合同 内容,以便决定是否投保。(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只有保险公司制 作的保险条款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后才能上市销售,所以客观上目前国内只能由保险公司来 制作条款,也要由它作为合同制定者来履行说明义务。)为什么法律对保险公司要规定一个 说明义务呢?其理论基础何在呢?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保险产品具有无形性,我们没有办法象其他的实体商品那样 先体验后购买。(比如说先让自己遭遇一次保险事故,看看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如果服务周 到再购买。这是不现实的)。保险产品的这一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遵循最大诚信原 则(板书:“诚信”) 。一方面保险公司确定费率时需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作出准确的评估, 而谁更清楚保险标的的风险呢?显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以他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 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使保险公司有条件准确判断标的的真实风险,从 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这是我们作为投保人、作为客户应该做到的。另一方 1 面,保险条款和产品的价格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我们交了保险费后仅拿到一纸保险 单(甚至没拿到!),那么在我买了保险之后保险公司能否履行合同义务呢?我们都不清楚, 所以保险公司要如实地向我们解释、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二,在目前通行的保险业务经营模式中,订立保险合同大多采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 由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内容固定、反复使用的合同。格式合同通常由那些在交 易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制定,这些经营者难免会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作 合同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排挤交易对方的利益。表现在保险合同中,就是我们买保险时 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没有协商修改条款的机会。 这两点原因决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向客户说明和解释条款,达到使普通 人能够理解的效果。 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呢?PPT5 这是前面我们提到了《保险法》第 17 条,它是这样规定的,我们一起来读一下, “订立保险 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读过之后大家考虑一下,《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规定了什么样的标准呢? PPT6 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要给投保人保险条款,对不对?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时候提供条 款?过去保险公司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一般是直到收了保险费、 出了保险单以后才给客户条款, 现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时候就要附上格式条款。 现在大家回忆一下, 我们在入学时买保险时在投保单签了名吧?看到过条款吗?,没有!甚至在交了保费过了两 三年之后既没收到条款、连保险单这个合同凭证都没见到,就更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第二要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客户说明,不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询 问为条件,大家不要误认为说我也没问过,那保险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说。不是, “说明义务” 是要主动履行的;说明的内容包括这个合同承保什么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如何赔 付、保险金额是多少、保险期限是多长等等。 第三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要做到两点:一是在保险单证上作出提示, 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对此类条款要放大字号并加粗、加黑;二是要进一步地在销售时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没有做到这两点或者事后不能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两点,免责条款不生效, 这是法律后果。大家要知道,免责条款的本质,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本 来保险公司应当赔的,但由于某些特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 或者部分免除。如果免责条款被法院认定不生效,那么本来合同中约定不用赔的,保险公司 还要赔。这一点对客户是有利的。 这里的重点问题、也是大家必须掌握的是,保险合同里的哪些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以我们大家购买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它承保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风险,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斗殴、酒后驾驶等导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些就是人身保险中典型的免责条款;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包括自燃、地 震、吸食毒品后驾驶、未按规定审验驾照等,也都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大家可以参考手里的 条款)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需要“明确说明”的内容了呢? 2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加深对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的理解,这两个都是发生在北京并经 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过的保险纠纷案件。 在第一个案子里,刘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其汽车的车辆损失 保险等险种,后刘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单方事故中被保险人是负全责也就是 100%的事 故责任。刘某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什么呢?它说事故发生时刘某的驾驶证未 经审验合格。【法院认定的证据表明,刘某持有 B1 驾照(能开中型客车和比它小的车) ,持 这种驾照的驾驶员应该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管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刘某确实没 有按时交。】刚才我们提到过,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的,保险公 司对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这么说刘某是不是只能自己承受损失 了呢?