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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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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千里山镇权责清单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 城乡低保 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 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 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 、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 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 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 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 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2.审核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 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 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 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 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 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后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归类、存档。2.审核审批 责任: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后应 当进行通过入户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 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 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 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 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 城乡临时 救助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 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员依法给予处分。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能当场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 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3)组织听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 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 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 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 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织相关评审;(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责任。 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 利和途径。 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4 城乡医疗 救助金的 给付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 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 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 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 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 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 接办理。 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 危伤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 救助基金支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初审通过后的证件、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 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 料需要查证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需要上 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的,本级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 审、确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条 件的决定及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保障、救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 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 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 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5 高龄津贴 资金的给 付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 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 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高龄津贴资金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和事项).2.审查 责任: 按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报材料严格 审核。3.决定责任: 对符合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批准。4.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后续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的予以取消 资格,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补贴并留存资料归入档案。5.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老 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 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 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 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 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 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 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 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 、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 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 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 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 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 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6 未对设在 城市道路 上的各种 管线的检 查井、箱 盖或者城 市道路附 属设施的 缺损及时 补缺或者 修复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 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举报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 员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 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过程、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 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决定 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 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 行政处罚。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 对未在城 市道路施 工现场设 置明显标 志和安全 防围设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 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 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方式补充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 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 核意见。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6、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给予行政处分。 。 7、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 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 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 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 罚机关的印章。 9、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执行责任:根据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 对占用城 市道路期 满或者挖 掘城市道 路后,不 及时清理 现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 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组织听证责任:作 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 对依附于 城市道路 建设各种 管线、杆 线等设施 ,不按照 规定办理 批准手续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 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法制科及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 中,在证据可报法制科及分管领导批准。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给予行政处分。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 对紧急抢 修埋设在 城市道路 下的管线 ,不按照 规定补办 批准手续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 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 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 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 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 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 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 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 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 对未按照 批准的位 置、面积 、期限占 用或者挖 掘城市道 路,或者 需要移动 位置、扩 大面积、 延长时间 的,未提 前办理变 更审批手 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 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法制科及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 中,在证据可报法制科及分管领导批准。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给予行政处分。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 对在城市 人民政府 规定的街 道的临街 建筑物的 阳台和窗 外,堆放 、吊挂有 碍市容的 物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 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 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 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 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 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 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 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 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 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集体讨论提出 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 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 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 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等权利。5、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 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 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6.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7.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8.执行 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各部门自行提出)。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3 对在城市 建筑物、 设施以及 树木上涂 写、刻画 或者未经 批准张挂 、张贴宣 传品等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 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 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 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 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 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 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执法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 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 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 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 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 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 出审核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 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阶段。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 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4 对不按规 定的时间 、地点、 方式,倾 倒垃圾、 污水粪便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 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 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 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 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 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 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 、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调查应当 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 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 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 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 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5 对临街工 地不设置 护栏或者 不作遮挡 、停工场 地不及时 整理并作 必要覆盖 或者竣工 后不及时 清理和平 整场地, 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 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三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 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 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 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 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 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 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法制科及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事先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5、组织 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 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 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 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6 对擅自设 施大型户 外广告标 牌设施, 影响市容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 ,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 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 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 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7 对擅自在 街道两侧 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 料,搭建 建筑物、 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 置,影响 市容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 定》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 ,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 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 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 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8 对损坏城 市树木花 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 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 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 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 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 关的印章。