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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西师发〔2005〕1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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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西师发〔2005〕104号.docx

西北师范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西师发〔2005〕104 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全员聘用制度,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人员流动 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人才交流中心挂靠在人事处,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员流动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接受、管理、培训交流人员。 (三)向交流人员提供工作信息,进行就业指导,推荐、协助安排工作。 (四)审批全校各单位的临时用工计划。 (五)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二、对象 (一)人才交流中心接受以下各类人员: 1、实行全员聘任制后的待聘人员; 2、因工作表现、能力等个人原因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 3、因机构调整、单位撤销或合并等非个人原因,未被聘用的待岗人员; 4、其他暂时无法安置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人才交流中心: 1、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未满的人员; 2、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3、男性年龄超过 55 周岁,女性干部年龄超过 50 周岁、工人年龄超过 45 周岁者; 4、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及探亲人员; 5、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6、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人员; 7、人员缺编且使用临时工的单位的聘余人员; 三、程序 (一)单位研究同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将 拟交流人员的基本工作情况、交流理由等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批准。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通知有关单位。 (三)单位通知交流人员。单位接到人事处通知后,主要领导要找交流人员谈话, 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讲明学校对交流人员的有关规定。 1 (四)交流人员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交流人员接到单位通知后,及时办理工作交 接手续,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四、管理 (一)交流人员须在接到通知的一周内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凡 30 天内不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者,停发工资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交流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人才交流 中心的管理。 (三)交流人员每月至少主动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一次,沟通情况。连续三个月不 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者,视同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交流人员应配合人才交流中心积极主动联系新的工作岗位,争取及早上岗。 (五)交流人员未经人才交流中心批准,不得私自到校外经商、兼职,造成意外事 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交流人员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待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五、培训 (一)从学校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交流人员提供周到细致 的服务,鼓励并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树立信心,寻找岗位,真正把交流人员的再就业落 到实处。 (二)重视技能培训,增强培训效果,努力提高交流人员的就业意识和从业技能。 充分利用学校丰富的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 交流人员的从业素质和技能。 1、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突出培训的针对性。根据交流人员的年龄、学历、工作经 历等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做到“缺什么、补什 么” ,提升交流人员的就业能力。 2、注重培训模式的创新,增强培训效果。首先,开展定向定岗培训。对于先落实 意向性用人单位的交流人员,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争取使交流人员及早上岗;其次,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于部分有条件的交流人员要 进行创业培训,使其具备创办小型、个体企业和从事科技开发的能力,实现自主创业、 自主就业。 3、立足校内,面向社会,加强交流人员从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培训。通过组 织开展培训,要使部分交流人员达到校内岗位要求并正式上岗;对于有意向到校外单位 就业的部分交流人员,则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进行技能、专业等培训,使其尽 早在校外就业。 (三)人才交流中心应加强与省市人才市场的横向联系,为交流人员及时提供人才 需求信息。另外,人才交流中心还应主动与地方政府联系,围绕地方的主导产业,充分 利用交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与到有关科技培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工作 2 中去,参与地方经济建设。 (四)学校鼓励交流人员以在职形式攻读研究生学位,报考本校者,同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取得学位并竞聘上岗后,学校按规定报销学费。 (五)交流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努力进取,不断 提高自身素质。同时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安排学习,提高岗位竞聘能力。 六、安置 (一)交流人员经培训教育并达到岗位任职条件后,在原工作单位编制、岗位许可 的情况下,原工作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安排工作。 (二)交流人员可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校内各类岗位的竞聘。交流人员竞 聘上岗后,其人事关系转入相应单位,占该单位编制数,享受相应待遇。 (三)经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安排到校内单位工作的人员,允许用人单位试用、借用。 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借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试用、借用期间不占该单位编制和岗 位数,原工资待遇不变。经试用、借用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人才 交流中心。 (四)校内缺编空岗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时,应首先在交流人员中选聘,聘用 的交流人员一年内不占该单位编制。 (五)使用学校经费聘用非固定编制人员或临时性务工人员的单位,要优先聘用交 流人员。对拒绝接受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交流人员的单位,学校将削减其用人指标及经 费。 (六)学校后勤、产业等单位应积极接纳交流人员,为学校分忧解难。 七、分流 (一)凡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干部年满 50 周岁、工人年满 45 周岁的交流人员, 如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国家退休规定者,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可办理提前 退休手续。退休后由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前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二)学校提倡交流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兴办经济实体等个体经营活动。申请从事 个体经营活动者,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经营人员管理的意见》(西师发 [2002]92 号)由相应部门管理。 (三)学校鼓励交流人员面向社会再就业。申请辞职的交流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辞职手续。 (四)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定,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辞退。 八、考核 (一)当年在原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交流人员参加原单位的考核。 (二)交流人员待岗期间不参加考核,但经学校批准允许用人单位试用、借用且期 限超过六个月的,可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考核。 3 (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人员由产业处按规定进行考核。 九、待遇 (一)交流人员自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从第四个月 起,享受原工资总额的 80%;从第十个月起,享受原工资总额的 60%;一年半以上者享 受原工资总额的 50%;两年后停发工资,按当年兰州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二)交流人员拒绝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者,每拒绝一次下调其工资总额的 20%, 拒绝三次者,停发工资,按当年兰州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交流人员待岗期间不计算工龄,不参加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经 中心批准,一年内试岗或借调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可计算工龄;如考核合格,可按 规定参加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 (四)交流人员在后勤、产业等单位上岗工作后,前两年由学校发给工资,从第三 年起享受相应单位的工资待遇,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五)交流人员待岗期间的其它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一)因机构调整、单位撤销或合并未被聘用的待岗人员和其他暂时无法安置的人 员,其人事关系自然转入人才交流中心。 (二)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单位中的固定编制人员。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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