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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农牧水务局权责清单数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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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农牧水务局权责清单数据.xlsx

附件3 海南区农牧水务局权责清单数据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海南区农牧水务局 序号 1 权力名 称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洪水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 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 理应当告知理由)。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 分。 理由) 。 乌海市海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 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 南区农牧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水务局 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三十三条第一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 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二、整合事项 第12、13、14、15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省级地方性法 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 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一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用地、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及 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应当依照防洪法第十六条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 及扩展居民区;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确认不妨碍防洪 规划的实施后,方可依法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对妨碍防洪规划实施的规划保留区内现有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 渔业船舶船员 行政许可 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对书面申 、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请 材 料 和 相 关 证 明 、 准 驾 车 型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 乌海市海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南区农牧 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一款: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管责任。 行政 区划 代码 150303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 2 150303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4 拖拉机和联合 收 割 机 驾 驶 证 行政许可 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 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 2.审查责任: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书面申请材料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和 相 关 证 明 、 准 驾 车 型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证。第三款: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事责任: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 乌海市海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二) 南区农牧 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 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牧业机械及其新技术的;(三)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牧 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 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水务局 业机械产品的;(四)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五)截留、挪用有关财政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补贴资金的;(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七)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 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 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八)擅自使用依法扣留的农牧业机械的;(九)违反规定处理 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进 条 例 》 等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 农牧业机械事故的;(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照的;(十一)未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农牧业 机械化执法活动的;(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生产建设项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行政许可 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公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本进行文审 ,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 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乌海市海 南区农牧 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旅行法定告知责任。 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 水务局 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 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5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 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2.审查责任:对水权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乌海市海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南区农牧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 水务局 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 农村集体经济 组 织 修 建 水 库 行政许可 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 乌海市海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南区农牧 ,制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复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务局 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50303 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工 行政许可 程建设方案审 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 理应当告知理由)。 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 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二款:饮用水水源受 乌海市海 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理由) 。 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 南区农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 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 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 水务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150303 动物防疫条件 行政许可 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 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 乌海市海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第二款: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派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对专 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 南区农牧 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 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 水务局 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 不举行听证的。 150303 动物产品检疫 合格证/动物检 行政许可 疫合格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0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后完成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 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 乌海市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应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处理。 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 南区农牧 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 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 水务局 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 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 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5.法律 责的行为。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河道管理范围 内有关活动( 10 行政许可 不含河道采砂 )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乌海市海 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南区农牧 的,制发坝顶兼做公路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 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水务局 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7 8 9 150303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 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河道采砂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 乌海市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 ,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 南区农牧 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水务局 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 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 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 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给予赔偿。 150303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 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 后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 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 乌海市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 南区农牧 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款: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水务局 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可以公开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 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在大坝管理和 保护范围内修 行政许可 建码头、渔塘 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乌海市海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 理由) 。 南区农牧 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水务局 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城市建设填堵 14 水 域 、 废 除 围 行政许可 堤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理应当告知理由)。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 乌海市海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 南区农牧 理由) 。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务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案的;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水工程建设规 行政许可 划同意书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 理应当告知理由)。 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分。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 理由) 。 乌海市海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 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南区农牧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水务局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 不得开工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 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50303 11 河道采砂许可 12 13 15 取水权有偿转 行政许可 让批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水权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 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 乌海市海 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应当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南区农牧 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 制定。 水务局 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 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 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 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 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150303 生鲜乳收购站 行政许可 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乌海市海 时内应当降温至0-4℃。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南区农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第三款: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水务局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50303 生鲜乳准运证 行政许可 明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乌海市海 时内应当降温至0-4℃。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理由); 南区农牧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第三款: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水务局 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水利基建项目 19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行政许可 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 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乌海市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旅行法定告知责任。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 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取水工程或者 行政许可 设施竣工核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审查责任:对建设项目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提出核验意见,并提交部门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领导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乌海市海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核验或不予通过核验决定(不予通过核验应当告知理由)。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南区农牧 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水务局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核验意见,建立项目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 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 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占用农业灌溉 21 水 源 、 灌 排 工 行政许可 程设施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理应当告知理由)。 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 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理由)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南区农牧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 水务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 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6 17 18 20 22 执业兽医注册 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 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 乌海市海 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 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 南区农牧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 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履行的责任。 150303 23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1.受理和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乌海市海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 并说明理由。 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 南区农牧 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 2.送达责任:受理和审查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 水务局 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 3.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和查阅台账等监督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 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 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为。 15030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1、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 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非防洪建设项 24 目 洪 水 影 响 评 行政许可 价报告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海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初审及技术审查,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 南区农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 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水务局 说明理由)。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送达并公开信息。 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 者 不 根 据 招 标 、 拍 卖 结 果 或 者 考 试 成 绩 择 优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150303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 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 定办理的。 25 水产苗种产地 行政许可 检疫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生产经营条件、场所、技术、人 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四十二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员 等 要 求 组 织 现 场 审 核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口水产苗种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 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 南区农牧 。 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采 取 相 关 处 置 措 施 。 150303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 26 使用低于国家 或地方规定标 行政许可 准的农作物种 子审批 2. 审 查 责 任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对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 乌海市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 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 南区农牧 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水务局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采 取 相 关 处 置 措 施 。 150303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 1.公示、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 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 南区农牧 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 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 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50303 28 29 水产苗种生产 行政许可 审批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 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需现场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乌海市海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 南区农牧 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水产苗种场资格认证》,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 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 后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 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 乌海市海 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 南区农牧 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 水务局 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以公开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 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水域滩涂养殖 30 行政许可 证的审核 31 150303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 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乌海市海 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刑事责任。 