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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达来苏木职责事项清单 〔共涉及5个类别152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党的建设30项、城乡建设25项、经济发展39项、社会治理25项、公共服务33项〕 序 号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依据 苏木乡镇和街道 (含党内法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 (含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办国办文件、自治区党委 职责事项 ) 政府文件、自治区党办政办文件) 一、党的建设(30项) 适用 范围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 负责宣传和贯彻 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执行党的路线、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 方针、政策,宣 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 传和执行党中央 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 1 、上级党组织和 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本苏木乡镇党员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 代表大会(党员 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 大会)的决议。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 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 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 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 负责党内监督, 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 履行监督、执纪 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 、问责职责,维 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 护党的章程和其 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 他党内法规,检 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 查党的路线、方 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针、政策和决议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 2 的执行情况,推 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进全面从严治党 。 、加强党风建设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和组织协调反腐 发布)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 败工作。根据授 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 权,按照管理权 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 限依法对公职人 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 员进行监察。 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 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 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 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 严格执行党的组 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 织生活制度。负 伍建设。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 责苏木乡镇和街 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 道党(工)委自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 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 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 苏木乡镇 身建设和嘎查村 3 组织,整乡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 、社区党组织建 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 和街道 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域党建工作。 设,以及其他隶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 属苏木乡镇和街 行)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 道党(工)委的 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 党组织建设。 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 织生活。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 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三)条 负责辖区内农村 :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依托街道、市场监管 经济组织、非公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 部门、协会商会或产权单位建立商圈市场党组织。 有制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 苏木乡镇 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 4 社会组织党建工 和街道 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 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 作,扩大新兴领 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 11号)第三条: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 域党建有效覆盖 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 。 域化、网格化管理。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凡 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 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 党组织的负责人。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发 布)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 负责本级党的基 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 层组织换届选举 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 工作,指导、监 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5 督下级党组织换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 届选举,对下级 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 党组织的成立和 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撤销做出决定。 产生。 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 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 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 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 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 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 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 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 负 责 辖 区 内 党 员 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 队 伍 建 设 , 对 党 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员 进 行 教 育 、 管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理 、 监 督 和 服 务 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 , 监 督 党 员 履 行 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 义 务 , 保 障 党 员 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 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 6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 作 。 做 好 离 退 休 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干 部 职 工 党 员 、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 流 动 党 员 的 管 理 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 服 务 工 作 , 为 生 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活 困 难 党 员 提 供 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 帮助。 、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 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 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 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 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充分发挥党员和 群众的积极性创 造性,发现、培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 养、推荐党员和 见》(2012年印发)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 群众中的优秀人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第三十二条:党 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 才。根据经济社 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 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 会发展需要,统 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五 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 苏木乡镇 7 筹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 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 和街道 和人才发展。加 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 ,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强人才培养开发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 ,积极引导人才 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 向农村基层和艰 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苦边远地区流动 ,统筹推进各类 人才队伍建设。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印发)。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 负责意识形态工 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作,落实辖区内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 意识形态工作责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任制。加强思想 8 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道德建设和思想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 政治工作,广泛 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 开展民主法治教 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 育。 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 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 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 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 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 )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六)领导本乡 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发挥基层党组织 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 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 和党员在新时代 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 公民道德建设中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 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 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 ,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 和先锋模范作用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 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 。负责辖区精神 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 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 苏木乡镇 文明建设,做好 9 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 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 和街道 思想道德教育和 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 进。 思想政治工作, 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 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志愿服务 深入开展群众性 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 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2.坚持把开 精神文明创建活 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第十七条:党的农村基层 展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 动,推进志愿服 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 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 务制度化常态化 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 志愿精神,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 。 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 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制度,推动志愿服务活动 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广泛深入开展。8.切实加强志愿服务领导。各级党委 和政府要把志愿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作为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 紧抓好。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发布)。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 行)第十五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 ,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 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 负责推进新时代 苏木乡镇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 10 文明实践工作。 和街道 3.《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 (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充分发挥政治功 能和组织优势, 11 推 进 移 风 易 俗 建 设文明乡风相关 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 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 〔2019〕39号):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 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 苏木乡镇 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 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 工作。 负责辖区内统一 战线工作,党外 代表人士集中的 嘎查村(社区)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学校、企业等 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 为重点,抓好涉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及民族、宗教、 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 非公有制经济、 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 党外知识分子和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 新的社会阶层等 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 领域统战工作。 12 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 加强与少数民族 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第三十三条:新的社会阶层 代表人士、宗教 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 界代表人士、党 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 外知识分子和留 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学人员、非公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制经济人士、新 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 的社会阶层人士 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港澳台同胞和 归侨侨眷等沟通 、联络交流,做 好服务保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施 行)第四十一条: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组 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 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 以 铸 牢 中 华 民 族 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共 同 体 意 识 为 主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 13 线 , 依 法 做 好 辖 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三)加强 区 内 民 族 团 结 进 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 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四 步工作。 )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五)积极开展 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第五十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 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条:乡级人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宗 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14 教 事 务 管 理 工 作 2.《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施行)第 。 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 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负责组织召开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 ,依法开展人大 代 表 选 举 工 作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联 系 本 级 或 辖 区 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15 内 人 大 代 表 , 组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织 开 展 视 察 调 研 ,由选民直接选举。 ,听取和反映代 表和群众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5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第十八条: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 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 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 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 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 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 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 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 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五十 九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 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 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 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工作。