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工作规范(试行)》.doc
中 国 科 协 办 公 厅 科协办函创字〔2021〕233号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创中国”科技 服务团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 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创中国”品牌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服务团 的服务精准性、有效性、规范性,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 者在服务科技经济融合中奋发有为,中国科协制定了《“科创中 国”科技服务团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1年12月7日 “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工作,动员更 广泛力量参与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科创中国”品牌 影响力,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1-2025年)》《“科创中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 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以下简称科技服务团) 是中国科协团结引领科技工作者针对地方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 需求专门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跨区域的科技服务组织,旨在 汇聚科技人才、组织资源势能,更好服务我国区域高质量发展, 支撑“科创中国”品牌建设。 第二章 组建程序 第三条 “科创中国”平台(https://www.kczg.org.cn/)根据 工作需要开放科技服务团申请注册窗口。由拟组建科技服务团的 牵头单位负责提交在线申请。中国科协委托专门机构接受申请, 按照规定程序对牵头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 科技服务团名称需结合实际服务内容,统一按照 “‘科创中国’+服务内容/特色+科技服务团”格式命名。 —2— 第五条 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应为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及 其直属单位或省级学会,建立科协组织的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以及具有较高学术权威性、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且加入“科 创中国”联合体的专业机构等。 第六条 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科技服 务经验,拥有特色化科技服务,并具备相应的科技服务工作组织 实施能力。 第七条 科技服务团由具有专业领域科研成果、行业实践经 验、学风正派、有开展科技服务意愿的各学科、各领域专家学者 组成。 第八条 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牵头组建 的科技服务团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及其直属单位牵头组建的科技服务团原则上 不超过2个;各建立科协组织的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专 业机构牵头组建的科技服务团数量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通过有工作基础和资源投入, 工作具有持续性、机制性、实效性,契合“科创中国”建设重点 领域要求的科技服务团注册申请。 第三章 第十条 服务内容 科技服务团重点服务“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 发展,鼓励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其他城市(区域),运用线上、 —3— 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使用“科创中国”品牌,持续开展技术、 人才等创新资源下沉落地服务,助力地方营造良好人才生态。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团以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实际需求为导 向,通过举办“会展赛”活动、建设新型协同组织等方式,提供 技术传播、产业咨询、技术研发支撑、创新创业服务、营造人才 生态、技术转移与交易、团体标准制定、国际交流拓展等8大类 线下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技术传播。利用各种媒体,以便于大众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开展实用技术的传播,提升服务区域中小企业及相关人员对技术 成果的认识和了解。 2.产业咨询。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地 方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升级规划、重点产业升级技术路线图 等提出专业意见建议。 3.支撑技术研发。按照地方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组织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等专业人才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共同建立协同研发 机制,为技术研发提供支撑。 4.创新创业服务。与“双创”示范基地相结合,开展创新创 业服务。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企业家、 投资人进行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提高“双创”科技含量。 5.营造人才生态。在科技资源供给侧发力,把人才和技术导 入试点城市(园区),营造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生态。联合 —4—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利用“科创中国”人才库信 息资源,有针对性培养紧缺技术人才。 6.促进技术转移与交易。构建技术创新价值链关键环节,提 供供需对接,帮助重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系统技术服务, 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项目投融资合作等,指导先进技术的 推广应用。 7.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结合地方(区域)发展目标,提供相 关标准规范制定服务。 8.拓展国际交流。根据地方发展需求,依托科协组织人才优 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引进地方所需的国际人才与 技术资源。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团应入驻“科创中国”平台,开展线上 服务,指定专人处理平台“需求大厅”指派的相关问题,开展在 线供需对接等服务,按要求定期在“科创中国”平台上传相关工 作进展、活动数据、智库报告等,定期报送“问题库”“项目库” “开源库”等信息并汇入平台。 第四章 规范与自律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团应积极鼓励科技工作者以“科技志愿 者”身份参与科技服务团,并对科技工作者参与情况进行记录, 出具相关证明。经中国科协有关部门批准,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 科技工作者颁发“‘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优秀团员证书”等。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应投入相应资源,明确参与 —5— 各方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具体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团开展服务工作应自觉接受中国科协和 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团牵头或参与单位应严格遵守非营利规 定,在以科技服务团名义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禁止以营利为目 的向供需双方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团牵头或参与单位需遵照本规范和中国 科协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如出现违反规定或严重影响中国科协形 象和“科创中国”品牌形象的行为,中国科协有权取消其资格, 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和学会服务中心联合建 立科技服务团协调管理机制,对科技服务团进行顶层设计和工作 规划,围绕科技服务团的组织运行、服务内容、实施效果等建立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学会服务中心负责科技服务团日常管理,包 括资质审核、工作指导、示范项目、监测评估等。 第十九条 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单位将全国学会牵头或参与科 技服务团工作情况纳入中国特色一流学会建设评估指标,对工作 成效突出的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进行适当激励。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年度科技经济融合工 作重点,以及各科技服务团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按照相关规定 程序,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稳定支持具有示范价值的科技服务团。 —6— 对综合评价较差的科技服务团,将取消其资格。对出现严重科学 性、政治性、法律性问题的科技服务团,其牵头单位3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 第二十一条 “科创中国”平台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平台注册、 需求匹配、后台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等。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单 位委托第三方对科技服务团报送的相关数据及文件进行过程监 测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科协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