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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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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 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待定 劳务派遣业务许 可 行政许可 3 待定 职业中介机构设 立许可 行政许可 4 待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 务机构设立及其 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5 待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 布)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 ,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 第四十条 政许可。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 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3.【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 第八条 第一款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 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 6 待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 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确认备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送达 此项工作由人社部 三级五同 和人社厅审批,海 区不承担此项工作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送达 三级五同 此项工作由市人社 局审批,海区不承 担此项工作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送达 目前由市人社局和 市教育局审批,海 区不承担此项工作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送达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确认 2 待定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行政确认 3 待定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4 待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5 待定 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 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 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 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 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 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 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 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 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名称; 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住所或地址; 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 (四)单位类型; 会保障部令第1号发布) 料。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力资 (六)主管部门; 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 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 (七)隶属关系; 险登记。 第三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八)开户银行帐号;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 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 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 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险费、滞纳金、罚款。 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 延长。 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 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 理。 6 待定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7 待定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行政确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本)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 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照 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 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第三款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 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确认备注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由市人社 局承担。 海区没有 此项工作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地方人社 部门无此 项权限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行政给付 2 待定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 行政给付 3 待定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给付 4 待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和帮助 行政给付 5 待定 病残津贴的给付 行政给付 6 待定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 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余额、城镇 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 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 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2.【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 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 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 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 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 法继承。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201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公布(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 死亡补助金; 的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帮助: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付。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残疾人员;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基金中支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五)城镇规划区域内完全失地人员; :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现就业。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 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 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2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待定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待定 就业创业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 技能实训基地认定和“以奖代补”奖 励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 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 ,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1日内蒙古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设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 地。城乡劳动者在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 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 人,给予奖励。 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三级五同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 序号 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行政处罚 、法规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行政处罚 处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 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 行政处罚 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 护设施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的处罚 2 待定 3 待定 4 待定 5 待定 6 待定 7 待定 8 待定 9 待定 10 待定 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行政处罚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处罚 11 待定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 行政处罚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12 待定 对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 行政处罚 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13 待定 14 待定 15 待定 16 待定 17 待定 18 待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 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 行政处罚 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行政处罚 的处罚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 行政处罚 物品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 染严重条件下,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 行政处罚 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或者劳务派遣 行政处罚 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 行政处罚 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 行政处罚 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 行政处罚 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 许可证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 行政处罚 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 行政处罚 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19 待定 20 待定 21 待定 22 待定 23 待定 24 待定 25 待定 26 待定 27 待定 28 待定 29 待定 30 待定 31 待定 32 待定 33 待定 34 待定 35 待定 36 待定 37 待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 行政处罚 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处罚 38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 行政处罚 工资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行政处罚 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 行政处罚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行政处罚 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 行政处罚 于90天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 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行政处罚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 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 行政处罚 康检查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 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的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 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 种的处罚 对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 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 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 行政处罚 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 行政处罚 职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不定时工作 行政处罚 制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 行政处罚 资支付记录的,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 资料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 行政处罚 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39 待定 40 待定 41 待定 42 待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 行政处罚 员的处罚 43 待定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 行政处罚 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44 待定 45 待定 46 待定 47 待定 48 待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 行政处罚 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49 待定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 行政处罚 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50 待定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 行政处罚 、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51 待定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 行政处罚 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52 待定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 经营,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行政处罚 定的行为的处罚 53 待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 行政处罚 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54 待定 55 待定 56 待定 57 待定 58 待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 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规定,未 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 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 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 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 费情况的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 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 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定擅自扩大 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 行政处罚 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 更等手续的处罚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 行政处罚 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 行政处罚 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 、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 行政处罚 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 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 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人事行政部 门委托,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 的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提供虚假信息 或者做出虚假承诺,以及伪造、涂改 、借用、租用、转让《人才中介服务 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或 者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变更人才交流 会时间、地点、规模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 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处罚 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 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59 待定 行政处罚 60 待定 61 待定 62 待定 63 待定 64 待定 65 待定 66 待定 67 待定 68 待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 行政处罚 金支出的处罚 69 待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 行政处罚 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70 待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 行政处罚 险基金的处罚 71 待定 72 待定 73 待定 74 待定 75 待定 76 待定 77 待定 78 待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 行政处罚 任职期满,对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 注销手续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 行政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证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 行政处罚 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 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 费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 行政处罚 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的处罚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 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行政处罚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行政处罚 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处罚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 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 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 材料册,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 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 行政处罚 缴纳的处罚 79 待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处罚 证的处罚 80 待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 行政处罚 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81 待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 行政处罚 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82 待定 对缴费单位有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 行政处罚 关及其工作人员情形的处罚 83 待定 84 待定 85 待定 86 待定 对违反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 行政处罚 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87 待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 行政处罚 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88 待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 行政处罚 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89 待定 对中外合作办学许机构违反规定发布 行政处罚 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90 待定 对民办学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 行政处罚 情形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 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 行政处罚 休人员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 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 行政处罚 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 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 行政处罚 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 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 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算,处以罚款。 