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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行政审批证明清单明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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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事项 编码 待定 待定 3 待定 4 待定 事项名称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号牌 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 和驾驶证的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5 6 待定 待定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考核合格 证书核发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核发 7 待定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8 待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9 待定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10 待定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1 待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2 待定 非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3 待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4 待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 记 15 待定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6 待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 17 待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 设施建设审理及工程验收 18 待定 焰火燃放许可证 (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9 待定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0 待定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1 待定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2 待定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3 待定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 注 24 待定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5 待定 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 记 26 待定 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7 待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28 待定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9 待定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 书核发 30 待定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待定 民办学校 办学的审 批 31 待定 教师资格 证认定 的审批 33 待定 对从事会计 代理记账业 务的许可 34 待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 等设施施工许可 32 35 待定 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施工许可 36 待定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 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37 待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施工许可 待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 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施 工许可 39 待定 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 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 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40 待定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 批 38 41 待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审批 42 待定 演出类 43 待定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设立、变更 子项名称 1、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 他设施、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材料; 3、委托种子生产或自行组织生产证明 材料;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材料 。 ①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②来历 证明③国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 车的进口凭证)④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权利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①《身体条件证明》②身份证明及 复印件。 行政许可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其 他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 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 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复印件。 3、资信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存款证明 。 4、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验化验 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6、粮食质量检验员、保管员和统计员 资格的证明材料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初中、小学 、幼儿园、培训机构的审批 行政许可 初级中学、小学与幼儿园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涉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无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 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 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 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 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 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 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 ,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 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 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 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 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 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农业部第43号令《拖控机登记规定) 第七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二)拖 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的类型、创造厂、品牌整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 期、机身额色: (四)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获得方式(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 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七)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 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 复印件。 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 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制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 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水城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城、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地 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井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 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08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 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 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 书》。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 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 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08号发布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 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 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 书》。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 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 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 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 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 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 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 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 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 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 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 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 并书面说明理由。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 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 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 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 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简称医师法,是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 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 废止. 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登记。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 第二十一条(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 业满二年。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 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内卫办医发[2021]127号)文件要求: 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 (一)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考试。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 入管理,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 、发布。 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20〕696号,以下简称《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 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 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 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明、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 )全体设立人签、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 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农民专业 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表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 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 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 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 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 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 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 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 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 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 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 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 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 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 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 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 提交复印件。 (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 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 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 生证明和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 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 章确认的复印件。 (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 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 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 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 的复印件。 (八)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九)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 复印件。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 布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 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 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 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 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 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 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 的活动。 第十七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 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 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 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 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第八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存款证明。 (五)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 (七)粮食质量检验员、保管员和统计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 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 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 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 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 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 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 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 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 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1、【部门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 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2、【部门规章】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2013年2月25日)(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林护 通字[1998]43号文公布),3.1.1.1森检机构应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调入省的《森林 植物检疫要求书》,根据后检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并通 知报检人。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 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2、【部门规章】 《植物检疫 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 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 (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根据《种子法》第70条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核发《林木种子 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从自治区外调入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调入地 生产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盟市以上森检机构领取《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林木种 从自治区内调出的,必须事先携带调入省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提前一个月向调出地盟市以上 子经营者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 森检机构(包括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检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 资金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需有种子冷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证明和照片;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 检验机构资质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 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 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 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 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 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内蒙古自治区还需个人普通话等级证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 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 机构代理记帐。 2.【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发布)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 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 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 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 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 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 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 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 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 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 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 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 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 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 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5.(歌舞娱乐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场所内 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 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需提交的材料: 1.筹建: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终审: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 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 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 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应 提交的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 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 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 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 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 ,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营业执照; 责任 主体 出具证明的机构 五原县农牧 五原县农牧业和科技 业和科技局 局 五原县农牧 五原县农牧业和科技 业和科技局 局 五原县农牧 五原县农牧业和科技 业和科技局 局 五原县农牧 五原县农牧业和科技 业和科技局 局 五原县卫生 五原县卫生和计划生 和计划生育 育局 局 五原县卫生 五原县卫生和计划生 和计划生育 育局 局 五原县卫生 五原县卫生和计划生 和计划生育 育局 局 五原县卫生 五原县卫生和计划生 和计划生育 育局 局 五原县卫生 五原县卫生和计划生 和计划生育 育局 局 五原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 局 住建局 规划局 五原县 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不动产 登记中 心 具有相 关资质 的中介 机构 五原县 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不动产 登记中 心 具有相 关资质 的中介 机构 五原县 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不动产 登记中 心 五原县 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不动产 登记中 心 五原县 市场监督管 理局 不动产 登记中 心 五原县 市场监督管 理局 五原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原县公安 局 金融机构 五原县公安 局 燃放主办单位 五原县公安 局 托运单位 五原县公安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 局 位 五原县公安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 局 货单位 五原县公安 公安机关、所在单位 局 等 五原县公安 公安机关、所在单位 局 等 1、财务审计报告、2 、场所使用权证明3、 五原县民政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 局 的基本情况、身份证 明 1、.验资报告、2、场 五原县民政 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 局 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 本情况、身份证明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 五原县民政 簿和居民身份证;2、 情况证明;3、身体健 局 康检查证明等 公安机关 市场监督部门 人民银行 五原县发展 和改革委员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计量监测部 会 门 人社部门 五原县林业 和草原局局 申请单位 五原县林业 和草原局局 五原县 森防站 省外调入地森防站 申请单位的法人、申 五原县林业 请单位技术人员、森 和草原局局 防站检疫人员、种苗 站工作人员 五原县 教育局 五原县教育局 五原县市场管理局 五原县消防大队 五原县人社局 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五原县交警大队 五原县 教育局 五原县教育局及各学 校 五原县 财政局 五原县 财政局 五原县交通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运输局 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原县交通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运输局 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原县交通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运输局 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原县交通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运输局 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原县交通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运输局 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原县交通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运输局 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原县文体 旅游广电局 (一)工商局 (一)工商局 (二 五原县文体 )公安消防部门(三 旅游广电局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部门 五原县文体 (一)工商局 (二 旅游广电局 )公安消防部门 五原县文体 旅游广电局 (一)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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