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 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 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 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 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 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应急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 50%给予补助。 1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 〕交通 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变革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格式附 后): (一)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市)的申报材料,负责整理、汇 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应急补助资金年度补助分 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资金下达有关省(市) 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各省(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应急补 助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