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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民政局权责清单数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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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民政局权责清单数据 序 号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报送日期 ###### : 报送人:郭亚琴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海南区民政局 设定依据 1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 行政许可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性公墓的审批 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 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 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 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 行政许可 记管理 。 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 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 ,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 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 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 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 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 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 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 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 强对社会组织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 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 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行政 责任主 区划 体 代码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3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 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 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 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 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 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 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 、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 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 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 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 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 单位发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 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材料归档, 信息公开;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 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变更、注销登记、及单位 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修改章程核准 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 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 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 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 开募捐。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 行政许可 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 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 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 、组织机构、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 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 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 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证后不定期检查,根 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材料归档, 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宗旨、名称、组织机构 、章程、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 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 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 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 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 单位发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 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材料归档, 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 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6 7 8 9 【法律】《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 行政许可 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审批 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 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 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 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 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 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 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 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组织评估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 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 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社会组织申请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评估意见和评估等级(不予评估告知理由)。 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 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评估结果通知书,建立申请 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 组织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慈善组织认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确认 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六十日。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慈善组织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宗旨和活动范围 、财产来源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 定。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意见(不予评估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 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认定结果通知书,向社会公 告。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 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获认定的 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 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 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 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提供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 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 行政确认 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 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 登记 法进行收养评估。 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查后24小时内为当事人办理 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 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 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社会组织评估管 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 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 、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 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 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 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部门规章】《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 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六)玩忽职 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 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10 婚姻登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 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身份证、户口簿有效证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关系的签字声明,出具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声明书上签字,现场予以告 行政确认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之后续办事事项;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违反前款第: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结(离)婚证; 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5、事后管理责任:保存婚姻登记档案;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 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备注:新 《婚姻登 记条例》 150303 正在制定 ,该法还 在引用中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 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 性社会救助措施。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依法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查后1周内为当事人办理收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11 行政给付 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 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解除收养、开具证明、补领收养证 讨人员的救助 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4、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 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 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1、受理阶段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符 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或补正材 料。 2、审核责任:民政局老龄办公室对苏木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确定发放高龄津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或 补齐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及时为其办理津贴发放手续 ,实行半年拨款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 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残疾人提交办理事务的相关表格及各项资 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告知办理相关事宜,通过一卡通领取补 贴。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本)第6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 、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 或未给予受害残疾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12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行政给付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 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13 行政给付 生活。 度残疾护理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 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 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 14 行政给付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 给付 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乡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 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行政给付 ,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 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生活困难人员求助进行登记; 2、核审阶段责任:对求助人员身份进行甄别,确定是否符合救助 标准; 3、救助阶段责任:对求助人员实施救助; 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 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 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行政给付 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居民代表评议 、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民政局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 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 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并发给《城市居民特困供养 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特困供养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资金下拨阶段责任:经社会救助科按月制定特困供养对象资金 申请表,报分管领导签审下拨资金,经副区长、局长审定下拨资 金后送区财政局下拨资金。 