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办法.doc
关于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为树立良好学风,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规范学术行为,保证学 位授予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 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河北 科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校科字〔2010〕7 号)以及我校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位的本科生(含成人 教育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含在职攻读学位人员,以下均简称为研究生) 和已取得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位的人员,以及指导教师在学位授予工作中 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的行为;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行为;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所)负责受理对本部门师生在学位授 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举报投诉;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 专项调查与仲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 责某一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同时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明 确的调查仲裁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仲裁结论和处理建议,对相关人员做 出相应处理。 1.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 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2.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 学术道德的,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 3.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 道德规范》(校科字〔2010〕7 号)中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 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 内向校学位评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 30 日内 做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六条 对涉嫌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采取实名举报制,一般 不受理匿名举报。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 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做出 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 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对于故意 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 益的权利。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