理由)。 南区农牧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自取。 水务局 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 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事责任。 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行政许可法》(2019.04.23)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 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能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 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二款: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 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乌海市海 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 南区农牧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和规定要求的给予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靠的信息。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一、二、三、 水务局 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款: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履行的其他责任。 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 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能有一个船籍港。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150303 专用航标的设 置、撤除、位 行政许可 置移动和其他 状况改变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 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 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 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 乌海市海 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 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4.送达责任:按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南区农牧 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 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 水务局 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 规 定 给 予 赔 偿 。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规定》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 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 )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150303 农业植物及其 产品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及植物检疫证 书签发 32 渔业船舶登记 3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需现场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乌海市海 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 南区农牧 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采集、出售、 收购国家二级 34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行政许可 (农业类)审 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 乌海市海 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 南区农牧 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水务局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50303 农作物种子生 35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行政许可 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 1.受理和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 乌海市海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 南区农牧 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水务局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送达责任:受理和审查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渔港水域渔业 36 船 舶 水 上 拆 解 行政许可 活动审批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 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 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 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 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 )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 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 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审查责任: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 乌海市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 南区农牧 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水务局 的决定。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 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 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 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 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303 拖拉机和联合 行政许可 收割机登记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 术合格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 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 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 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 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 通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乌海市海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 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南区农牧 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 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牧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 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 ;(二)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牧业机械及其新技术的;(三)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 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11、法律法规规章规 其指定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的;(四)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五)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截留、挪用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六)为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农牧业机械发放牌证照的;(七) 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八)擅自使用依法扣留的农 牧业机械的;(九)违反规定处理农牧业机械事故的;(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牌证照的;(十一 )未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农牧业机械化执法活动的;(十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行为的。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二款: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303 37 种畜禽生产经 行政许可 营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 、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 乌海市海 专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南区农牧 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送 水务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 、价格部门制定。 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50303 在渔港内新建 、改建、扩建 各种设施,或 39 行政许可 者进行其他水 上、水下施工 作业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 乌海市海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南区农牧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件,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 。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渔港内易燃、 易爆、有毒等 行政许可 危害品装卸审 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 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 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 乌海市海 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 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南区农牧 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 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 。 水务局 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 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食用菌菌种生 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核发(母种、 原种)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 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款: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 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 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 乌海市海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 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 南区农牧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 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水务局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一、二款: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50303 蜂、蚕种生产 42 、 经 营 许 可 证 行政许可 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 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 乌海市海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 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区农牧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派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对专 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 水务局 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 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 3、上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150303 38 40 41 43 限制使用农药 行政许可 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2. 审 查 责 任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对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 乌海市海 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 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南区农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水务局 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 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为。 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采 取 相 关 处 置 措 施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在地方媒体发 44 布 兽 药 广 告 的 行政许可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 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 乌海市海 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南区农牧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水务局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发《渔业船舶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法给予行政处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渔业船舶检验 行政许可 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 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 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 现 场 堪 验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形的。 乌海市海 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南区农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准予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水务局 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 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公开。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 采 取 相 关 处 置 措 施 。 时解除冻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0303 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和 隔离场所,动 物屠宰加工场 46 行政许可 所,以及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 害化处理场所 防疫条件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条: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 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 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 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 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 乌海市海 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 南区农牧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 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 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水务局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条: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 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50303 畜禽人工授精 行政许可 从业证书核发 1.受理阶段:(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乌海市海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 南区农牧 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3)依法组织听证。 水务局 3.决定阶段:(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决定;(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45 4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本)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8 49 50 入河排污口设 行政许可 置审批 蓄滞洪区避洪 行政许可 设施建设审批 农业机械事故 行政确认 责任的认定 不能避免造成 51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行政确认 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 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2.审查责任: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 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 乌海市海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 南区农牧 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 水务局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档案,并将 。 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 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 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 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其中 民政府。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取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 批机关提出申请。跨行政区域或者在界河取水的,申请人应当向共同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条例 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第十条:自治区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工业用水年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 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用水年取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工业用水年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100万―300万立方米 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500万―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1000万―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工业用水年取地表水 或者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5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盟行政公 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生活用水,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实行集中统一供水乡镇的生活用水,由旗县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年取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集中统一供水的工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用水,应当按照前款(一 )、(二)、(三)项规定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 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海 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 。 南区农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61项 项目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 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水务局 行政主管部门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 公开。 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1.受理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人现场勘查,收集证据,组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 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二)迟报、漏报、 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 2.事故认定: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 乌海市海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 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南区农牧 第五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水务局 3.送达责任: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 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利用职务之便,非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 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机构)负责。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 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报告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文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 ,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乌海市海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 认 定 的 , 免 予 承 担 责 任 。 " 【 规 范 性 文 件 】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自 治 区 本 级 权 责 清 单 ( 2019 年 ) 和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目 录 的 通 知 (3)发证责任: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对涉及申请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水务局 》(内政发〔2019〕16号) 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旅行法定告知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 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50303 150303 150303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鉴定材料申请审查,符合受理范围的准予受理,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农作物种子质 52 量 纠 纷 田 间 现 行政确认 场鉴定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依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九条: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乌海市海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现 场 鉴 定 办 法 》 规 定 , 抽 调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专 家 组 , 组 织 现 场 鉴 定 。 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 南区农牧 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3. 