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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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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1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的核发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 度。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 提出初审意见。 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申请的安全生 时办结,告知。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受理之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 4、发证阶段责任:制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 发证,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的,应当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65号)第五条第5款:县 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 更手续。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2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 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 查,提出初审意见。 危险化学品(油漆、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 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农药门店、直拨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时办结,告知。 经营)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发证阶段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发 的核发 证,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变更手续。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 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 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2 3 行政许可 4 行政给付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 设计审查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 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 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 篇。 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 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 监管。 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 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 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 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财社〔2011〕6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 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不予备案的说 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 明理由。 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达。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 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度。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5 其他行政权 力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 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况备案 6 其他行政权 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备案 7 其他行政权 力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 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况备案 8 其他行政权 力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 案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 2、备案阶段责任: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受备案。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对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况开展监督检查。 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 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危 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 2、备案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 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受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隐患排查 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 2、备案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 》(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 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受备案。 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正)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 2、备案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 》(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 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 受备案。 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4 9 其他行政权 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 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 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意见。 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 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 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 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 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 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 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 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 1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经营许可证 的烟花爆竹经营单 位不再具备本实施 办法规定的安全条 件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未建立 并执行采购、销售 流向登记制度的, 或者黑火药、烟火 药、引火线批发企 业未按规定将采购 、销售记录报所在 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号)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号)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12 行政处罚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 全设施的设计未经 批准擅自施工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13 行政处罚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擅 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 矿山企业,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强 行开采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 设项目违反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的,未将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或者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2011〕第36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1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 人员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 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第15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济途径等内容。 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 19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 照统一的培训大纲 组织教学培训的处 罚 20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 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21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 不正当竞争手段, 故意贬低、诋毁其 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处罚 22 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 立培训档案或者培 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23 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单位不如实记录剧 毒化学品的产量、 流向、储存量和用 途,或者未采取必 要的保安措施防止 剧毒化学品被盗、 丢失、误售、误用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591号)第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 工程安全专篇未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审查同意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8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 25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 位将建设项目发包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违反有 关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04〕第18号)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 27 行政处罚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 定提取或者使用安 全技术措施专项费 用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 照规定建立有关安 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未按照规定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坑探工程安全 专篇未经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同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项费用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 依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29 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 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业有关事项发生变 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更未按规定提出安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申请继续从事生产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的处罚 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1.《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09〕28号)第一百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对未严格按照;预测 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预报、有疑必探、 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先探后掘、先治后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采;原则做好防治水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工作的处罚 并装备消防车辆.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济途径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工作。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6 31 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违章指挥的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 的企业向从事烟花 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供应非法生产、经 营的烟花爆竹的;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 的企业向从事烟花 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供应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六 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 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 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 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 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7 33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 的经营者销售非法 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的;从事烟花 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销售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三 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 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 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8 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 超许可范围经营等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管理规定的处 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 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 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三十三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 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 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 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19 35 行政处罚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 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在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 放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八十条第四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存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0 36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 建成区内设立烟花 爆竹储存仓库,或 者在批发(展示) 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号)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 济途径等内容。 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1 37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 销售非法生产、经 营的烟花爆竹的、 或零售经营者采购 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或烟花爆竹仓库 和零售网点违规存 储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 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 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济途径等内容。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 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 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 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 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 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 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22 38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 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 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 位变更经营场所或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 者仓储设施地址、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 仓储设施新(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 扩)建、经营许可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 证有效期满未重新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 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从事经营活动的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 或烟花爆竹经营单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 位未按本实施办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办理变更手续从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 经营活动的,由安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济途径等内容。