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街道办事权责清单.xlsx
海勃湾区街道办事权责清 序号 1 2 权力名称 城乡低保金的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 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 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 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 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 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 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 申 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 4 城乡临时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 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 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 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 续。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 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 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 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 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5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 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 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 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6 7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 资料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 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 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 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 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9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 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 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 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10 11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 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 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12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幼 儿园监管 行政检查 13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 助/初审 行政给付 14 药具领取、孕前优生健 康检查等管理服务 行政奖励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切实减轻中 小学生课外负担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2018]12号)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 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 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 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 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三、主要任务(一)治理行业乱 象。(二)治理办学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立即 停办整改。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2.存在非 法集资的校外培训机构。3.在居民住宅楼内或租用单位场地开 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4.缺乏基本办学条件、师资水平较低 、群众投诉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校外培训机构。(四)消除安 全隐患。 1.《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勃湾区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2号)一、实施范围:海勃湾区义务教育阶 段寄宿制学校。二、资助对象:对实施范围内学校的家庭经济 困难寄宿生按 60%确定贫困面给予补助。寄宿生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1. 低保家庭子女; 2.孤儿;3. 残疾学生或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家庭子女; 4. 革命烈士 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 5.伤残军人家庭子女; 6. 家 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7.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低保条 件的;8.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 困家庭子女;9.单亲家庭或由父母以外第三方抚养的家庭困难 子女。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 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 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8〕1412号)中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 实施范围:全区所有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 及幼儿班)以及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 实施时间: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公办幼儿园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政策。二 、 基准定额及补助标准(一) 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 基准定额为600元,其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随班就读残疾幼儿 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0元。(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 助标准为年生均120元。各地区现行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和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高于生均基准定额和补助标准的,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 国 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拨款标准。 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 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 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二、登记对象和登记内容 (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 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15 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行政备案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 生育后及时补登。 (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 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 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 证件。 16 17 三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 /初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人 员一次性补贴/初审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 织实施。、第十八条一款二项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 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第十八 条一款三项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 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第十八条一款四项 蒙古族 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 子女均为女孩的;(本条只针对涉农村、社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 国 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 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三十七条 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 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 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 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 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 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 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 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优惠待遇。 18 19 20 21 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奖励扶助审批/初审 乌海市失独、伤残家庭 特别扶助审批/初审 社会抚养费代征收 房屋征收摸底调查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 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 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奖扶)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 予奖励。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 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第四 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 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 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 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 织实施。 行政处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 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 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行政征收 《海勃湾其第八届党委第140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纪要》 [2019]17号 第二项: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勃湾区棚户 区改造补偿方案(送审稿)》,送审稿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承 担棚改前期入户摸底工作。 22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 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 生活补助给付 23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 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 的给付 24 25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 年生活补助的给付 行政给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7(35)号。居住在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 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 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由财政统一发放至个人 银行卡 行政给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7(35)号。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 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由财政统 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行政给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7(35)号。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 母或者扶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 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 而无生活来源且有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由财政统一发放至个人 银行卡 行政给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7(35)号。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 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 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 补助的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2、农村(牧区)籍退役士 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牧 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 。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由财政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26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给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7(35)号附件一城镇无固定工作单位人员申请优 抚待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海勃湾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 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租售和后期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家庭 收入核对工作联查联审制度,负责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的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核对结果, 确定申请家庭收入档次,认定是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或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7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 认 行政给付 联审联查是指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通、人社、市场监管 、税务、房管、公积金、房屋征收、产权登记交易等部门对申 请人及其家庭户籍、车辆、就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体经营 户注册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购房网签、公积金缴交情 况、个人房屋征拆情况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的预算 安排和拨付工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区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标准及出售价格的制定发布工作。 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名下房屋的征收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海勃湾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 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 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租售和后期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家庭 收入核对工作联查联审制度,负责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的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核对结果, 确定申请家庭收入档次,认定是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或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联审联查是指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通、人社、市场监管 、税务、房管、公积金、房屋征收、产权登记交易等部门对申 请人及其家庭户籍、车辆、就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体经营 户注册信息、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购房网签、公积金缴交情 况、个人房屋征拆情况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28 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批/ 初审 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的预算 安排和拨付工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行政给付 区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标准及出售价格的制定发布工作。 29 老年优待金审批/初审 行政给付 30 孤儿生活补贴审批/初 审 行政给付 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名下房屋的征收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 要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应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 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个人为单位或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单身户年满30周岁以上的 (含本数); 3.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 米以下。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1年内低于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的家庭(单身户年满30周岁以上的(含本数);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嘎查村委会 3.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 (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 米以下。 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 章,将申报材料报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当符合下列条件: 。《海勃湾区老年人优待金和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乌海政办发〔2015〕56号)第三条 2.家庭人均月收入1年内低于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 倍(单身户年满30周岁以上的(含本数); 3.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 米以下。 )54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第三章第二条 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2年以上; 员对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申合格的救助对象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住 单在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 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审核不 3.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登记就业,工作1年 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 以上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 (五)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建立档 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 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 1.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工作1年以上并足额 员,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 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 益的违法行为。 3.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了本市居住证。 (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工作1年以上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 31 3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 批/初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 批/初审 行政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26号第三章第二则第一条由 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 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20日完成初审工作, 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过10 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符合条件残疾人的相关材料报送 区残联。 行政给付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 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26号第三章第二则第一条由 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 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20日完成初审工作, 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过10 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符合条件残疾人的相关材料报送 区残联。 33 困境儿童救助审批/初 审 行政确认 34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行政确认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 3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 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第三章第二条 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 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申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在 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 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审核不合格 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 建立档 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 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 ,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 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 的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5 36 物业项目创优达标审批 蔬菜产业发展补贴/初 审 行政确认 其他行政 权力 2018年10月8日,区委、区政府关于物业日常管理职能职责下 放的决定并于当年10月18日以清单形式由海勃湾区房管局正式 移交给各办事处。《海勃湾区物业工作移交清单》:经海勃湾 区领导会议决定,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 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实行)》(乌海政发【2017】90号 )文件精神,按照“重心下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现将海勃湾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以下工作移交给各街道 办事处。1.物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培训、指导;2.老旧 小区改造、监督、管理;3.业主委员会组建、备案、管理;4. 物业招投标监督;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备 案管理;6.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材料备案;7.创优 达标初审;8.物业服务日常监管、考核;9.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信访、维稳;10.12345智慧监管平台;海勃湾区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勃湾区关于进一步提升住宅小 区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街道办 事处职责,负责组织、管理、监督、考核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界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科学划定社 区物业管理区域;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文件、初审及合同备案; 负责监督、指导住宅小区既有物业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 项目创优达标初审;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 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及业委会成员培训工作 ;负责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及安全管理的日常检查考核;负责组 织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予以监督;负责各执法 部门进入小区执法的跟进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办事处物业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信访维 稳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12345监管平台物业督办件的办理。 