决 定 责 任 : 依 据 调 查 情 况 , 制 作 现 场 鉴 定 书 。 4. 送 达 责 任 : 将 鉴 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发行的其他责任。 书 依 法 送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 150303 对农村土地承 53 包 经 营 权 的 确 行政确认 权登记颁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 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 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五十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 1.初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 乌海市海 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 2、审查审核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 南区农牧 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 3、登记颁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 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 水务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 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任何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150303 计划用水量核 行政确认 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1.受理责任:告知计划用水量核定情况。2.审查责任:审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是否由于发 乌海市海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部门规范性文件】《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计 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3.确认责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 南区农牧 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4.送达责任:行政确认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 水务局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督管理工作,其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送达当事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用水制度 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 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50303 对拖拉机、联 55 合 收 割 机 的 安 行政确认 全检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 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 乌海市海 查或者不出示工作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 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 南区农牧 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未将办理结果在规 【省级地方性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内蒙 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 水务局 定期限内送达的;7.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8.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 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或者 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9.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通报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303 对在预防、控 制和扑灭动物 疫病工作中做 56 行政奖励 出突出贡献的 执业兽医给予 表彰和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乌海市海 查或者不出示工作证件实施检查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4.放弃、推诿、拖延、 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 南区农牧 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6.未将办理结果在规 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务局 定期限内送达的;7.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8.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 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9.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 通报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303 对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 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从 57 事 影 响 河 势 稳 行政处罚 定、危害河岸 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 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 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 乌海市海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 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区农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 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 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水务局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未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修建或虽 经同意但未按 照要求修建水 工程或者建设 桥梁、码头和 58 行政处罚 其他拦河、跨 河、临河建筑 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且防 洪法未作规定 的处罚 1.催告责任: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或者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向 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书,要求限期采取有关措施,当事人到期未采取措施的,水行政主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 部门下达催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乌海市海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规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代履行决定书。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送达责任:应将代履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再催告责任:在代履行前三天,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6.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54 对在江河、湖 泊、水库、运 河、渠道内弃 置、堆放阻碍 59 行政处罚 行洪的物体和 种植阻碍行洪 的林木及高秆 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乌海市海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150303 对围湖造地或 60 者 未 经 批 准 围 行政处罚 垦河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乌海市海 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日 要求听证等权利。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在库区内围垦的;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150303 对未经批准擅 行政处罚 自取水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水务部门督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 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乌海市海 )。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的。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未依照批准 的取水许可规 行政处罚 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的。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建设项目的 节水设施没有 建成或者没有 63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行政处罚 的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 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61 62 对侵占、毁坏 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 64 设 施 , 毁 坏 防 行政处罚 汛、水文监测 、水文地质监 测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 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乌海市海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地质监测设施的;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 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在水工程保 护范围内,从 事影响水工程 运行和危害水 65 行政处罚 工程安全的爆 破、打井、采 石、取土等活 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投入使用没有建 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 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 乌海市海 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务局 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未按照规划 治导线整治河 道和修建控制 66 引 导 河 水 流 向 行政处罚 、保护堤岸等 工程,影响防 洪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影响防洪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 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未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对其 工程建设方案 审查同意或者 未按照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批准的位 67 置 、 界 限 , 在 行政处罚 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从事 工程设施建设 活动,影响行 洪但尚可采取 补救措施的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水务部门督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 ,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 南区农牧 )。 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 水务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的罚款。 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在洪泛区、 蓄滞洪区内建 设非防洪建设 项目,未编制 洪水影响评价 68 行政处罚 报告或者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 未经审查批准 开工建设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 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乌海市海 ,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 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 ;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 南区农牧 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 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 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灾损失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0303 对防洪工程设 施未经验收, 69 即 将 建 设 项 目 行政处罚 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予以 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 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 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破坏、侵占 、毁损堤防、 水闸、护岸、 抽水站、排水 70 渠 系 等 防 洪 工 行政处罚 程和水文、通 信设施以及防 汛备用的器材 、物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 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 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南区农牧 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得毗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 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在崩塌、滑 坡危险区或者 泥石流易发区 从事取土、挖 71 行政处罚 砂、采石等可 能造成水土流 失的活动的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水务部门督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 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 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 乌海市海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 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下的罚款。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 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在禁止开垦 坡度以上陡坡 地开垦种植农 作物,或者在 72 行政处罚 禁止开垦、开 发的植物保护 带内开垦、开 发的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 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乌海市海 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水务局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员依法给予处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采集发菜, 或者在水土流 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 73 行政处罚 铲草皮、挖树 兜、滥挖虫草 、甘草、麻黄 等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滥挖 虫草、甘草、麻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乌海市海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集发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和滥挖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水务局 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一)破坏地表和植被面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员依法给予处分。 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破坏地表植被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生产建设单 位未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或者 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而 开工建设的; 74 行政处罚 生产建设项目 发生重大变化 未补充修改水 土保持方案或 者补充修改未 报原审批部门 批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 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 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乌海市海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 南区农牧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未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水务局 (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处以罚款:(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占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占地面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土保持方 案实施过程中 ,未经原审批 75 机 关 批 准 , 对 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措施 作出重大变更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 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 变更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3.审查责任: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乌海市海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水务局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水土保持设 施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 行政处罚 将生产建设项 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予 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乌海市海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投产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罚款:(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5万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水务局 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万元以下罚款;(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款。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76 对拒不缴纳水 77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行政处罚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乌海市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 员依法给予处分。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库、水电 站、拦河闸坝 等工程的管理 单位以及其他 78 行政处罚 经营工程设施 的经营者拒不 服从统一调度 和指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 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 乌海市海 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六)滥用职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抢水、非法 引水、截水或 行政处罚 者哄抢抗旱物 资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予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 乌海市海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阻碍、威胁 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 80 行政处罚 流域管理机构 的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 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79 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从事水文 81 、 水 资 源 调 查 行政处罚 评价活动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乌海市海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 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 南区农牧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水务局 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未取得取水 申请批准文件 擅自建设取水 工程或者设施 且逾期不补办 82 有 关 手 续 或 者 行政处罚 补办未被批准 且逾期不拆除 或者不封闭其 取水工程或者 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未按照限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期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南区农牧 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水务局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情况。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150303 对拒不执行审 批机关作出的 取水量限制决 83 行政处罚 定,或者未经 批准擅自转让 取水权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 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4 对取水单位拒 绝接受监督检 行政处罚 查或者弄虚作 假的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南区农牧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水务局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150303 对退水水质达 85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行政处罚 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南区农牧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未安装取水 86 计 量 设 施 的 处 行政处罚 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 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乌海市海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取水计量设 施不合格或者 运行不正常的 行政处罚 且逾期不更换 或者不修复的 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上级水务督办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通过搜 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 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 乌海市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南区农牧 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 水务局 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毁坏大坝或 者其观测、通 信、动力、照 88 行政处罚 明、交通、消 防等管理设施 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日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 乌海市海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南区农牧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 。 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150303 87 对在大坝管理 和保护范围内 进行爆破、打 井、采石、采 89 行政处罚 矿、取土、挖 沙、修坟等危 害大坝安全活 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日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 乌海市海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南区农牧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 。 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150303 对擅自操作大 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 90 行政处罚 及其他设施, 破坏大坝正常 运行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日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 乌海市海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南区农牧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 。 