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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院政[2004]24 号) ,并结合我院本科及专科接本科毕业生实际实施。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管理学。 三、授予本科和专科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是: 1、爱祖国爱人民,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 家法规法纪和道德规范;遵守院规院纪,品行端正; 2、按照唐山师范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 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 学生在修业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曾因学习成绩原因有留(降)级或试读经历; 3、参加补考的学士学位课程累计学分达到下述程度: (1)文史类、艺术类本科生 12 学分及以上; (2)理工类各专业及晶博国际学院音乐专业本科生 16 学分及以上; (3)各类专科接本科生 8 学分及以上。 五、 有关说明 1、 “修业期限”指学生在我院学习的规定期限,即本科:四年、专接本:两年; 2、 “学士学位课程”包括学院所有计划内开设的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 业必修课)中学分≥2 的课程; 3、大学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本科和专科接本科毕业生分 别按 5 学分和 2 学分记入补考累计学分;计算机一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 本科和专科接本科毕业生分别按 3 学分和 1 学分记入补考累计学分。 学院对大学外语四级和计算机一级统考成绩的要求规定如下: 1) 学生获得计算机一级学分须通过河北省高等学校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合格; 2)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不同类别学生获得大学外语四级学分的条件为: (1)普通本科(音乐、体育、美术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最 高成绩,四级成绩满分为 100 分的须达到 54 分、满分为 710 分的须达到 382.5 分; (2)专科接本科(音乐、体育、美术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 最高成绩,四级成绩满分为 100 分的须达到 42 分、满分为 710 分的须达到 297.5 分; (3)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普通本科及专科接本科学生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的,四级成绩满分为 100 分的须达到 30 分、满分为 710 分的须达到 212.5 分; 4、同一门课程不论参加过几次补考都只算作补考一门课程; 5、大学体育及 C 语言课程(计算机基础二)不在统计补考科目之列。 六、根据 2005 年 9 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复 议暂行办法》的精神,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及专科接本科毕业生,如果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申请: 1、因学业成绩原因未被授予学位,当年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 2、因在校期间曾有记过处分经历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在记过处分后积极改正错 误、表现良好且被评为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被评为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 七、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核本系所有本科及专科接本科毕业生的学 籍、考纪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本系各专业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 于规定时间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各专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核准后上 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学士 学位授予决定。 4、院学位办公室执行院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填写、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士学 位证书。 八、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专业本科及专科接本科学生,解释权属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 唐山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 200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