没有!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一项主张,就是保险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保险条款。大家 可以想象,刘某是很聪明的,应该也学过《保险法》,他知道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履行过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刚才我们说过,向投保人提供格 式条款是说明义务的最起码的要求。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主张已经把条款给客户了但却没有 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这样一来免责条款的内容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它对被保险人压根 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相应的修车费用。 第二个案子里,一家供应站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之后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保 险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供应站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 险金的请求后,保险公司也拒赔了。理由是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 责任或无过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条款写在哪儿呢?在合同的“赔偿处理”部 分,没有在我们刚才说的“责任免除”部分(发给大家的车险条款的第十条——第十七条 中),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自己没有进行说明,但它不是免责条款所以不影响条款的有效 性。这就回到我们刚才提出的问题了,除“责任免除”条款外,还有没有“免除保险人责任 的条款”了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保险合同中所有减轻、免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 款,都属于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说明的条款范围,而不管它有没有被冠名以“责任免除”的字 样。所以这个案子最终也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了。(当然,这个案子所涉及的“无责不赔”是 车险中被客户质疑最多的条款之一,关于这个条款的合理性及现状我们会在后面的车险课程 中专门讲解) PPT7 好,说明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标准咱们已经了解了,但这个义务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而 且是诉讼中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很重要的知识点。这里我们进一步分析实践中的 三个问题: 第一,应该由谁来承担“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证明责任呢?显然,第一个案例已经告诉我们 了,是保险公司。在这个案子里投保人只是声明自己没有收到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则要举 证证明自己提供过条款进而证明自己履行了说明义务。其实,如果我们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 上,我们会发现这是个难点。因为在通常的保险销售的过程中既没有录音也没有录像,当保 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呢?尤其是人身保险的很多事故发生在订立保险 合同的 20 年、30 年后甚至更长时间。 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保险公司如何证明?(提问:大家有了解的吗?或者我们给保险公 司出出主意)好,保险行业的惯例是这样作的,要求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PPT8,这 是投保单的截图,上面通常印有“确认栏”,大意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认可保险公司或其代 理人已经向自己说明了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然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法院通常会以此来认定 3 保险公司履行了该项义务。(对这个问题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 解释二)。所以提醒大家,以后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之前都要格外谨慎,否则事后反悔说我其 实没看过就签了,这是很难的。 现在为了督促保险公司更好地履行说明义务,同时也督促客户真正地阅读条款了解合同的内 容,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和分红险、万能险等新型寿险时的说明义务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PPT9,不是让客户直接签名,而是要亲手抄写一段话明确表示自己已经了解 合同的内容然后再签名。这样保险公司事后举证就更有把握了。 最后一个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是,随着电子技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履行说明义务并加以 证明这个问题上,现在保险公司又面临着新的挑战。(提问:比如说,大家有多少人没有网 购的经历?连我们的总理在记者会上都说进行过网购,买书。)所以,传统的保险营销大多 是通过保险代理人、面对面地与客户沟通,而现在保险公司为了节约营销费用,纷纷采用电 话营销、网络营销、甚至通过微信来销售保险。很多保险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上有旗舰 店,销售额增长很快。(我们上过保险学的很多同学在即将到来的春假外出旅行时,都会通 过网络购买交通意外险,因为价格便宜,5 块钱左右就有几十万的保额)那么大家想想,保 险公司通过电话、网络卖保险时、缺少了传统的面对面的沟通过程,那它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呢?又如何留下证据事后证明呢?对了,ppT10,在这些新型的销售模式中,保险公司可以 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PPT11 所以课程的最后,我们大家需要反思,在促进保险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能做些什 么?(提问)回到课程开头的话题,如果一旦我们去医院看病、花了医疗费,而保险公司依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也可 以向法院起诉,就用我们今天学习的说明义务去打这个官司;【(再问)那保险公司说“你 们当初已经在投保单上签字了”,怎么办呢?对,我们的回应是,我们连保险单和条款都没 拿到,谈何说明义务的履行?】 所以我一直建议想了解实务的同学去跟保险公司沟通,打 电话问问我们的保险单在哪里,看看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这是我们说的在这件事情上对我们有利的方面。但与此同时,当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 声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的时候,我们还要想想,我们自己当初为什么没有去阅读条 款或者要求阅读条款,对这样一个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合同,我们为什么没有了解合 同的内容就签了字。 回到问题的本质上,我们强调的“诚信”,是做人、做事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根本,《论 语》有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这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