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150303 对在坝体修建 码头、渠道或 91 者 堆 放 杂 物 、 行政处罚 晾晒粮草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确有该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 乌海市海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南区农牧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 要求听证等权利;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擅自在大坝 管理和保护范 行政处罚 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 乌海市海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南区农牧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92 对未经批准或 者不按照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 准、工程安全 93 行政处罚 标准整治河道 或者修建水工 程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的处罚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 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 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 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未经批准或 者不按照河道 主管机关的规 定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采砂、 94 行政处罚 取土、淘金、 弃置砂石或者 淤泥、爆破、 钻探、挖筑鱼 塘的处罚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对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应根 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 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 、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 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未经批准在 河道滩地存放 物料、修建厂 房或者其他建 95 行政处罚 筑设施,以及 开采地下资源 或者进行考古 发掘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投入使用没有建 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 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 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 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非管理人员 操作河道上的 涵闸闸门或者 96 行政处罚 干扰河道管理 单位正常工作 的处罚 1.立案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 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认真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 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超 97 出 资 质 等 级 范 行政处罚 围从事检测活 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涂 改、倒卖、出 租、出借或者 98 行政处罚 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资质 等级证书》的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使 99 用 不 符 合 条 件 行政处罚 的检测人员的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未 按规定上报发 100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政处罚 行为和检测不 合格事项的处 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未 101 按 规 定 在 质 量 行政处罚 检测报告上签 字盖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单位未按照 102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行政处罚 准进行检测的 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档 案资料管理混 103 行政处罚 乱,造成检测 数据无法追溯 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转 104 包 、 违 规 分 包 行政处罚 检测业务的处 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伪 造检测数据, 105 行政处罚 出具虚假质量 检测报告的处 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乌海市海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南区农牧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水务局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委托未取得 相应资质的水 106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行政处罚 测单位进行检 测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明示或暗示 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单位出具 107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行政处罚 ,篡改或伪造 检测报告的处 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水务局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送检的水利 工程质量试样 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的处 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乌海市海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 南区农牧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水务局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08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人员不 109 如 实 记 录 , 随 行政处罚 意取舍检测数 据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乌海市海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南区农牧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水务局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人员弄 行政处罚 虚作假、伪造 数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南区农牧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水务局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项目。 150303 对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人员未 111 执 行 法 律 、 法 行政处罚 规和强制性标 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南区农牧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水务局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项目。 150303 对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擅自停 行政处罚 止使用节水设 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水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 乌海市海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 南区农牧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 水务局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10 112 对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擅自停 113 止 使 用 取 退 水 行政处罚 计量设施的处 罚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 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 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乌海市海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南区农牧 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水务局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 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不按规 114 定 提 供 取 水 、 行政处罚 退水计量资料 的处罚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 量设施和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 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乌海市海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南区农牧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水务局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 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项 目法人及其工 作人员收受监 115 理 单 位 贿 赂 、 行政处罚 索取回扣或者 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南区农牧 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监 理单位聘用无 相应监理人员 116 行政处罚 资格的人员从 事监理业务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乌海市海 究刑事责任。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南区农牧 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监 理单位隐瞒有 关情况、拒绝 117 行政处罚 提供材料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乌海市海 究刑事责任。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南区农牧 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监 理人员利用执 (从)业上的 便利,索取或 者收受项目法 118 人 、 被 监 理 单 行政处罚 位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财物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 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乌海市海 究刑事责任。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南区农牧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监 理人员与被监 理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 119 行政处罚 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串通 ,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乌海市海 究刑事责任。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南区农牧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监 理人员非法泄 120 露 执 ( 从 ) 业 行政处罚 中应当保守的 秘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利工程监理人员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 乌海市海 究刑事责任。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南区农牧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121 对农业灌溉未 获得取水许可 行政处罚 证擅自取水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灌溉用水供水经营管理单位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擅自转让 水使用权或者农业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 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乌海市海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二) 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三) 未 南区农牧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水务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对农业灌溉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农业灌溉擅 122 自 转 让 水 使 用 行政处罚 权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乌海市海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二) 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三) 未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南区农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水务局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农业灌溉未 按照规定安装 行政处罚 计量设施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农业灌溉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二) 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三) 未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50303 对未经批准, 擅自建设农村 牧区饮用水供 水工程的,且 124 行政处罚 不符合饮用水 供水发展规划 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不符合饮用水供水发 展规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乌海市海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旗县级以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区农牧 取水项目的;(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局 。 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23 对农村牧区饮 用水供水单位 供水水质不符 行政处罚 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 南区农牧 义务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已经收取的,应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取水项目的;(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务局 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 。 当予以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农村牧区饮 用水供水单位 擅自停止供水 126 行政处罚 或者未履行停 水通知义务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南区农牧 义务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已经收取的,应 取水项目的;(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水务局 当予以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农村牧区饮 用水供水单位 127 供 水 设 施 发 生 行政处罚 故障未及时组 织抢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 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乌海市海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 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 南区农牧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取水项目的;(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义务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已经收取的,应 水务局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 当予以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农村牧区饮 用水供水单位 128 发 生 水 质 污 染 行政处罚 未及时上报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乌海市海 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 南区农牧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义务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已经收取的,应 取水项目的;(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 水务局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当予以退还;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玩忽职守、 策。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25 对农村牧区饮 用水用水户擅 行政处罚 自改变用水用 途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牧区饮用水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 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取水项目的;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南区农牧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一) 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 水务局 书》。 (二) 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盗用公共饮用水的。 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农村牧区饮 用水用水户擅 130 自 改 建 、 拆 除 行政处罚 供水设施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农村牧区饮用水用水户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取水项目的;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一) 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 水务局 。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 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盗用公共饮用水的。 策。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农村牧区饮 用水用水户盗 行政处罚 用公共饮用水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牧区饮用水用水户)盗用公共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4.告知责任:作出行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取水项目的; 南区农牧 (一) 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 (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水务局 (二) 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三) 盗用公共饮用水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在水资源短 缺的丘陵山区 ,在水源井周 边钻凿非生活 132 用 水 井 或 者 修 行政处罚 建水源工程, 以及使用饮用 水供水工程进 行灌溉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在水资源短缺的丘陵山区,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 工程,以及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取水项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区农牧 (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水务局 。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策。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29 131 对建设项目节 水设施未经验 133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行政处罚 合格,擅自投 入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 (五)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1.立案责任: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南区农牧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水务局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策。 150303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新建、改建 、扩建的高耗 134 水 工 业 项 目 擅 行政处罚 自使用地下水 的处罚 对工业企业的 设备冷却水、 空调冷却水、 135 锅 炉 冷 凝 水 未 行政处罚 循环使用或者 回收使用,直 接排放的处罚 对生产纯净水 、矿泉水、饮 料、酒类等产 136 品 的 企 业 未 采 行政处罚 取节水措施或 者未将尾水回 收利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 (五)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1.立案责任: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 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南区农牧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水务局 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 (五)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1.立案责任:对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 用,直接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南区农牧 。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水务局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策。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 (五)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1.立案责任:对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 尾水回收利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水务局 。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策。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 (五)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1.立案责任:对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 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水务局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的; (三)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的; (四)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 (五)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的; (六)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 1.立案责任:发现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乌海市海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区农牧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 水务局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策。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洗浴、洗车 等经营场所未 139 采 用 节 水 技 术 行政处罚 或者未安装节 水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七条 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条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水务局 。 (二)未依法核定、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的;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策。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在禁止区域 从事取土、挖 140 砂 、 采 石 等 可 行政处罚 能造成水土流 失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南区农牧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上娱乐、 游泳场馆、高 尔夫球场和人 137 工 滑 雪 场 等 经 行政处罚 营场所未安装 节水设施的处 罚 对景观河、人 工湖使用地下 138 行政处罚 水、自来水的 处罚 对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擅自停 141 止 使 用 节 水 设 行政处罚 施和取水计量 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自治区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 乌海市海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 南区农牧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实施取水许可,或者未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的,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水务局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未按规 定提供或者提 142 行政处罚 供虚假取水计 量数据资料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计量数据资料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自治区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实施取水许可,或者未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的,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水务局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未按规 定进行退水水 行政处罚 质监测或者提 供虚假监测数 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退水水质监测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自治区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实施取水许可,或者未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的,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5.