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 十四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 ,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 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 ,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 负责加强团的组 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 织建设,指导完 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 善村(社区)级 会两制一课”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 团的组织建设, 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 健全团的组织生 ,执行团的纪律。 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第三条:各级 苏木乡镇 活,加强团员教 16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党委要明确对群团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组织制度, 和街道 育管理,推进团 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 完善工作机制,从上到下形成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 干部队伍建设。 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 切实履行引领凝 ,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 聚青年,组织动 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 员青年,联系服 定并批复。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 务青年的职责。 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 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 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 、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16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2020年发布)第六条 :乡镇应当设立团的基层 委员会,由乡镇党的委员会和县级团的委员会领导。 乡镇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 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 致。第二十八条:乡镇团委每年应当定期向乡镇党委 和县级团委报告工作。村、社区团组织每年应当定期 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团委报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负责做好辖区内 文字法〉办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苏木乡镇人 17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的相关工作。 字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负责工会组织建 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 设,推动企事业 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 单位依法建立工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 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 会组织,广泛吸 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 收职工入会;加 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 苏木乡镇 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18 强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 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 和街道 引领;维护职工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 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建设 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 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职工之家”; 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 开展困难职工帮 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 扶救助工作。 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贯彻执行上级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 联及同级妇女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 )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 表大会决议,指 保障工作。 导所辖村(社区 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 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 )妇女组织开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 妇女工作,促进 重领导。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 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 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二)讨论 妇女发展,保障 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苏木乡镇 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 19 妇 女 儿 童 权 益 , 3.《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年通过) 和街道 做好辖区内家庭 代会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 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 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 暴力的预防、制 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处置等相关工作。第八 止、处置等相关 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 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 工作。加强家庭 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十五 家教家风建设, 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 能力和服务能力。 开展服务妇女儿 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 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 负 责 对 嘎 查 村 ( 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 居 ) 民 委 员 会 的 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0 工 作 给 予 指 导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支持和帮助。 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 持和帮助。”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 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 负责提出嘎查村 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乡、民族乡、 (居)民委员会 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 21 的设立、撤销、 帮助。 调整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年修改)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 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 正)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 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 负责指导、监督 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 22 嘎 查 村 民 委 员 会 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 换届选举。 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 依法处理。 苏木乡镇 22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嘎查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定,由苏木、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嘎查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 员会选举工作。第十三条: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和委员应当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 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嘎查村民 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嘎查村 民选举委员会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经同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三 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嘎查村民选举委 员会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 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 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嘎查村民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破坏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嘎查村 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或 者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按职责权限负责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 组织村民委员会 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 23 成 员 的 任 期 和 离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 任经济责任审计 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 。 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苏木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 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 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 负责村民自治章 案。 24 程 、 村 规 民 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居民公约备案。 年修正)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 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 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苏木乡镇 和街道 负责推进街道办 事处(乡镇政府 )协商民主建设 25 , 建 立 健 全 苏 木 乡镇(街道)与 嘎查村(社区) 协商联动机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 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二、主 要任务(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 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 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四)规范协商程序。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 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三、组 织领导(一)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 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 苏木乡镇 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 和街道 提出工作建议。(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乡镇 、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 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 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 入开展。(三)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县( 市、区、旗)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 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25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6〕45号)(五)确定协商主体。涉及 两个以上嘎查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嘎查 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 (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七)规范协商程序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嘎查村(社区)的协商程序, 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嘎查村 (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程参与 协商工作。(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苏木乡镇 、街道协商与嘎查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 商工作深入开展。 负责厘清苏木乡 镇(街道)和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 26 织权责边界。加 强社区工作者队 伍建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 意见》(中发〔2017〕13号)二、健全完善城乡社区 治理体系(二)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制定区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社区 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 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 苏木乡镇 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上述社区工作事项之外的其他事 和街道 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 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 。五、强化组织保障(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 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 区组织统筹使用。 负责对未达到登 记条件的城乡社 27 区社会组织的管 理和指导。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 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 年印发)第三部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 苏木乡镇 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 和街道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 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 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 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 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 少且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 负 责 指 导 成 立 业 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二十五条: 主 大 会 , 对 选 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产 生 的 业 主 委 员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 28 会 进 行 备 案 , 监 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 督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主委员会履职。 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 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 一至三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 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 重新备案。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9年通过)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 )、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 〔2012〕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 国发〔2012〕25号文件的通知》第十二项:在乡村、 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 负责宣传红十字 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 ,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 精神,对红十字 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 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会给予支持和资 苏木乡镇 的作用。 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 助,保障依法履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和街道 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 行职责,并对其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改革方案的通知》(2019年印 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活动进行监督。 发)第8项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三级示 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2020年通过)第 范抓引领、五级联动强基层”以自治区为龙头、盟市 九条: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企业、事业 为骨干、旗县为基础,以乡镇(苏木)、街道、社区 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 、村(嘎查)、学校、企事业单位为平台拓展红十字 作人员。 基层组织,扩大覆盖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 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 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 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 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 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施意见》(中发〔2008〕7号)七、加强对残疾人工 ,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 作的领导(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 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 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 负责辖区内残疾 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 苏木乡镇 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 30 人 权 益 保 障 服 务 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 和街道 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工作。 予护理补贴。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 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 范》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残联发〔2021 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 〕29号)全文。 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 及时维修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年施 行)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 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 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30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施行)第五条: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 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 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 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 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 能竞赛。 