5、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 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 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 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 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 17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行政处罚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 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 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 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15 临时救助 1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 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 18 行政处罚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 证书》,或者出租、出借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 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 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 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19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 行政处罚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动的处罚 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 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 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 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 20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的处罚 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 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 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 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 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 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 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局 150303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 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 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 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22 23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下的罚款。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 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 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 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正)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 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下的罚款。 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 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 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书》送 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下的罚款。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 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 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24 25 26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 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 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 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 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 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 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 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 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行政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责任:((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 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行政处罚 150303 150303 27 28 29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 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 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 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 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 下的罚款。 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 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 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 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 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的。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 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 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 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 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 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30 31 3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 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 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 动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 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以下的罚款。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 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以下的罚款。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 格”:(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 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 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 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33 34 3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 构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合格”:(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 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 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 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 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 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合格”:(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八)设 立分支机构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 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 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以下的罚款。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 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 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 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36 37 38 3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 、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 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 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使 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 证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年度未开 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 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 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以下的罚款。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 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以下的罚款。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 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合格”:(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 定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合格”:(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 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40 41 42 4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 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混 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不 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 关规定的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 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 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合格”:(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 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 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 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合格”:(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 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 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合格”:(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 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最低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合格”:(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 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44 45 46 47 4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隐瞒 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基金会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 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 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 活动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 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 展活动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 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合格”:(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 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 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等未经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 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 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 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二)符 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 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 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 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 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 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50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1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2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 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3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 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 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 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 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 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责任。 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 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 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或(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54 55 56 57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 展活动的处罚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慈善财产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 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经 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 非法,并予以公告。