决定责任:制作行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未经有管理 权限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144 , 对 水 质 有 特 行政处罚 殊要求的企业 擅自使用自备 井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 使用自备井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1.《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乌海市海 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 南区农牧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43 对未按照要求 145 安 装 地 下 水 监 行政处罚 测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1.1.《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自治区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2.《中华人民 乌海市海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南区农牧 第三十八条 违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 水务局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特殊干旱年 和突发事件等 需要临时取用 146 地 下 水 , 应 急 行政处罚 期结束后水井 工程继续使用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 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1.《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自治区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 乌海市海 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南区农牧 第三十八条 违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以及出现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水务局 。 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 ,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 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虽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 147 同 意 , 但 未 按 行政处罚 照要求修建前 款所列工程设 施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 审查同意,擅 148 行政处罚 自在江河、湖 泊新建、改建 或者扩大排污 口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乌海市海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 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乌海市海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50303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乌海市海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50303 对违反规划同 意书的要求, 150 影 响 防 洪 但 尚 行政处罚 可采取补救措 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乌海市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 南区农牧 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当制作笔录。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50303 对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 151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行政处罚 的建筑物、构 筑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 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当制作笔录。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要求听证等权利。 水务局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当制作笔录。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者 149 行政处罚 拖欠水资源费 的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 倾倒垃圾、渣 土,从事影响 152 河 势 稳 定 、 危 行政处罚 害河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妨碍 河道行洪的活 动的处罚 153 对在行洪河道 内种植阻碍行 行政处罚 洪的林木和高 秆作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乌海市海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 南区农牧 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 150303 对水土保持设 施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 155 行政处罚 将生产建设项 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予 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乌海市海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 南区农牧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员依法给予处分。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侵占、损毁 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以及有 危害农田水利 156 行政处罚 工程设施安全 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 等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 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1.【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 的规定处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乌海市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南区农牧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水务局 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当制作笔录。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围海造地、 154 围 湖 造 地 、 围 行政处罚 垦河道的处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违反《黄河水 量调度条例》 规定,对虚假 填报或者篡改 157 上 报 的 水 文 监 行政处罚 测数据、取用 水量数据或者 水库运行情况 等资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规定,对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 、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处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南区农牧 (二)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 要求听证等权利。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水务局 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违反《黄河水 量调度条例》 规定,对水库 158 管 理 单 位 不 执 行政处罚 行水量调度方 案和实时调度 指令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1.【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 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二)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违反《黄河水 量调度条例》 159 规 定 , 对 超 计 行政处罚 划取用水的处 罚 1.立案责任: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规定,对超计划取用水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南区农牧 (二)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 要求听证等权利。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水务局 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申请人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 160 骗 取 取 水 申 请 行政处罚 批准文件或者 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 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乌海市海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水务局 要求听证等权利。 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不按照规定 161 报 送 年 度 取 水 行政处罚 情况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 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要求听证等权利。 水务局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伪造、涂改 、冒用取水申 162 请 批 准 文 件 、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 并决定是否立案。 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南区农牧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要求听证等权利。 水务局 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在库区内围 行政处罚 垦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 年1月8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 乌海市海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 南区农牧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在堤防、护 堤地建房、放 牧、开渠、打 井、挖窖、葬 坟、晒粮、存 164 行政处罚 放物料、开采 地下资源、进 行考古发掘以 及开展集市贸 易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投入使用没有建 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节水设施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 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 165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行政处罚 规定,围垦湖 泊、河流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 河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水务局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163 对汛期违反防 汛指挥部的规 行政处罚 定或者指令的 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 水工程建筑物 ,损毁防汛设 施、水文监测 167 行政处罚 和测量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 设施以及通信 照明等设施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 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 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乌海市海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南区农牧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未取得相应 的资质,擅自 168 承 担 水 利 工 程 行政处罚 质量检测业务 的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 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乌海市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南区农牧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罚款。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取得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150303 对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 169 假 材 料 申 请 水 行政处罚 利工程质量检 测资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或者下级建设主 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南区农牧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水务局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66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对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水利工 170 行政处罚 程质量检测《 资质等级证书 》的处罚 1.立案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及交办、转办中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 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制作处罚决定书。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责任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乌海市海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南区农牧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证。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决定责任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项 目法人将水利 工程建设监理 业务委托给不 171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行政处罚 的监理单位, 或者必须实行 建设监理而未 实行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项 目法人对监理 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 172 行政处罚 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要求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超 越本单位资质 173 行政处罚 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承揽监 理业务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未 取得相应资质 174 行政处罚 等级证书承揽 监理业务的处 罚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以 欺骗手段取得 175 行政处罚 的资质等级证 书承揽监理业 务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 176 行政处罚 者个人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监 理业务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 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 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当制作笔录。 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项目。 150303 177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转 行政处罚 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与 项目法人或者 178 被 监 理 单 位 串 行政处罚 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 量的处罚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将 不合格的建设 工程、建筑材 179 行政处罚 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处 罚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与 被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 180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行政处罚 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 系承担该项工 程建设监理业 务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当制作笔录。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水务局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 揽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水务局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以 串通、欺诈、 181 胁 迫 、 贿 赂 等 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手 段承揽监理业 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 揽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水务局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利 用工作便利与 项目法人、被 监理单位以及 182 行政处罚 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 备供应单位串 通,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未 对施工组织设 183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行政处罚 术措施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进 行审查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发 现安全事故隐 184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整改 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 当制作笔录。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未 依照法律、法 186 行政处罚 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乌海市海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 南区农牧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水务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 当制作笔录。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水行政许可 申请人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 187 行政处罚 供虚假材料申 请水行政许可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或者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一)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海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 南区农牧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水务局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水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被许可人以 欺骗、贿赂等 188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行政处罚 得水行政许可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或者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一)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乌海市海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南区农牧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水务局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撤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水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水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水 利工程建设监 185 理 单 位 未 及 时 行政处罚 向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 报告的处罚 对水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有《 行政许可法》 189 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规定 的行为之一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水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 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 乌海市海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南区农牧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务局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水行政许 190 可 , 擅 自 从 事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取得 水行政许可的 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 政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违反《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中华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1.【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乌海市海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 南区农牧 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 水务局 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 。 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业主单位或 者其委托的从 事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工作 191 行政处罚 的单位,在建 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工作中弄 虚作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行为涉及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第49号令修改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 乌海市海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 南区农牧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水务局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由于水利工 程监理单位责 行政处罚 任造成质量事 故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由于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务局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92 对由于水利工 程咨询、勘测 193 、 设 计 单 位 责 行政处罚 任造成质量事 故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由于水利工程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区农牧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务局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由于水利工 程施工单位责 行政处罚 任造成质量事 故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务局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由于设备、 原材料等供应 195 单 位 责 任 造 成 行政处罚 质量事故的处 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水务局 。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对侵占、毁坏 、擅自移动或 者擅自使用水 文监测设施, 196 行政处罚 使用水文通信 设施进行与水 文监测无关的 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使用水文通信设 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1.