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 门责令停止经营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动,限期办理变更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 手续的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 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 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 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 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 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 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23 3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 超许可范围经营、 许可证过期继续经 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 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息系统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济途径等内容。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引火线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花爆竹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 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 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24 40 行政处罚 批发公司违反《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实 施办法》(安监总 局令第65号)第三 十三条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 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 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三十三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 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 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 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25 41 行政处罚 批发公司违反《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实 施办法》(安监总 局令第65号)第三 十二条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 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 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 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管理信息系统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案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续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 济途径等内容。 药、引火线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烟花爆竹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 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 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26 4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安全评 估或者安全评价等 违反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 位、总承包单位与 分项承包单位未依 照规定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济途径等内容。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机构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 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实施。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7 44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 违反规定对项目部 疏于管理,未定期 对项目部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与考核或者未对项 目部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下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8 45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 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 未按照规定履行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审批程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9 4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 在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场所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未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 设备、设施等进行 定期检测、检验等 行为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 使用许可证,擅自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且达到危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 数量标准规定等违 反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实施办 法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2011〕40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57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 济途径等内容。 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30 48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 业场所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等违 反《工贸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与监督规定》的处 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护用品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空间管理台账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作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 济途径等内容。 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 49 行政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 本规定对有限空间 作业进行辨识、提 出防范措施、建立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的;未按照本规定对 有限空间的现场负 责人、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和应急救 援人员进行专项安 全培训的;未按照本 规定对有限空间作 业制定作业方案或 者方案未经审批擅 自作业的;有限空间 作业未按照本规定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 检测或者监测,并 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等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用品的。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间管理台账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 济途径等内容。 专人监护作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 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限空间作业场所设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标志的;未按照本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定为作业人员提供 品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护用品的处罚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2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规定进行安全生 产条件论证和安全 预评价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 52 行政处罚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未按照规定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等违反矿山 企业领导带班下井 及监督检查规定的 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 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34 53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 与承包单位、总承 包单位与分项承包 单位未依照规定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的处罚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3〕62号)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 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 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3〕62号)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 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54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的处罚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 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 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至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检查或者考核的; 济途径等内容。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 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 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 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 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55 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 售点名称、主要负 责人或者经营场所 ,未重新办理零售 许可证;存放的烟 花爆竹数量超过零 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等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运输、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对重大危险源 未登记建档,或者 未进行评估、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 预案;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未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等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号)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7 57 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经营、运输、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对重大危险源 未登记建档,或者 未进行评估、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 预案;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未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等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等各 项制度的;未按规 定上报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的;未制定事故隐 患治理方案的;重 大事故隐患不报或 者未及时报告的;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 排查治理擅自生产 经营的;整改不合 格或者未经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审查同 意擅自恢复生产经 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8 59 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爆破、大型设备 或者构件吊装、建 设工程拆除等危险 作业,未安排专人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 6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的,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0 63 行政处罚 对矿安全管理人员 下井检查时对事故 预兆或者对发现的 重大安全隐患未及 时上报矿调度室、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 济途径等内容。 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1 6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包括实际 控制人)未依法保 证未按规定缴存和 使用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的;未按规 定足额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安 全生产所必须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 项发包的发包单位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 产期间,将主通风 、主提升、供排水 、供配电、主供风 系统及其设备设施 的运行管理进行分 项发包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15号)第四十二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济途径等内容。 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2 66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炼 单位未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生产经 营规模较小、未指 定兼职应急救援人 员;未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和物资,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等 情形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炼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特种作业人员 的持证上岗情况。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15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济途径等内容。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3 6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未按照本规定明 确重大危险源中关 键装置、重点部位 的责任人或者责任 机构的;未按照本 规定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配备应急 救援人员,以及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及器材、设备、物 资,并保障其完好 等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企业出租、出借或 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15号)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4 70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 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销售礼 花弹等按照国家标 准规定应当由专业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 《非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第十条、第十 四条的规定,未对 承包单位实施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或者 考核;违反本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将承包单位及其 项目部纳入本单位 的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统一管理;违 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未向承包 单位进行外包工程 技术交底,或者未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 包单位提供有关资 料等情形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2013〕第62号)第三十四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5 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拒 不接受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监督检 查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令〔2006〕5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6 73 行政处罚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 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使用危险 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或未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 全评价的机构弄虚 作假、出具虚假报 告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44号)第六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济途径等内容。 令停产整顿。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令〔2010〕第36号)第三十一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7 75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填绘反映 实际情况的《通风 系统图》、《避灾 路线图》、《井上 下对照图》、《采 掘工程平面图》等 实测图纸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第15号)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济途径等内容。 