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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文化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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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旗县级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 行政许可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 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 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 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 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第26号公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 为审批机关。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 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 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文物的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第一款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 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 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 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 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 定予以答复。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确认备注 根据《文物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十四条规定,海区 一没有文物认定专业 人员,二没有职能。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文化 序号 事项编码 1 2 待定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待定 对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 实物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待定 对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待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待定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 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 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待定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7 待定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 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 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待定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 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 、重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待定 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 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待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 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待定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 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待定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 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 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14 15 待定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 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 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 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16 待定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 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待定 对违规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待定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 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待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 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 给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待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1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 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 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待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 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24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 馆藏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罚 行政处罚 25 待定 对买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 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 、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 、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 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26 27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水下文物考古 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待定 对在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 掘活动时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待定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 单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 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待定 对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待定 对在艺术品经营中存在违规经营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待定 对未按规定表明商品信息或未保留 交易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待定 对未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 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待定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 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待定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 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 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法规禁止内容的 处罚 行政处罚 37 待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38 待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 供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待定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 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待定 对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处 罚 行政处罚 41 待定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待定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 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43 待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 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 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待定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各类标志 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待定 对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 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待定 对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不符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 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待定 对未按规定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 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待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处罚 49 待定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的处罚 50 待定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 行政处罚 证的处罚 51 待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待定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 行政处罚 新报批的处罚 53 待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待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 行政处罚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54 55 待定 对营业性演出存在违规内容或发现 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 行政处罚 予以制止的处罚 56 待定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 行政处罚 出演出的处罚 57 待定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 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 行政处罚 观众的处罚 58 待定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待定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60 待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 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行政处罚 “中国”、“中华”、“全国”、 “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61 待定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 行政处罚 罚 62 待定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行政处罚 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待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未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备案;个体 行政处罚 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备案的处 罚 63 行政处罚 64 待定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 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待定 对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 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 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待定 对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 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 越、迁移长城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待定 对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 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处 罚 行政处罚 68 待定 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 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待定 对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 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待定 对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 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待定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 量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待定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 种植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待定 对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 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75 76 77 待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 行政处罚 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 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未标 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行政处罚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 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的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 行政处罚 、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 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待定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 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 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 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待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 删内容的处罚 79 待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 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 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规提供含有禁 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 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 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对互联 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 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 配备专业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81 行政处罚 82 待定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 网文化产品含有违规内容未立即停 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83 待定 对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存在禁止内 容的处罚 84 待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 、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行政处罚 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 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备 案手续的处罚 85 待定 对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 行政处罚 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6 待定 对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 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87 待定 对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 行政处罚 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88 待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 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待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 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推 广含有禁止内容、诱导网络游戏用 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 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 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行政处罚 91 待定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得用于支付、 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 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待定 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恶意占用 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待定 对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待定 对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 、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 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待定 对违规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待定 对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 行政处罚 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待定 对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 动的未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 行政处罚 备案的处罚 98 待定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网 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 行政处罚 理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 配备专业人员的处罚 99 待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 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 行政处罚 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100 待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 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待定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 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 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服 行政处罚 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 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 罚 102 待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显著位置 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 行政处罚 息或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 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103 待定 对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 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 行政处罚 文号的处罚 待定 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 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 行政处罚 号的处罚 97 101 104 待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 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或未在提供服务 行政处罚 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的处罚 106 待定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 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 行政处罚 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 门报告的处罚 107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行政处罚 的处罚 108 待定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发 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 行政处罚 规定的处罚 109 待定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 行政处罚 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110 待定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 行政处罚 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 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11 待定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 行政处罚 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112 待定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 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 行政处罚 案的处罚 113 待定 对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规 行政处罚 定的处罚 114 待定 对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 行政处罚 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115 待定 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 行政处罚 内容的处罚 105 待定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 行政处罚 回避的处罚 117 待定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 行政处罚 查的处罚 118 待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待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违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待定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21 待定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22 待定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待定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待定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 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 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 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 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 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 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 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待定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 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 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 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待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经营 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125 126 127 128 131 132 待定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 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违规制作、下载、复制、查阅、 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 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39号令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 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1.【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化部第39号令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 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1.【部门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化部第39号令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 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二)从事爆破、射击、开山、掘土、移土、采砂、采石、挖塘、烧砖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设 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377号2003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 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 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 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 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 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 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 费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 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377号2003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 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377号2003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 、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 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377号2003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3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买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2号,1989年10月20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 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 破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 第(一)、(二)项所 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 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 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 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 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第七条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 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 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 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 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 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 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2号,1989年10月20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 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 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 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2号,1989年10月20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 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 ,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 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 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 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 ,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 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 ,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 、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 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 ,3月15日施行)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 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 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 ,3月15日施行)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 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 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 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 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 ,3月15日施行)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 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 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 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 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1月18日发布 ,3月15日施行)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 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 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 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 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 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 动,及违反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 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 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 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日期: 2016.02.06 )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 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布机关: 文化部 施行日期: 2013.03.11 )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公布机关: 国务院 施行 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日期: 2016.02.06 ) 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 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 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布机关: 文化部 施行日期: 2013.03.11 )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 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公布机关: 文化部 施行日期: 2013.03.11 )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的;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 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 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 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 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 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 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 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 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 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 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 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 、法规的规定。 演出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 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 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 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 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第八条 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 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 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 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 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 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 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 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 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 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 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 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有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所 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有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所 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05年9月1日 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所 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 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所 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 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 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 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 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 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 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 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第二款、第八条 第二款、第九条 第二款规 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 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设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 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 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 长城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 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设 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文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公布机关: 国务院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议 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 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 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 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 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 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 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 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 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 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 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 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 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 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 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 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 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 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究刑事责任。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 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 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 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 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 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 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 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 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 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 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委会 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 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 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一款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 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 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 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说明书(中外文)、产品操作说明书(中外文)、描 述性文字、对白、旁白、歌词文本(中外文); (二)原始著作权证明书(中外文)、原产地分级证明(中外文)、运营协议或者 授权书(中外文)原件的扫描件; (三)申请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的内容自审报告; (四)申请单位的企业对用户协议书;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 戏的。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第二款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 重新申报的。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运营后需要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 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查的。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 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 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 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四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四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 不得少于180日;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四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 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 、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四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 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 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 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 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 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 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 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 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 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 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 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 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 备条款》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 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三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 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 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 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电子标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 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 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 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 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款、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 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款、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 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 考官名单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 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 级活动资格: (二)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 级活动资格: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 级活动资格: (四)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 考级活动资格: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 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 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 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 容、记录备份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 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 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件。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通 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 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 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备注 确认备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整体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全部行政职责划归乌海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行使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整体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全部行政职责划归乌海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行使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 执行 旗县文化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 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 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 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文化局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 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2 待定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3 待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4 待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5 待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6 待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7 待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8 待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9 待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 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 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 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 行)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 第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 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自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修正本) 第六条 第二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 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 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 施行) 第六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 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 →事后监管 备注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 备案 其他 2 待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其他 3 待定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其他 4 待定 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备案 其他 5 待定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 其他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 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一款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七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 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 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根据2016 年2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 取馆藏文物。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 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 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旗县文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新增行政许可)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新增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 运行基本程序)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 印刷营业 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 许可证的 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 申请→受理→审查→决 行政许可 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定→送达 设立、变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更 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 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 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 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 部门备案。 备注 2 新增 1.【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令第10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原新闻出版总 署、商务部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 申请→受理→审查→决 出版物经营行政许可 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 定→送达 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 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 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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