3、社区居委会职责。负责本社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管理、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活动;组 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范业主和物 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前期物业期满后,负责指导业主委员 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社区准物业服务组织,并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并进行专项实地考 核;监督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标准化管理,负责对各物业服务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负责专 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初审;负责调解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负责无业主委员会小区的物业合同签订及监管。 《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及农业农区惠农政策汇编》补贴范围:蔬 菜育苗基地、规模种植(土豆等薯类、加工番茄等加工品种以 及复种、套种蔬菜作物等除外)。 补贴标准:温室蔬菜,50亩以上连片种植,每年补贴500元/亩 。大棚蔬菜,30亩以上连片种植,每年补贴300元/亩。露地蔬 菜,100亩以上连片种植,每年补贴100元/亩。蔬菜育苗1亩以 上,每年补贴3000元/亩。 37 葡萄产业发展补贴/初 审 其他行政 权力 38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初 审 其他行政 权力 39 推行河长制 其他行政 权力 《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及农业农区惠农政策汇编》葡萄种植补贴 :补贴范围:葡萄育苗、规模种植。 补贴标准:育葡萄绿苗1亩以上、根苗5亩以上,一次性补贴 3000元/亩。50亩以上连片种植的葡萄,每年补贴300元/亩, 连续补贴3年。 新建葡萄标准园补贴。对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含50亩), 选用自根苗种植建园的,补贴4600元/亩(市、区两级各补贴 2300元/亩);选用嫁接苗种植建园的,补贴6000元/亩(市、区 两级各补贴3000元/亩)。补贴资金分三年按照30%:20%:50% 的比例发放(不再享受乌党发(2009〕8号文件中市、区两级每 年补贴300元/亩、连补3年的政策)。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 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 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 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 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 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 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 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当地 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 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 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 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 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 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 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 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 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 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 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 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 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海勃湾区关于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40 农业统计(农林牧渔业 生产经营情况、县城经 济基本情况等) 其他行政 权力 41 城乡住户调查(住户收 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即“ 两个收入”)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 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 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 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 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 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 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 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 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 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 、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 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 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 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 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 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 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 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况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 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 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 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 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 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 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 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 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 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 、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 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 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 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 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 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 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 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 况的检查工作。 42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 新工作 其他行政 权力 43 抽样调查工作(人口抽 样调查、夏季牧业普查 )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 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 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 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 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 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 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 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 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 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 、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 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 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 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 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 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 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 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况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 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 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 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 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 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 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 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 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 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 、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 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 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 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 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 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 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 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 况的检查工作。 44 劳动力调查工作(主要 用于调查失业率的测算 ) 其他行政 权力 45 全面普查(人口普查、 经济普查、农业普查) 其他行政 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 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 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 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 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 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 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 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 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 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 、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 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 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 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 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 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 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 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况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 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 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 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 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 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 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 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 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 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 、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 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 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 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 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 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 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 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 况的检查工作。 46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 批 47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 游活动的许可 48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 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 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 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 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 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 植被。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 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 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 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 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 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49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50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 的审批 51 52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的审批 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 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 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 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 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 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 用地手续。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 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四)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一处一次砍伐少于五十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 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少于一百株的,由盟行政 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 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53 54 5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 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服务的 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 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 建设。 行政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 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 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 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 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 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 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湾区街道办事权责清单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书 ; 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 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服务的; 2.审核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组织材料审核、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 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供养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归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类、存档。2.审核审批责任: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 办事处收到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后应当进行通过入户 、邻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 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 服务的; 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民政部门审批;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 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责任主体 街道 街道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 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 意见;(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 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 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 作文书;(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 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初审通过 后的证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 、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 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有 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需要上级行政机 关进行复查的,本级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复审、确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或者不 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及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保 障、救助。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 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 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 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 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 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 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街道 街道 1.受理责任:对符合高龄津贴资金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 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 料和事项).2.审查责任: 按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规定程 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3.决定责任: 对符 合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对不 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批准。4.事后监管责任: 加 强后续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的 予以取消资格,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补贴并留存资料归 入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 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 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老年 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 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 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 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 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 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家 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 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侮辱、 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 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 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二条 涉 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 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 、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街道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 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 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 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 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 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 制执行。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 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 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 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 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 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 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 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 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 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 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 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 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 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 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 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 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 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 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 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 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 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 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 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 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 据。