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施.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8 76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 负责人不立即组织 事故抢救或者逃匿 、迟报或者漏报事 故、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的处 罚 77 行政处罚 对承担检测检验、 安全评价的中介机 构,出具虚假评价 证明,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9 78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出 具虚假证明或者虚 假评价报告,尚不 构成刑事处罚的处 罚 79 行政处罚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 全评价的机构弄虚 作假、出具虚假报 告,尚未构成犯罪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0 8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未按规定备 案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大型食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任免,未同时抄 告所在地负责食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监管的部门等违反 《食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2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 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 报、漏报、谎报或 瞒报较大涉险事故 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 单位投入的安全资 金挪作他用和未定 期排查并及时治理 事故隐患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21号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2013〕62号)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2 8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 出租、出借、转让 经营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 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55号)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3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 查,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的行政处罚 86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七十六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款规定予以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4 87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 登记品种发生变化 或者发现其生产、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不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5 89 行政处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后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397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 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6 90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企业不再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逾期不 改正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 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7 91 行政处罚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人员配 备不齐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 不符合安全要求以 及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或者封 闭、堵塞出口的处 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业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标准和技术规范. 济途径等内容。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 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济途径等内容。 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8 9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 、资质证书的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从事 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 94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在登记注册的 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外从事施工作 业,未向作业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书面报告本单位 取得有关许可和施 工资质,以及所承 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9 95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主要 负责人、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隶属 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新增产品、改变工 艺技术对企业安全 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提出安全生产许可 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 照规定向工作区域 所在地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局令〔2011〕89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8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0 97 行政处罚 对有重大安全隐患 隐瞒不报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未备案等违 反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规定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济途径等内容。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2号)第四十五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济途径等内容。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1 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在应急预 案编制前未按照规 定开展风险评估和 应急资源调查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 急预案评审或者论 证的;未按照规定 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的;事故风险可能 影响周边单位、人 员的,未将事故风 险的性质、影响范 围和应急防范措施 告知周边单位和人 员的;未按照规定 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的;未按照规定进 行应急预案修订并 重新备案的;未落 实应急预案规定的 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2号)第四十五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济途径等内容。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2 10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 用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等违反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 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 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 护指导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济途径等内容。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度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 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 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 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 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 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 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 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63 101 行政处罚 向不具有条件的单 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的;不按照剧毒 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载明的品种、数量 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向个人销售剧毒 化学品(属于剧毒 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 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 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七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途径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 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 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 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 (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 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64 10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禁止生产、经 营、使用的危险化 学品的;违反国家 关于危险化学品使 用的限制性规定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至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护指导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济途径等内容。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 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 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 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 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 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 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 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 罚。、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65 103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转产、停产、停业 或者解散,未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妥 善处置其危险化学 品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以及库存的危 险化学品,或者丢 弃危险化学品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44号) 第七十五条;生产 、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 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 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整顿: 济途径等内容。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 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 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 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 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 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 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66 104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营、购买、 运输或者进口、出 口单位未按规定建 立安全管理制度等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规定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 单位、总承包单位 与分项承包单位未 按规定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况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 济途径等内容。 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予以没收,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7 10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过 程中违反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程 规定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转让、倒卖、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暂 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未按期整改或者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八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令〔2009〕第20号)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件的。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第15号)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 济途径等内容。 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8 108 行政处罚 对企业出租、转让 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停产整顿 仍不具备本办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企业出租、转让 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停产整顿 后仍不具备本办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令〔2012〕第54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许可证: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产条件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济途径等内容。 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令〔2012〕第54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许可证: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产条件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济途径等内容。 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9 110 行政处罚 对未严格执行矿领 导下井带班制度的 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0〕第33号)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第十九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第二十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 济途径等内容。 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70 1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 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 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1 11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生产、经 营烟花爆竹,或者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许可的单 位或者个人销售黑 火药、烟火药、引 火线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 得烟花爆竹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烟火药 、黑火药、引火线 ;向零售经营者供 应非法生产、经营 的烟花爆竹;向零 售经营者供应礼花 弹等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当由专业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65号)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济途径等内容。 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2 114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进行 生产的行政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 造的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397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3 116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对所 属项目部进行安全 生产检查和对项目 部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4 117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 规定建立健全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或者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 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停产整顿。