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质监局).xlsx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 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 ,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 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奖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2001年发布)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 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对证人如 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 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 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 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 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 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 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 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 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 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 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政强制措施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 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 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 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 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 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 行政监督检查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第一款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为主的检查制度。监督检 查的重点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 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 抽查。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旗县质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