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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财政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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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 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2016年2月16日发布)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 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 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 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 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确认备注 市里的权限 ,区级没有 权限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用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 待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 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四)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 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 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 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 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 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 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 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 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 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 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 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按照行政区域对 会计事项实施监 督检查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 ,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 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 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 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 、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 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 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 监管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2 事项编码 待定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其他行政权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 力 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争议裁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 其他行政权 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 力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 令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 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申请→受理→审理→拟定意见→裁决→送达→结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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