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5 1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对生产 安全事故迟报、露 报、谎报或瞒报事 故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 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1号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中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6 120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 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 未按照规定取得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 县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 济途径等内容。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7 1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作 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5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封或者使用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济途径等内容。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8 123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生产经营单位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其他批准文 件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 运输、保管、仓储 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第1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济途径等内容。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1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等违 反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规定的 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07〕16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发生重大变更,生 产经营单位未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的处 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2010〕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 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0 126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 按照规定填写带班 下井交接班记录、 带班下井登记档案 ,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及其项 目部未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未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有关工程 技术人员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1 1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70号)第九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2 1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 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 度等违反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3 130 行政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 案擅自生产、经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伪造申请 材料骗取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 备案证明的;使用 他人的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备 案证明的;使用伪 造、变造、失效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未按 规定建立易制毒化 学品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管理制度的;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 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的;超出许可的品 种、数量,生产、 经营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的;易制 毒化学品的产品包 装和使用说明书不 符合《条例》规定 要求的;生产、经 营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单位不如 实或者不按时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年度生产、 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2006〕第5号)第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 济途径等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安全管理制度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 济途径等内容。 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4 132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而没有领导带班 下井的矿山企业和 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 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20号)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5 134 行政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未办理延期 手续,继续进行生 产的处罚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后 未进行检验、检测 ;在申请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时提供虚 假文件、资料;未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 家研究提出试生产 (使用)可能出现 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或者未制定周密 的试生产(使用) 方案,进行试生产 (使用);未组织 有关专家对试生产 (使用)方案进行 审查、对试生产( 使用)条件进行检 查确认;试生产( 使用)方案未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等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4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6 136 行政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试生产(使用) 未组织研究论证, 未制定周密方案或 未对方案进行审查 、对有关条件进行 检查确认,未将方 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在申请安全审查 时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7 13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建设项目安 全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8 139 行政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违反《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安监 总局令第45号)第 四十三条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9 1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 人员档案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内出现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和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 、撤销、吊销、注 销的情况,未依照 规定向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80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2009〕20号)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0 1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 买、运输或者进口 、出口易制毒化学 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拒不接受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1 144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未 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局令〔2011〕89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2 145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容 器,在重复使用前 不进行检查等违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规定的处 罚 146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 定,违章指挥或者 强令承包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第三十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发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 济途径等内容。 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3 147 行政处罚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延期手续,继续进 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14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009〕20号)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县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济途径等内容。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整顿。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4 149 行政处罚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的中 介机构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13号) 第八十九条,承担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 第四十条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济途径等内容。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究刑事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5 1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拒绝、阻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6 151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 可证的企业未依照 规定申请变更的行 政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进 行烟花爆竹生产; 变更产品类别或者 级别范围未办理安 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手续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5号)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令〔2012〕第54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7 153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 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危险作业未安排 专人现场安全管理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8 155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专业技术 人员等违反小型露 天采石场安全管理 与监督检查规定的 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1〕39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 济途径等内容。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9 156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 按规定配备或聘用 相关技术人员、机 构为其提供安全生 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2011〕39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0 157 行政处罚 违反《小型露天采 石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 158 行政处罚 违反《小型露天采 石场安全管理与监 督检查规定》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011〕第39号)第四十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11〕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济途径等内容。 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1 159 行政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 至少配备一名专业 技术人员,或者聘 用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 委托相关技术服务 机构为其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的处 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1〕第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 反生产管理规定的 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1〕第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2 161 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 全防护措施违反规 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1〕第39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3 162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等违反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与竣工验收管理 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14〕18号)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4 163 行政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全设施设计的;建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建设项目安全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设施未按照批准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设计施工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或者使用前,安全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 济途径等内容。 的处罚 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一)项、第(二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项、第(三)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规定的建设项目 ,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04〕18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或者安全设施设计 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未按照规定报经安 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门审查同意,擅自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开工的;施工单位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济途径等内容。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前,安全设施未经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验收合格的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5 165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 的企业向从事烟花 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供应非法生产、经 营的烟花爆竹的或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 的企业向从事烟花 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供应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 域内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生 产经营活动,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供应按照国家标准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的,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 济途径等内容。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6 167 行政处罚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 构或人员、未按规 定开展安全培训教 育工作、未制订应 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特种作业人员无 证上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上岗作业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济途径等内容。 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职守和滥用职权。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 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 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 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 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 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07 16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 关人员未按照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由相应资质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的;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的时间少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或者有 关标准规定的;矿 山新招的井下作业 人员和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未经实习期 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相关人员未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重新参加安全 培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上岗作业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济途径等内容。 