【部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乌海市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南区农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 496 号,2013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水务局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50303 194 对列入国家和 自治区计划的 大中型农业灌 溉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未与 主体工程同时 197 设 计 、 同 时 施 行政处罚 工、同时启用 ;建设项目节 水设施未按设 计要求完成便 验收启用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便验收启用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1.【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南区农牧 第十四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不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得验收启用。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50303 黄河出现特定 情况采取的压 减取水量直至 关闭取水口、 实施水库应急 198 行政强制 泄流方案、加 强水文监测、 对排污企业实 行限产或者停 产等处置措施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 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 【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2号公布)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年度 乌海市海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 第二十六条:出现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二)不执行旱情紧急 南区农牧 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指令的;(二)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 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 水务局 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水文监测、对排污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等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方案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 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150303 对造成严重水 土流失违法行 为的涉事工具 199 行政强制 及施工机械、 设备等的查封 、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不治理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 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对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的水土流失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乌海市海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水务局 员依法给予处分。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水水土流失的治理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逾期不清理 在水土保持方 案确定的专门 存放地以外的 200 行政强制 区域倾倒砂、 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 等的强制执行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告书,并予以公告; 乌海市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南区农牧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 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水务局 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依法给予处分。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清除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逾期仍不治 理开办生产建 设项目或者从 201 事 其 他 生 产 建 行政强制 设活动造成的 水土流失的强 制执行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2.决定责任:听取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乌海市海 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3.实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 南区农牧 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务局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清除情况。 员依法给予处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逾期不拆除 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 202 者 对 从 事 影 响 行政强制 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 全和其他妨碍 河道行洪的活 动的强制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告书,并予以公告;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海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南区农牧 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清除情况。 。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50303 对逾期不拆除 未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同 意擅自修建水 工程,或者建 203 设 桥 梁 、 码 头 行政强制 和其他拦河、 跨河、临河建 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 道、电缆的强 制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2.决定责任:听取当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乌海市海 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南区农牧 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水务局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清除情况。 3.【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150303 对围湖造地、 204 围 垦 河 道 的 强 行政强制 制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乌海市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南区农牧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 水务局 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150303 对逾期不拆除 未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对其工 程建设方案审 查同意或者未 按照有关水行 205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行政强制 查批准的位置 、界限,在河 道、湖泊管理 范围内建设的 工程设施的强 制执行 1.催告责任: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到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乌海市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 南区农牧 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规规 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 水务局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代履行决定书。 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 4.送达责任:应将代履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5.再催告责任:在代履行前三天,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6.执行责任: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逾期不清理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在水土保持方 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案确定的专门 告书,并予以公告; 乌海市海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存 放 地 以 外 的 行政强制执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06 南区农牧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区域倾倒砂、 行 做出是否采取强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水务局 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员依法给予处分。 石、土、矸石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尾矿、废渣 任。 等的强制执行 150303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对逾期仍不治 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 理开办生产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告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乌海市海 设项目或者从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行政强制执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 南区农牧 207 事 其 他 生 产 建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 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务局 设活动造成的 员依法给予处分。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水土流失的强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清除情况。 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对逾期不拆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在河道管理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围内建设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对未按照限期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催告当事2.决定责任:听取当 行洪的建筑物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海 、构筑物,或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行政强制执 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208 者 对 从 事 影 响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南区农牧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行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局 河势稳定、危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的清除情况。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害河岸堤防安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全和其他妨碍 河道行洪的活 动的强制执行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50303 对逾期不拆除 未经水行政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管部门或者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 域管理机构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意擅自修建水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或者建 对未按照限期清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 乌海市海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行政强制执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209 设 桥 梁 、 码 头 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南区农牧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行 和其他拦河、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水务局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跨河、临河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3.【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 ,铺设跨河管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道、电缆的强 制执行 15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将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恢复原貌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对未按照限期将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恢复原貌,催告当2.决定责任:听取当 对围海造地、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3.执 围 湖 造 地 、 围 行政强制执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南区农牧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 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垦河道的强制 行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水务局 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恢复原貌恢复原状情况。 执行 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 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 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150303 对逾期不拆除 1.催告责任: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 未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水行 管部门对其工 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到期未履行行政决定的,由 程建设方案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查同意或者未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按照有关水行 乌海市海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 行政强制执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 211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南区农牧 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规规 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 行 查批准的位置 水务局 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代履行决定书。 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界限,在河 4.送达责任:应将代履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道、湖泊管理 5.再催告责任:在代履行前三天,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范围内建设的 6.执行责任: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工程设施的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制执行 15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对未经水行政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排污口;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排污口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主管部门或者 ,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流域管理机构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乌海市海 。 同 意 , 在 江 河 行政强制执 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212 南区农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湖泊新建、 行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 水务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 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 改建、扩建排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排污口、恢复原状情况。 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 受污染。 污口的强制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 行 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 民政府。 150303 1.【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2号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查工作。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2.【部门规章】《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8号公布) 对职权范围内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乌海市海 水 量 调 度 实 施 行政监督检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下达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以及实时调度 213 南区农牧 和监督检查工作。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指令的;(二)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及其实施方案、水量调度应急处置措施和动用 情况进行监督 查 水务局 检查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水库死库容水量调度方案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和应急水量调度期间,应当派出督查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水库和水电站蓄泄水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必要时,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黑河干流重要取(退)水口及水库、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本)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 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 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 1.检查阶段:依法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记 录监督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 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对动物、动物 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乌海市海 第二十条: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产 品 检 疫 及 动 行政监督检 214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职责权限范围下发检查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检查情况;有违法经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 南区农牧 物防疫的监督 查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 水务局 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营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检查 4.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150303 1.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的肥料管理; 2.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 ; 乌海市海 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处置和移送责任:对辖区内销售的不合格肥料进行扣押,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试验 对 肥 料 的 监 督 行政监督检 南区农牧 215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查 查 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水务局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4.事后管理责任:对扣押、查封的肥料在没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和变动等; 5、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50303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农业转基因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乌海市海 生 物 安 全 、 生 行政监督检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 2.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216 南区农牧 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 3.信息公开阶段: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其他法 ,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 物标识的监督 查 水务局 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检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150303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 1.告知责任:制定抽查方案,内容包括农药产品种类、检测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测项目、 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 承检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名单、抽检经费的预算等。承检单位应当持《监督抽查 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通知书》进行抽查。 2.【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正)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所抽样品应当以满足检验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和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 个人超数量提供样品;承检单位对抽取的样品在检验之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检单位 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生产许 及其工作人员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原药 虚作假。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对 农 药 的 监 督 行政监督检 (母药)生产企业不在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不予扩大其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 217 3.处理责任: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投入品应当在接到《监督抽查结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检查 查 3.【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正) 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农产品应当在接到《监督抽查结果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或 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 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 4.【部门规章】《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发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正) 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 4.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农牧 水务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 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第九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对农业机械维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修者的从业资 1.监督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按规定 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 进行监督管理。 