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发改委权责清单数据.xlsx
附件3 海南区发改委权责清单数据 报送单位:乌海市海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 号 权力 名称 权力 类别 报送人:李莹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 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固定资 产投资 1 项目节 能评估 和审查 行政许 可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7 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 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 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 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 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 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 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 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 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 技术监督、农牧业、商务、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 节能评估报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进行初审 。节能评估文件初审通过后委托有关节能 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依据修改完善的节能评估报 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出具节能审查意 见,建立申请人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 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 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监督检 查。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 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 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 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2012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乌海市海 南区发展 150303 和改革委 员会 序 号 权力 名称 对价格 监测工 作取得 突出成 2 绩的单 位和个 人给予 表彰和 奖励 权力 类别 行政奖 励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奖励方案和制度。 (一) 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 2.组织推荐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二)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 乌海市海 本行政区域特殊情况,应奖励但无法进行 的; 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 南区发展 奖励的情形,向上级相关部门推荐。 150303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的奖励资料进行 ,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 和改革委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审核,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示。 员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行政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表彰责任:依法依规对受奖励人进行表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管人员对履行职责的价格监测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下达监 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测任务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及价格监测相关人员违反有关保 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序 号 3 权力 类别 对未经 粮食行 政管理 部门许 可擅自 从事粮 食收购 活动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最高)库存量,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处理。 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次修订) 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 、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行政处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150303 罚 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会 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 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 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序 号 4 权力 类别 对以欺 骗、贿 赂等不 正当手 段取得 粮食收 购资格 许可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最高)库存量,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处理。 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次修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行政处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150303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序 号 5 权力 类别 对粮食 收购者 未执行 国家粮 食质量 标准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量标准的,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处理。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第三次修订)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依法给予处分。 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150303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罚 权利。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员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的,依法给予处分。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施。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序 号 6 权力 类别 对粮食 收购者 被售粮 者举报 未及时 支付售 粮款的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反映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下级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处理。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次修订)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行政处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150303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权利。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员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序 号 7 权力 类别 对粮食 收购者 代扣、 代缴税 、费和 其他款 项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以及下级粮食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处理。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次修订)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行政处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150303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权利。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员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序 号 8 权力 类别 对从事 粮食收 购、销 售、储 存、加 工的粮 食经营 者以及 饲料、 工业用 粮企业 未建立 粮食经 营台账 ,或者 未按照 规定报 送粮食 基本数 据和有 关情况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未按照规定报送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以及下级粮食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处理。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第三次修订)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依法给予处分。 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有保密义务。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150303 罚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员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的,依法给予处分。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责任。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序 号 9 权力 类别 对接受 委托的 粮食经 营者从 事政策 性用粮 的购销 活动未 执行国 家有关 政策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举报,反映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第三次修订) 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 ,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得有下列行为: 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是否立案。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处理。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或者阻挠出库;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依法给予处分。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 。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行政处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150303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 权利。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会 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或者阻挠出库;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权力 类别 权力 名称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反映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用陈化粮的,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处理。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第三次修订)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 对陈粮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应当及时出库。 出库未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依法给予处分。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 按照《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 粮食流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 通管理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 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 条例》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售出库。 规定进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质量 行政处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150303 ,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罚 鉴定和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权利。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倒卖陈 员会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化粮或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者不按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照规定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使用陈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化粮的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序 号 序 号 11 权力 名称 对从事 粮食收 购、加 工、销 售的经 营者的 粮食库 存低于 或超出 规定的 最低或 最高库 存量的 的处罚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低(最高)库存量,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处理。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依法给予处分。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 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海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行政处 南区发展 150303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罚 和改革委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权利。 员会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的,依法给予处分。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 号 12 权力 类别 对粮食 经营者 未依照 《粮食 流通管 理条例 》规定 使用粮 食仓储 设施、 运输工 具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反映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运输工具,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 处理。 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次修订)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 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 非法销售、加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乌海市海 行政处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南区发展 150303 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和改革委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利。 员会 ,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 ,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的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序 号 权力 名称 对粮食 收购、 储存、 运输活 动和政 策性用 粮的购 销活动 13 ,以及 执行国 家粮食 流通统 计制度 的情况 的监督 检查 权力 类别 行政监 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 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 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 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 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 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 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 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 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 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 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 、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 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 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 通知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 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乌海市海 南区发展 150303 和改革委 员会 序 号 权力 名称 企业投 14 资项目 备案 权力 类别 其他行 政 权力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对申报项目进 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是 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 划、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标准。(四)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 理范围。(五)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 ,由国务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 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 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 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 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 。 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2号 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将备案文件反 ) 第七条 第三款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 馈申请单位。上级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意 见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 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 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 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对 备案项目实施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建 立完善项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事中事后 监管机制。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 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 超越法定职 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 的;(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 擅自增减 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五) 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 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 机关,以及国土(海洋) 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 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乌海市海 南区发展 150303 和改革委 员会 序 号 权力 类别 15 粮油仓 储单位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 处理。 1.申请责任:申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 的企业,按照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经 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 营场地、库区平面图、仓储设施产权证明 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 、检验仪器及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书等提出申请。 依法给予处分。 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部门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 乌海市海 其他行 3.审查责任:对粮油仓储备案企业的登记 南区发展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 150303 证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库区平面 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 和改革委 权力 图、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检验仪器及保管 员会 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提 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出初审意见。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 (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法定告知。 的,依法给予处分。 5.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证;信息公开。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任。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粮食收购 资格认定 其他行 政权力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责任事项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 单(2021年)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审批改备案 责任 主体 行政 区划 代码 权力 名称 乌海市海 南区发展 和改革委 150303 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