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 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 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 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 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9 对擅自砍 伐城市树 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 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 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阶段环节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 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 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阶段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组 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 政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阶段环节责任: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 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 章。 7、送达阶段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 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 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 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0 擅自、迁 移古树名 木或者阴 阳互补善 知识古树 名木受到 损伤或者 死亡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 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 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调查 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 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 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 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组 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 政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 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 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 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 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1 对损坏城 市绿化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 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 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阶段环节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 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 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 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 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6、送达阶段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 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 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 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2 对未经同 意擅自占 用城市绿 化用地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 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 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3 对将建筑 垃圾混入 生活垃圾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 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 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4 对将危险 废物混入 建筑垃圾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 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 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5 对擅自设 立弃置场 受纳建筑 垃圾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 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 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6 对施工单 位未及时 清运工程 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 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 污染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 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 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 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 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 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 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 印章。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 当事人。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7 对施工单 位将建筑 垃圾交给 个人或者 未经核准 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 的单位处 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 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 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8 对处置建 筑垃圾的 单位在运 输建筑垃 圾过程中 沿途丢弃 、遗撒建 筑垃圾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 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 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 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 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 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 录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 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 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 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组织听证责任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 费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 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 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 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各部门自行提出)。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29 对涂改、 倒卖、出 租、出借 、或者以 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 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下罚款。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0 对未经核 准擅自处 置建筑垃 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1 对处置超 出核准范 围的建筑 垃圾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调查应当制 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 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 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 ,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2 对单位和 个人随意 倾倒、抛 撒或者堆 放建筑垃 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200元以下罚款。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 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 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 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 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 印章。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 当事人。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3 对在城市 照明设施 上刻划、 涂污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 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 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 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组织听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 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等措施(各部门自行提出)。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4 对在城市 照明设施 安全距离 内,擅自 植树、挖 坑取土或 者设置其 他物体, 或者倾倒 含酸、碱 、盐等腐 蚀物或者 具有腐蚀 性的废渣 废液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 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 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 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组织听证责任: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 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各 部门自行提出)。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5 对擅自在 城市照明 设施上张 贴、悬挂 、设置宣 传品、广 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 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 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 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 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5、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究刑事责任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 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 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 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 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 印章。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 当事人。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6 对擅自在 城市照明 设施上假 设线缆、 安置其他 设施或者 接用电源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 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 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 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 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组织听证责任: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 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各 部门自行提出)。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7 对擅自迁 移、拆除 、利用城 市照明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 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 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 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 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组织听证责任: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 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各 部门自行提出)。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8 对其他可 能影响城 市照明设 施正常运 行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 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 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 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 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 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 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 上签名或盖章。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出具书面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组织听证责任: 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究刑事责任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 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各 部门自行提出)。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39 对不自觉 维护公共 卫生、不 爱护公共 卫生设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所有单位和 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 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 痰和大小便。、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 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 以加倍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 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 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 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四害工作 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和药品、器械,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对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器械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爱卫办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爱卫办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 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 名或盖章。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 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 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种类、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 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 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 卫生监督员资格。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40 对未按规 定实行包 门前卫生 、包绿化 美化硬化 、包管理 的“门前 三包”制 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所有 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 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 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 以加倍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 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 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 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四害工作 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和药品、器械,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对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器械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 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履行门前三 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爱卫办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爱卫办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 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 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 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 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 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 卫生监督员资格。