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备案责任: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 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 案材料立卷归档。 10.销毁责任: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 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11.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 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 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 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 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 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本)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 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 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 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 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 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58 59 60 61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 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 终止服务,或者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 法行为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 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 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 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发现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 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 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 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与老年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 法权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62 63 64 65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 途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 反规定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 开义务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 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 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本)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 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 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 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务募捐 方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66 67 68 69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 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 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 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 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 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 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 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 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 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 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1.立案责任: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70 71 72 73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 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 活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 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 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 况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 优惠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个人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 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 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 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 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 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 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 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 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74 75 76 77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 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的处罚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 慈善目的的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将信托 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 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处罚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 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 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 社会公开的。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 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 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 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 无关的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78 79 80 81 82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 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 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 或者服务的处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 使评估情况失实的处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涂 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 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 借评估等级牌匾的处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 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 合规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 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 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 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1.立案责任: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 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 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 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 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 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1.立案责任: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予以审查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 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 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 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 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 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3 84 85 86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 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 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处罚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受 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 行政处罚的,以及有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处罚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 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 隐私的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 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 酬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1.立案责任: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 度检查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 失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1.立案责任: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受相关政府等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 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的人格尊严;未经志 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 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1)立案责任: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 隐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 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参照市局 的追责依 据,无法 定条例 (1)立案责任:发现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处罚的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 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 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参照市局 的追责依 据,无法 定条例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87 88 89 90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 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 录证明的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的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 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 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 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 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志愿服务信息 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1)立案责任: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 录证明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 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 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1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者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确因施工、采矿等生产活动或者水利防洪工程等基本建设需要挪动界线 标志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征得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政府的同意。