二、城乡建设(25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 按照职责对本行 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 政区域或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九 “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 区域内生产经营 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 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 单位安全生产状 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 况进行监督检查 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 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苏木乡镇 31 。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 和街道 ,负责本行政区 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 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 域内自建房屋的 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 建设管理及安全 。 、区)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 隐患排查整治工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措施,全面 作。 抓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分类推进专项整治 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 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 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 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 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六十五条: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权限负责组织 ,可以拆除。 编制苏木乡镇和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 嘎查村规划相关 32 十七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城 工作,配合查处 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 辖区内违法建设 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 行为。 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苏木乡规划 、嘎查村庄规划,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五 十七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 以配合。 3.《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发布)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 负 责 全 面 规 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 严 格 管 理 , 保 护 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 33 、 开 发 土 地 资 源 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 , 制 止 非 法 占 用 ,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 土地行为。 地的行为。 苏木乡镇 负责小城镇建设 34 的 领 导 、 协 调 和 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搞好小城镇规划建设推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城 市化的意见》(内党发〔1998〕14号)第(二十一) 条:全区各旗县、苏木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各 苏木乡镇 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小 城镇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通 过)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采用多种 方式,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 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倡 导全社会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养成 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 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 负 责 辖 区 内 生 活 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苏木乡 35 垃 圾 日 常 管 理 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作。 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为投 诉举报人保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第十 四条: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牧区 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模式,合理开 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 用。第二十四条:(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 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 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对本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 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 、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 负 责 组 织 、 指 导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 、 协 调 本 辖 区 内 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第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 36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工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作。 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 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 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做好辖区内住房 37 租 赁 网 格 化 管 理 相关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七、加强住房 租赁监管(十七)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 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 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 苏木乡镇 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 和街道 共享。 2.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 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六、妥善化解住 房租赁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 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 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 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 ,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 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 配合做好本行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 区域的房屋征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38 与补偿相关工作 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 。 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5年通过)第四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 关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 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部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 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 负 责 辖 区 内 农 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 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 39 村 民 住 宅 用 地 审 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 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苏木乡镇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 批工作。 核批准。 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 〕65号)规定: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要以旗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责,嘎 查村级组织为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注意分户合 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 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 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 给予支持和协助。 2.《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条 :乡道、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按 权 限 负 责 本 行 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2020年通过 政 区 域 内 的 乡 道 )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40 、 村 道 规 划 、 建 的职责范围内,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负 设 、 养 护 、 管 理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嘎查村民 委员会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道的管理 等相关工作。 养护工作。第十一条: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由旗县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 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盟行政公署、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道 路长。第四十三条:乡道、村道养护由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 负 责 辖 区 内 大 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2017年修订)第六章第53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 的 移 民 安 置 涉 及 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41 的 征 收 补 偿 、 资 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 金 管 理 、 帮 助 移 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 民 适 应 当 地 生 产 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生活等工作。 议讨论通过。 苏木乡镇 组 织 做 好 本 行 政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 42 区 域 的 水 土 保 持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 工作 土保持工作。 苏木乡镇 按照职责分工承 担辖区内水土保 43 持工程建设管护 相关工作。 1.《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保〔2013〕444号) 第四十一条:骨干 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 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 检查工作。 2.《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 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 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第二十 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 苏木乡镇 管护主体和责任。各地可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 的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 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保 生态〔2019〕15号) 第6条:各地应逐坝落实淤地坝 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原则上乡、镇级人民政府为淤地 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日常维护、 安全运用管理等制度;落实防汛行政责任人和巡查负 责人;组织编制防汛预案,落实避险措施,开展应急 避险演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汛情险情 上报、防汛抢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本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 行政区域内农村 通过)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44 牧区饮用水供水 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 工作。 苏木乡镇 按职责权限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 国家投资为主的 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村 45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村 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以上集中供水设 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施管理。 苏木乡镇 负 责 辖 区 内 建 设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20年修正) 46 节 水 型 农 业 相 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工作。 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农业。 苏木乡镇 负 责 做 好 本 辖 区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通过)第五 47 内 节 约 用 水 工 作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 。 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1年通 按 权 限 负 责 辖 区 过)第十五条: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 48 内 地 下 水 保 护 和 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 作责任。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 管理工作。 理责任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苏木乡镇 负责管辖水库的 49 降 等 、 报 废 和 安 全管理工作。 1.《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水利部18号令)第四 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 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 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 苏木乡镇 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 2013〕311号)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水库的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库 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组织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 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进行注册 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督促水库 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1.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 2016〕42号)规定,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 长体系。 2.中办国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厅字〔2017〕5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 范围,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 落 实 苏 木 乡 镇 河 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 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 50 苏木乡镇 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 年印发)规定,全面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 湖长责任制。 区)、苏木乡镇四级河长制管理体系,实现全区河湖 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全覆盖”。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2018年印 发)规定,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各湖泊所在盟市、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由本 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 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51 负责基层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 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意见》(2016年印发)第四部分的第(十)条:乡镇 (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 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 事有人干;有关 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 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苏木乡镇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生 和街道 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9年印发)的第二部分第三条:苏木乡镇(街 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 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地区要健全农村牧区生态 环境治理机制,完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提高 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 配 合 做 好 污 染 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52 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 普查工作。 染源普查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 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 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修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 配合做好水、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 废、土壤、畜禽 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 养殖等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的监督管理。负 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 53 责行政区域内大 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 气污染防治工作 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保护和改善大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 气环境质量。 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 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施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 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 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畜禽 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 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苏木乡镇 53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 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 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 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6.《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1 月1日实施)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7.