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梳理表.xlsx
附件1 海勃湾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梳理表 行政许 序 中介服务事项 涉及的行政许 可实施 号 名称 可项目名称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 记验资报告 记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2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 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3 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报 告 基金会成立登记 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 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发改规范环资字[2017]1417 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审批 海勃湾区发 析评价依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 和企业投资类项目的备 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 改局 案、核准 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区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 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5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 海勃湾区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改局 》 6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发布 第三节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海勃湾区发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审批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 改局 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 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备注 7 8 初步设计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书(表)的编制 书(表)审批 9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10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发布 第三节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 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海勃湾区发 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审批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 改局 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 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林木采伐许可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设施验 持监测报告编制 收 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 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有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1.【行业法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七条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海勃湾区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 农牧林业 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 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 局 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 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 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 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 海勃湾区 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 农牧林业 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 局 量。 11 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设施验 持方案编制 收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 影响评价 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 海勃湾区 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 农牧林业 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 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 局 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 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 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 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第三条规 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 海勃湾区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农牧林业 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 局 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 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内容。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 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审批。实行审批制 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审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 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实 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建设单位报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时,应一并提交审查申请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工程建设方案、与第三 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文件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海勃湾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五条对于重要的 13 项目防洪评价方案编 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 农牧林业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批(包括位置和界限审 制 局 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二十五条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 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十六条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是、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 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 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海勃湾区 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 14 农牧林业 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计文件编制 计文件审批 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局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 得使用。 1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 报告编制 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申请取 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 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 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 海勃湾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 农牧林业 境的影响等内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 局 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 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发布:第三节(四)简化和规 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 海勃湾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 16 制 经信局 批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 17 节能评估报告的编制 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 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 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 的项目审批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 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在审批开工报告 ,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 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发改规范环资字〔 2017〕1417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 海勃湾区 经信局 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 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 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区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 、煤炭消费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