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修复,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 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查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 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符 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 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 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 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 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 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 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 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 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 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 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民政局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 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 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150303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 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 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查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 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调查报告,对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符 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36号公布)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 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 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 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 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 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 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市局 的追责依 据,无法 定条例 91 92 93 94 95 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处 罚 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 拼写标准地名的处罚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的处罚 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 名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 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一)公开 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 (1)立案责任:发现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 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处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 辩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 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07号)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 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二)未按 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 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三)擅自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 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 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 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三)擅自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 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 述申辩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 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 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一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三)擅自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 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固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 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97 98 99 1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 施的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自治区人 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 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 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对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员采取虚 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杳)。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 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充调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还安全 民政局 15030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 约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程序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 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 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杳)。 4.告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 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依程序上报; 4、执行环节责任: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抚恤金;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101 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 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家庭收入情 102 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 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03 104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的处罚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05 、印章和财务凭证 106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 财务凭证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 保障待遇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受城市居民最 低少活保障待遇的行为,民政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通过搜集证据、实地勘察、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 障待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 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 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 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杳)。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罚款。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 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 措施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 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 证。 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四条 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强制 措施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 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 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 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 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 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 务凭证。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再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 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 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 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 责任: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 达封存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封存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 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强制 措施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 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行为,民政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监督 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 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 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告知责任:向被检查单位告知年检的内容、范围、时间、步骤等相关信息后再进 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 3.结果处理 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 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 年度检查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予以公布。 5.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 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监督 检查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单位告知年检的内容、范围、时间、步骤等相关信息后再 进行检查。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年度检查。 3.结果处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 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做出年检结论。年检结 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民办 关)。 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 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 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 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09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检查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 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1号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1.监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的基金会告知监查性质、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 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监查。 2.承检责任:监查机构按照监查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监督检查有问题的基金会下达责令 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结果 公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基金会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 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 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 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10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检查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1.监查责任:向被监督检查的养老机构告知监查性质、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 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监查。 2.承检责任:监查机构按照监查法定程序进行监 督检查。 3.结果处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监督检查有问题的养老机构下达 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 结果公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基金会予以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 、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 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 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 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 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 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 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07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10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11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 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112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113 114 115 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 用途的备案 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超过百 分之十的报告 在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 进行公开募捐的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 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 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 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 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 、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 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 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1.受理责任:收到备案材料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 求的,告知备案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慈善组织年度工作 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提交的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备案材 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受理责任:收到报告材料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 求的,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 超出百分之十的报告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 、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 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 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16 募捐方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 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1.