格、维修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 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资格、维修质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合作社、个 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 乌海市海 量 、 维 修 设 备 行政监督检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 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18 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 南区农牧 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 和检测仪器技 查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 水务局 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术状态、农业 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 3.【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机械安全以及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 证明材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未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动力机械由旗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其安全使用和安全运行技术状态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的监督检查 150303 第三十八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牧业机械的操作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农牧业机械作业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4.【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 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5.【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6.【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 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检查责任:对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查看是否持有合法有效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2、经营进口兽药的查看是否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代理协议;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查 看是否有代理销售协议,产品是否具备批签发手续。 3、 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1)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 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2)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 否完整。 乌海市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3)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 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 对 兽 药 行 业 的 行政监督检 南区农牧 219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监督管理 查 水务局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 (4)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4 、实地检查库房、营业场所、药柜等地点。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1)兽药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等有序陈列存放. (2)是否采取与存放的兽药相适应的保存条件,如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兽用生 物制品是否按储存条件要求保存。 (3)有无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和超范围经营兽药。 (4)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它要求。 2.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纯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1.抽样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息后,再进行检查。 第三条 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承检责任:监督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 对病原微生物 乌海市海 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 知书,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生产、经营。 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 行政监督检 220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南区农牧 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 全的监督检查 水务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 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 检查的部门应相同极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50303 1.检查责任:对屠宰场(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屠宰场四周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 1.【行政法规】《生猪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区、行政区分开;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 1.《生猪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 (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 予处分。 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对生猪和牛羊 乌海市海 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2.《牛羊屠宰监管条例》第四十八条:牛羊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监督检 南区农牧 221 屠 宰 活 动 的 监 (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查 督检查 水务局 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查、批准定点牛羊屠宰厂(场)的;(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牛羊产品 2.【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屠宰、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的;(四)隐瞒牛羊产品 第三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牛羊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 质量安全事故不报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 (8)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 有毒有害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9)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10) 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2.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纯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 1.检查责任:对兽医从业人员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正)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1)、 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乌海市海 (2)、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职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 对 兽 医 从 业 人 行政监督检 22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南区农牧 ; 员的监督检查 查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水务局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2.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纯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150303 1.监督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 1.【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 管理。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对动物诊疗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乌海市海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行政监督检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南区农牧 223 构 和 人 员 的 监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督检查 任。 水务局 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抽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范或 检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 、 检 查 责 任 : 检 查 机 构 按 照 检 查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 对甘草和麻黄 草 的 采 集 、 出 行政监督检 1.【部门规章】《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224 售活动的监督 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 3、复查责任: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件的,处理单位和企业有异议的,监督部门或者 指 定 检 查 机 构 应 当 按 原 监 督 抽 查 方 案 组 织 复 查 。 乌海市海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南区农牧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下达 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除因不再继续经营的,或者 水务局 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150303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 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 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 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 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 1.检查阶段:依法加强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的 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对奶畜饲养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 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乌海市海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 及生鲜乳生产 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行政监督检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225 环 节 、 收 购 环 南区农牧 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 查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职责权限范围下发检查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检查情况;有违法经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水务局 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节的监督监督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2.【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 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检测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检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 150303 1.检查责任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 (2)有关防疫记录: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记录; 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对饲养、经营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 1.【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 乌海市海 动物和生产、 行政监督检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226 经 营 动 物 产 品 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 南区农牧 查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水务局 的单位和个人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 (四)不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 的监测、检查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 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 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 2.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纯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监督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结果处理责任: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养殖者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 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乌海市海 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 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 对 饲 料 添 加 剂 行政监督检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 南区农牧 227 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的监督检查 查 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 水务局 3.信息公开责任: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 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业、经营者名单。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抽样检查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 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2.承检责任: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 对农产品的监 乌海市海 行政监督检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知书,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 南区农牧 228 督 抽 查 和 监 督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 4.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 检查 水务局 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 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 检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 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违 1.【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对农产品包装 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监督检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29 和 标 识 的 监 督 4、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 检查 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 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 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 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 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 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6、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 1.监督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按规定 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1.【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进行监督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对绿色食品标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标志使用人,下达 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 况进行监督检查。 志 和 农 产 品 地 行政监督检 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刑事责任。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2.【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230 理标志的监督 查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检查 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 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农牧 水务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农牧 水务局 150303 1.监督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按规定 1.【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进行监督管理。 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正)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经营场所,下达责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乌海市海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行政监督检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 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31 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南区农牧 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监督检查 查 任。 水务局 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 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 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150303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 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 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 2.处理结果责任: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场所、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 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乌海市海 对 种 子 质 量 的 行政监督检 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 232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南区农牧 监督检查 查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水务局 3.存档备查责任: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记录形成书面记录,及时建档。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国有农牧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农作物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二)查阅、复印、摘录合同、票据、帐簿、 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疫和检验报告、标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的待销种子中,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四)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措施。 150303 1.抽查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范或检 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检查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查责任: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件的,处理单位和企业有异议的,监督部门或者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本) 种畜禽生产、 定检查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 乌海市海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经 营 、 使 用 等 行政监督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下达 233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 南区农牧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 活动的监督检 查 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除因不再继续经营的,或者 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查 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150303 1.【行政法规】《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九十二号发布) 第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 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 乌海市海 2.【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1 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农 牧 民 负 担 监 行政监督检 《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南区农牧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234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督管理 查 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第四条: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苏木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苏木乡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牧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其执行 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规定、措施,对涉及农牧民负担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件,承担农牧民负担管理指标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分析,培训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各级监察、财政、工商、物价、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牧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按规定 2. 【 行 政 法 规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 ( 1993 年 10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公 布 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经营场所、利用野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对水生野生动 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 乌海市海 行政监督检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235 物 保 护 的 执 法 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 南区农牧 查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 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监督检查 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水务局 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 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 任务。 