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
附件 3: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 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 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 (村) 民住宅区。 第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 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 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 注册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 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 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 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六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 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 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 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 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 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 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 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 收。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 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 栓扳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 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 力量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 电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 防组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 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 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 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 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 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 员,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 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 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 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 方法。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 民防火公约,居(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 道;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可燃物清理相关规定;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 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 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 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 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 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 式消防组织成员至少 5 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 消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 90%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 “年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证书或 牌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 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 书或牌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