受理责任::受理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材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 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募捐方案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 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7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其他行政 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 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 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1.受理责任::捐赠,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募捐 方案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 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18 慈善信托文件备案 119 慈善信托变更受托人备案 120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的年度报告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其他行政 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 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1.受理责任::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募捐方案进行书 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受理责任::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募捐方案进行书 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1.受理责任::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募捐方案进行书面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 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 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 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乌海市海南区 民政局 150303 【行政法 立案责任 《行政处 规】《社 :发现涉 罚法》第 会团体登 嫌违法行 五十八条 记管理条 为,予以 :执法人 例》( 审查,决 员利用职 1998年10 定是否立 务上的便 月25日中 案。2.调 利,索取 华人民共 查责任: 或者收受 和国国务 对立案调 他人财物 查报告, 、收缴罚 院令第 250号发 对案件违 款据为己 法事实、 有,构成 布 根据2016 证据、调 犯罪的,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 年2月6日 查取证, 依法追究 出借《社会 发布的国 与当事人 刑事责任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有直接利 ;情节轻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666号《 害关系的 微不构成 处罚 国务院关 应当回避 犯罪的, 于修改部 。执法人 依法给予 分行政法 员不得少 行政处分 规的决定 于两人, 。第五十 》修正) 调查时应 九条:行 第三十条 出示执法 政机关使 第一款 证件,允 用或者损 社会团体 许当事人 毁扣押的 有下列情 辩解陈述 财物,对 形之一的 。执法人 当事人造 ,由登记 员应保守 成损失的 管理机关 有关秘密 ,应当依 给予警告 。3.审查 法予以赔 ,责令改 责任:审 偿,对直 正,可以 理案件调 接负责的 限期停止 查报告, 主管人员 活动,并 对案件违 和其他直 可以责令 法事实, 接责任人 撤换直接 证据、调 员依法给 负责的主 查取证程 予行政处 管人员; 序、法律 分。第六 情节严重 运用、处 十条:行 的,予以 罚种类和 政机关违 撤销登记 幅度、当 法实行检 ;构成犯 事人陈述 查措施或 罪的,依 和申辩理 者执行措 法追究刑 由等方面 施,给公 事责任: 进行审查 民人身或 (一)涂 ,提出处 者财产造 改、出租 理意见( 成损害、 、出借《 主要证据 给法人或 社会团体 不足时, 者其他组 法人登记 应适当的 织造成损 证书》, 方式补充 失的,应 或者出租 调查)。 当依法予 、出借社 4.告知责 以赔偿, 会团体印 任:作出 对直接负 章的。 行政处罚 责的主管 第三十条 决定前, 人员和其 第二款 应制作《 他直接责 前款规定 行政处罚 任人员依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涂改、出 》(国务 条例》( 租、出借 院令第 1998年10 《社会团 250号) 月25日中 体法人登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记证书》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或者出 条例的规 院令第 租、出借 定 登记 250号发 社会团体 管理机关 布 印章的违 、业务主 根据2016 法行为(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或者以其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他途径移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送的违法 、徇私舞 局 666号《 案件), 弊、玩忽 国务院关 予以审查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决定是 犯罪的, 分行政法 否立案。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2.调查责 刑事责任 》修正) 任:对立 ;尚不构 第三十条 案的案件 成犯罪的 第一款 ,指定专 ,依法给 社会团体 人负责,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及时组织 分。 2. 形之一的 调查取证 《中华人 ,由登记 ,与当事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人有直接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利害关系 法》(主 ,责令改 的应当回 席令第63 正,可以 避。执法 号)第五 限期停止 人员不得 十五条 活动,并 少于2人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调查时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应出示执 处罚,有 负责的主 法证件, 下列情形 管人员; 听取当事 之一的, 情节严重 人辩解陈 由上级行 的,予以 述并作记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录。执法 者有关部 ;构成犯 人员应保 门责令改 罪的,依 守有关秘 正,可以 法追究刑 密。 3. 对直接负 事责任: 审查责任 责的主管 (一)涂 :审查案 人员和其 改、出租 件程序调 他直接责 、出借《 查报告, 任人员依 社会团体 对案件违 法给予行 法人登记 法事实、 政处分: 证书》, 证据、调 (一)没 或者出租 查取证程 有法定的 、出借社 序、法律 行政处罚 会团体印 适用、处 依据的; 章的。 罚种类和 (二)擅 第三十条 幅度、当 自改变行 第二款 事人陈述 政处罚种 前款规定 和申辩理 类、幅度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超出章程 》(国务 条例》( 规定的宗 院令第 1998年10 旨和业务 250号) 月25日中 范围进行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活动的违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法行为( 条例的规 或者以其 定 登记 院令第 250号发 他途径移 管理机关 送的违法 、业务主 布 根据2016 案件等)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予以审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查,决定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是否立案 、徇私舞 局 666号《 。 2.调 弊、玩忽 国务院关 查责任: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对立案的 犯罪的, 分行政法 案件,指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定专人负 刑事责任 》修正) 责,及时 ;尚不构 第三十条 组织调查 成犯罪的 取证,与 ,依法给 第一款 社会团体 当事人有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直接利害 分。 2. 形之一的 关系的应 《中华人 ,由登记 当回避。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不得少于 法》(主 ,责令改 2人,调 席令第63 正,可以 查时应出 号)第五 限期停止 示执法证 十五条 活动,并 件,听取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当事人辩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解陈述并 处罚,有 负责的主 作记录。 下列情形 管人员; 执法人员 之一的, 情节严重 应保守有 由上级行 的,予以 关秘密。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3.审查责 者有关部 ;构成犯 任:审查 门责令改 罪的,依 案件程序 正,可以 法追究刑 调查报告 对直接负 事责任: ,对案件 责的主管 (二)超 违法事实 人员和其 出章程规 、证据、 他直接责 定的宗旨 调查取证 任人员依 和业务范 程序、法 法给予行 围进行活 律适用、 政处分: 处罚种类 (一)没 动的。 第三十条 和幅度、 有法定的 当事人陈 行政处罚 第二款 前款规定 述和申辩 依据的; 的行为有 理由等方 (二)擅 违法经营 面进行和 自改变行 额或者违 申辩理由 政处罚种 法所得的 等方面进 类、幅度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拒不接受 》(国务 条例》( 或者不按 院令第 1998年10 照规定接 250号) 月25日中 受监督检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查的违法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行为(或 条例的规 者以其他 定 登记 院令第 250号发 途径移送 管理机关 的违法案 、业务主 布 根据2016 件),予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以审查,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决定是否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立案。 、徇私舞 局 666号《 2.调查责 弊、玩忽 国务院关 任:对立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案的案件 犯罪的, 分行政法 ,指定专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人负责, 刑事责任 》修正) 及时组织 ;尚不构 第三十条 调查取证 成犯罪的 ,与当事 ,依法给 第一款 社会团体 人有直接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利害关系 分。 2. 形之一的 的应当回 《中华人 ,由登记 避。执法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人员不得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少于2人 法》(主 ,责令改 ,调查时 席令第63 正,可以 应出示执 号)第五 限期停止 法证件, 十五条 活动,并 听取当事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人辩解陈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述并作记 处罚,有 负责的主 录。执法 下列情形 管人员; 人员应保 之一的, 情节严重 守有关秘 由上级行 的,予以 密。 3.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审查责任 者有关部 ;构成犯 :审查案 门责令改 罪的,依 件程序调 正,可以 法追究刑 查报告, 对直接负 事责任: 对案件违 责的主管 (三)拒 法事实、 人员和其 不接受或 证据、调 他直接责 者不按照 查取证程 任人员依 规定接受 序、法律 法给予行 监督检查 适用、处 政处分: 罚种类和 (一)没 的。 第三十条 幅度、当 有法定的 事人陈述 行政处罚 第二款 前款规定 和申辩理 依据的; 的行为有 由等方面 (二)擅 违法经营 进行和申 自改变行 额或者违 辩理由等 政处罚种 法所得的 方面进行 类、幅度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不按照规 》(国务 条例》( 定办理变 院令第 1998年10 更登记的 250号) 月25日中 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或者以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其他途径 条例的规 移送的违 定 登记 院令第 250号发 法案件) 管理机关 ,予以审 、业务主 布 根据2016 查,决定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是否立案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 2.调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查责任: 、徇私舞 局 666号《 对立案的 弊、玩忽 国务院关 案件,指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定专人负 犯罪的, 分行政法 责,及时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组织调查 刑事责任 》修正) 取证,与 ;尚不构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有 成犯罪的 直接利害 ,依法给 第一款 社会团体 关系的应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当回避。 分。 2. 形之一的 执法人员 《中华人 ,由登记 不得少于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2人,调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查时应出 法》(主 ,责令改 示执法证 席令第63 正,可以 件,听取 号)第五 限期停止 当事人辩 十五条 活动,并 解陈述并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作记录。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执法人员 处罚,有 负责的主 应保守有 下列情形 管人员; 关秘密。 之一的, 情节严重 3.审查责 由上级行 的,予以 任:审查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案件程序 者有关部 ;构成犯 调查报告 门责令改 罪的,依 ,对案件 正,可以 法追究刑 违法事实 对直接负 事责任: 、证据、 责的主管 (四)不 调查取证 人员和其 按照规定 程序、法 他直接责 办理变更 律适用、 任人员依 登记的。 处罚种类 法给予行 第三十条 和幅度、 政处分: 当事人陈 (一)没 第二款 前款规定 述和申辩 有法定的 的行为有 理由等方 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 面进行和 依据的; 额或者违 申辩理由 (二)擅 法所得的 等方面进 自改变行 ,予以没 行审查, 政处罚种 收,可以 提出处理 类、幅度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擅自设立 》(国务 条例》( 分支机构 院令第 1998年10 、代表机 250号) 月25日中 构,或者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对分支机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构、代表 条例的规 院令第 机构疏于 定 登记 250号发 管理,造 管理机关 布 成严重后 、业务主 根据2016 果的违法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行为(或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者以其他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途径移送 、徇私舞 局 666号《 的违法案 弊、玩忽 国务院关 件),予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以审查, 犯罪的, 分行政法 决定是否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立案。 刑事责任 》修正) 2.调查责 ;尚不构 第三十条 任:对立 成犯罪的 第一款 案的案件 ,依法给 社会团体 ,指定专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人负责, 分。 2. 形之一的 及时组织 《中华人 ,由登记 调查取证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与当事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人有直接 法》(主 ,责令改 利害关系 席令第63 正,可以 的应当回 号)第五 限期停止 避。执法 十五条 活动,并 人员不得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少于2人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调查时 处罚,有 负责的主 应出示执 下列情形 管人员; 法证件, 之一的, 情节严重 听取当事 由上级行 的,予以 人辩解陈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述并作记 者有关部 ;构成犯 录。执法 门责令改 罪的,依 人员应保 正,可以 法追究刑 守有关秘 对直接负 事责任: 密。 3. 责的主管 (五)违 审查责任 人员和其 反规定设 :审查案 他直接责 立分支机 件程序调 任人员依 构、代表 查报告, 法给予行 机构,或 对案件违 政处分: 者对分支 法事实、 (一)没 机构、代 证据、调 有法定的 表机构疏 查取证程 行政处罚 于管理, 序、法律 依据的; 造成严重 适用、处 (二)擅 后果的。 罚种类和 自改变行 第三十条 幅度、当 政处罚种 第二款 事人陈述 类、幅度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从事营利 》(国务 条例》( 性的经营 院令第 1998年10 活动的违 250号) 月25日中 法行为(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或者以其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他途径移 条例的规 送的违法 定 登记 院令第 250号发 案件), 管理机关 予以审查 、业务主 布 根据2016 ,决定是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否立案。