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41 对城市市 区内饲养 家禽家畜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 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科研和教学用犬、观赏 犬要系挂免疫注射牌。、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 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可 以加倍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单位责任人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 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不听劝告拒不 改正的可以加倍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 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四害工作 不认真,达不到标准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和药品、器械,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对经营假冒伪劣药品、器械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爱卫办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爱卫办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 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 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 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 等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4.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 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 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 卫生监督员资格。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42 校外培训 机构和民 办幼儿园 监管 行政检查 43 中小学、 幼儿园学 生资助/初 审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 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七)贪污、行贿 、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切 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 理整顿方案>的通知》(海政办[2018]12号)中以习 、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 1.告知责任:通知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 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消除安 2.检查责任:对其机构进行检查。 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五)其他滥用职权 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向检查学校告知本次检查结果。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4.行政机 ,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4.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的经费监督管理。 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 三、主要任务(一)治理行业乱象。(二)治理办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 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2.存在非法 责任: 集资的校外培训机构。3.在居民住宅楼内或租用单位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场地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4.缺乏基本办学条件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师资水平较低、群众投诉多、社会影响恶劣的校外 (3).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培训机构。(四)消除安全隐患。 (4).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 的; (5).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1.《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勃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7).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 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号)一、实施 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范围:海勃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二、资助 (8).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对象:对实施范围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 (9).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60%确定贫困面给予补助。寄宿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1. 低保家庭子女; 2.孤儿;3. 残疾学生或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家庭 子女; 4.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 5.伤残军人家庭子女; 6. 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7.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海勃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符合低保条件的;8.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 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子女;9.单亲家庭或由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号)工作要求:加强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监督检查:区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母以外第三方抚养的家庭困难子女。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加强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 核意见。 使用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助资金,并予以通报, 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资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 通知(内财教〔2018〕1412号)中一、 实施范围和时 规进行严肃处理。 间(一) 实施范围:全区所有公办幼儿园(含小学 附设幼儿园及幼儿班)以及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 (二) 实施时间: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公 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补助标准政策。二、 基准定额及补助标准(一) 公 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元,其中 特殊教育幼儿园和随班就读残疾幼儿公用经费基准定 额为6000元。(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 为年生均120元。各地区现行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高于生均基准定额和补助 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 际提高拨款标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44 药具领取 、孕前优 生健康检 查等管理 服务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 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第二 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 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 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 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 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 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 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乡镇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2、审查阶段 责任:编制乡镇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方法计划。3、决定责任阶段 :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纳入发放计划。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 留存相关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计 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登记对象。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 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费的; 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 计数据的。 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等有效证件。 (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二、登记对象和登记 内容 45 一二孩生 育服务登 记 行政备案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46 47 三孩及以 上再生育 审批/初审 行政事业 单位领取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 证退休人 员一次性 补贴/初审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 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一款二项 再 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 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第十八条一款三项 再 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 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会抚养费的; 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第十八条一款四项 蒙古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 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 计数据的。 ,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本条只针对涉农村、 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 社区) 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 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 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 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会抚养费的; (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计数据的。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 励。 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分。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 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 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 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 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48 49 乌海市部 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 励扶助审 批/初审 乌海市失 独、伤残 家庭特别 扶助审批/ 初审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给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国务院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育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是否齐全、完备;进村(居)入户调查,调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 条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奖扶)第二十三条国家 会抚养费的; 查结果与材料是否相一致;提出初审意见。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行政给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国务院 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育工作。、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村委会的意见; 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 提出初审意见。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数据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 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 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50 51 社会抚养 费代征收 房屋征收 摸底调查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 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 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旗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 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由社区告知当事人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 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 明。 2.审核责任:审核当事人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准确性,报卫计局 审核。 3.决定责任:卫计局核查后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当事人进行入户 走访,加强对当事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协助和摸底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 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 计数据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行政征收 1.调查摸底环节责任: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公告后,对 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海勃湾其第八届党委第140次常委会(扩大)会议 报政府; 纪要》[2019]17号 第二项: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2.征求意见环节责任:在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确定的征求意见阶段 《海勃湾区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送审稿)》,送审 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汇总后公布修改情况,为拟定正式方案做准备 稿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承担棚改前期入户摸底工作。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 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52 部分烈士 (含错杀 后被平反 人员)子 女认定及 生活补助 给付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 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5)号。居住在农村(牧区 )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 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 反人员子女。由财政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 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 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 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 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 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 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 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 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 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 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 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53 建国后参 战和参加 核试验军 队退役人 员补助金 的给付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 助所需材料 行政给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 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5)号。农村(牧区)和城 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含铀矿 开采)退役人员。由财政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3、决定责任: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批发放,不得 拒绝;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留存申请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 员补助相关资料 1.【规范性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烈士遗属 、因公牺 牲军人遗 属、病故 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 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 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5)号。