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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民政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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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2 待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3 待定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 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4 待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5 待定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6 待定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骨灰墙审批,公墓审核,农 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 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 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登记管理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 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条例的规定登记。 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 登记管理。 代表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院令第400号公布)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 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二)自行解散的; ,没有必要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 (三)分立、合并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 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 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 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 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本) 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人。 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 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 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 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 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第十六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 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 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 。 时注销。 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 通过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国务院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 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 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 帮助。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实守信; 2.【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 国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财务凭证。 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担任; 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成的监事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 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社会组织评估 行政确认 2 待定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3 待定 评定伤残等级 行政确认 4 待定 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5 待定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 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 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 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 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级结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 第十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 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 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条例〉的决定》修改)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政部令第58号发布)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本) 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 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 日起成立。 评定。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 前予以公告。 见。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本) 残疾军人证》。 。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 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 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 系的登记。 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 第14号发布) 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 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理时,发给离婚证。 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 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过错的除外。 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废。 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 第387号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 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 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 )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 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 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 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 结婚证作废。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 求撤销婚姻。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结、离婚登记为: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撤销登记为: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退役士兵安置 行政给付 2 待定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行政给付 3 待定 自然灾害救助金、物资的给付 行政给付 4 待定 5 待定 6 待定 7 待定 城乡低保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8 待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9 待定 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0 待定 城乡临时救助 行政给付 11 待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2 待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 行政给付 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13 待定 烈士褒扬金、工亡补助金、特别补助 行政给付 金等的给付 14 待定 死亡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等的给付 行政给付 15 待定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行政给付 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16 待定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 行政给付 助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重度残疾护理 行政给付 补贴的给付 优抚对象丧葬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7 待定 18 待定 19 待定 20 待定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行政给付 的给付 义务兵优待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 行政给付 人遗属优惠待遇的给付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办理。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 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 1.【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 多项措施: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 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本)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 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本)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 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社会救助。 。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 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 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困人员供养。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 2.【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 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 理由。 门直接办理。 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 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 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 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 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 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 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 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 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 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 第十七条 第二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水平。 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 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3号公布 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 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 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 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 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确认备注 权限在自 治区级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编码 事项名称 1 待定 2 待定 3 待定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 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4 待定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 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 待定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处罚 6 待定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 待定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 8 待定 9 待定 10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 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11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12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13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 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4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处罚 15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 罚 16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的处罚 17 待定 18 待定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 动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 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 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 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 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处罚 权力类别 19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 、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处罚 20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 ,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处罚 21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 动场所的处罚 22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 常开展活动的处罚 23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 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24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25 待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处罚 26 待定 27 待定 28 待定 29 待定 30 待定 31 待定 32 待定 33 待定 34 待定 35 待定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36 待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的处罚 37 待定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 产的处罚 38 待定 对基金会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 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 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 动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 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 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 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 动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 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 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 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 合格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 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 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 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39 待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 失的处罚 40 待定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 于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待定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处 罚 行政处罚 42 待定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 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待定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待定 45 待定 46 待定 47 待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 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待定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 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待定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 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待定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 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待定 52 待定 53 待定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待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 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待定 56 待定 57 待定 58 待定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处罚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 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 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 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 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 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 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 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 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 供服务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 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 定的处罚 59 待定 60 待定 61 待定 62 待定 63 待定 64 待定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 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待定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待定 67 待定 68 待定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 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待定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 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待定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待定 72 待定 73 待定 74 待定 75 待定 76 待定 77 待定 78 待定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 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处罚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 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 活动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 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行为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 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 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 、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 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 行为的处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 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处 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涂改、伪 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 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处 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 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处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年 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 检查的处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受相关政 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以及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 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 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9 待定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 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行政处罚 80 待定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 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待定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 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待定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 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待定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84 待定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 售彩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待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待定 87 待定 88 待定 89 待定 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 准地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待定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待定 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处 罚 行政处罚 92 待定 对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 挡地名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待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 罚 行政处罚 94 待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 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待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 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待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97 待定 98 待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 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 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 桩的处罚 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处罚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拒绝或者 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 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未依法与 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9 待定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与残疾退 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待定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 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待定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 、补助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待定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待定 104 待定 105 待定 106 待定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 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 金的处罚 对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员采取虚报、隐 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 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处罚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城市居民在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 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销登记。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款。 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款。 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款。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款。 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款。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款。 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 款。 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罚款。 行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罚款。 查的。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罚款。 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罚款。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款。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第八条 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 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罚款。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第八条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 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二)符合注销条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院令第400号公布) 围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 院令第400号公布) 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院令第400号公布) 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 院令第400号公布) 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 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 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3.【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第21号发布) 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 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摊派的。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 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修正本) 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 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令第49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政部令第49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令第49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政部令第49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政部令第49号公布) 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政部令第49号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政部令第49号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 国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 行为。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 国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 变更、终止手续的。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 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 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1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 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 1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 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 权益的。 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 1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 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 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 1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 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 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 第1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 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进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行非法集资的。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 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 号公布) 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 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评估中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 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二)涂改、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 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 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三)连续2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 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 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四)上年度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 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 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五)受相关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 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 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 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 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 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554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第554号公布)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第554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第554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第554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 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 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年3月1 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 1.【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 第36号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者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确因 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 施工、采矿等生产活动或者水利防洪工程等基本建设需要挪动界线标志的, 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的同意。 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第十四条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年3月1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令改正或者限期修复,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一)公开使用未经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 批准地名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令改正或者限期修复,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二)未按国家规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 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三)擅自对地名进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 行命名、更名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四)使用外国地名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 、人名命名地名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五)擅自移动、涂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 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 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下的罚款。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 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01年3月1日内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 号发布) 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 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役士兵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 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 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 例〉的决定》修改)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 例〉的决定》修改)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 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任。 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 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例〉的决定》修改)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令第601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 院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 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 会令第60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 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例〉的决定》修改)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 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 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 、优待金、补助金的。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 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 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确认备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权限在市 民政局, 没有下放 到区级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权限在自 治 区民政 厅,区本 级无此权 限。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权限在自 治 区民政 厅,区本 级无此权 限。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暂不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 填 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措施 2 待定,暂不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填 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措施 3 待定,暂不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 填 证 行政强制措施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 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98年10月25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三级五同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三级五同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三级五同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旗县民政局行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暂不 填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2 待定,暂不 填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3 待定,暂不 填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4 待定,暂不 填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5 待定,暂不 填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 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措施。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第五条 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 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 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 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责任主体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旗县市区民政局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 三级五同事项 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旗县市区民政局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 三级五同事项 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旗县市区民政局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 三级五同事项 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旗县市区民政局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 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旗县市区民政局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 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1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户备案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 备案 3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 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4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5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6 慈善信托文件备案 7 慈善信托变更受托人备案 8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年度 报告 9 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 备案 10 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超过百分之十 的报告 11 在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公 开募捐的备案 12 募捐方案的备案 13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1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紧急征用物资 、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 15 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备 案 16 社会福利机构更换主要负责人备案 旗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 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十四条 第三款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 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公 布)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 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 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 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 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 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 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 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 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 会公开。 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 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 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 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 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 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 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 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 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 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 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 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 1.【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院令第577号公布) 、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 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 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 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 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 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1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民政部关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 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决定临时征用→组织征用→返还或补偿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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