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2.调查责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任:对立 、徇私舞 局 666号《 案的案件 弊、玩忽 国务院关 ,指定专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人负责, 犯罪的, 分行政法 及时组织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调查取证 刑事责任 》修正) ,与当事 ;尚不构 第三十条 人有直接 成犯罪的 利害关系 ,依法给 第一款 社会团体 的应当回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避。执法 分。 2. 形之一的 人员不得 《中华人 ,由登记 少于2人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调查时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应出示执 法》(主 ,责令改 法证件, 席令第63 正,可以 听取当事 号)第五 限期停止 人辩解陈 十五条 活动,并 述并作记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录。执法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人员应保 处罚,有 负责的主 守有关秘 下列情形 管人员; 密。 3. 之一的, 情节严重 审查责任 由上级行 的,予以 :审查案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件程序调 者有关部 ;构成犯 查报告, 门责令改 罪的,依 对案件违 正,可以 法追究刑 法事实、 对直接负 事责任: 证据、调 责的主管 (六)从 查取证程 人员和其 事营利性 序、法律 他直接责 的经营活 适用、处 任人员依 罚种类和 法给予行 动的。 第三十条 幅度、当 政处分: 事人陈述 (一)没 第二款 前款规定 和申辩理 有法定的 的行为有 由等方面 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 进行和申 依据的; 额或者违 辩理由等 (二)擅 法所得的 方面进行 自改变行 ,予以没 审查,提 政处罚种 收,可以 出处理意 类、幅度 150303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养 :发现养 罚法》第 老机构管 老机构配 五十八条 理办法》 备人员的 :执法人 (2013年 资格不符 员利用职 6月28日 合规定的 务上的便 中华人民 ,予以审 利,索取 共和国民 查,决定 或者收受 政部令第 是否立案 他人财物 49号公布 。 2.调 、收缴罚 ) 第三 查责任: 款据为己 十三条 对立案的 有,构成 养老机构 案件,指 犯罪的, 有下列行 定专人负 依法追究 为之一的 责,及时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由实施 组织调查 ;情节轻 局 许可的民 取证,与 微不构成 政部门责 当事人有 犯罪的, 令改正; 直接利害 依法给予 情节严重 关系的应 行政处分 的,处以 当回避。 。第五十 3万元以 执法人员 九条:行 下的罚款 不得少于 政机关使 ;构成犯 2人,调 用或者损 罪的,依 查时应出 毁扣押的 法追究刑 示执法证 财物,对 事责任: 件,听取 当事人造 (三)配 当事人辩 成损失的 备人员的 解陈述并 ,应当依 资格不符 作记录。 法予以赔 合规定的 执法人员 偿,对直 应保守有 接负责的 。 关秘密。 主管人员 3.审查责 和其他直 任:审查 接责任人 案件程序 员依法给 调查报告 予行政处 ,对案件 分。第六 违法事实 十条:行 、证据、 政机关违 调查取证 法实行检 程序、法 查措施或 律适用、 者执行措 处罚种类 施,给公 和幅度、 民人身或 当事人陈 者财产造 述和申辩 成损害、 理由等方 给法人或 面进行和 者其他组 申辩理由 织造成损 等方面进 失的,应 行审查, 当依法予 提出处理 以赔偿, 意见(主 对直接负 要证据不 责的主管 足时,以 人员和其 适当方式 他直接责 补充调查 任人员依 150303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 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 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处罚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养 :发现养 罚法》第 老机构管 老机构向 五十八条 理办法》 负责监督 :执法人 (2013年 检查的民 员利用职 6月28日 政部门隐 务上的便 中华人民 瞒有关情 利,索取 共和国民 况、提供 或者收受 政部令第 虚假材料 他人财物 49号公布 或者拒绝 、收缴罚 ) 第三 提供反映 款据为己 其活动情 有,构成 十三条 养老机构 况真实材 犯罪的, 有下列行 料的,予 依法追究 为之一的 以审查,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由实施 决定是否 ;情节轻 局 许可的民 立案。 微不构成 政部门责 2.调查责 犯罪的, 令改正; 任:对立 依法给予 情节严重 案的案件 行政处分 的,处以 ,指定专 。第五十 3万元以 人负责, 九条:行 下的罚款 及时组织 政机关使 ;构成犯 调查取证 用或者损 罪的,依 ,与当事 毁扣押的 法追究刑 人有直接 财物,对 事责任: 利害关系 当事人造 (四)向 的应当回 成损失的 负责监督 避。执法 ,应当依 检查的民 人员不得 法予以赔 政部门隐 少于2人 偿,对直 瞒有关情 ,调查时 接负责的 况、提供 应出示执 主管人员 虚假材料 法证件, 和其他直 或者拒绝 听取当事 接责任人 提供反映 人辩解陈 员依法给 其活动情 述并作记 予行政处 况真实材 录。执法 分。第六 人员应保 十条:行 料的。 守有关秘 政机关违 密。 3. 法实行检 审查责任 查措施或 :审查案 者执行措 件程序调 施,给公 查报告, 民人身或 对案件违 者财产造 法事实、 成损害、 证据、调 给法人或 查取证程 者其他组 序、法律 织造成损 适用、处 失的,应 罚种类和 当依法予 幅度、当 以赔偿, 事人陈述 对直接负 和申辩理 责的主管 由等方面 人员和其 进行和申 他直接责 辩理由等 任人员依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养 :发现养 罚法》第 老机构管 老机构未 五十八条 理办法》 按照国家 :执法人 (2013年 有关标准 员利用职 6月28日 和规定开 务上的便 中华人民 展服务, 利,索取 共和国民 予以审查 或者收受 政部令第 ,决定是 他人财物 49号公布 否立案。 、收缴罚 ) 第三 2.调查责 款据为己 任:对立 有,构成 十三条 养老机构 案的案件 犯罪的, 有下列行 ,指定专 依法追究 为之一的 人负责,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由实施 及时组织 ;情节轻 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局 许可的民 调查取证 微不构成 政部门责 ,与当事 犯罪的, 令改正; 人有直接 依法给予 情节严重 利害关系 行政处分 的,处以 的应当回 。第五十 3万元以 避。执法 九条:行 下的罚款 人员不得 政机关使 ;构成犯 少于2人 用或者损 罪的,依 ,调查时 毁扣押的 法追究刑 应出示执 财物,对 事责任: 法证件, 当事人造 (二)未 听取当事 成损失的 按照国家 人辩解陈 ,应当依 有关标准 述并作记 法予以赔 和规定开 录。执法 偿,对直 展服务的 人员应保 接负责的 守有关秘 主管人员 。 密。 3. 和其他直 审查责任 接责任人 :审查案 员依法给 件程序调 予行政处 查报告, 分。第六 对案件违 十条:行 法事实、 政机关违 证据、调 法实行检 查取证程 查措施或 序、法律 者执行措 适用、处 施,给公 罚种类和 民人身或 幅度、当 者财产造 事人陈述 成损害、 和申辩理 给法人或 由等方面 者其他组 进行和申 织造成损 辩理由等 失的,应 方面进行 当依法予 审查,提 以赔偿, 出处理意 对直接负 见(主要 责的主管 证据不足 人员和其 时,以适 他直接责 当方式补 任人员依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侵占、私 》(国务 条例》( 分、挪用 院令第 1998年10 社会团体 250号) 月25日中 资产或者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所接受的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捐赠、资 条例的规 院令第 助的违法 定 登记 250号发 行为(或 管理机关 者以其他 、业务主 布 根据2016 途径移送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的违法案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件等),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予以审查 、徇私舞 局 666号《 ,决定是 弊、玩忽 国务院关 否立案。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2.调查责 犯罪的, 分行政法 任:对立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案的案件 刑事责任 》修正) ,指定专 ;尚不构 第三十条 人负责, 成犯罪的 第一款 及时组织 ,依法给 社会团体 调查取证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与当事 分。 2. 形之一的 人有直接 《中华人 ,由登记 利害关系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的应当回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避。执法 法》(主 ,责令改 人员不得 席令第63 正,可以 少于2人 号)第五 限期停止 ,调查时 十五条 活动,并 应出示执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法证件,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听取当事 处罚,有 负责的主 人辩解陈 下列情形 管人员; 述并作记 之一的, 情节严重 录。执法 由上级行 的,予以 人员应保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守有关秘 者有关部 ;构成犯 密。 3. 门责令改 罪的,依 审查责任 正,可以 法追究刑 :审查案 对直接负 事责任: 件程序调 责的主管 (七)侵 查报告, 人员和其 占、私分 对案件违 他直接责 、挪用社 法事实、 任人员依 会团体资 证据、调 法给予行 产或者所 查取证程 政处分: 接受的捐 序、法律 (一)没 赠、资助 适用、处 有法定的 罚种类和 行政处罚 的。 第三十条 幅度、当 依据的; 事人陈述 (二)擅 第二款 前款规定 和申辩理 自改变行 的行为有 由等方面 政处罚种 违法经营 进行和申 类、幅度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社会 法规】《 任:发现 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 登记管理 违反国家 》(国务 条例》( 有关规定 院令第 1998年10 收取费用 250号) 月25日中 、筹集资 第三十四 华人民共 金或者接 条违反本 和国国务 受、使用 条例的规 捐赠、资 定 登记 院令第 250号发 助的违法 管理机关 行为(或 、业务主 布 根据2016 者以其他 管单位的 年2月6日 途径移送 工作人员 发布的国 的违法案 滥用职权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务院令第 件等), 、徇私舞 局 666号《 予以审查 弊、玩忽 国务院关 ,决定是 职守构成 于修改部 否立案。 犯罪的, 分行政法 2.调查责 依法追究 规的决定 任:对立 刑事责任 》修正) 案的案件 ;尚不构 第三十条 ,指定专 成犯罪的 人负责, ,依法给 第一款 社会团体 及时组织 予行政处 有下列情 调查取证 分。 2. 形之一的 ,与当事 《中华人 ,由登记 人有直接 民共和国 管理机关 利害关系 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的应当回 法》(主 ,责令改 避。执法 席令第63 正,可以 人员不得 号)第五 限期停止 少于2人 十五条 活动,并 ,调查时 行政机关 可以责令 应出示执 实施行政 撤换直接 法证件, 处罚,有 负责的主 听取当事 下列情形 管人员; 人辩解陈 之一的, 情节严重 述并作记 由上级行 的,予以 录。执法 政机关或 撤销登记 人员应保 者有关部 ;构成犯 守有关秘 门责令改 罪的,依 密。 3. 正,可以 法追究刑 审查责任 对直接负 事责任: :审查案 责的主管 (八)违 件程序调 人员和其 反国家有 查报告, 他直接责 关规定收 对案件违 任人员依 取费用、 法事实、 法给予行 筹集资金 证据、调 政处分: 或者接受 查取证程 (一)没 、使用捐 序、法律 有法定的 赠、资助 适用、处 行政处罚 罚种类和 依据的; 的。 第三十条 幅度、当 (二)擅 事人陈述 自改变行 第二款 前款规定 和申辩理 政处罚种 的行为有 由等方面 类、幅度 1.立案责 1.《民办 1.【行政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法规】《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民办非企 业单位在 理暂行条 业单位登 申请登记 例》(国 记管理暂 时弄虚作 务院令第 行条例》 假,骗取 251号) (1998年 登记的违 第二十九 10月25日 法行为( 条违反本 中华人民 或者以其 条例的规 共和国国 他途径移 定,登记 务院令第 送的违法 管理机关 251号发 案件等) 、业务主 ,予以审 管单位的 布) 第二十四 查,决定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条 民办 是否立案 滥用职权 局 非企业单 。 2.调 、徇私舞 位在申请 查责任: 弊、玩忽 登记时弄 对立案的 职守构成 虚作假, 案件,指 犯罪的, 骗取登记 定专人负 依法追究 的,或者 责,及时 刑事责任 业务主管 组织调查 ;尚不构 单位撤销 取证,与 成犯罪的 批准的, 当事人有 ,依法给 由登记管 直接利害 予行政处 理机关予 关系的应 分。 2. 以撤销登 当回避。 《中华人 执法人员 民共和国 记。 不得少于 行政处罚 2人,调 法》(主 查时应出 席令第63 示执法证 号)第五 件,听取 十五条 当事人辩 行政机关 解陈述并 实施行政 作记录。 处罚,有 执法人员 下列情形 应保守有 之一的, 关秘密。 由上级行 3.审查责 政机关或 任:审查 者有关部 案件程序 门责令改 调查报告 正,可以 ,对案件 对直接负 违法事实 责的主管 、证据、 人员和其 调查取证 他直接责 程序、法 任人员依 律适用、 法给予行 处罚种类 政处分: 和幅度、 (一)没 当事人陈 有法定的 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 理由等方 依据的; 面进行和 (二)擅 申辩理由 自改变行 等方面进 政处罚种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民办 法规】《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登 业单位涂 理暂行条 记管理暂 改、出租 例》(国 行条例》 、出借《 务院令第 (1998年 民办非企 251号) 10月25日 业单位登 第二十九 中华人民 记证书》 条违反本 共和国国 ,或者出 条例的规 务院令第 租、出借 定,登记 251号发 民办非企 管理机关 业单位印 、业务主 布) 第二十五 章的违法 管单位的 条 第一 行为(或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 民办 者以其他 滥用职权 局 非企业单 途径移送 、徇私舞 位有下列 的违法案 弊、玩忽 情形之一 件等), 职守构成 的,由登 予以审查 犯罪的, 记管理机 ,决定是 依法追究 关予以警 否立案。 刑事责任 告,责令 2.调查责 ;尚不构 改正,可 任:对立 成犯罪的 以限期停 案的案件 ,依法给 止活动; ,指定专 予行政处 情节严重 人负责, 分。 2. 的,予以 及时组织 《中华人 撤销登记 调查取证 民共和国 ;构成犯 ,与当事 行政处罚 罪的,依 人有直接 法》(主 法追究刑 利害关系 席令第63 事责任: 的应当回 号)第五 (一)涂 避。执法 十五条 改、出租 人员不得 行政机关 、出借民 少于2人 实施行政 办非企业 ,调查时 处罚,有 单位登记 应出示执 下列情形 证书,或 法证件, 之一的, 者出租、 听取当事 由上级行 出借民办 人辩解陈 政机关或 非企业单 述并作记 者有关部 位印章的 录。执法 门责令改 人员应保 正,可以 。 第二十五 守有关秘 对直接负 条 第二 密。 3. 责的主管 款 前款 审查责任 人员和其 规定的行 :审查案 他直接责 为有违法 件程序调 任人员依 经营额或 查报告, 法给予行 者违法所 对案件违 政处分: 得的,予 法事实、 (一)没 以没收, 证据、调 有法定的 可以并处 查取证程 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 序、法律 依据的; 额1倍以 适用、处 (二)擅 上3倍以 罚种类和 自改变行 下或者违 幅度、当 政处罚种 1.【行政 1.立案责 1. 《民 法规】《 任:发现 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 民办非企 单位登记 业单位登 业单位超 管理暂行 记管理暂 出其章程 条例》( 行条例》 规定的宗 国务院令 (1998年 旨和业务 第251号 10月25日 范围进行 )第二十 中华人民 活动的违 九条违反 共和国国 法行为( 本条例的 务院令第 或者以其 规定,登 251号发 他途径移 记管理机 布) 送的违法 关、业务 第二十五 案件), 主管单位 条 第一 予以审查 的工作人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 民办 ,决定是 员滥用职 局 非企业单 否立案。 权、徇私 位有下列 2.调查责 舞弊、玩 情形之一 任:对立 忽职守构 的,由登 案的案件 成犯罪的 记管理机 ,指定专 ,依法追 关予以警 人负责, 究刑事责 告,责令 及时组织 任;尚不 改正,可 调查取证 构成犯罪 以限期停 ,与当事 的,依法 止活动; 人有直接 给予行政 情节严重 利害关系 处分。 的,予以 的应当回 2.《中华 撤销登记 避。执法 人民共和 ;构成犯 人员不得 国行政处 罪的,依 少于2人 罚法》( 法追究刑 ,调查时 主席令第 事责任: 应出示执 63号)第 (二)超 法证件, 五十五条 出其章程 听取当事 行政机关 规定的宗 人辩解陈 实施行政 旨和业务 述并作记 处罚,有 范围进行 录。执法 下列情形 活动的。 人员应保 之一的, 第二十五 守有关秘 由上级行 条 第二 密。 3. 政机关或 款 前款 审查责任 者有关部 规定的行 :审查案 门责令改 为有违法 件程序调 正,可以 经营额或 查报告, 对直接负 者违法所 对案件违 责的主管 得的,予 法事实、 人员和其 以没收, 证据、调 他直接责 可以并处 查取证程 任人员依 违法经营 序、法律 法给予行 额1倍以 适用、处 政处分: 上3倍以 罚种类和 (一)没 下或者违 幅度、当 有法定的 法所得3 事人陈述 行政处罚 倍以上5 和申辩理 依据的; 倍以下的 由等方面 (二)擅 进行和申 自改变行 罚款。 辩理由等 政处罚种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 《民 法规】《 任:发现 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 民办非企 单位登记 业单位登 业单位拒 管理暂行 记管理暂 不接受或 条例》( 行条例》 者不按照 国务院令 (1998年 规定接受 第251号 10月25日 监督检查 )第二十 中华人民 的违法行 九条违反 共和国国 为(或者 本条例的 务院令第 以其他途 规定,登 251号发 径移送的 记管理机 违法案件 关、业务 布) 第二十五 等),予 主管单位 条 第一 以审查, 的工作人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 民办 决定是否 员滥用职 局 非企业单 立案。 权、徇私 位有下列 2.调查责 舞弊、玩 情形之一 任:对立 忽职守构 的,由登 案的案件 成犯罪的 记管理机 ,指定专 ,依法追 关予以警 人负责, 究刑事责 告,责令 及时组织 任;尚不 改正,可 调查取证 构成犯罪 以限期停 ,与当事 的,依法 止活动; 人有直接 给予行政 情节严重 利害关系 处分。 的,予以 的应当回 2.《中华 撤销登记 避。