烈士、因公牺牲军 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或者扶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 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者收 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 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 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 学而无生活来源且有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由财政统一 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 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 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阶段责 任:作出同意待遇支付或者不同意待遇支付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 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 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 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 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 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55 部分农村 籍退役士 兵老年生 活补助的 给付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 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5)号。1、1954年11月1日 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牧 区)籍退役士兵。2、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的界 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目前仍为农村( 牧区)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牧区)户籍后转为非 农户籍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金待遇的人员。由财政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报送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据有关 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 段责任: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3.决定阶段责 任:作出同意待遇支付或者不同意待遇支付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 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56 各类优抚 补助对象 认定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优抚对象认定范围及工作程序 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 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35)号附件一城镇无固定工 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 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 作单位人员申请优抚待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 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 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 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 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 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 【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 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 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 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 员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并进行公示。(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 况的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 房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范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 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 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 ,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 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海勃湾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 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 骗售行为的当事人,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和 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 ,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海勃湾区公共租赁住 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租售和后 期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对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联查联审制度,负责 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时 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核对结果,确定申请家庭收 入档次,认定是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或中等偏 下收入家庭。 57 公租房租 赁补贴资 格确认 行政给付 联审联查是指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通、人社、 市场监管、税务、房管、公积金、房屋征收、产权登 记交易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户籍、车辆、就业、 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个人所得税 缴税情况、购房网签、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房屋征 拆情况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和租赁补贴资 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区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 房的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的制定发布工作。 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名下房屋的征收 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海勃湾区公共租赁住 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区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租售和后 期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对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联查联审制度,负责 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时 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核对结果,确定申请家庭收 入档次,认定是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或中等偏 下收入家庭。 58 公租房承 租资格审 批/初审 行政给付 1.【规范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 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联审联查是指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通、人社、 :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市场监管、税务、房管、公积金、房屋征收、产权登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记交易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户籍、车辆、就业、 2.审查责任:审核廉租住房申请有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 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 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个人所得税 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 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缴税情况、购房网签、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房屋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 拆情况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认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通过确认的,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 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并进行公示。 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和租赁补贴资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户要进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 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对不再符合的住户停止发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 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决定。 区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 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房的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的制定发布工作。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 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 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名下房屋的征收 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海勃湾区公共租赁 情况。 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 办法规定,违规骗租骗售行为的当事人,按照国家、自治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 、乌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第十二条公共 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 租赁住房的申请主要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 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 庭应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 督检查。 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 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 术人员,也可以个人为单位或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单身户年满30周 岁以上的(含本数); 3.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在15平方米以下。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1年内低于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59 60 老年优待 金审批/初 审 孤儿生活 补贴审批/ 初审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给付 《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 法》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 《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 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 管理办法》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告知责任:公布办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 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收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 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材料。2.受理责任:申请材料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 ,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内容、期限。 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审查责任:核查申请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 报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海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办理证明,告知相应权利。 勃湾区老年人优待金和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 高龄津贴的; 法》(乌海政办发〔2015〕56号)第三条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 津贴的。 行政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0)54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 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 见》乌海政发【2017】89号第五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 89号第三章第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 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 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和家 立档 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 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申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户 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 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 1.审核转报责任:对村(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的对象进 员,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 行审核。 议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 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 2.管理责任:提供关爱服务。 议或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 童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五章第五条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 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 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 案,做到应 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 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 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 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 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 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 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 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61 62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贴审批/初 审 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 贴审批/初 审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给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26 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号第四章第三则 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 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 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 (2016)26号第三章第二则第一条由镇(街道办事处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 )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 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 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20日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 ,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村委 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 会)经过10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符合条件残 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疾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区残联。 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 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行政给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26 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号第四章第三则 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1.受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或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 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 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 (2016)26号第三章第二则第一条由镇(街道办事处 2.审查责任: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 )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网络信息平台,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进行相关审核 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 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20日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 ,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村委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 会)经过10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符合条件残 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疾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区残联。 