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doc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社科基金 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多出优秀成 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 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 要论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用明德 引领风尚,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推动构建体 现辽宁特色、辽宁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 术体系、话语体系,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1 第二章 第三条 规划和选题 省社科基金项目突出战略性、前瞻性、 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 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辽宁特色和 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 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和委托项 目两类。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 目、自选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 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 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委托项 目包括重大委托项目、重点委托项目、一般委托项目, 主要资助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子 课题,省委省政府部署或省委宣传部组织的重大理论 和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重大主题研讨会入选理论文章, 以及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 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选题由省社科规划 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广泛征求全省社会科 学界和有关部门意见,遴选后形成《课题指南》,报省 2 委宣传部审定后,向社会正式发布。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 著、研究报告、论文集等。专著的完成时限一般为 2-3 年,研究报告、论文集的完成时限一般为 2 年。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批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 项目予以经费资助。 1.重点项目资助 2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 1 万元, 青年项目资助 1 万元。自选项目一般不予资助,其中 选题有新意、针对性强、学术价值较高的可资助 5000 元。自选项目立项数量不超过当年立项总量的三分之 一,资助数量不超过当年自选项目立项总量的三分之 一。 2.重大委托项目一般资助 5-10 万元。重点委托项 目资助 2 万元,一般委托项目资助 1 万元。 第三章 第八条 项目申报评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申报者应符合以 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和法律,在辽宁省工作。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 3 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 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报青年项目。 4.青年项目的申报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 超过 35 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主持的国家和 省社科基金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年度项目申报人可根据《课题指南》确 定研究选题论证申报,也可根据本人研究方向和学术 积累自行确定选题论证申报。 第十条 年度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项 目《申报书》内容,严禁弄虚作假。经审核同意申报 的,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 组织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 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和专家个人回避制,评审专 家从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申报年度项目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 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 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 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省社科规划办将撤 4 销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立项方式为会 议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 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会议初评。将申报材料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 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择优推选出进入复评的项目。 3.会议复评。将初评入围申报材料分送复评专家 进行匿名复评。复评专家在初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名 单,并确定立项等级。 4.复核公示。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 复核。复核通过后,拟立项项目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 7 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 可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办 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委宣传 部部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 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 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5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 学位的专家学者,或具有相关领域研究能力和工作经 验的实际工作者。 第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的立项方式为直 接委托或择优委托。 1.直接委托。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研究需要以及有 关专家的研究方向、研究实力、研究优势等直接立项。 2.择优委托。省社科规划办确定研究主题后,面 向全省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集研究主题论证,经同 行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向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如下: 1.按评审字数。研究成果评审鉴定,比照全国哲 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 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20 万字以下(含 20 万字)为 1200 元,20 万字以上至 40 万字(含 40 万字)为 1500 元,40 万字以上至 60 万 字(含 60 万字)为 1800 元,60 万字以上为 2000 元。 2.按评审天数。评审工作需要时间较长,按照省 财政厅《关于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 付标准(试行)的通知》(辽财采〔2013〕834 号)相 6 关规定,评审时间在 3 小时以内,评审费为 400 元, 每增加 1 小时, 评审费增加 100 元, 每天最多不超过 800 元。 3.按评审份数。立项评审,比照《关于协助做好 2019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初评工作的通知》相 关规定,每评审一份《课题论证》50 元。 第十七条 评审、立项工作完成后,省社科规划 办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报告 工作情况。 第四章 第十八条 中期管理与检查 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 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 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社 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检查。项目负责人 应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 用情况。 第二十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项目负责人所在 单位须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 7 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 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调整以下 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重 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规 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 2.改变项目名称; 3.研究思路、研究计划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5.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 销项目; 6.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 果出版发表等事项;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 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有政治方向问题; 2.项目负责人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 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修改后仍未能通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8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 1 年仍不能完成 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 财政列专项基金逐年划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照省委宣传部专项 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拨付,省委宣 传部财务部门、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项使用、超支不补, 具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 及全国社科工作办关于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 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 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等方式 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 9 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监督项目资 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 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 上级财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终止或撤销的省社科基金项目,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项目 资助经费退还省委宣传部财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比照项目资 助经费金额给予 1∶1 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或以适当 比例予以奖励。对于无资助经费的项目,也要适当予 以资金支持。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与结项 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负 责验收结项。 第三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负责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 家库中选择 5 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项目结 项成果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不 得超过 2 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结项成果的 10 同行专家。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内容与 项目高度相关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项目成果刊发后,省级以上领导(含省级)作 出批示; 2.项目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 报》《求是》正式发表; 3.重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 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含 2 篇),一 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 (中文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含 1 篇); 4.以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作为结 项成果; 5.项目结项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哲学社 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6.项目立项后,同一研究方向项目获得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7.项目结项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质 量和水平已得到省级以上地区或部门(含省级)认可 11 或采纳。 8.按要求完成委托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二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须在《鉴定 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 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重点项目 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 5 篇以上(含 5 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 文 4 篇以上(含 4 篇),自选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 果论文 3 篇以上(含 3 篇)。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项目 高度相关,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至少 1 篇论 文。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需要提交的材 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项目最终成果、成果简 介、结项汇总表,免于鉴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 免于鉴定的提供《专家鉴定意见表》及阶段性成果。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 单位报送至省社科规划办验收结项。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的,予以结 项并颁发《结项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可 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完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 再次组织鉴定并报省社科规划办验收。 12 第三十六条 在研的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作为 评定职称的依据和申请奖励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社科基金项目成果 具有优先使用权。论文类成果须注明“辽宁省社会科 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专著类成果须在 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 每个成果只可标注 1 个项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