执法 人民共和 ;构成犯 人员不得 国行政处 罪的,依 少于2人 罚法》( 法追究刑 ,调查时 主席令第 事责任: 应出示执 63号)第 (三)拒 法证件, 五十五条 不接受或 听取当事 行政机关 者不按照 人辩解陈 实施行政 规定接受 述并作记 处罚,有 监督检查 录。执法 下列情形 人员应保 之一的, 的。 第二十五 守有关秘 由上级行 条 第二 密。 3. 政机关或 款 前款 审查责任 者有关部 规定的行 :审查案 门责令改 为有违法 件程序调 正,可以 经营额或 查报告, 对直接负 者违法所 对案件违 责的主管 得的,予 法事实、 人员和其 以没收, 证据、调 他直接责 可以并处 查取证程 任人员依 违法经营 序、法律 法给予行 额1倍以 适用、处 政处分: 上3倍以 罚种类和 (一)没 下或者违 幅度、当 有法定的 法所得3 事人陈述 行政处罚 倍以上5 和申辩理 依据的; 倍以下的 由等方面 (二)擅 罚款。 进行和申 自改变行 2.【部门 辩理由等 政处罚种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 《民 法规】《 任:发现 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 民办非企 单位登记 业单位登 业单位不 管理暂行 记管理暂 按照规定 条例》( 行条例》 办理变更 国务院令 (1998年 登记,修 第251号 10月25日 改章程未 )第二十 中华人民 按规定核 九条违反 共和国国 准备案的 本条例的 务院令第 违法行为 规定,登 251号发 (或者以 记管理机 布) 其他途径 关、业务 第二十五 移送的违 主管单位 条 第一 法案件等 的工作人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 民办 ),予以 员滥用职 局 非企业单 审查,决 权、徇私 位有下列 定是否立 舞弊、玩 情形之一 案。 2. 忽职守构 的,由登 调查责任 成犯罪的 记管理机 :对立案 ,依法追 关予以警 的案件, 究刑事责 告,责令 指定专人 任;尚不 改正,可 负责,及 构成犯罪 以限期停 时组织调 的,依法 止活动; 查取证, 给予行政 情节严重 与当事人 处分。 的,予以 有直接利 2.《中华 撤销登记 害关系的 人民共和 ;构成犯 应当回避 国行政处 罪的,依 。执法人 罚法》( 法追究刑 员不得少 主席令第 事责任: 于2人, 63号)第 (四)不 调查时应 五十五条 按照规定 出示执法 行政机关 办理变更 证件,听 实施行政 登记的。 取当事人 处罚,有 第二十五 辩解陈述 下列情形 条 第二 并作记录 之一的, 款 前款 。执法人 由上级行 规定的行 员应保守 政机关或 为有违法 有关秘密 者有关部 经营额或 。 3.审 门责令改 者违法所 查责任: 正,可以 得的,予 审查案件 对直接负 以没收, 程序调查 责的主管 可以并处 报告,对 人员和其 违法经营 案件违法 他直接责 额1倍以 事实、证 任人员依 上3倍以 据、调查 法给予行 下或者违 取证程序 政处分: 法所得3 、法律适 (一)没 倍以上5 用、处罚 有法定的 倍以下的 种类和幅 行政处罚 罚款。 度、当事 依据的; 2.【部门 人陈述和 (二)擅 规章】《 申辩理由 自改变行 民办非企 等方面进 政处罚种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民办 法规】《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登 业单位设 理暂行条 记管理暂 立分支机 例》(国 行条例》 构的违法 务院令第 (1998年 行为(或 251号) 10月25日 者以其他 第二十九 中华人民 途径移送 条违反本 共和国国 的违法案 条例的规 务院令第 件等), 定,登记 251号发 予以审查 管理机关 布) ,决定是 、业务主 第二十五 否立案。 管单位的 条 第一 2.调查责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 民办 任:对立 滥用职权 局 非企业单 案的案件 、徇私舞 位有下列 ,指定专 弊、玩忽 情形之一 人负责, 职守构成 的,由登 及时组织 犯罪的, 记管理机 调查取证 依法追究 关予以警 ,与当事 刑事责任 告,责令 人有直接 ;尚不构 改正,可 利害关系 成犯罪的 以限期停 的应当回 ,依法给 止活动; 避。执法 予行政处 情节严重 人员不得 分。 2. 的,予以 少于2人 《中华人 撤销登记 ,调查时 民共和国 ;构成犯 应出示执 行政处罚 罪的,依 法证件, 法》(主 法追究刑 听取当事 席令第63 事责任: 人辩解陈 号)第五 (五)设 述并作记 十五条 立分支机 录。执法 行政机关 构的。 人员应保 实施行政 第二十五 守有关秘 处罚,有 条 第二 密。 3. 下列情形 款 前款 审查责任 之一的, 规定的行 :审查案 由上级行 为有违法 件程序调 政机关或 经营额或 查报告, 者有关部 者违法所 对案件违 门责令改 得的,予 法事实、 正,可以 以没收, 证据、调 对直接负 可以并处 查取证程 责的主管 违法经营 序、法律 人员和其 额1倍以 适用、处 他直接责 上3倍以 罚种类和 任人员依 下或者违 幅度、当 法给予行 法所得3 事人陈述 政处分: 倍以上5 和申辩理 (一)没 倍以下的 由等方面 有法定的 罚款。 进行和申 行政处罚 2.【部门 辩理由等 依据的; 规章】《 方面进行 (二)擅 民办非企 审查,提 自改变行 业单位年 出处理意 政处罚种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 《民 法规】《 任:发现 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 民办非企 单位登记 业单位登 业单位从 管理暂行 记管理暂 事营利性 条例》( 行条例》 的经营活 国务院令 (1998年 动的违法 第251号 10月25日 行为(或 )第二十 中华人民 者以其他 九条违反 共和国国 途径移送 本条例的 务院令第 的违法案 规定,登 251号发 件),予 记管理机 以审查, 关、业务 布) 第二十五 决定是否 主管单位 条 第一 立案。 的工作人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 民办 2.调查责 员滥用职 局 非企业单 任:对立 权、徇私 位有下列 案的案件 舞弊、玩 情形之一 ,指定专 忽职守构 的,由登 人负责, 成犯罪的 记管理机 及时组织 ,依法追 关予以警 调查取证 究刑事责 告,责令 ,与当事 任;尚不 改正,可 人有直接 构成犯罪 以限期停 利害关系 的,依法 止活动; 的应当回 给予行政 情节严重 避。执法 处分。 的,予以 人员不得 2.《中华 撤销登记 少于2人 人民共和 ;构成犯 ,调查时 国行政处 罪的,依 应出示执 罚法》( 法追究刑 法证件, 主席令第 事责任: 听取当事 63号)第 (六)从 人辩解陈 五十五条 事营利性 述并作记 行政机关 的经营活 录。执法 实施行政 人员应保 处罚,有 动的。 第二十五 守有关秘 下列情形 条 第二 密。 3. 之一的, 款 前款 审查责任 由上级行 规定的行 :审查案 政机关或 为有违法 件程序调 者有关部 经营额或 查报告, 门责令改 者违法所 对案件违 正,可以 得的,予 法事实、 对直接负 以没收, 证据、调 责的主管 可以并处 查取证程 人员和其 违法经营 序、法律 他直接责 额1倍以 适用、处 任人员依 上3倍以 罚种类和 法给予行 下或者违 幅度、当 政处分: 法所得3 事人陈述 (一)没 倍以上5 和申辩理 有法定的 倍以下的 由等方面 行政处罚 进行和申 依据的; 罚款。 辩理由等 (二)擅 方面进行 自改变行 审查,提 政处罚种 150303 1.【行政 1.立案责 1. 《民 法规】《 任:发现 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 民办非企 单位登记 业单位登 业单位侵 管理暂行 记管理暂 占、私分 条例》( 行条例》 、挪用民 国务院令 (1998年 办非企业 第251号 10月25日 单位的资 )第二十 中华人民 产或者所 九条违反 共和国国 接受的捐 本条例的 务院令第 赠、资助 规定,登 251号发 的违法行 记管理机 布) 为(或者 关、业务 第二十五 以其他途 主管单位 条第一款 径移送的 的工作人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 违法案件 员滥用职 局 业单位有 等),予 权、徇私 下列情形 以审查, 舞弊、玩 之一的, 决定是否 忽职守构 由登记管 立案。 成犯罪的 理机关予 2.调查责 ,依法追 以警告, 任:对立 究刑事责 责令改正 案的案件 任;尚不 ,可以限 ,指定专 构成犯罪 期停止活 人负责, 的,依法 动;情节 及时组织 给予行政 严重的, 调查取证 处分。 予以撤销 ,与当事 2.《中华 登记;构 人有直接 人民共和 成犯罪的 利害关系 国行政处 ,依法追 的应当回 罚法》( 究刑事责 避。执法 主席令第 任:(七 人员不得 63号)第 )侵占、 少于2人 五十五条 私分、挪 ,调查时 行政机关 用民办非 应出示执 实施行政 企业单位 法证件, 处罚,有 的资产或 听取当事 下列情形 者所接受 人辩解陈 之一的, 的捐赠、 述并作记 由上级行 资助的。 录。执法 政机关或 第二十五 人员应保 者有关部 条 第二 守有关秘 门责令改 款 前款 密。 3. 正,可以 规定的行 审查责任 对直接负 为有违法 :审查案 责的主管 经营额或 件程序调 人员和其 者违法所 查报告, 他直接责 得的,予 对案件违 任人员依 以没收, 法事实、 法给予行 可以并处 证据、调 政处分: 违法经营 查取证程 (一)没 额1倍以 序、法律 有法定的 上3倍以 适用、处 行政处罚 下或者违 罚种类和 依据的; 法所得3 幅度、当 (二)擅 倍以上5 事人陈述 自改变行 倍以下的 和申辩理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违 理暂行条 反国家有 例》(国 关规定收 务院令第 取费用、 251号) 筹集资金 第二十九 或者接受 条违反本 使用捐赠 条例的规 、资助的 定,登记 违法行为 管理机关 (或者以 、业务主 其他途径 管单位的 移送的违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 法案件等 滥用职权 局 ),予以 、徇私舞 审查,决 弊、玩忽 定是否立 职守构成 案。 2. 犯罪的, 调查责任 依法追究 :对立案 刑事责任 的案件, ;尚不构 指定专人 成犯罪的 负责,及 ,依法给 时组织调 予行政处 查取证, 分。 2. 与当事人 《中华人 有直接利 民共和国 害关系的 行政处罚 应当回避 法》(主 。执法人 席令第63 员不得少 号)第五 于2人, 十五条 调查时应 行政机关 出示执法 实施行政 证件,听 处罚,有 取当事人 下列情形 辩解陈述 之一的, 并作记录 由上级行 。执法人 政机关或 员应保守 者有关部 有关秘密 门责令改 。 3.审 正,可以 查责任: 对直接负 审查案件 责的主管 程序调查 人员和其 报告,对 他直接责 案件违法 任人员依 事实、证 法给予行 据、调查 政处分: 取证程序 (一)没 、法律适 有法定的 用、处罚 行政处罚 种类和幅 依据的; 度、当事 (二)擅 人陈述和 自改变行 申辩理由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违 理暂行条 反规定使 例》(国 用登记证 务院令第 书、印章 251号) 或者财务 第二十九 凭证的违 条违反本 法行为( 条例的规 或者以其 定,登记 他途径移 管理机关 送的违法 、业务主 案件等) 管单位的 ,予以审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查,决定 滥用职权 局 是否立案 、徇私舞 。 2.调 弊、玩忽 查责任: 职守构成 对立案的 犯罪的, 案件,指 依法追究 定专人负 刑事责任 责,及时 ;尚不构 组织调查 成犯罪的 取证,与 ,依法给 当事人有 予行政处 直接利害 分。 2. 关系的应 《中华人 当回避。 民共和国 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 不得少于 法》(主 2人,调 席令第63 查时应出 号)第五 示执法证 十五条 件,听取 行政机关 当事人辩 实施行政 解陈述并 处罚,有 作记录。 下列情形 执法人员 之一的, 应保守有 由上级行 关秘密。 政机关或 3.审查责 者有关部 任:审查 门责令改 案件程序 正,可以 调查报告 对直接负 ,对案件 责的主管 违法事实 人员和其 、证据、 他直接责 调查取证 任人员依 程序、法 法给予行 律适用、 政处分: 处罚种类 (一)没 和幅度、 有法定的 当事人陈 行政处罚 述和申辩 依据的; 理由等方 (二)擅 面进行和 自改变行 申辩理由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本 理暂行条 年度未开 例》(国 展业务活 务院令第 动,或者 251号) 不按照章 第二十九 程的规定 条违反本 进行活动 条例的规 的违法行 定,登记 为(或者 管理机关 以其他途 、业务主 径移送的 管单位的 违法案件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等),予 滥用职权 局 以审查, 、徇私舞 决定是否 弊、玩忽 立案。 职守构成 2.调查责 犯罪的, 任:对立 依法追究 案的案件 刑事责任 ,指定专 ;尚不构 人负责, 成犯罪的 及时组织 ,依法给 调查取证 予行政处 ,与当事 分。 2. 人有直接 《中华人 利害关系 民共和国 的应当回 行政处罚 避。执法 法》(主 人员不得 席令第63 少于2人 号)第五 ,调查时 十五条 应出示执 行政机关 法证件, 实施行政 听取当事 处罚,有 人辩解陈 下列情形 述并作记 之一的, 录。执法 由上级行 人员应保 政机关或 守有关秘 者有关部 密。 3. 门责令改 审查责任 正,可以 :审查案 对直接负 件程序调 责的主管 查报告, 人员和其 对案件违 他直接责 法事实、 任人员依 证据、调 法给予行 查取证程 政处分: 序、法律 (一)没 适用、处 有法定的 罚种类和 行政处罚 幅度、当 依据的; 事人陈述 (二)擅 和申辩理 自改变行 由等方面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无 理暂行条 固定住所 例》(国 或必要的 务院令第 活动场所 251号) 的违法行 第二十九 为(或者 条违反本 以其他途 条例的规 径移送的 定,登记 违法案件 管理机关 等),予 、业务主 以审查, 管单位的 决定是否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立案。 滥用职权 局 2.调查责 、徇私舞 任:对立 弊、玩忽 案的案件 职守构成 ,指定专 犯罪的, 人负责, 依法追究 及时组织 刑事责任 调查取证 ;尚不构 ,与当事 成犯罪的 人有直接 ,依法给 利害关系 予行政处 的应当回 分。 2. 避。执法 《中华人 人员不得 民共和国 少于2人 行政处罚 ,调查时 法》(主 应出示执 席令第63 法证件, 号)第五 听取当事 十五条 人辩解陈 行政机关 述并作记 实施行政 录。执法 处罚,有 人员应保 下列情形 守有关秘 之一的, 密。 3. 由上级行 审查责任 政机关或 :审查案 者有关部 件程序调 门责令改 查报告, 正,可以 对案件违 对直接负 法事实、 责的主管 证据、调 人员和其 查取证程 他直接责 序、法律 任人员依 适用、处 法给予行 罚种类和 政处分: 幅度、当 (一)没 事人陈述 有法定的 和申辩理 行政处罚 由等方面 依据的; 进行和申 (二)擅 辩理由等 自改变行 方面进行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内 理暂行条 部管理混 例》(国 乱,不能 务院令第 正常开展 251号) 活动的违 第二十九 法行为( 条违反本 或者以其 条例的规 他途径移 定,登记 送的违法 管理机关 案件等) 、业务主 ,予以审 管单位的 查,决定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是否立案 滥用职权 局 。 2.调 、徇私舞 查责任: 弊、玩忽 对立案的 职守构成 案件,指 犯罪的, 定专人负 依法追究 责,及时 刑事责任 组织调查 ;尚不构 取证,与 成犯罪的 当事人有 ,依法给 直接利害 予行政处 关系的应 分。 2. 当回避。 《中华人 执法人员 民共和国 不得少于 行政处罚 2人,调 法》(主 查时应出 席令第63 示执法证 号)第五 件,听取 十五条 当事人辩 行政机关 解陈述并 实施行政 作记录。 处罚,有 执法人员 下列情形 应保守有 之一的, 关秘密。 由上级行 3.审查责 政机关或 任:审查 者有关部 案件程序 门责令改 调查报告 正,可以 ,对案件 对直接负 违法事实 责的主管 、证据、 人员和其 调查取证 他直接责 程序、法 任人员依 律适用、 法给予行 处罚种类 政处分: 和幅度、 (一)没 当事人陈 有法定的 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 理由等方 依据的; 面进行和 (二)擅 申辩理由 自改变行 等方面进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财 理暂行条 务制度不 例》(国 健全,资 务院令第 金来源和 251号) 使用违反 第二十九 有关规定 条违反本 的违法行 条例的规 为(或者 定,登记 以其他途 管理机关 径移送的 、业务主 违法案件 管单位的 等),予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以审查, 滥用职权 局 决定是否 、徇私舞 立案。 弊、玩忽 2.调查责 职守构成 任:对立 犯罪的, 案的案件 依法追究 ,指定专 刑事责任 人负责, ;尚不构 及时组织 成犯罪的 调查取证 ,依法给 ,与当事 予行政处 人有直接 分。 2. 利害关系 《中华人 的应当回 民共和国 避。执法 行政处罚 人员不得 法》(主 少于2人 席令第63 ,调查时 号)第五 应出示执 十五条 法证件, 行政机关 听取当事 实施行政 人辩解陈 处罚,有 述并作记 下列情形 录。执法 之一的, 人员应保 由上级行 守有关秘 政机关或 密。 3. 者有关部 审查责任 门责令改 :审查案 正,可以 件程序调 对直接负 查报告, 责的主管 对案件违 人员和其 法事实、 他直接责 证据、调 任人员依 查取证程 法给予行 序、法律 政处分: 适用、处 (一)没 罚种类和 有法定的 幅度、当 行政处罚 事人陈述 依据的; 和申辩理 (二)擅 由等方面 自改变行 进行和申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现 理暂行条 有净资产 例》(国 低于国家 务院令第 有关行业 251号) 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 规定的最 条违反本 低标准的 条例的规 违法行为 定,登记 (或者以 管理机关 其他途径 、业务主 移送的违 管单位的 法案件等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予以 滥用职权 局 审查,决 、徇私舞 定是否立 弊、玩忽 案。 2. 职守构成 调查责任 犯罪的, :对立案 依法追究 的案件, 刑事责任 指定专人 ;尚不构 负责,及 成犯罪的 时组织调 ,依法给 查取证, 予行政处 与当事人 分。 2. 有直接利 《中华人 害关系的 民共和国 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 。执法人 法》(主 员不得少 席令第63 于2人, 号)第五 调查时应 十五条 出示执法 行政机关 证件,听 实施行政 取当事人 处罚,有 辩解陈述 下列情形 并作记录 之一的, 。执法人 由上级行 员应保守 政机关或 有关秘密 者有关部 。 3.审 门责令改 查责任: 正,可以 审查案件 对直接负 程序调查 责的主管 报告,对 人员和其 案件违法 他直接责 事实、证 任人员依 据、调查 法给予行 取证程序 政处分: 、法律适 (一)没 用、处罚 有法定的 种类和幅 行政处罚 度、当事 依据的; 人陈述和 (二)擅 申辩理由 自改变行 等方面进 政处罚种 .立案责 1.《民办 任:发现 非企业单 民办非企 位登记管 业单位年 理暂行条 检中隐瞒 例》(国 真实情况 务院令第 ,弄虚作 251号) 假的违法 第二十九 行为(或 条违反本 者以其他 条例的规 途径移送 定,登记 的违法案 管理机关 件等), 、业务主 予以审查 管单位的 ,决定是 工作人员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 否立案。 滥用职权 局 2.调查责 、徇私舞 任:对立 弊、玩忽 案的案件 职守构成 ,指定专 犯罪的, 人负责, 依法追究 及时组织 刑事责任 调查取证 ;尚不构 ,与当事 成犯罪的 人有直接 ,依法给 利害关系 予行政处 的应当回 分。 2. 避。执法 《中华人 人员不得 民共和国 少于2人 行政处罚 ,调查时 法》(主 应出示执 席令第63 法证件, 号)第五 听取当事 十五条 人辩解陈 行政机关 述并作记 实施行政 录。执法 处罚,有 人员应保 下列情形 守有关秘 之一的, 密。 3. 由上级行 审查责任 政机关或 :审查案 者有关部 件程序调 门责令改 查报告, 正,可以 对案件违 对直接负 法事实、 责的主管 证据、调 人员和其 查取证程 他直接责 序、法律 任人员依 适用、处 法给予行 罚种类和 政处分: 幅度、当 (一)没 事人陈述 有法定的 和申辩理 行政处罚 由等方面 依据的; 进行和申 (二)擅 辩理由等 自改变行 方面进行 政处罚种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等 例》(国 未经登记 务院令第 或者撤销 400号) 登记后以 第四十五 基金会、 条规定: 基金会分 登记管理 支机构、 机关、业 基金会代 务主管单 表机构或 位工作人 者境外基 员滥用职 金会代表 权、玩忽 机构名义 职守、徇 开展活动 私舞弊,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基金会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 的违法行 构成犯罪 局 为(或者 的,依法 以其他途 追究刑事 径移送的 责任;尚 违法案件 不构成犯 等),予 罪的,依 以审查, 法给予行 决定是否 政处分或 立案。 