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定格我的天空8 页 64.5 KB下载文档
《“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当前文档共8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件 上 海 市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沪教委科〔2015〕24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 印发《“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 评审、结项验收等各项工作,特修订《“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 1 — 2.“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 年 5 月 9 日 — 2 — 附件 1 “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 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 “晨光计划” 。 第二条 “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并与上海 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积极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 业道德; 2.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3.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4. 本市高校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5. 在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30 周岁。 第四条 “晨光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 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 12 至 36 个月。 第五条“晨光计划”项目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 过依托学校进行申请。 — 3 — 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积极动员符合条 件的人员申报,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择优选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 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 第八条“晨光计划”的项目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发展潜力,科研项 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和 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关领域的 专家组成。会议评审原则上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条 “晨光计划”的立项评审分 A 类、B 类开展,其中 A 类为本 市本科院校、B 类为本市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立项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 要依据,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公示后,正式 公布。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晨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 80%,项 目通过验收后下拨 20%。经批准的“晨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 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承担学校。 第十二条“晨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 围内,项目申请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 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晨光计划”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共同管理。学校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 — 4 — 展情况,督促项目申请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 理使用的职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 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具体依据 《“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经上海市教育 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资助。对缺 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凡“晨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报道,在 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晨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Sponsored by“Chenguang Program ” supported by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原《“晨光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科[2009]13 号)同时废止。 — 5 — 附件 2 “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晨光计划”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 序,根据“晨光计划”实施办法,特设立本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晨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 项的“晨光计划”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组织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以“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 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 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会议评议的工作形式。 第三章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方式和程序 “晨光计划”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验 收,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学科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 3 人。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 — 6 — 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晨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 3 个月 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 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的完成期限后 3 个月内, 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 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 请,填写“晨光计划”工作总结,提交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组织安排验收 会议。验收安排和验收专家名单需提前一周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 海市教育委员会。 3.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签署专家验收意见的 “晨光计划”总结报告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 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 标达不到要求;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 7 —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终止。 1.确因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 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 为不必要;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 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审计后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办理结题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进,并参加第 二次验收。首次验收为“不通过”且没有改进基础,以及第二次验收仍为 “不通过”的成果,给予批评并停拨项目研究预留经费。对验收通过率较 低,以及终止处置较多的学校将减少下年度的申报限额。 第十四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 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原《“晨光计划”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8 — 2015 年 5 月 27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