《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通过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煤 炭使用方式,推动煤炭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逐步降 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运 输、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四十七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乡结合部、 农村牧区清洁取暖工作,将农村牧区炊事、养殖、大 棚用能与清洁取暖相结合,充分利用生物质、沼气、 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等多种清洁能源取暖。加大 煤改气、煤改电和生物质能源替代等项目建设的财政 补贴力度,逐步减少煤炭的使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 的排放。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教育,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 用,组织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益宣传活 动。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 草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植树种草,增加绿地和水 域面积,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质量。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018年施行 54 好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第六条第四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 设与管理工作。 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2018 好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年施行)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55 在 农 村 牧 区 的 推 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牧区的 广应用工作。 推广应用工作。 三、经济发展(39项) 苏木乡镇 和街道 承担苏木乡镇( 街道)综合管理 、统筹协调和应 急管理,以及涉 56 及本区域重大决 策、重大规划、 重大项目的参与 和建议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三、加强基层 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 苏木乡镇 能力。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 和街道 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 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 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 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 负责做好经济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 展相关工作,贯 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 彻新发展理念, 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 57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现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 代化,发展壮大 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集体经济,持续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 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 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 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 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第十二 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苏木乡镇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018年通过)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 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 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 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2.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第三十六章: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 负 责 乡 村 振 兴 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 关 工 作 , 巩 固 拓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 作为。落实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 58 苏木乡镇 展 脱 贫 攻 坚 成 果 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 村振兴的工作要求。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 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通过)第二 十一条: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 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 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层层压实责任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 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负责落实农村集 59 体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的意见》(2016年印发):(十六)强化组织领 导。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 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 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 苏木乡镇 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 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 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60 负责组织和指导 村务公开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 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印发):健 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 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 苏木乡镇 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 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 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 稳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 ,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 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 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负责乡村集体所 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 61 有 制 企 业 设 立 审 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核和监督管理。 ,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 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苏木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 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负责对农业资金 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62 分 配 、 使 用 过 程 ,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 的监督管理。 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 资金的审计监督。 苏木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法》(2009年通过)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负 责 农 村 土 地 承 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 包 经 营 及 承 包 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营 合 同 管 理 。 组 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 织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 63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 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 依 法 开 展 土 地 经 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 营 权 流 转 的 指 导 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 和管理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 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 议。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 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 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苏木乡镇 63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 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 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 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 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 况。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 理部门应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 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乡(镇)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 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财〔2021〕121 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负 责 嘎 查 村 集 体 号)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 (内政办发〔2015〕9号)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 64 经 济 财 务 管 理 工 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 苏木乡镇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 作。 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 关部门的监督。 担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修正)第三 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负 责 农 村 集 体 经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 (内政办发〔2015〕9号)第八十八条:旗县级经营 苏木乡镇 65 济组织的审计。 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 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的机构依法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 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 完善农业机械化 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 66 服务体系。 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 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 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苏木乡镇 落实耕地用途管 制,规范使用设 67 施 农 业 用 地 等 工 作管理主体责任 。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 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各地应进一步细化耕地转为林地、 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 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 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 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 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 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 苏木乡镇 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 和街道 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 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加 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 310号):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辖 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 是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 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处理。 负责依法处理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 区内个人之间、 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个人与单位之间 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 68 的土地、林地所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 有权和使用权争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议。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施行)第 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 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 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苏木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 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 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 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 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 69 内 的 基 本 农 田 保 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国 护管理工作。 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 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 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 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 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 法收取的资金。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发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 负 责 农 民 负 担 和 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 70 筹 资 筹 劳 的 监 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 管理。 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 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 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 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 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 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 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苏木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 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 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 组织做好本辖区 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 的动物疫病预防 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 与控制工作。协 督检查。 71 助 上 级 部 门 做 好 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本行政区域农作 2013年施行)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 物病虫害防治工 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作。 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 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 、动员、组织等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 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二 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 调查。 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17号),依据《 依法开展统计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 作。实施和协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 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 本行政区域内统 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 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承担苏木乡镇统计职能 计调查,指导嘎 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 的党政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 苏木乡镇 72 查 村 ( 居 ) 民 委 ,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第二 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和街道 员会完成人口、 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 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 经济、土地、农 、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 牧业等普查调查 料。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 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 工作。 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 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乡卡村卡填报 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 、农林牧渔业统计、畜牧业调查、名录库维护等。 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 同意。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施行)第三条:在 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 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 实施工作。 72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 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5.《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施行)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6.《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 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 地调查工作。 7.《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8年修订)第 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 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 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 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十条 :自治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 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 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 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 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 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员,负 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配 合 做 好 农 田 水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施行)第四条:乡镇人民 73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运 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 行维护。 