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 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 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第八十四条 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录的,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院令第535号发布) 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院令第535号发布)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第三十五条 2.【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第六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3.【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 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令第22号公布)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第四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执行。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 从事的劳动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 ) 的劳动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 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 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 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 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 )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缔。 )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 )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公布) 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第三款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6号公布) 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劳 动保障部门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补办审批手续,拒不执行的,处以5000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 录的,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偿责任。 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偿责任。 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偿责任。 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第七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 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 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 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第三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未经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 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 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变更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吊销《人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吊销《人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 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由旗县级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向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审批机关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做出虚假承诺,以及伪造、涂改、借用、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租用、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件等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吊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 1.【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没收违法所得。 令第22号公布) 未经批准擅自取消、变更人才交流会时间、地点、规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三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1.【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二条 令第26号公布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1.【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2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 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1.【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2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 发布) 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阴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无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布)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 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 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 。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 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 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 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 1.【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 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 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发布) 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 发布) 缴纳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布)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 布) 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 布)(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第二款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1元以下的罚款 :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 布)(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款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2元以下的罚款 :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 布)(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第二款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修正本)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 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 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规定予以处罚。 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 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 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 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399号发布)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备注确认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各项工作 目前一直 在上级业 务部门办 理,海区 不承担此 类工作。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 决定 →送达→执行 各项工作 目前一直 在上级业 务部门办 理,海区 不承担此 类工作。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措施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三级五同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 行政监督检查 2 待定 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3 待定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 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4 待定 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5 待定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6 待定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 店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7 待定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 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8 待定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9 待定 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8 待定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9 待定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 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0 待定 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情 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1 待定 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12 待定 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 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行政监督检查 15 待定 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 并责令改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 ,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2011年11月21日内蒙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 公布。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 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 第四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 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 市场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中介服务 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 机构的监督制度,依法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聘活 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动进行监督。 次修正)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 2.【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 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业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协商签订服务协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 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 行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 1.【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自2017年4月 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发布 第五十四条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 1日起施行)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第五条 第二款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 1.【部门规章】《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8月19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 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布) 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 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五条 第三款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第一款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 定与处理。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 ,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 施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 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 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 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 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 效的处理:(一)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 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 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3.【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 的;(三) 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 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 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令第258号发布)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 的;(五)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 带出考场的;(六) 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 其他一般违纪违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 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规行为。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 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源保障部令第1号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 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 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 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 抄袭、协助抄袭的;(二) 持假证件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4.【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参加考试的;(三)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的决定》修改) 令第16号公布) 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 设备的;(四)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1.【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10月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 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发布) 、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 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第四条 第二款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 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 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 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 权: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 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第八条 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 、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 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 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 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 。 第九条 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 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 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 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 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 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的处理。 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 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 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 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违纪违规行为。 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确认备注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管 由自治区公务员局承担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海区不承担此项工作 管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由市人社局承担,海区 管 不承担此项工作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三级五同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由市人社局承担,海区 不承担此项工作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暂不 填 社会保险费申报 行政征收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 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 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 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 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暂不填 三级五同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暂不填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 暂不填 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3 暂不填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4 暂不填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的备 案 其他行政权力 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 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本)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 用被裁减的人员。 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障部令第22号公布)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条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仍需裁减人员的;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2年7月21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备案。 5.【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 22号发布) 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 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项通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确认备注 实际工作中由市人社 局承担此项工作,海 区不承担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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