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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安监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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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 待定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国家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 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 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 1 待定 2 待定 3 待定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待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 变更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待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 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 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 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 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 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 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 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 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7 待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 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待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 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 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待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 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待定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 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 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 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 (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 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待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使用)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 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的。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 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待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待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 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待定 对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 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 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 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向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 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向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 1.【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 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 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18 待定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 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 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待定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待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 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待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 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 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 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 ,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 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 安全评价活动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 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 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 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23 待定 待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 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 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 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 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 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改变工艺 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 影响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 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 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 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 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 ,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 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 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 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 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 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 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4 25 26 待定 待定 待定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 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 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 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 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7 待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 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待定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 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 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 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 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 的。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 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30 待定 31 待定 32 待定 33 待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逾期 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第二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4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5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处罚 36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7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38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0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 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 全评价的。 43 44 45 待定 对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 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处罚 50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 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 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 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 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52 53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 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54 55 56 57 58 59 待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 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60 待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待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62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罚 行政处罚 63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64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或者逃匿的或对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 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 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5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6 待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待定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 允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69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 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 第六十九条 预评价的。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70 71 72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 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 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 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 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73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 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待定 对违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 收合格的。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 和公布的。 75 76 77 待定 待定 待定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 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 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 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 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78 待定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 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 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 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79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 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 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 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项目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3.【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 能正常监测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 正常监测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82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 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 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83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本法规定在劳动 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件的。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 85 86 87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 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 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 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 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 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 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88 89 90 待定 待定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 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 罚 对用人单位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 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91 92 待定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有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93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隐瞒、伪造、篡改、毁 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 需资料的处罚 94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 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 、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95 待定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 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 的。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 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 生活保障费用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 活保障费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 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 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待定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待定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待定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99 待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 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 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 100 待定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 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 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 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102 103 104 待定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 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 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 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3.【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05 待定 对用人单位违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 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待定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 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待定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 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 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 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待定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 反映情况的处罚 108 109 110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2.【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 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11 待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 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待定 对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 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待定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 允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待定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116 待定 待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 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 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 生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 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 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 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17 118 119 120 121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 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区域、生活区域 、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 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 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 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122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 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 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 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 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 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 续; (二)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 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 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 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 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23 待定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24 待定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 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126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 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 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 电气线路; (四)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 (五)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八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自动化控制系 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应当装配紧急停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 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 得擅自摘除。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 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 条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27 待定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待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 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 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 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 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 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 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130 131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顿。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 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 安全保护指导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 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 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 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待定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 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 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 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 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 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 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 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 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 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待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 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 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 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 管制度的。 138 139 140 141 待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 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 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 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 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 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 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 变更手续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 查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 查的。 142 143 待定 待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 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 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 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 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44 145 待定 待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 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 146 147 148 149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 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 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 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 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 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的。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 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0 待定 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待定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 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待定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 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待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 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 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 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的。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 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54 155 156 157 158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 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 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 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 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 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 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 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 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59 待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的处罚 160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 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61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作业的处罚 162 163 164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 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 制止的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 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 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 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待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 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未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的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 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171 172 173 174 175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待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 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 等条件的处罚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 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 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 批准文件的处罚 待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 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 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 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 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 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177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 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 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 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 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178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 罚 179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 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处罚 待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 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 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 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 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 所分开的处罚 176 180 181 18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 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 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 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 ,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 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 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 分开的。 183 待定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 监护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 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待定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 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 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待定 对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待定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 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 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 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 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的。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1.【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 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4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 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 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5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 预案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6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7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 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8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 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 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9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 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0 待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 待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 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 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资金的。 1.【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 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202 待定 203 待定 204 待定 205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 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6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 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 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7 待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 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 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 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 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 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 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208 209 210 待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接受转让 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 注销的情况,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 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 本)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本)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 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 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 本)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 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211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 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 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 面报告的处罚 212 待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 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3 待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冶金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4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 本)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 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 ,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 1.【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 报告。 本)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本)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 ,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 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 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 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 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 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 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215 待定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 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 案的处罚 216 待定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 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的处罚 待定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 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 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217 218 219 220 待定 待定 待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为作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 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 的。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 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本)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 的。 221 222 待定 待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 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 理台账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 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 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 自作业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 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待定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 监护作业的处罚 224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5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3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 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 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26 227 228 229 待定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 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 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 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待定 对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处罚 待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 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 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 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 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 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 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 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 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 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30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 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 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 罚 231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 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2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 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 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 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 、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 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 时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5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 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 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 罚 行政处罚 236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 、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 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7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 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 许可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8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 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 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3 234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 放有药样品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 理信息系统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的。 239 240 241 242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 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 竹的处罚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 罚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 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 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 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 药、引火线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 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 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 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 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244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 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5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 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 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6 待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 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3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的。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247 248 待定 待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 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 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 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 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 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49 待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0 待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 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1 待定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2 253 254 待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 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 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 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 ,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 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 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 停产整顿。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 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55 256 待定 待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的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 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 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 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 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 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 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待定 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 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 的处罚 258 待定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9 待定 违反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 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7 1.【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 1.【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 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本) 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260 待定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 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第十三条 第二款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 采。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 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 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 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 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 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 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 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 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 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 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 以上。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 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 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 施和消除隐患。 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 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 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 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 ,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261 待定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处罚 262 待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 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处罚 263 待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 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 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 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 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 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 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 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264 待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 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5 待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 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 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 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 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6 267 待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 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 ,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 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 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 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 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 即整改。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 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 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 、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 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 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 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 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 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 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 、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268 待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 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9 待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 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0 待定 对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 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1 待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 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 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 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 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 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 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 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 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 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 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 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 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 名义承揽工程。 272 待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 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 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 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 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 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本) 273 待定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4 待定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5 待定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本) 行政处罚 276 待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 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77 待定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8 待定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 测、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9 待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 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待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处置 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1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 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2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3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及相关 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 监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0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 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 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 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5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286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 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7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8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 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 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9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 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0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 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4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 者责任机构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291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 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 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的处罚 292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 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 行政处罚 293 待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 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4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5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6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 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7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 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 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本)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 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的罚款。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298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9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0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 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1 待定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 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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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待定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及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行政强制措施 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 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 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行政监督检查 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 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安监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9月8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 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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