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苏木乡镇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 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 配合做好农业保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 74 险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 。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 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 农业保险。 苏木乡镇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 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 协助开展农药使 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 75 用 指 导 服 务 工 作 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 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 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工作。 苏木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 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 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 加强对农业技术 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 推广工作的领导 、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 76 ,做好农业技术 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 推广工作。 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 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 术推广队伍。 苏木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施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 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 按法定职责权限 为。 负责辖区内种子 2.《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修订) 77 执法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 工作。 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 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违法行为。 苏木乡镇 1.《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施行)第二十六条:从 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 他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 内 草 原 保 护 、 建 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 78 设 和 利 用 情 况 的 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 监督检查工作。 原火灾扩大。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施行)第三条第三款: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 查工作。 苏木乡镇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 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 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第三款:苏木 承 担 林 业 技 术 服 乡镇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 务 工 作 。 负 责 辖 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 区 内 保 护 和 发 展 业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 79 森 林 资 源 工 作 , 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逐级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建 立 森 林 防 火 责 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四条:各 任 制 , 组 织 开 展 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本 行政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和造林品种和林种比例, 植树造林。 并组织实施。 2.《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 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 ,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苏木乡镇 承 担 本 辖 区 内 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年通过)第 80 公 益 林 管 护 责 任 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 。 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苏木乡镇 组 织 开 展 本 辖 区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1年 81 内 草 畜 平 衡 和 禁 通过)第十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 牧休牧工作。 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 负责本辖区内森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 林资源保护工作 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 。做好巡护森林 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 ,发现火情、林 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 82 业有害生物以及 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 破坏森林资源行 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 为的监测、报告 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 等。 部门报告。 苏木乡镇 加强与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共同 83 开展参与式社区 共建共管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 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9年发布)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 参与。突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发挥 苏木乡镇 政府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保护和 和街道 投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 组织和公众参与自然保护的长效机制。第十八条:推 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 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1年 落实苏木乡镇林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通过)第二十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 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 苏木乡镇 84 ( 草 ) 长 制 责 任 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 制。 〔2021〕4号)全文。 任。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负责辖区内湿地 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第六条 85 保护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 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苏木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负责辖区内珍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列 86 林 木 资 源 的 保 护 入生态建设规划重点予以保护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珍 等相关工作。 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引进、培植、发展和科学研究。 苏木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开展退耕还林相 87 第十二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退耕还林实施方 关工作。 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具体地块。 苏木乡镇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野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88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 相关工作。 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苏木乡镇 支持本行政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 内承储企业做好 第二十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 89 自治区级储备粮 内承储企业做好自治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 协助上级部门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 旅 游 资 源 保 护 利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旗县级以上人民 90 用 、 旅 游 产 业 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 展 、 旅 游 安 全 监 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 督 、 旅 游 环 境 秩 序维护等工作。 序维护等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修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气 组织开展气象灾 象灾害预防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 害预防知识宣传 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的能力。第二十条 普及工作,并协 :苏木乡镇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主管 助相关部门做好 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 91 辖区内气象灾害 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告知本辖区公众。 预警信号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灾害报告等相关 (2010年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 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 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 协助有关部门做 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 92 好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 管理相关工作。 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 93 好 牛 羊 屠 宰 的 相 第七条第五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关工作。 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好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2013年施行)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 94 超 限 超 载 源 头 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 理工作。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四、社会治理(25项) 苏木乡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 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 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 负 责 辖 区 内 综 治 作。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 中 心 工 作 平 台 规 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 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五)增 范 化 建 设 , 统 筹 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 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 开 展 矛 盾 纠 纷 排 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 苏木乡镇 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 95 查 化 解 、 社 会 治 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 和街道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 安 防 范 、 社 情 民 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四)了解掌握 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二、(五) 意 收 集 、 基 层 平 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 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 安创建等工作。 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 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 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 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96 负责基层网格化 管理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 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 苏木乡镇 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 和街道 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 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 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 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 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 权 和 自 治 区 赋 权 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木乡镇 97 清 单 规 定 , 依 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 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 和街道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相 通过)第三条: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 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2019〕22号)全文 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 。 关工作。 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 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按照职责分工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第四 员 进 行 维 护 国 家 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98 安 全 教 育 宣 传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 防 范 、 制 止 危 害 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为 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 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 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 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公布):二、坚持教育 协助配合开展反 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 恐怖主义工作。 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 99 做好防范邪教工 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 作。 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 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 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 ,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 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 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 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苏木乡镇 和街道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施行)第十条:各级政府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 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 做 好 信 访 工 作 , 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畅 通 信 访 渠 道 , ,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 100 处 理 信 访 、 接 待 信访问题。第十五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 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 来访。 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 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 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 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 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 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 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 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 负责实施社区戒 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 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8〕37号)第十一条: 毒、社区康复具 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 苏木乡镇 101 体工作;负责管理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 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 和街道 强制隔离戒毒所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 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 外就医人员。 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织、村(居)委员会等具体实施。 2.《戒毒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乡(镇)人民 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 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 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01 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通过)第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 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 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落实有关禁毒措施。第三十七条: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区戒毒康复场 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 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明确具体措施、 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依法批准所外就 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书面通知戒毒人员户籍 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现居住地 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现居住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 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管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 预算。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 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 协 调 开 展 社 区 矫 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 102 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 正相关工作。 