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保处关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doc
后保处关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后保处车辆安全运行,规范车辆相关事故 处理的流程与责任界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公务用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其他各类安全责任事 故或突发事件,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后保处分管领导;如 发生车辆失窃或重大交通事故的,须在事发 2 小时内向后保 处分管领导报告。 二、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0 元及以上的,应将事故 发生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意见和保险公司对车损估价的 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后保处分管领导,交通事故结案 10 个工 作日内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后保处分管领导。 三、驾驶公务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 处理: (一)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者,根据责任程度按保险公司 免赔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全部责任的按 50%,主要责 任的按 30%,同等责任的按 20%,次要责任的按 10%以下; (二)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除按上述条例予以 赔偿外,通报全院,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条例规定进行 处罚; (三)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机械事故,由当事人负担损失 金额的 10%; (四)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被盗丢失车辆的,当事人 按保险公司免赔额的 10%予以赔偿; (五)对非专(兼)职驾驶员私自驾驶公务用车造成交 1 通事故或丢失车辆、损坏机件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 担,并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对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上报、隐瞒事故行为 者,一经查实,通报批评,并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后勤保卫处 2016 年 12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