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 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63 64 困境儿童 救助审批/ 初审 群众自治 组织建设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3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 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 见》乌海政发【2017】89号第五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 第三章第二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 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 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和家庭情 立档 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 况进行核实,并将初申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户籍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 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 员,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 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 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童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五章第五条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 家系调查。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 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 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 案,做到应保 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 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 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 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工 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 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 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 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华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 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 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 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处罚。 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65 物业项目 创优达标 审批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2018年10月8日,区委、区政府关于物业日常管理职 能职责下放的决定并于当年10月18日以清单形式由海 勃湾区房管局正式移交给各办事处。《海勃湾区物业 工作移交清单》:经海勃湾区领导会议决定,根据《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 展的意见(实行)》(乌海政发【2017】90号)文件 精神,按照“重心下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现将海勃湾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以下工作移 交给各街道办事处。1.物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培训、指导;2.老旧小区改造、监督、管理;3.业主 委员会组建、备案、管理;4.物业招投标监督;5.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备案管理;6.住 宅小区配套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材料备案;7.创优达标 初审;8.物业服务日常监管、考核;9.物业矛盾纠纷 调解、信访、维稳;10.12345智慧监管平台;海勃湾 区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勃湾 区关于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 织、管理、监督、考核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会同区 物业主管部门,界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科学划定社 区物业管理区域;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文件、初审及合 同备案;负责监督、指导住宅小区既有物业招投标活 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达标初审;负责组织指导 本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 会选举、换届及业委会成员培训工作;负责物业企业 服务质量及安全管理的日常检查考核;负责组织开展 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予以监督;负责各执 法部门进入小区执法的跟进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办事 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 方面的纠纷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12345 监管平台物业督办件的办理。 3、社区居委会职责。 负责本社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街道办事处的 工作安排管理、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活动;组织业 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范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前期物业期满后,负责 指导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社区准 物业服务组织,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社区内物 业管理活动,并进行专项实地考核;监督各物业服务 企业落实标准化管理,负责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 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负责专项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初审;负责调解管理服务中的矛 盾纠纷;负责无业主委员会小区的物业合同签订及监 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66 67 蔬菜产业 发展补贴/ 初审 葡萄产业 发展补贴/ 初审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及农业农区惠农政策汇编》补贴 范围:蔬菜育苗基地、规模种植(土豆等薯类、加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番茄等加工品种以及复种、套种蔬菜作物等除外)。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补贴标准:温室蔬菜,50亩以上连片种植,每年补贴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500元/亩。大棚蔬菜,30亩以上连片种植,每年补贴 核意见。 300元/亩。露地蔬菜,100亩以上连片种植,每年补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贴100元/亩。蔬菜育苗1亩以上,每年补贴3000元/亩 。 《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及农业农区惠农政策汇编》葡萄 种植补贴:补贴范围:葡萄育苗、规模种植。 补贴标准:育葡萄绿苗1亩以上、根苗5亩以上,一次 性补贴3000元/亩。50亩以上连片种植的葡萄,每年 补贴300元/亩,连续补贴3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新建葡萄标准园补贴。对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含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0亩),选用自根苗种植建园的,补贴4600元/亩(市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区两级各补贴2300元/亩);选用嫁接苗种植建园的 核意见。 ,补贴6000元/亩(市、区两级各补贴3000元/亩)。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补贴资金分三年按照30%:20%:50%的比例发放(不再 享受乌党发(2009〕8号文件中市、区两级每年补贴 300元/亩、连补3年的政策)。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 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 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 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 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 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4).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 的; (5).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 (7).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 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8).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9).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 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 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 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3).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4).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 的; (5).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7).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 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8).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9).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68 69 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 初审 推行河长 制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 ”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 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 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通知》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 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 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 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处理。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 核意见。 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 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 )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 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 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 )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 资金提供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三)组织形式。 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 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 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 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河(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十三)强化考核问责。根 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 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河(航)道管理工作。2、告 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 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知责任:加强河(航)道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 (四)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 存在防洪、供水和碍航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或限期整 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 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 改。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 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 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4、调剂责任: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 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 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 取土以及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时,提出调剂解决方案,报上级审 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 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 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 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 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 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海勃湾区关于推行 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0 农业统计( 农林牧渔 业生产经 营情况、 县城经济 基本情况 等) 其他行政 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 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 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 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 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 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 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 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自治 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 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 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 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 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 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 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 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 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 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负 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 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构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1 城乡住户 调查(住 户收支与 生活状况 调查即“ 两个收入 ”) 其他行政 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 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 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 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 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 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 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 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自治 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 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 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 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 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 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 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 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 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 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核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负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2 基本单位 名录库维 护更新工 作 其他行政 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 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 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 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 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 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 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 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自治 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 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 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 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 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 