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 关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按职责分工做好 103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安 置帮教工作。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 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五、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各项措 施。(16)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 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 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 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 人抓、有人管。(17)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 苏木乡镇 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 和街道 紧抓好。(18)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 ,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 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 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 障。(19)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 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 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 指导协调力度。 指导嘎查村、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 区做好流动人口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施行)第八条:居民委 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一 居住信息采集和 苏木乡镇 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 )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居住登记和居住 104 居住证受理、发 和街道 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证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 放等服务管理工 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 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 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 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 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 负 责 组 织 做 好 辖 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 105 区 内 防 洪 防 汛 抗 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 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旱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 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 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 岗位责任制。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 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 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 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 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 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 应当及时通报水情。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 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 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修订)第二 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 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第三十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 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 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 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辖区内山洪 灾害科普宣传、 群测群防、转移 106 避 险 、 隐 患 排 查 、抢险救援、转 移人员安全管理 等工作。 1.《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强降 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汛办〔2021〕1号)各地要建立县级领导包乡、 乡级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转移避 险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乡镇,村干部责任,与已有的 社区管理体系相结合,实行网格化管理,完善群防群 策体系,确保责有人担、事有人干;地方政府要组织 相关部门在充分利用已有调查评价成果基础上,集合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开展山丘区山洪灾害隐患排 查,以村为单位核定危险区和隐患点,设立警示牌、 转移路线指示、特征水位标识等明显标票标识,明确 防御重点和防御措施;地方政府要根据气象部门的局 地强降雨预报信息和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的 苏木乡镇 灾害风险信息,及时组织危险区和隐患点群众做好转 移避险准备,督促相关部门视情提前关停山丘区旅游 景点、施工工地、工矿企业、学校等;地方政府要加 强转移避险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群众服从统一 安排,对于不顾劝阻执意返回的,要采取坚决措施, 确保人民生命安全。要妥善安置转移避险群众,帮助 解决生活困难,做到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 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 部门在每个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社区)醒目位置设 立转移避险宣传栏、避险路线引导牌等;组织推进山 洪灾害防治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 校、进家庭等活动,加强山丘区干部群众山洪灾害防 御常识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106 2.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水防〔2022〕97号):基层地方政 府是山洪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完善群测群防 体系,明确群测群防相关责任人职责、任务;制定完 善县乡村三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做好风险隐患 排查整治、山洪灾害防御演练、责任人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四 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础组织,应当组织地震应急 负责辖区内地震 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 应急知识宣传普 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第四十六条: 107 及 、 应 急 救 援 演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练、应急预案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定等工作。 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 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 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查 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 处 传 销 行 为 , 按 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 照 上 级 部 署 要 求 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 , 开 展 防 范 非 法 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 108 集 资 、 传 销 宣 传 、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 教 育 、 监 测 预 警 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 、 配 合 处 置 及 维 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护稳定等工作。 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 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 稳定。 2.《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施行)第十二条:农村 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 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通过)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 负责处理好劳动 解组织(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 关系,加强对拖 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 欠农 民工工资矛 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09 盾的排查和调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 工作,做好劳动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 争议调解工作。 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 时调解纠纷。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通过)第八 条第三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 按权限落实相应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十九条第二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10 。协助做好预备 预备役人员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 役相关工作。 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疫登记和预备 役人员的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通过) 负责辖区内突发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 事件应对管理有 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 关工作,开展应 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 111 急知识宣传普及 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应急演练等工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作。 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 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按权限负责本行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政区域内生产经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营单位安全生产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 112 状 况 监 督 检 查 , 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协助上级有关部 ,合理配备人员。第四十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 门依法履行安全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生产监管职责。 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 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 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 工作。第三十六条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 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 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2.《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第八条 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 2021〕2号)八、织密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将消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 防安全纳入综治网格管理和服务内容,健全网格员消 苏木乡镇 113 内 消 防 安 全 相 关 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 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 和街道 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 工作。 策规定,实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消防、 级财政预算;(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检查。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 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并 指导和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 的消防安全工作。 负责推进社区治 理,推动社区警 务与基层治理深 114 度融合,构建共 建共治共享社会 治理格局。 《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全文。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 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 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负责辖区内病死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 畜禽无害化处理 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 ,做好流浪犬、 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 猫控制和处理, 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115 防止疫病传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 做好农村地区饲 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 养犬只的防疫管 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 理工作。 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 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配合做好信用信 116 息 归 集 与 政 务 公 开等相关工作。 1.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 共享和使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 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 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 苏木乡镇 息共享机制。 和街道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 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 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 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 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配合做好本行政 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 117 区 域 内 文 物 保 护 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 工作。 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 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 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承担的 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 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 配合做好网络信 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键康有序发展的 息安全宣传教育 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第二条:各级政务 苏木乡镇 118 工 作 , 开 展 舆 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 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 和街道 处置、引导工作 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 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 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 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 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配 合 做 好 辖 区 内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 119 无 线 电 管 理 相 关 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 工作。 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五、公共服务(33项)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通过)第三十四条: 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国家、省 负 责 本 辖 区 政 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 苏木乡镇 、市、县、乡五级政务服务责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 120 服务具体工作。 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 和街道 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 务服务。 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施 负 责 编 制 公 布 本 行)第四条: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 121 苏 木 乡 镇 和 街 道 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 构负责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 权责清单。 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根据法律法规授 权和自治区赋权 122 清 单 规 定 , 依 法 开展行政审批相 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木乡镇 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 和街道 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全文。 承 担 辖 区 内 “12345”政务服 123 务便民热线相关 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内政办发〔 苏木乡镇 2022〕46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 和街道 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为12345热线的承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 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 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 负 责 适 龄 儿 童 、 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124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 育的监督管理。 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 辍学。 苏木乡镇 和街道 负 责 做 好 全 民 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 身 有 关 工 作 , 开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 125 展 群 众 性 体 育 活 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动。 。 苏木乡镇 和街道 组 织 开 展 预 防 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 神 障 碍 发 生 、 促 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126 进 精 神 障 碍 患 者 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 康复等工作。 康复等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27 负责开展爱国卫 生运动。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 〔2020〕15号):(十六)强化社会动员。推动组建 居民健康管理互助小组,提高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能力 水平。