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
附件 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 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 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 火墙” ,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 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 、休闲 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 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 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 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 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 查。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 (六)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 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 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 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 2 h 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 情况; (六) 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情况; (七) 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 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 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四) 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 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 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 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 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3-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 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 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 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 位现场员工应在 1 min 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 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 材灭火; (三)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min 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 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4- (三)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 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四)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 设施、器材等。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 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一)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 层; (二)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四)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 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 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 -5- “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一)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 15s 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 统; (二)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 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三)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 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 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 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 OK 厅应利用点歌 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 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6- (二)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 “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 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 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八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 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 织验收。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 情况; (四)随机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抽查比率不少于 10 人; -7-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 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 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 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 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