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 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 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 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 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 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 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 1.告知责任:通知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 权利和义务。 2.检查责任:对其机构进行检查。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向检查学校告知本次检查结果。 4.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的经费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 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七)贪污、 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 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等违反廉政纪 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四)其他玩 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 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4.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 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 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4).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 法的; (5).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7).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 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9).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海勃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 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号)工作要求:加 强监督检查:区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 合,加强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编报虚假信息 和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助资金,并予 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资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街道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乡镇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2、 审查阶段责任:编制乡镇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方法计划 。3、决定责任阶段: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纳入发放计划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档案。5、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 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 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 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 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 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 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 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 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 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 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 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 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 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 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 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 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 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 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是否齐全、完备;进村(居)入 户调查,调查结果与材料是否相一致;提出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 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村委会 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 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县民政部门的反馈信 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由社区告知当事人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 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 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当事人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准确性 ,报卫计局审核。 3.决定责任:卫计局核查后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当事 人进行入户走访,加强对当事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 管。 5.协助和摸底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 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 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 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 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 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 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 行政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 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 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 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调查摸底环节责任: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 公告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 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 2.征求意见环节责任:在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确定的征 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求意见阶段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汇总后公布修改情况, 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为拟定正式方案做准备; 3.征收补偿环节责任: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 ,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释工作;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安置费等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依法建立房屋征 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街道 街道 街道 街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 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 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 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 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 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 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 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的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 1.【规范性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 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役人员补助所需材料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 3、决定责任: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批发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放,不得拒绝;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 由。 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 4、事后监督责任:留存申请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 、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的。 队退役人员补助相关资料 街道 街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待遇支付或者不同意待遇支 付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 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 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 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 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 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街道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 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的;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待遇支付或者不同意待遇支 付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 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 、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的。 街道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 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 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 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 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 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3)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并进行公示。(4)事后监管责 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 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决定。(5)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 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 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 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 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 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 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 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 1.【规范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 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 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 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海勃湾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 骗售行为的当事人,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 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 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街道 街道 1.【规范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 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 第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 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 人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 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 当通知申请人。 3万元的罚款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 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海勃湾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 骗售行为的当事人,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 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 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公布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人依法应 当提交的申请材料。2.受理责任:申请材料审查,当场 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内容、期 限。 3.审查责任:核查申请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办理证明,告知相应权利。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审核转报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 料的对象进行审核。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 办法》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切实提高认 识,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 欠高龄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 龄津贴的。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 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第五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 底、建立档 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 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 保护督导员,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 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 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五章第五条各区政府 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 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 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 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街道 街道 街道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 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 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 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给付责任:协助资金发放。 4.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残疾人“两补”资金实施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并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 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 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 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 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 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 )26号第四章第三则 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 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 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 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 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 ,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 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 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 )26号第四章第三则 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 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 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 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 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 ,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 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 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 。 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第五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 底、建立档 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 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 保护督导员,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 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 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五章第五条各区政府 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 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 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 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 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 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 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街道 街道 街道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 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 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 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 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4).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 法的; (5).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7).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 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9).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街道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 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 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 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 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 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4).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 法的; (5).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7).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 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9).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 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 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街道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河(航)道管理的机构 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河(航) 道管理工作。2、告知责任:加强河(航)道的安全检查 和管理,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防洪、供水和碍航安 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或限期整改。3、报告责 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4、调剂责任:河道清淤和加固 堤防取土以及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时,提出调剂解决 方案,报上级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十三)强化考核问责。 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 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 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 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 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 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 从重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 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 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 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 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 、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 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 草原论处。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当书面告知理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案,信息公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 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 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 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 种的。 街道 街道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 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街道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 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砍伐城镇树木审 批手续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 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 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 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 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 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 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 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 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