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 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 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 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 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核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负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3 抽样调查 工作(人 口抽样调 查、夏季 牧业普查 ) 其他行政 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 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 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 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 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 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 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 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自治 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 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 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 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 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 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 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 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 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 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负 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 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构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4 劳动力调 查工作( 主要用于 调查失业 率的测算 ) 其他行政 权力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 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 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 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 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 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 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 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自治 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 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 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 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 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 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 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 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 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 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负 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 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构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5 76 全面普查 (人口普 查、经济 普查、农 业普查) 大型户外 广告设置 的审批 其他行政 权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 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 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 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 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 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 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 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内蒙古自治 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 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 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 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 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 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 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自治区、设 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 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 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 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机构负 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责人和统计检查员在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 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构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及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批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 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续。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7 在草原上 开展经营 性旅游活 动的许可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草原上开展经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 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78 在草原上 修建为草 原保护和 畜牧业生 产服务的 工程设施 审批 79 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 场地临时 堆放物料 ,搭建非 永久性建 筑物、构 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 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 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 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草原上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 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 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 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 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 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 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 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 的。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0 81 82 环境卫生 设施拆迁 方案的审 批 临时占用 城市绿化 用地的审 批 砍伐城市 树木的审 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 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 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期归还。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 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其他补救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砍伐: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四)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五)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开。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一处一次砍伐少于五十株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城镇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处一次砍伐五十株以上少于一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百株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 主管部门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一处一次砍伐一百株以上的,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 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砍伐城镇树木审批 手续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3 84 依附于城 市道路建 设各种管 线、杆线 等设施的 审批 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 性清扫、 收集、运 输服务的 许可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给予行政处分。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 由)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 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 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任。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处置服务许可证。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5 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 核准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 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 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 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 开。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行。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6 对城乡规 划编制单 位未依法 取得资质 证书承揽 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 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 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资质 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 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 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 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 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 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 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 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 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 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 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 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 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 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7 对占用耕 地建窑、 建坟或者 擅自在耕 地上建房 、挖砂、 采石、采 矿、取土 等,破坏 种植条件 的,或者 因开发土 地造成土 地荒漠化 、盐渍化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 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 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的,依法给予处分。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8 对未经批 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 准,非法 占用土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 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的,依法给予处分。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89 对农村村 民未经批 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 准,非法 占用土地 建住宅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 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 地论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的,依法给予处分。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0 对占用基 本农田建 窑、建房 、建坟、 挖砂、采 石、采矿 、取土、 堆放固体 废弃物或 者从事其 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 田,毁坏 种植条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 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 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1 对擅自在 草原上开 展经营性 旅游活动 ,破坏草 原植被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草原上开展经 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 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第六十九条 违反 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 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 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2 对买卖或 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 转让草原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3 对非法开 垦草原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4 对在荒漠 、半荒漠 和严重退 化、沙化 、盐碱化 、石漠化 、水土流 失的草原 ,以及生 态脆弱区 的草原上 采挖植物 或者从事 破坏草原 植被的其 他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 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 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 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5 对未经批 准或者未 按照规定 的时间、 区域和采 挖方式在 草原上进 行采土、 采砂、采 石等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 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 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6 对离开道 路在草原 上行驶或 者为按照 确认的行 驶区域和 行驶路线 在草原上 行驶,破 坏草原植 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 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 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 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 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 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 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 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 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7 对不签订 草畜平衡 责任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经承包 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 ,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 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 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第四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 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 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 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 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 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8 对违法实 施草原建 设项目、 建设小面 积人工草 地及建设 旱作人工 草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实施草原 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 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 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 设旱作人工草地: (-)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坡度20度以上的; (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第四十八条违 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草原建 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 ,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可以并处每亩草原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 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 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99 对采集、 收购、加 工、销售 发菜和采 集、收购 带根野菜 麻黄草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采集 、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 织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 查站,查堵外出或者进入草原地区采集发菜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 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 等野生植物的管理工作。 