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doc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为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根 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 意见》(学位〔2010〕9 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 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师生员工,包括全体在 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各级职员、进修教师、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以及所有署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的有关人员。 第二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术道德是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从事学术活动,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维护科学诚信、崇尚严 谨求实的学风。应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 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所引用的 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 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应按照贡献大小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 约定的除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名认可,所有署名人应 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负整体责任。不得重复或变 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 —1—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应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其最终成果 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 项目资助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 位和项目编号。 (四)应通过正常渠道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 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 专家评审、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 准确的原则,不得随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水平和价值。 (六)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研究成果,无论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如 拟对外发表论文,在投稿前须征得导师的审核同意,并单位署名河北科技 师范学院。 (七)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应如实登记, 客观介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已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 不得改变成果性质。 (八)主研人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留存,经 科研处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 第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在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 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或 结论等行为; 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伪造专家鉴定意见、成果 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2—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 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 (四)重复发表:包括一稿多投,即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 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刊物或出版社或通过会议发表,或用中文发 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等。 (五)对外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各二级院(系、 部)负责受理对本单位教师和本专科学生的学术 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对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 诉;情节严重的由基层部门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校学 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 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某一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 定,同时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明确的调查仲裁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采取实名举报制, 一般不受理匿名举 报。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 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做出处理决定以前, 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 况。 第七条 对于违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其情 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 失;可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可给予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于引起法律事端并 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学生毕业论文出现 学术道德问题将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八条 涉及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涉及学 生的处分决定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处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 —3— 被举报人。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 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在 30 日内对案件做出复 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九条 本规范由学校科研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