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pdf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鲁财税〔2021〕32 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 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 卫生健康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21〕62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清理社会抚养 — 1 — — 3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