禁止采集和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 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制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 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 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 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 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0 对未取得 草原野生 植物采集 、收购许 可证或者 未按照采 集、收购 许可证的 规定采集 、收购草 原野生植 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基 本草原上从事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确定 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草原野生植 物采集、收购许可。 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采 集、收购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类、区域、期限、数量 和方法进行采集、收购。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规定,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 生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 收购许可证的,吊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 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1 对破坏基 本草原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 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 ,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 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2 对在基本 草原上超 过核定的 载畜量放 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 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 元的罚款; (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 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 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3 对在实行 禁牧休牧 的基本草 原上放牧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 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 元的罚款; (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 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 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4 对饲草饲 料基地建 设不符合 基本草原 规划或者 饲草饲料 种植种类 不符合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 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 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 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5 对草原围 栏建设中 因阻断道 路对草原 造成碾压 破坏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草原围栏建设中应当保持草原主要通行道路畅通,避 免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第五十二条违反 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6 对行人、 乘车人、 非机动车 驾驶人违 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 律、法规 关于道路 通行规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 、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 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 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 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 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 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 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 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 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 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 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 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 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 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7 对违反机 动车停放 、临时停 车规定且 驾驶人不 在现场或 者驾驶人 虽在现场 但拒绝立 即驶离, 妨碍其他 车辆、行 人同行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 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 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 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 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 法承担补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 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在设有乘降站点的道路上,驾驶客运机动车在 乘降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驾驶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 品的; (四)驾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 的; (五)驾驶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的; (六)机动车行驶时,不使用安全带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放置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的; (八)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在同车道行驶中,违反规定不与前车保持必要 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 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 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区内不低速行驶、 不避让行人的; (十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 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 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 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 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 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 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 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 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 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 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 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 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 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 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 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 (四)使用依法扣留、收缴的车辆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8 对河道、 湖泊管理 范围内建 设妨碍行 洪的建筑 物、构筑 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 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 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 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 、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 灾损失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09 对河道、 湖泊管理 范围内倾 倒垃圾、 渣土,从 事影响河 势稳定、 危害河岸 堤防安全 和其它妨 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 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 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 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 、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 灾损失的。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0 对在江河 、湖泊、 水库、运 河、渠道 内弃置、 堆放阻碍 行洪的物 体和种植 阻碍行洪 的林木及 高杆作物 以及围湖 造地或者 未经批准 围垦河道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 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 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1 对未经批 准擅自取 水,或者 未按照批 准的取水 许可规定 条件取水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 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2 对在崩塌 、滑坡危 险区或者 泥石流易 发区从事 取土、挖 砂、采石 等可能造 成水土流 失的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 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3 对在禁止 开垦坡度 以上陡坡 地开垦种 植农作物 ,或者在 禁止开垦 、开发的 植物保护 带内开垦 、开发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 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 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4 对采集发 菜,或者 在水土流 失重点预 防区和重 点治理区 铲草皮、 挖树兜、 滥挖虫草 、甘草、 麻黄等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 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5 对在林区 采伐林木 不依法采 取防止水 土流失措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 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 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6 对在水土 保持方案 确定的专 门存放地 以外的区 域倾倒砂 、石、土 、矸石、 尾矿、废 渣等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 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7 对开办生 产建设项 目或者从 事其他生 产建设活 动造成水 土流失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 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8 对在河道 管理范围 内弃置、 堆放阻碍 行洪物体 ;种植阻 碍行洪的 林木或者 高杆植物 的;修建 围堤、阻 水渠道、 阻水道路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 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 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 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 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 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 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 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19 对在堤防 、护堤地 建房、放 牧、开渠 、打井、 挖窖、葬 坟、晒粮 、存放物 料、开采 地下资源 、进行考 古发掘以 及开展集 市贸易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 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 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 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 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 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 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 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0 对擅自砍 伐护堤护 岸林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 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 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 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 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 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 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 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1 对在堤防 安全保护 区域内进 行打井、 钻探、爆 破、挖筑 鱼塘、采 石、取土 等危害堤 防安全的 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 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 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 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 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 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2 对侵占、 破坏水源 和抗旱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 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3 对不移交 有关物业 管理资料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4 对物业服 务企业将 一个物业 管理区域 内的全部 物业管理 一并委托 给他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 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 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5 对未经业 主大会同 意,物业 服务企业 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 用房用途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 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 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6 对擅自改 变物业管 理区域内 按照规划 建设的公 共建筑和 共用设施 用途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 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7 对擅自占 用、挖掘 物业管理 区域内道 路、场地 ,损害业 主共同利 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 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8 对擅自利 用物业共 用部位、 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 经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 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 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序 权力名 权力类别 号 称 129 对违法超 限运输的 货运车辆 ,货运车 辆驾驶人 及道路运 输企业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 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 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 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 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 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 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 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 调查应当制作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 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 法人员提交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 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集体讨论责任。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告知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并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 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 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责任主体 千里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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