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司法局).xlsx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2.【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 过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 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 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 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 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对律师、律师事 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 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 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 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 结果→事后监管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旗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 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 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 续。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