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连市“揭榜挂帅”制项目实施方案.doc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揭榜挂帅”制项目实施 方案》的通知 大科发〔2022〕18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揭榜挂帅”制项目组织实施及资 金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揭榜挂帅” 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2 年 8 月 16 日 1 大连市“揭榜挂帅”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揭榜 挂帅”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的工作部署,锚定大连市振兴发展 “十个新突破”和“三年过万亿”目标任务,建设创新策 源中心,奋力实现创新发展新突破,建立需求导向和问题导 向的项目形成机制,实施好市“揭榜挂帅”制(以下简称揭 榜制)项目,参照《辽宁省“揭榜挂帅”制实施管理暂行办 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揭榜制是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的制度创新,是指 通过需求征集、技术评估等方式,科技管理部门公开发布技 术攻关、成果转化的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揭榜攻关 和成果转化。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 入为主,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揭榜制项目管理工作。确定 并组织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开展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榜 对接、评审、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下达立项文件、 提出资金申请、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项目资金 的监督,强化科研诚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 2 年度预算,根据市科技局的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揭榜制项目主要聚焦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智 能制造、洁净能源与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科技与装备、化 工与新材料及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卡脖子”问题、重大关 键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揭榜制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揭榜应用。 揭榜制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市科技局为揭 榜制项目的组织管理方。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是技术难题的提出单 位,主要为在大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鼓励企业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联合发榜,须具备以下 条件: 1.对攻克“卡脖子”问题、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有迫切需 求,且依靠自身研发能力难以解决;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企 业应用,显著提升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市乃至国家、辽宁省 相关产业创新发展水平。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 配套条件等。 3.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未被 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揭榜方是国内外具有较强研 发能力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或团队,须 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能 够提出技术攻关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3 2.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 研合作进行揭榜攻关。 3.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未 被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科技成果揭榜应用类项目的发榜方是拥有较成 熟科技成果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等,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有明确的应用范围, 对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有重要推动作用。 2.拥有较稳定的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团队,愿意配合开 展应用方案评价、对接及评比等工作。 3.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未 被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科技成果揭榜应用类项目的揭榜方是有成果应 用需求的单位,主要为在大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人才、场地、市场等配套 条件,能够提出可行的成果应用方案。 2.愿意配合开展应用方案评价、对接及评比等工作。 3.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未被 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揭榜制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 投入原则上须达到一定额度,具体额度视需求征集情况确定。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企业拨付给揭榜单位的研发资金原 则上不低于该项目获得市财政事前补助资金的 50%。项目实 施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4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投入,以企业自筹为主、 财政资金补助为辅,引导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 第十二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对发榜方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按照项目实际自筹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其中, 按照不超过市财政拟补助资金的 20%给予事前补助;通过验 收后,按照项目实际自筹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30%补助(含 事前补助)。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 1000 万元和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 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追溯期 从项目立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立项日即揭榜挂帅项 目立项公示期满后一日。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与市科技局设立联合专项, 发挥市区(市、县)两级政策叠加效应,集中突破一批卡脖 子和关键核心技术。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揭榜应用类项目,对通过参加揭榜 应用成功对接的揭榜方,择优按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的技术 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每年支持不超过 10 项。 第四章 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榜单征集。市科技局通过相关市直部门、行 业协会、各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渠道,常 态化征集技术攻关需求,建立揭榜制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榜单论证。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 5 评估,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议、调研考察等环节,围绕我 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 应用前景广泛的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 第十七条 发榜公告。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市科技局组 织发榜单位进行优化,进一步明确研发任务、技术指标、资 金投入、预期成效、实施期限等内容,以及对揭榜单位的相 关要求,形成正式榜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对接揭榜。发榜、揭榜双方进行项目对接, 揭榜方须提供揭榜方案。双方达成共识,须按有关规定签订 揭榜合同,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揭榜公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 案和揭榜合同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经向社会公 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揭榜公告。 第二十条 项目下达。依据揭榜公告,市科技局编制和 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立项文件,市科技局、项 目推荐单位与技术攻关类项目的牵头发榜企业签订项目合 同书。 第五章 科技成果揭榜应用类项目实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榜单征集。围绕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依 据市科技成果库,以及国家、省级成果库中遴选提出适宜在 我市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编制榜单建议。 第二十三条 榜单论证。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成果 转化榜单建议进行论证,择优确定目标明确、科研任务清晰 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榜单。 第二十四条 发榜公告。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 6 广泛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榜单。鼓励具备条件的在连企业 提供应用场景揭榜应用,落地转化。 第二十五条 对接揭榜。搭建对接平台,组织成果对接, 揭榜方形成并提交应用方案,鼓励签订成果转化合同。 第二十六条 揭榜公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揭榜方提 交的应用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经向社会公 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揭榜公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下达。依据揭榜公告,市科技局编制 和下达揭榜项目的立项文件。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向市 财政局提出事前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依据立项文件和资 金申请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 付至牵头发榜企业。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组织验收、财务 审计,按程序拨付尾款。以项目执行期内实际研发费用支出 扣除事前补助资金后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最高 30%计算应补助 资金总额,应补助资金总额扣除事前补助资金后的金额为项 目补助尾款。 事前补助资金必须用于项目研发投入,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若实际应补助金额小于事前补助金额,应返还多补助 的市财政补助资金。联合发榜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有实际投 入,且符合独立核算要求的,相关研发经费可计入“项目执 行期内实际研发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揭榜应用类项目立项后,由市科 技局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计算应补助资金额,向市 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一次性拨付资金。 7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调整、过程管理、验收等参 照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 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文 件要求,积极探索揭榜制项目的科研经费“包干制”等创新 举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力,揭榜任务未能按 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发榜、揭榜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可以延期或终止。项目终止的, 停拨补助资金,视情况追缴事前补助资金。项目延期的,延 期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计入项目总投入,但不纳入市财政 资金补助范围。 第三十三条 对虚假揭榜、不有效履行揭榜义务等科学 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 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可 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揭榜制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本 地区揭榜制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