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职守和滥用职权。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 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 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 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 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 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08 1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 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等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未按本规定经考 核合格的;非煤矿 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本规 定对其他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培训的; 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有 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特 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培训机构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上岗作业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济途径等内容。 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职守和滥用职权。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 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 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 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 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 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09 170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 或者出租、出借、 转让安全使用许可 证,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安全使用 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 出租、出借、转让 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变造的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许可 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0 17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后,将企 业、生产线或者工 (库)房转包、分 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主要 负责人、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隶属 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新增产品、改变工 艺技术对企业安全 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号)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1 174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转产、停产、停业 或者解散,未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妥 善处置其危险化学 品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以及库存的危 险化学品,或者丢 弃危险化学品及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将 其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储存设施以 及库存危险化学品 的处置方案报有关 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品登记工作。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途径等内容。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2 175 行政处罚 生产、存储、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转产、停产、停业 或者解散,未采取 有效措施及时、妥 善处置其危险化学 品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以及库存的危 险化学品,或者丢 弃危险化学品及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将 其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储存设施以 及库存危险化学品 的处置方案报有关 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 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 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 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 济途径等内容。 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113 1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或者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的企业未将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 整改方案的落实情 况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或 者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将其剧毒 化学品以及储存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储存数量、储存 地点以及管理人员 的情况报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转产、停产、停业 或者解散后未履行 义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第一款、第二款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安机关报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品登记工作。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途径等内容。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4 17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在本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时,不立即组织抢 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或对生 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报 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未对职工按规定 进行安全培训,安 全管理人员、特殊 工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行业从业人员未 持证上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次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济途径等内容。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1996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4号)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济途径等内容。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5 18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档案和培训记录 181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1996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4号)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总局第63号令修改,2015年2月26日总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编 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6 182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事故发生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7 1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8 184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 主要负责人、有关 人员和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其他单位 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书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9 18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九十二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 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 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120 1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人员未履行 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九十二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十三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 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 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121 18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济途径等内容。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第15号)第四十七条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 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 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122 189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罚。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3 190 行政处罚 转让或接受转让, 冒用或使用伪造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规定,转让或接 受转让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年7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月29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局令〔2011〕第41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4 19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 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 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5 194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合格后,未按照 规定的时限提出安 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并且擅自投入 运行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出租、出借、转让 、买卖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局令〔2011〕89号)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由发证机关决定。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6 196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擅自进行生产 ;接受转让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冒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等行为的 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 造、涂改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者使用伪 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或特种作业 人员转借、转让、 冒用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0号)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7 19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 查或者安全条件审 查未通过,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等违反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形之一的项目: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 济途径等内容。 、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8 19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向未经许可违 法从事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 品,拒不改正的处 罚 200 行政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安监 总局令第45号)第 二十一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八十三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2012〕第45号)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入生产(使用)的。 济途径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29 201 行政处罚 202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或者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设项目的;建设项 目发生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的变化后 ,未重新申请安全 条件审查,以及审 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的处罚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 的项目部负责人同 时兼任其他工程的 项目部负责人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2〕第45号)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 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 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 入生产(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 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013〕62号)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0 203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管道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 条件审查等违反危 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安全管理规定的处 罚 204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 擅自生产、经营、 储存危险物品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43号)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济途径等内容。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1 2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 经依法批准,擅自 生产、经营、储存 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民用爆炸物 品等危险物品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2 206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对其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 管道设置明显的标 志,或者未对危险 化学品管道定期检 查、检测;进行可 能危及危险化学品 管道安全的施工作 业,施工单位未按 照规定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或者 未与管道所属单位 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或者管 道所属单位未指派 专门人员到现场进 行管道安全保护指 导;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未提供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或者未在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上 粘贴、拴挂化学品 安全标签;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提供 的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与其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不相符 ,或者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粘贴 、拴挂的化学品安 全标签与包装内危 险化学品不相符, 或者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化学品 安全标签所载明的 内容不符合国家标 准要求;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发现其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不 立即公告,或者不 及时修订其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经营没有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 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 济途径等内容。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33 207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经营企业向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 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相关许 可证件或者证明文 件的单位销售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不按 照剧毒化学品购买 许可证载明的品种 、数量销售剧毒化 学品的;向个人销 售剧毒化学品(属 于剧毒化学品的农 药除外)、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 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 济途径等内容。