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docx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 年 10 月修订) (浙大发研〔2008〕15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 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 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 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有权授 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申请人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本人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 部门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 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审批、备案。 第七条 申请人课程学习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时完成并通过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 全日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 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以国务院学位办规 定为准。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第九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 生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 阶段。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3)外国语水平全国统 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4)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由 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 进入论文研习阶段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全 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该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 究生相同。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四)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理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EI 收录 2 篇及以上 (其中 1 篇须是第一作者)和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学术期刊(以下简称一级期刊,IM 收录论文等 同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其中 1 篇须是第一作者) ,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 级或省部级奖励。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 4 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 前 2 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EI 收录 1 篇及以上和以第 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2.申请工、农、医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EI 收录 2 篇及以上(其中 1 篇须是第一作者) ,和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 (其中 1 篇须是第一作者) ,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 4 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 前 2 位) ,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EI 收录 1 篇及以上,和以第 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3.申请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SCI、AHCI 收 录 2 篇及以上(其中 1 篇须是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及以上(其中 2 篇须是第一作者) ,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或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 4 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 社科)成果一、二等奖(排名前 2 位),并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SCI、AHCI 收录 1 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二作者在一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其中 1 篇 须是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其他科研成果按如下方法折算: (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折算为 1 篇 SCI、EI 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折算为 1 篇一级期刊论文。 (二)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编著和教材)每满 10 万字可折算 1 篇一级期刊论文。 (三)影响因子大于 3.0(含 3.0)的学术论文每篇折算 2 篇 SCI、EI 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 件及复印件)。 (三)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选定的博士生 指导教师。 (四)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 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 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一般于夏季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书面鉴 定意见(《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申请人在学期间 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 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与要求和我校该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该学科、专业 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我校该学科、专业全日制 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 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 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