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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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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 化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档案局年度科技项目的立项、实 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的 研究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 持,保障项目研究的开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主管 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中央军委档案机构,负责本 地区、本单位(系统)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国家档案局内设 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可推荐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每年年初根据档案工作实际和档案事 业发展的需要,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为目标,围绕解决 对档案事业发展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影响的问题确定选题范围, 发布立项指南。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要遵循如下程序: (一)申请立项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 确定选题,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填写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任务书》(附件 1)和《国家档案局科技 项目内容摘要》(附件 2),提交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通过“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审核申报材料、 提出推荐意见,汇总生成《推荐 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 目汇总表》后(附件 3) ,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提交; (三)推荐单位通过“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将填报材料提交 国家档案局后,申报单位须下载打印纸质材料并盖章,经推荐 单位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七条 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一定研究经历和 5 年以上档案 工作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同时最多承担 2 个科技项目。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组建科技项目立项评议委员会(不少于 15 人),组织召开科技项目立项评议会议。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 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式审查,并将形 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材料提交立项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九条 立项评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 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项目;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三)对评议的科技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造诣和 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议遵循以下标准: (一)立项选题符合选题指南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用性,能广泛推广应用并 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对开展档案工作 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 (五)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 件,能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议委员会按照评议标准对推荐 项目逐项评议,评议会议须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时方可进行 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的科技项目,作为拟立项目报国家档案局审批。 第十二条 立项评议实行回避制度,立项评议委员会委员不 能评议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 第十三条 立项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拟立项目经国家档 案局审批后,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后正式下达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 第三章 科技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项目的实 施进行管理,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检 查、指导,每年 11 月底前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科技 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 的,由推荐单位向国家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 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 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国 家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此后 2 年内不再赋予该单 位和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文 件材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第四章 科技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验 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后,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 人员无争议的情况下,由推荐单位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函; (二)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会议验收申请表》(附件 4)或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附件 5); (三)工作报告; (四)研究报告; (五)应用证明; (六)查新报告:报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 科技信息机构出具; (七)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的齐全、 完整、规范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推荐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研究内 容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分为结题、会议验收、通讯验收 3 种方式 (一) 结题 基本完成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不 具备继续深入研究条件,由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国家档案局科 技管理部门审查后予以确认,出具结题证明。 结题验收的项目,至少报送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一) (三)(四)款材料。 (二)会议验收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现场听 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查阅相关资料,经 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须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验 收材料。 (三)通讯验收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通讯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以 通讯方式对科技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 成员的意见,对科技项目作出评价,并经专家组其他成员确认 后,作为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的科技项目须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验 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建 5—9 人验 收专家组,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方得 通过。 会议验收的,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通 讯验收的,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组长。 验收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同第九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科 技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科技项目的水平、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五)科技项目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未能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目标任务的,不予通 过验收;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所立科 技项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失 信名单,不再赋予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5 年内不再赋予该单位 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审核及产权归属: 通过专家组验收的科技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 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颁发《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 验收证书》 (附件 6)。 科技项目权属归国家档案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国家档案局有权对科技项目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任务书 附件:2.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内容摘要 3. 推荐 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汇总表 4.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会议验收申请表 5.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通讯验收表 6.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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