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34 20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未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设置明显的 标志,或者未对危 险化学品管道定期 检查、检测的;进 行可能危及危险化 学品管道安全的施 工作业,施工单位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 知管道所属单位, 或者未与管道所属 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或 者管道所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 场进行管道安全保 护指导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未提 供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或者未在 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拴挂 化学品安全标签等 第七十八条规定情 形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济途径等内容。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35 209 行政处罚 转产、停产、停止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管道,管道单位未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妥善处置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第三十五条 对转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6 210 行政处罚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 业违反《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对重复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在重复 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未根据其储存的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和危险特性,在作 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 存在专用仓库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在专 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未对其安全生产 条件定期进行安全 评价;危险化学品 的储存方式、方法 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危险 化学品专用仓库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要求;未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的安全设施、 设备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等行为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 55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 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 济途径等内容。 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第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37 21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违反规定 销售、购买危险化 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1〕79号)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 济途径等内容。 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 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38 212 行政处罚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出现 需要变更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情形,未 按规定申请、办理 变更手续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在登记注册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 外从事施工作业, 未向作业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书 面报告本单位取得 有关许可和施工资 质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2009〕20号)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号)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9 21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 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按照应急预案采取 预防措施,导致事 故救援不力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未按照规 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规定定期 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第2号)第三十六条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0 2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作 人员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及其他批 准文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15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济途径等内容。 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1 217 行政处罚 对产经营单位违反 本办法的规定,对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建设项目未进行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 和安全预评价的处 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2010〕第36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 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刑事责任: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第二十九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第三十条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的罚款: 济途径等内容。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 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 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142 218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而没有领导带班下 井的矿山企业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4号)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安全生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济途径等内容。 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3 2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 全评价;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 设施设计或者安全 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 查同意;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未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 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等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十五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济途径等内容。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合格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4 220 行政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1 、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2、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3、未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 的;4、未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5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 涉及人身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特种设 备未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的;6、使用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的等行为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未实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十五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济途径等内容。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合格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十五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济途径等内容。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合格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5 222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责令 暂时停产停业或停 止使用相关设备、 设施的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十五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济途径等内容。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合格的。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况;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济途径等内容。 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出处理决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6 22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停产停业、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的决定。在保证安 全的前提下,采取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 供电、停止供应民 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决定。 225 行政处罚 违反《湖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未依法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 自从事生产活动的 ,拆除其采矿设备 、设施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济途径等内容。 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7 226 行政处罚 查封、取缔未依法 取得批准、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的强制 227 行政处罚 违反《湖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被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期间或者关闭后继 续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查封、扣押 其生产经营设施、 设备、器材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2001〕第302号)第十三条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任。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8 228 行政处罚 拆除采矿设备、设 施;查封、扣押生 产经营设施、设备 、器材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继续从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9 229 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拒不停工停产的 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爆炸物 品等 2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经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济途径等内容。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2018〕第15号)第四十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0 231 行政处罚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 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 济途径等内容。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1 232 行政处罚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 法物品、查封有关 场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三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者隐匿。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2 233 行政处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不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的强制 234 行政处罚 查封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危 险化学品的场所, 扣押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 、使用、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原材料、 设备、运输工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修订 第十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号 )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济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3 235 行政处罚 2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监督检查时,查 封或扣押设施、设 备、器材、物品及 查封作业场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济途径等内容。 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出处理决定。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烟花爆竹的安全 生产的监督检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4 237 行政处罚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的日常监督检 查 238 行政处罚 对容易发生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生产 经营单位及按年度 检查计划进行监督 检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20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当及时处理。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5 239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整 改措施的检查 2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标准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 济途径等内容。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6 24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工作监督检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济途径等内容。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停止施工。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2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现 场检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处理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六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 济途径等内容。 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 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 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 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158 243 行政处罚 244 行政处罚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综合监督管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主要煤炭买卖合 同履行等情况和煤 炭经营主体依法经 营以及备案、年度 报告情况的定期抽 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9 245 行政处罚 246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的监督管理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品登记工作。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对新建、改建、扩 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建生产、储存危险 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学品,下同)的建设 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 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审查 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 济途径等内容。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拒绝、阻碍。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 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60 247 行政处罚 248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 行监督检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 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 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 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 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 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 或者隐匿。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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