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苏木乡镇 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 和街道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 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 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施行)第 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 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 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 出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 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 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 负责特困人员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养、最低生活保 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 障、临时救助对 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 象、生活无着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 128 流浪乞讨人员等 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 社会救助的申请 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受理、调查审核 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 等工作。 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28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2003年施行)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 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 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 联系,核实情况。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 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15.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推动在乡镇(街道)建 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优化审核确认程序。24.有 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 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 指导。 5.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 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 六十五条:联系受助人员返乡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 接受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当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 ,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负 责 审 核 农 村 为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 129 村 民 设 置 公 益 性 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 墓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苏木乡镇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 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 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 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 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乡 配 合 做 好 自 然 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 害 受 灾 生 活 救 助 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 130 、 自 然 灾 害 受 损 办人员承担。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居 民 住 房 恢 复 重 ,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 建补助等工作。 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 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 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五 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 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 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 本生活救助。 苏木乡镇 和街道 负责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 管理等工作和企 131 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 。 1.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 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 年施行):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 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工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地 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人事 苏木乡镇 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和街道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 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 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 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等进 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 、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 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 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 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 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二十四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 承 担 向 辖 区 内 劳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开业指导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 提 供 公 共 就 业 创 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 并采取措施 业 服 务 , 负 责 就 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四十九条:地方 132 业 登 记 、 失 业 登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 记 和 就 业 困 难 人 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 员 认 定 、 就 业 援 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助等工作。 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 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 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 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 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 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32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 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 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 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 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 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 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 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 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 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 〕21号):(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以县 负 责 基 层 综 合 性 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各级人 苏木乡镇 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为抓手,优化布局基 133 文化服务工作。 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 和街道 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分馆建设,鼓励将若 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 干人口集中,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的综合文化 、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 站建设为覆盖周边乡镇(街道)的区域分中心。 承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 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 网络服务能力。 负责辖区内广播 电视公共服务基 134 础设施管护工作 。 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 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1号)(十 一)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加快乡镇服务网点建设 ,具备条件的可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不具备单独设 立条件的可依托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重点推进购买有 线电视乡镇网点服务,为群众提供村村通、户户通、 村村响、应急广播、有线电视和地面数字电视的维修 维护,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接直播卫星等广播电视接收 苏木乡镇 设备专营服务。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9〕1645号)(四)落实地方政府主 导责任。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 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省、市级政府应为 县级政府履行责任创造有利条件。 协 助 做 好 科 技 成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通 135 果 转 化 相 关 工 作 过)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 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0年通过) 第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开 负责辖区内社会 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和帮助居民委 136 科学普及活动。 员会、嘎查村居委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居民、嘎查 村民自我教育内容体系。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 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 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 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 负 责 审 核 廉 租 住 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 137 房 保 障 申 请 工 作 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 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 。 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 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 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 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 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 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 ,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 苏木乡镇 和街道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 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 负 责 指 导 村 ( 居 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 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112号): 苏木乡镇 138 ) 民 公 共 卫 生 委 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 要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 和街道 员会建设。 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 共卫生责任,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支 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持和帮助。 配合做好基层医 139 疗 卫 生 机 构 监 督 协管服务工作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卫生计 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 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 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 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 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负责分工。有条件 苏木乡镇 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和街道 2.《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 见》(卫监督发〔2011〕82号)第三部分:县(区) 卫生监督机构可采用在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 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 、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暂时不具备条件在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地区,可由卫生监 督机构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或在街道、乡镇、社 区中设置相应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能。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规定:完善落实 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 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纲要实施工作。 2.《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 导意见》(2013年印发)规定: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 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 保健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第 、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公共服务 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 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 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任务;负责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 配合做好基层妇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 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2021年印发)规定 苏木乡镇 140 幼 健 康 服 务 工 作 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 :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 和街道 。 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区域卫生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康事业规划的重要议程,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在“ 2019年通过)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 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 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 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 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区 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 妇幼保健机构。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 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 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 培养使用。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负责开展计划生 育 药 具 发 放 、 指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通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一 导 使 用 、 随 访 等 过)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 )妇女与健康。4.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 工 作 , 配 合 做 好 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显提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适龄妇女宫 苏木乡镇 141 农 村 牧 区 和 城 镇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 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 和街道 低 保 家 庭 适 龄 妇 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 步提高,农村牧区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目标 人群全覆盖。 女 “ 两 癌 ” 免 费 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筛查。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嘎 查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与公安部门户籍底簿、民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 部门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资料核对,如有异议的, 负责辖区内人口 正)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 要附证明材料。同时对嘎查村委会的评议工作是否符 与计划生育工作 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 合程序进行审查监督。经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天 ,开展辖区内计 。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 苏木乡镇 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142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通 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旗县(市、区)人口计生 和街道 扶助、特别扶助 过)第八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部门审查确认。公示中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的资格初审等相 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 要组织人员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 关工作。 象,要向嘎查村委会和申请人说明原因。 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 案》规定:嘎查村(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加强基层服务管 理体系和能力建 143 设,增强抚幼养 老功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 苏木乡镇 衡发展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十条:加强基层服务管理 和街道 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 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 负 责 辖 区 内 老 年 2.《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通 人 权 益 保 障 工 作 过)第七条第三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4 , 落 实 老 年 人 福 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利政策。 处应当为空巢、留守老人建立信息档案,并定期看望 、慰问,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生活帮 助,为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施行)第五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 按 职 责 权 限 做 好 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嘎查 145 本 辖 区 内 的 养 老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调查、登记本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收集、反映 服务工作。 