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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体育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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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全县性) 行政许可 2 待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和变 更审查 行政许可 3 待定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行政许可 4 待定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 行政许可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七)审批冠以行政区域地域名称的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第三十条 下列体育竞赛,由盟市或者旗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举办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二)举办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竞赛。 (三)举办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体育竞赛。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 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 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正)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 备。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 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 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凭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 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六条 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 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 动。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 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 以公布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条 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所、器材、设备相关材料;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资格材料; (四)救护设施和救助人员有关材料;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五)达到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 件的,应当核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旗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3.【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号发布 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 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 换。 3.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旗县体育局行政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三级) 行政确认 2 待定 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三级) 行政确认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 育活动进行指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 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五条 第一款 自治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考核、认证。 3.【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公布 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 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 度。 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待定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出租或开 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 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待定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处 罚 行政处罚 4 待定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 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 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 场所正常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6 待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的 行政处罚 7 待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 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 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行政处罚 8 待定 对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 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 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待定 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待定 对体育竞赛举办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待定 对违规销售彩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发时 间: 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 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 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体育类民2.【部位规章】《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本)(颁发部门: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实施日期 :2000年11月10日) 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 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 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 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 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 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 20000元罚款再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 话。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 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 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 年3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下列 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 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 款。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 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 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五条 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 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 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2015年5月22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第四十七条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 (三)有处理测试数据的设备。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由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公布日期: 2011.12.06 公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七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经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举办全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体育竞赛,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或者运动员参加的体 育竞赛;、 (二)除全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以外,其他冠以“自治区”、“全区”或者其他同义 名称的体育竞赛。 第三十条 下列体育竞赛,由盟市或者旗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举办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 (二)举办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竞赛; (三)举办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体育竞赛。 第三十九条 经审批、登记的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取消。 体育竞赛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举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举行前15个工作日向原审批、 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体育竞赛举行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 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举办体育竞 赛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 合同。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确认备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根据《乌 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 发乌海市 整体推进 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 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根据《乌 海市人民 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 发乌海市 整体推进 综合行政 执法改革 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 知》要求 ,此类权 限已划归 乌海市文 化旅游体 育综合执 法局。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 达→执行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体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1 待定 2 待定 3 待定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4 待定 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5 待定 6 待定 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 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7 待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8 待定 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检查 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体育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管理和监督。 2.【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附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六条 第二款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1.【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公布)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1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2012年2 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六)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 所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七)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 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行)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体育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三级五同 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后监管 三级五同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后监管 三级五同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三级五同 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三级五同 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后监管 三级五同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后监管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 后监管 备注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体育局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 备案 其他 旗县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5 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 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场所、器材、设备合格证明; (三)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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