1、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的渔业管理; 对进行渔业生 第七条 第三款: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 2、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渔业生产、水产养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产、水产养殖 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3、处置和移送责任:对辖区内不合格水产养殖场所进行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乌海市海 、 渔 业 执 法 的 行政监督检 2.【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 南区农牧 236 安全监督、执 查 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 4、事后管理责任:对查封的水产养殖场所在没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法监督检查和 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变动等; 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5、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区渔业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有万亩 以上开发利用渔业水域的旗县(市、区)设相应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 的旗县(市、区)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依法进行检 查。渔政检查人员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持证执行公务。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抽查任务来源、检测内容,及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结果应依法告知当事人。 任务。 第七条 第三款: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 2、检查责任:实施检查,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对捕捞限额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乌海市海 行政监督检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 3、结果处理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负责监督抽 237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 南区农牧 查检测的部门将结果上报下达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查中存在问题 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查 监督检查 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2.【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 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涉嫌违法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 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4、信息公开责任:盟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 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旗县以 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区内跨盟市、旗县的水面捕捞许可证、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跨界地区协商 发放,达不成协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定。自治区同邻省区的跨界 水面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授权的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同邻省区协商发放。边境水域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到边 境水域作业的,应按照自治区边境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发现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水行政处罚权力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 乌海市海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听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 南区农牧 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 水务局 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准备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2.实施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查情况。 乌海市海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南区农牧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4.结果处理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 水务局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准备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对水土保持情 2.实施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况、水土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乌海市海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行政监督检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240 2.【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南区农牧 、水土保持设 查 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结果处理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水务局 施运行情况等 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对水利工程参 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查情况。 建单位资格资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乌海市海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质 、 质 量 体 系 行政监督检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南区农牧 241 。 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质量工作和 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水务局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安全生产等进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50303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录检 对审查签署水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查情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乌海市海 工程建设规划 行政监督检 》第二次修正) 242 同 意 书 的 水 工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应当 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南区农牧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 查 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水务局 程建设情况进 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行监督管理 任。 150303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对水利工程质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量检测单位及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行政监督检 243 其 质 量 检 测 活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查 动进行监督检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查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150303 238 生猪定点屠宰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水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行政监督检 239 》 行 为 进 行 监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查 督检查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 乌海市海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 南区农牧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 水务局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1)检查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2)处置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 2.【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对取水许可和 录检查情况。 水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 乌海市海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行政监督检 (3)移送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 第四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4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 南区农牧 实施情况进行 查 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3.【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 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 水务局 监督检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 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的;(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六)侵占、截留、 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灌溉的监督管理。 挪用水资源费的;(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 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使用。 15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 (1)准备责任: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 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2)实施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如实记 1.【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录检查情况。 对入河排污口 乌海市海 行政监督检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245 设 置 情 况 进 行 南区农牧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 (4)结果处理责任:发现违规行为,责令被检查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 水务局 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 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 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150303 对水利生产经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 营单位执行有 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 关安全生产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乌海市海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 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 行政监督检 246 法 律 、 法 规 和 第九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南区农牧 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通 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查 国家标准或者 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水务局 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 。 行业标准的情 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况的监督检查 150303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 第十一条 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受理责任:对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 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 告知理由)。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乌海市海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8 竣工验收)... 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其他行政权 南区农牧 247 第四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项目验收 力 水务局 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 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完成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及时发挥效益。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150303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 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 乌海市海 1.【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 经 营 权 流 转 服 其他行政权 248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 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 南区农牧 务的中介组织 力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 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供流转中介服务。 水务局 备案 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 子,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所需提交 种子生产经营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 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者设立分支机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 构的,专门经 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订)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 营不再分装的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 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 审定工作。 乌海市海 包装种子,受 其他行政权 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 南区农牧 249 具 有 种 子 生 产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 力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 水务局 经营许可证的 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核发相应的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的,退回材料,向相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种子生产经营 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对人说明理由。 刑事责任。 者以书面委托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登记证书或退回的材料及书面说明。 生产、代销其 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机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档案;行使对种子 种子的备案 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 第十二条 第二款: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 兴办畜禽养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乌海市海 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决定: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 其他行政权 主管部门备案。 250 场 、 养 殖 小 区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 南区农牧 3.【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 力 备案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务局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 。 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日常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部门规章】《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第二十条 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150303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1.【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派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对专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 乌海市海 对 执 业 助 理 兽 其他行政权 修正) 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251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 南区农牧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 医的备案 力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务局 册机关备案。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送达,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 门户网站公开。 150303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 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 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1.【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乌海市海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对 执 业 兽 医 的 其他行政权 修正)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南区农牧 252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 注册备案 力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水务局 案。 册机关备案。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150303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1.【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乌海市海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 其他行政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 理由)。 南区农牧 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 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力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水务局 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死亡或者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303 253 乡村兽医登记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能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乌海市海 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其他行政权 《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船舶登记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海事执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和规定要求的给予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 南区农牧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力 法资格,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务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1.告知责任:紧急状态下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征用人征用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由。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 乌海市海 2.决定责任:依法实施紧急征用。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防 汛 抗 洪 物 资 其他行政权 255 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南区农牧 3.补偿责任:在事后进行审核、对征用物品进行补偿评估。将征用物品返还被征用人。依 ,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 紧急征用 力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水务局 据补偿评估作出补偿决定并补偿被征用人。 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150303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1.告知责任:紧急状态下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征用人征用理 水库、水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第四十四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 由。 乌海市海 、拦河闸坝等 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行政权 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2.决定责任:依法实施紧急征用。 256 汛 等 工 程 的 汛 南区农牧 力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3.补偿责任:在事后进行审核、对征用物品进行补偿评估。将征用物品返还被征用人。依 2.第四十五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务局 期调度运用计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 据补偿评估作出补偿决定并补偿被征用人。 划备案 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303 254 渔业船舶登记 1.立案责任:对受害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认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 对在河道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前,应制作《行政裁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 范围从事有关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 乌海市海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裁决听证告知书》 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活 动 造 成 国 家 其他行政权 257 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南区农牧 。 、集体、个人 力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起诉。 水务局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裁决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裁决内容的决 经济损失的裁 策。 决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裁决决定书,载明行政裁决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裁决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裁决决定,执行裁决。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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