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调查、登记老年人基本信 息时应当保护老年人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苏木乡镇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 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 (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 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 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施行 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 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负责办理未成年 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 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 人保护相关事务 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 (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 ,做好孤儿、事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 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 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 务。 、重点困境儿童 、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 苏木乡镇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 146 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和街道 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申请受理、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施行 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 审核,做好农村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 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 留守儿童、困境 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 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儿童动态管理、 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 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 关爱服务工作。 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 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 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 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146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 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 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 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 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 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 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 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5.民政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 、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 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 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 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6号)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 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 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 按 职 责 权 限 负 责 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 开 展 传 染 病 预 防 、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监 控 、 群 防 群 治 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 工 作 和 其 他 公 共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 147 卫 生 工 作 。 开 展 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件应急知识教育 。 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工作。 2003年施行)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 采取应急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善后处理。第二十三 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履行相 关信息报告职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 政处分。 苏木乡镇 和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 负 责 辖 区 内 退 役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 军 人 服 务 相 关 工 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 作 , 做 好 退 役 军 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六十五条:国家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 人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 标准>的通知》(国拥〔2019〕3号):把双拥工作纳 苏木乡镇 148 、 优 抚 帮 扶 、 走 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 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规划方案,纳入党政军 和街道 访 慰 问 、 权 益 保 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 护 等 服 务 保 障 工 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 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 作 , 做 好 双 拥 工 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 ,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协调展开工作有力。 作。 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 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 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 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2.《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条:各部 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 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 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乡、民族 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做 好 本 级 财 政 预 ;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 149 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 算相关工作。 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 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 审计监督。 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8年通过 )第二十四条: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 ,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财政预算审查 委员会,由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资 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苏木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实行监督和指导。 2.《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2007年通过)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 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 3.《乡镇档案工作办法》(2022年施行)第九条:乡 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 ),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贯彻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建立健 150 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 内档案工作。 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集 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 利用;(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七)按照规定 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八)开展档案宣传、 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九)对乡镇企业事业 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 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 4.《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 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 工具以方便利用。 苏木乡镇 和街道 150 5.《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21 年施行)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 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 作所需经费。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 见》(2020年印发)(二十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修 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 订)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 )全覆盖。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 负责辖区内基本 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 医疗保险参保、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 苏木乡镇 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51 缴费、宣传等相 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二十二) 和街道 ,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第十六条:符合 关工作。 加强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健全医保经办管理体系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 ,推进服务下沉,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 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全覆盖。加强基层 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 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 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各 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 负 责 本 级 政 务 信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行政 152 息 公 开 和 保 密 工 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 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 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 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苏木乡镇 和街道 、公共服务33项〕 责任 部门 负责人 责任人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那 孟克珠 拉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宝音图 伊日贵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那 孟克珠 拉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那 孟克珠 拉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那 孟克珠 拉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那 孟克珠 拉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那 孟克珠 拉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仁高 娃 孟克珠 拉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仁高 娃 冯艳娇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仁高 娃 冯艳娇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乌仁高 娃 冯艳娇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赵淑娟 张红霞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赵淑娟 张红霞 基层党 的建设 计划办 公室 赵淑娟 张红霞 党政综 合办公 室 满都呼 阿迪亚 党政综 合办公 室 满都呼 阿迪亚 基层党 的建设 办公室 伊日贵 苏日嘎 基层党 的建设 办公室 哈斯塔 娜 伊日贵 社会事 务办公 赵淑娟 张红霞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萨日娜 柴全和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萨日娜 塔娜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周媛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塔娜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塔娜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满都呼 阿迪雅 室 党政综 合办年 刘长青 周媛 度工作 计划 基层党 乌仁高 冯艳娇 的建设 娃 办公室 平安建 哈斯塔 乌仁图 设办公 娜 雅 室 党的建 乌日音 乌音嘎 设办公 图雅 室 基层党 哈斯塔 乌仁图 的建设 那 雅 办公室 基层党 的建设 乌那 办公室 孟克珠 拉 社会事 呼日勒 务办公 萨日娜 巴特尔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塔娜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塔娜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塔娜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社会事 锡吉日 务办公 萨日娜 图雅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刘长青 阿如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社会事 斯琴毕 务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安格尔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安格尔 室 综合执 阿如 法局 娜仁高 娃 综合执 阿如 法局 娜仁高 娃 综合执 阿如 法局 娜仁高 娃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希吉日 合办公 刘长青 图雅 室 党政综 西吉日 合办公 刘长青 图雅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希吉日 合办公 刘长青 图雅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锡林夫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锡林夫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锡林夫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锡林夫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锡林夫 力格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基层党 的建设 乌那 办公室 孟克珠 拉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乡村振 兴办公 锡林夫 司文瑶 室 党政综 赛希雅 合办公 刘长青 拉图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刘长青 宝勒尔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刘长青 杭盖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刘长青 周媛 室 综合保 障和技 南丁 术推广 中心 乌兰花 社会事 希吉日 务办公 刘长青 图雅 室 社会事 希吉日 务办公 刘长青 图雅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刘长青 杭盖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刘长青 杭盖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刘长青 杭盖 室 综合保 障和技 南丁 术推广 中心 乌兰花 综合执 阿如 法局 其木稍 党政综 合办公 刘长青 柴全和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刘长青 徐利冬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刘长青 徐利冬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斯琴毕 合办公 刘长青 力格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刘长青 周媛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刘长青 杭盖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综合保 障和技 南丁 术推广 中心 宝勒尔 平安建 巴雅尔 设办公 刘长青 图 室 平安建 设办公 室 乌日音 图雅 乌音嘎 基层党 的建设 办公室 乌那 孟克珠 拉 综合执 法局 阿如 其木稍 基层党 的建设 办公室 乌仁高 娃 冯艳娇 基层党 的建设 办公室 乌仁高 娃 冯艳娇 党政综 合办公 室 刘长青 周媛 平安建 设办公 室 哈斯塔 娜 伊日贵 平安建 设办公 室 哈斯塔 娜 伊日贵 平安建 设办公 室 哈斯塔 娜 伊日贵 平安建 设办公 室 哈斯塔 娜 伊日贵 社会事 希吉日 务办公 萨日娜 图雅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刘长青 王万宏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刘长青 王万宏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刘长青 王万宏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刘长青 王万宏 社会事 务办公 室 锡林夫 张红霞 平安建 设办公 室 哈斯塔 娜 伊日贵 平安建 设办公 室 哈斯塔 娜 乌日音 图雅 社会事 巴雅尔 务办公 刘长青 图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平安建 哈斯塔 乌日音 设办公 娜 图雅 室 综合保 障和技 南丁 术推广 中心 苏日塔 拉图 党政综 合办公 室 萨日娜 朱娜 社会事 务办公 刘长青 周媛 室 基层党 乌仁高 冯艳娇 的建设 娃 办公室 社会事 巴雅尔 务办公 刘长青 图 室 党群服 萨日娜 安格尔 务中心 党政综 合办公 宝音图 伊日贵 室 党群服 娜日苏 安格尔 务中心 党群服 娜日苏 安格尔 务中心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阿迪亚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阿迪亚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阿迪亚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锡林夫 朱娜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阿迪亚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阿迪亚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阿迪亚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锡林夫 朱娜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朱娜 室 社会事 巴雅尔 务办公 刘长青 图 室 党政综合 刘长青 办公室 柴全和 基层党 乌仁高 冯艳娇 的建设 娃 办公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周媛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朱娜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朱娜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安格尔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安格尔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安格尔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锡林夫 张红霞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刘长青 阿迪亚 室 党政综 苏日高 周媛 合办公 嘎 室 党政综 哈斯塔 王萨楚 合办公 娜 日拉 室 党政综 哈斯塔 王萨楚 合办公 娜 日拉 室 社会事 务办公 萨日娜 杭盖 室 党政综 合办公 萨日娜 朱娜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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