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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政办(人防办)权力清单数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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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南区政府办公室(人防办)权责清单数据 海南区政 府办公室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人防办 ) 报送人:王磊 报送日期:2020.11.4 序号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立案责任: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 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不修建战时可 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的处罚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 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 体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行政区 划代码 150303 2 3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 拒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 拒不缴纳易地建设 行政处罚 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 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费的处罚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程的处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1、立案责任:发现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立案责任:发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50303 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 空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 的防护标准和质量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标准修建人民防空 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 工程的处罚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 民防空工程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不按 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的。 1、立案责任: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5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改变人民防空 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设 备设施或者采用其 他方法危害人民防 空工程的安全和使 用效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 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 内部设备设施的。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擅自 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 的。 1、立案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改变人民防空 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 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6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程后拒不补建的处 行政处罚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罚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拆除 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1、立案责任: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7 8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1、立案责任: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 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空通信、警报设施 行政处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拒不改正的处罚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擅自拆除通信、警报设施拒不补建的,阻挠安装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1、立案责任: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 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率、使用 与防空警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或者擅自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 150303 150303 9 10 对未经批准在人防 工程安全范围内采 石、挖沙、取土、 修建地面建筑或者 向防空工程内排水 、排污、倾倒废弃 物等影响和危害工 程安全使用和防护 等级的处罚 对新建民用建筑项 目,在办理工程规 划许可证之前,未 依法办理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 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行政处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 、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 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 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 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防护等级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十七条 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 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 ,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 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 设许可证。 行政处罚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 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一)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 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 1、立案责任: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 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 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 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 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 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 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 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 、包庇的。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50303 1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 定将防空地下室施 工设计图设计文件 报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审核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 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 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 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 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2 对施工图修改未经 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并报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批准的处 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 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 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三)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1、立案责任:对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3 对设计单位未在人 民防空工程施工图 设计中同步制定平 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 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 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平战转换设 备,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规定的时限内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 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四)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 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1、立案责任:对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 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 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 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 定办理防空地下室 行政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 防护质量监督手续 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 的处罚 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由 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 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 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 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 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 号公布)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 工验收将人民防空 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 行政处罚 工程交付使用的处 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 罚 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 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六)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 工程交付使用的。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 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50303 16 17 人防工程范围内采 石、挖沙、取土、 修建地面建筑和埋 设地下管线及人防 工程口部修建其它 建筑物许可 1.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 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内进行采 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影响防 行政许可 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作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 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二)不准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必须修 建的,要留出大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报经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 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 ,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 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 民用建筑项目报建 行政许可 设许可证。 审批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 前,应当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建设单位 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核手续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 级、战时功能等建设审核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建的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防工 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就好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单位重大利益的,或者 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立申请单位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等不 正当手段获得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建的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防工 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 就好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单位重大利益的,或者 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立申请单位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等不 正当手段获得批准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50303 18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应当修建地下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其地 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 ,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 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 设许可证。第二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 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 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 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行政许可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设审批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 条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 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 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 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 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 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 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1、立案责任:发现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 令改正、罚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 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 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 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 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 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 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 、包庇的。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9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 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实施责任:现场检查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进行,对 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通知书》,限期改正。确因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等不可 行政监督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 人民防空建设进行 抗拒的情况外,必须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参建单位, 检查 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监督检查 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规定处罚。检查合格的单位进行 27号公布)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 4、检查资料存档备查。 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重要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要有 专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2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 本)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观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责任:现场检查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进行,对 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维护管理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 通知书》,限期改正。确因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等不可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 检查 检查 抗拒的情况外,必须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参建单位, 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规定处罚。检查合格的单位进行 27号公布)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 4、检查资料存档备查。 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 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 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50303 21 22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 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7号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 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 行政监督 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 备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 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 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2、实施责任:现场检查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进行,对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 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 通知书》,限期改正。确因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等不可 的; 抗拒的情况外,必须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参建单位,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规定处罚。检查合格的单位进行 、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 竣工验收、备案。 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4、检查资料存档备查。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 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 程有偿使用费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开工前,应当向人民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 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 、包庇的。 监督手续。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 民防空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实施责任:现场检查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进行,对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 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 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对人民防空通信、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 通知书》,限期改正。确因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等不可 的; 警报设施、安装、 检查 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 抗拒的情况外,必须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参建单位,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拆除的监督检查 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 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规定处罚。检查合格的单位进行 、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 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 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 竣工验收、备案。 (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检查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 少建的; (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 程有偿使用费的; (六)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 、包庇的。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50303 23 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 2、实施责任:现场检查必须2人以上持执法证进行,对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 3、结果处理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下达《责令整改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 定》(2012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 通知书》,限期改正。确因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等不可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 行政监督 战转换措施的落实 议通过) 抗拒的情况外,必须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参建单位, 。 检查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 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规定处罚。检查合格的单位进行 (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 4、检查资料存档备查。 少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1.【法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 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 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的认可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 其他行政 报告及认可文件备 理规定》(2012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 权力 案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令第19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 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报告。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 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 以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返回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勘查,审核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及变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各专业竣工 图纸等相关备案材料。 4、决定责任:资料齐全,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 年修订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海南区 政府办 公室( 人防办 ) 150303 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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