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竞赛管理办法.doc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教务处,2004 年制订,2006 年 6 月修订)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鼓励教师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学科竞赛范围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范围包括: (一)校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有正式文件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活 动。 (二)省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 的学科竞赛活动或课外学术活动。 (三)全国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 赛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的活动。 (四)国际性学科竞赛活动:指以联合国教科文名义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 学科竞赛活动。 (五)除以上竞赛活动外,其它以学校名义组织或参加的校际之间学科竞赛活动、社会 团体举办的竞赛活动由教务处明确活动级别。 二、学科竞赛参赛对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以本科生为主。 三、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一)教务处是学科竞赛活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1.根据比赛级别和性质确定是否参赛、参赛办法及具体承办单位或人员; 2.协助承办单位做好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并协调解决竞赛经费、场地与设备; 3.协助和监督承办单位做好竞赛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4.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工作; 5.组织竞赛的经验总结与交流; 6.做好竞赛资料的统计与归档工作。 (二)竞赛承办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竞赛级别、规模和竞赛主题内容提出明确、详细的参赛方案,包括竞赛活动的 组织机构与人员、参赛学生选拔方案、竞赛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计划、竞赛经费预算等, 报教务处审核。 2.根据教务处审核确定的参赛方案认真落实竞赛组织工作,包括比赛的宣传、参赛队 员选拔、确定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竞赛过程中的指导等。 3.需赴外地或境外参加比赛的,参赛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 在返校后及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5.竞赛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竞赛经费使用情况报教务处审核。 (三)校级学科竞赛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竞赛组织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 准后组织实施。 (四)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在学校接到相关竞赛文件或竞赛邀请后,由教务处提出参 赛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其它校际之间竞赛活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活动,我校可有选择性地参加。各 学院在参赛前须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奖励 1.奖励范围: 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人(集体)和为获奖做出直接贡献的指导教师。 2.奖励方式: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奖品、奖金外,学校对获 奖学生和指导教师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和讲课、竞赛组织工作人员等学 校将酌情给予补贴和奖励。 对于在重要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由教务处报请学校对获奖的学生个人(集体)及为 获奖做出直接贡献的指导教师给与通报表扬及其它方式给予表彰。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六、本办法自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