者纪律处 2.调查责 分。 2. 任:对立 《中华人 案的案件 民共和国 ,指定专 行政处罚 人负责, 法》(主 及时组织 席令第63 调查取证 号)第五 ,与当事 十五条 人有直接 行政机关 利害关系 实施行政 的应当回 处罚,有 避。执法 下列情形 人员不得 之一的, 少于2人 由上级行 ,调查时 政机关或 应出示执 者有关部 法证件, 门责令改 听取当事 正,可以 人辩解陈 对直接负 述并作记 责的主管 录。执法 人员和其 人员应保 他直接责 守有关秘 任人员依 密。 3. 法给予行 审查责任 政处分: :审查案 (一)没 件程序调 有法定的 查报告, 行政处罚 对案件违 依据的; 法事实、 (二)擅 证据、调 自改变行 查取证程 政处罚种 序、法律 类、幅度 适用、处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在申 务主管单 请登记时 位工作人 弄虚作假 员滥用职 骗取登记 权、玩忽 的,或者 职守、徇 自取得登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记证书之 构成犯罪 局 日起12个 的,依法 月内未按 追究刑事 章程规定 责任;尚 开展活动 不构成犯 的违法行 罪的,依 为(或者 法给予行 以其他途 政处分或 径移送的 者纪律处 违法案件 分。 2. 等),予 《中华人 以审查, 民共和国 决定是否 行政处罚 立案。 法》(主 2.调查责 席令第63 任:对立 号)第五 案的案件 十五条 ,指定专 行政机关 人负责, 实施行政 及时组织 处罚,有 调查取证 下列情形 ,与当事 之一的, 人有直接 由上级行 利害关系 政机关或 的应当回 者有关部 避。执法 门责令改 人员不得 正,可以 少于2人 对直接负 ,调查时 责的主管 应出示执 人员和其 法证件, 他直接责 听取当事 任人员依 人辩解陈 法给予行 述并作记 政处分: 录。执法 (一)没 人员应保 有法定的 守有关秘 行政处罚 密。 3. 依据的; 审查责任 (二)擅 :审查案 自改变行 件程序调 政处罚种 查报告, 类、幅度 对案件违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符合 务主管单 注销条件 位工作人 ,不按照 员滥用职 本条例的 权、玩忽 规定办理 职守、徇 注销登记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仍继续开 构成犯罪 局 展活动的 的,依法 违法行为 追究刑事 (或者以 责任;尚 其他途径 不构成犯 移送的违 罪的,依 法案件) 法给予行 ,予以审 政处分或 查,决定 者纪律处 是否立案 分。 2. 。 2.调 《中华人 查责任: 民共和国 对立案的 行政处罚 案件,指 法》(主 定专人负 席令第63 责,及时 号)第五 组织调查 十五条 取证,与 行政机关 当事人有 实施行政 直接利害 处罚,有 关系的应 下列情形 当回避。 之一的, 执法人员 由上级行 不得少于 政机关或 2人,调 者有关部 查时应出 门责令改 示执法证 正,可以 件,听取 对直接负 当事人辩 责的主管 解陈述并 人员和其 作记录。 他直接责 执法人员 任人员依 应保守有 法给予行 关秘密。 政处分: 3.审查责 (一)没 任:审查 有法定的 案件程序 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 依据的; ,对案件 (二)擅 违法事实 自改变行 、证据、 政处罚种 调查取证 类、幅度 程序、法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未按 务主管单 照章程规 位工作人 定的宗旨 员滥用职 和公益活 权、玩忽 动的业务 职守、徇 范围进行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活动的违 构成犯罪 局 法行为( 的,依法 或者以其 追究刑事 他途径移 责任;尚 送的违法 不构成犯 案件), 罪的,依 予以审查 法给予行 ,决定是 政处分或 否立案。 者纪律处 2.调查责 分。 2. 任:对立 《中华人 案的案件 民共和国 ,指定专 行政处罚 人负责, 法》(主 及时组织 席令第63 调查取证 号)第五 ,与当事 十五条 人有直接 行政机关 利害关系 实施行政 的应当回 处罚,有 避。执法 下列情形 人员不得 之一的, 少于2人 由上级行 ,调查时 政机关或 应出示执 者有关部 法证件, 门责令改 听取当事 正,可以 人辩解陈 对直接负 述并作记 责的主管 录。执法 人员和其 人员应保 他直接责 守有关秘 任人员依 密。 3. 法给予行 审查责任 政处分: :审查案 (一)没 件程序调 有法定的 查报告, 行政处罚 对案件违 依据的; 法事实、 (二)擅 证据、调 自改变行 查取证程 政处罚种 序、法律 类、幅度 适用、处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在填 务主管单 制会计凭 位工作人 证、登记 员滥用职 会计账簿 权、玩忽 、编制财 职守、徇 务会计报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告中弄虚 构成犯罪 局 作假的违 的,依法 法行为( 追究刑事 或者以其 责任;尚 他途径移 不构成犯 送的违法 罪的,依 案件), 法给予行 予以审查 政处分或 ,决定是 者纪律处 否立案。 分。 2. 2.调查责 《中华人 任:对立 民共和国 案的案件 行政处罚 ,指定专 法》(主 人负责, 席令第63 及时组织 号)第五 调查取证 十五条 ,与当事 行政机关 人有直接 实施行政 利害关系 处罚,有 的应当回 下列情形 避。执法 之一的, 人员不得 由上级行 少于2人 政机关或 ,调查时 者有关部 应出示执 门责令改 法证件, 正,可以 听取当事 对直接负 人辩解陈 责的主管 述并作记 人员和其 录。执法 他直接责 人员应保 任人员依 守有关秘 法给予行 密。 3. 政处分: 审查责任 (一)没 :审查案 有法定的 件程序调 行政处罚 查报告, 依据的; 对案件违 (二)擅 法事实、 自改变行 证据、调 政处罚种 查取证程 类、幅度 序、法律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不按 务主管单 照规定办 位工作人 理变更登 员滥用职 记的违法 权、玩忽 行为(或 职守、徇 者以其他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途径移送 构成犯罪 局 的违法案 的,依法 件等), 追究刑事 予以审查 责任;尚 ,决定是 不构成犯 否立案。 罪的,依 2.调查责 法给予行 任:对立 政处分或 案的案件 者纪律处 ,指定专 分。 2. 人负责, 《中华人 及时组织 民共和国 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 ,与当事 法》(主 人有直接 席令第63 利害关系 号)第五 的应当回 十五条 避。执法 行政机关 人员不得 实施行政 少于2人 处罚,有 ,调查时 下列情形 应出示执 之一的, 法证件, 由上级行 听取当事 政机关或 人辩解陈 者有关部 述并作记 门责令改 录。执法 正,可以 人员应保 对直接负 守有关秘 责的主管 密。 3. 人员和其 审查责任 他直接责 :审查案 任人员依 件程序调 法给予行 查报告, 政处分: 对案件违 (一)没 法事实、 有法定的 证据、调 行政处罚 查取证程 依据的; 序、法律 (二)擅 适用、处 自改变行 罚种类和 政处罚种 幅度、当 类、幅度 事人陈述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未按 务主管单 照本条例 位工作人 的规定完 员滥用职 成公益事 权、玩忽 业支出额 职守、徇 度的违法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行为(或 构成犯罪 局 者以其他 的,依法 途径移送 追究刑事 的违法案 责任;尚 件),予 不构成犯 以审查, 罪的,依 决定是否 法给予行 立案。 政处分或 2.调查责 者纪律处 任:对立 分。 2. 案的案件 《中华人 ,指定专 民共和国 人负责, 行政处罚 及时组织 法》(主 调查取证 席令第63 ,与当事 号)第五 人有直接 十五条 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 的应当回 实施行政 避。执法 处罚,有 人员不得 下列情形 少于2人 之一的, ,调查时 由上级行 应出示执 政机关或 法证件, 者有关部 听取当事 门责令改 人辩解陈 正,可以 述并作记 对直接负 录。执法 责的主管 人员应保 人员和其 守有关秘 他直接责 密。 3. 任人员依 审查责任 法给予行 :审查案 政处分: 件程序调 (一)没 查报告, 有法定的 对案件违 行政处罚 法事实、 依据的; 证据、调 (二)擅 查取证程 自改变行 序、法律 政处罚种 适用、处 类、幅度 罚种类和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未按 务主管单 照本条例 位工作人 的规定接 员滥用职 受年度检 权、玩忽 查,或者 职守、徇 年度检查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不合格的 构成犯罪 局 违法行为 的,依法 (或者以 追究刑事 其他途径 责任;尚 移送的违 不构成犯 法案件) 罪的,依 ,予以审 法给予行 查,决定 政处分或 是否立案 者纪律处 。 2.调 分。 2. 查责任: 《中华人 对立案的 民共和国 案件,指 行政处罚 定专人负 法》(主 责,及时 席令第63 组织调查 号)第五 取证,与 十五条 当事人有 行政机关 直接利害 实施行政 关系的应 处罚,有 当回避。 下列情形 执法人员 之一的, 不得少于 由上级行 2人,调 政机关或 查时应出 者有关部 示执法证 门责令改 件,听取 正,可以 当事人辩 对直接负 解陈述并 责的主管 作记录。 人员和其 执法人员 他直接责 应保守有 任人员依 关秘密。 法给予行 3.审查责 政处分: 任:审查 (一)没 案件程序 有法定的 调查报告 行政处罚 ,对案件 依据的; 违法事实 (二)擅 、证据、 自改变行 调查取证 政处罚种 程序、法 类、幅度 律适用、 的;(三 1.立案责 1.《基金 任:发现 会管理条 基金会、 例》(国 基金会分 务院令第 支机构、 400号) 基金会代 第四十五 表机构或 条规定: 者境外基 登记管理 金会代表 机关、业 机构不履 务主管单 行信息公 位工作人 布义务或 员滥用职 者公布虚 权、玩忽 假信息的 职守、徇 违法行为 私舞弊, 乌海市海 150303 南区民政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或(或者 构成犯罪 局 以其他途 的,依法 径移送的 追究刑事 违法案件 责任;尚 等),予 不构成犯 以审查, 罪的,依 决定是否 法给予行 立案。 政处分或 2.调查责 者纪律处 任:对立 分。 2. 案的案件 《中华人 ,指定专 民共和国 人负责, 行政处罚 及时组织 法》(主 调查取证 席令第63 ,与当事 号)第五 人有直接 十五条 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 的应当回 实施行政 避。执法 处罚,有 人员不得 下列情形 少于2人 之一的, ,调查时 由上级行 应出示执 政机关或 法证件, 者有关部 听取当事 门责令改 人辩解陈 正,可以 述并作记 对直接负 录。执法 责的主管 人员应保 人员和其 守有关秘 他直接责 密。 3. 任人员依 审查责任 法给予行 :审查案 政处分: 件程序调 (一)没 查报告, 有法定的 对案件违 行政处罚 法事实、 依据的; 证据、调 (二)擅 查取证程 自改变行 序、法律 政处罚种 适用、处 类、幅度 罚种类和 的;(三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1.立案责 1.《基金 任:对非 会管理条 法民间组 例》(国 织的违法 务院令第 行为,登 400号) 记管理机 第四十五 关一经发 条规定: 现,应当 登记管理 及时进行 机关、业 调查,涉 务主管单 及有关部 位工作人 门职能的 员滥用职 ,应当及 权、玩忽 时向有关 职守、徇 部门通报 私舞弊,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 ,予以审 构成犯罪 局 查,决定 的,依法 是否立案 追究刑事 。 2.调 责任;尚 查责任: 不构成犯 对立案的 罪的,依 案件,指 法给予行 定专人负 政处分或 责,及时 者纪律处 组织调查 分。 2. 取证,与 《社会团 当事人有 体登记管 直接利害 理条例》 关系的应 (国务院 当回避。 令第250 执法人员 号)第三 不得少于 十四条违 2人,调 反本条例 查时应出 的规定 示执法证 登记管理 件,听取 机关、业 当事人辩 务主管单 解陈述并 位的工作 作记录。 人员滥用 执法人员 职权、徇 应保守有 私舞弊、 关秘密。 玩忽职守 3.审查责 构成犯罪 任:审查 的,依法 案件程序 追究刑事 调查报告 责任;尚 ,对案件 不构成犯 违法事实 罪, 依法 、证据、 给予行政 调查取证 处分。 程序、法 3. 《民 律适用、 办非企业 处罚种类 单位登记 和幅度、 管理暂行 当事人陈 条例》( 述和申辩 国务院令 理由等方 第251号 面进行和 )第二十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未 慈善法》 按照慈善 (主席令 宗旨开展 第43号) 活动的违 第一百零 法行为, 八条 县 予以审查 级以上人 ,决定是 民政府民 否立案。 政部门和 2.调查责 其他有关 任:对立 部门及其 案的案件 工作人员 ,指定专 有下列情 人负责,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及时组织 ,由上级 局 调查取证 机关或者 ,与当事 监察机关 人有直接 责令改正 利害关系 ;依法应 的应当回 当给予处 避。执法 分的,由 人员不得 任免机关 少于2人 或者监察 ,调查时 机关对直 应出示执 接负责的 法证件, 主管人员 听取当事 和其他直 人辩解陈 接责任人 述并作记 员给予处 录。执法 分: 人员应保 (一) 守有关秘 未依法履 密。 3. 行信息公 审查责任 开义务的 :审查案 ; 件程序调 (二)摊 查报告, 派或者变 对案件违 相摊派捐 法事实、 赠任务, 证据、调 强行指定 查取证程 志愿者、 序、法律 慈善组织 适用、处 提供服务 罚种类和 的; 幅度、当 (三)未 事人陈述 依法履行 和申辩理 监督管理 由等方面 职责的; 进行和申 (四)违 辩理由等 法实施行 方面进行 政强制措 审查,提 施和行政 出处理意 处罚的; 见(主要 (五)私 证据不足 分、挪用 时,以适 、截留或 当方式补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发现 民共和国 私分、挪 慈善法》 用、截留 (主席令 或者侵占 第43号) 慈善财产 第一百零 行为,予 八条 县 以审查, 级以上人 决定是否 民政府民 立案。 政部门和 2.调查责 其他有关 任:对立 部门及其 案的案件 工作人员 ,指定专 有下列情 人负责,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及时组织 ,由上级 局 调查取证 机关或者 ,与当事 监察机关 人有直接 责令改正 利害关系 ;依法应 的应当回 当给予处 避。执法 分的,由 人员不得 任免机关 少于2人 或者监察 ,调查时 机关对直 应出示执 接负责的 法证件, 主管人员 听取当事 和其他直 人辩解陈 接责任人 述并作记 员给予处 录。执法 分: 人员应保 (一) 守有关秘 未依法履 密。 3. 行信息公 审查责任 开义务的 :审查案 ; 件程序调 (二)摊 查报告, 派或者变 对案件违 相摊派捐 法事实、 赠任务, 证据、调 强行指定 查取证程 志愿者、 序、法律 慈善组织 适用、处 提供服务 罚种类和 的; 幅度、当 (三)未 事人陈述 依法履行 和申辩理 监督管理 由等方面 职责的; 进行和申 (四)违 辩理由等 法实施行 方面进行 政强制措 审查,提 施和行政 出处理意 处罚的; 见(主要 (五)私 证据不足 分、挪用 时,以适 、截留或 当方式补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1、立案 《中华人 责任:发 民共和国 现慈善组 慈善法》 织接受附 (主席令 加违反法 第43号) 律法规或 第一百零 者违背社 八条 县 会公德条 级以上人 件的捐赠 民政府民 ,或者对 政部门和 受益人附 其他有关 加违反法 部门及其 律法规或 工作人员 者违背社 有下列情 会公德的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 条件的违 ,由上级 局 法行为, 机关或者 予以审查 监察机关 ,决定是 责令改正 否立案。 ;依法应 2.调查责 当给予处 任:对立 分的,由 案的案件 任免机关 ,指定专 或者监察 人负责, 机关对直 及时组织 接负责的 调查取证 主管人员 ,与当事 和其他直 人有直接 接责任人 利害关系 员给予处 的应当回 分: 避。执法 (一) 人员不得 未依法履 少于2人 行信息公 ,调查时 开义务的 应出示执 ; 法证件, (二)摊 听取当事 派或者变 人辩解陈 相摊派捐 述并作记 赠任务, 录。执法 强行指定 人员应保 志愿者、 守有关秘 慈善组织 密。 3. 提供服务 审查责任 的; :审查案 (三)未 件程序调 依法履行 查报告, 监督管理 对案件违 职责的; 法事实、 (四)违 证据、调 法实施行 查取证程 政强制措 序、法律 施和行政 适用、处 处罚的; 罚种类和 (五)私 幅度、当 分、挪用 事人陈述 、截留或 和申辩理 者侵占慈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发 民共和国 现慈善组 慈善法》 织违反规 (主席令 定造成慈 第43号) 善财产损 第一百零 失的违法 八条 县 行为,予 级以上人 以审查, 民政府民 决定是否 政部门和 立案。 其他有关 2.调查责 部门及其 任:对立 工作人员 案的案件 有下列情 ,指定专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人负责, ,由上级 局 及时组织 机关或者 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 ,与当事 责令改正 人有直接 ;依法应 利害关系 当给予处 的应当回 分的,由 避。执法 任免机关 人员不得 或者监察 少于2人 机关对直 ,调查时 接负责的 应出示执 主管人员 法证件, 和其他直 听取当事 接责任人 人辩解陈 员给予处 述并作记 分: 录。执法 (一) 人员应保 未依法履 守有关秘 行信息公 密。 3. 开义务的 审查责任 ; :审查案 (二)摊 件程序调 派或者变 查报告, 相摊派捐 对案件违 赠任务, 法事实、 强行指定 证据、调 志愿者、 查取证程 慈善组织 序、法律 提供服务 适用、处 的; 罚种类和 (三)未 幅度、当 依法履行 事人陈述 监督管理 和申辩理 职责的; 由等方面 (四)违 进行和申 法实施行 辩理由等 政强制措 方面进行 施和行政 审查,提 处罚的; 出处理意 (五)私 见(主要 分、挪用 证据不足 、截留或 时,以适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将 慈善法》 不得用于 (主席令 投资的财 第43号) 产用于投 第一百零 资的违法 八条 县 行为,予 级以上人 以审查, 民政府民 决定是否 政部门和 立案。 其他有关 2.调查责 部门及其 任:对立 工作人员 案的案件 有下列情 ,指定专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人负责, ,由上级 局 及时组织 机关或者 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 ,与当事 责令改正 人有直接 ;依法应 利害关系 当给予处 的应当回 分的,由 避。执法 任免机关 人员不得 或者监察 少于2人 机关对直 ,调查时 接负责的 应出示执 主管人员 法证件, 和其他直 听取当事 接责任人 人辩解陈 员给予处 述并作记 分: 录。执法 (一) 人员应保 未依法履 守有关秘 行信息公 密。 3. 开义务的 审查责任 ; :审查案 (二)摊 件程序调 派或者变 查报告, 相摊派捐 对案件违 赠任务, 法事实、 强行指定 证据、调 志愿者、 查取证程 慈善组织 序、法律 提供服务 适用、处 的; 罚种类和 (三)未 幅度、当 依法履行 事人陈述 监督管理 和申辩理 职责的; 由等方面 (四)违 进行和申 法实施行 辩理由等 政强制措 方面进行 施和行政 审查,提 处罚的; 出处理意 (五)私 见(主要 分、挪用 证据不足 、截留或 时,以适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部门规章 立案责任 《行政处 】《养老 :发现养 罚法》第 机构设立 老机构涂 五十八条 许可办法 改、倒卖 :执法人 》(2013 、出租、 员利用职 年6月28 出借、转 务上的便 日中华人 让设立许 利,索取 民共和国 可证的, 或者收受 民政部令 予以审查 他人财物 第48号发 ,决定是 、收缴罚 否立案。 款据为己 布根据 2015年5 2.调查责 有,构成 月5日中 任:对立 犯罪的, 华人民共 案的案件 依法追究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 和国民政 ,指定专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 行政处罚 部令第55 人负责, ;情节轻 局 的处罚 号《民政 及时组织 微不构成 部关于修 调查取证 犯罪的, 改部分规 ,与当事 依法给予 章的决定 人有直接 行政处分 》修正) 利害关系 。第五十 第二十六 的应当回 九条:行 条 养老 避。执法 政机关使 机构有下 人员不得 用或者损 列情形之 少于2人 毁扣押的 一的,许 ,调查时 财物,对 可机关应 应出示执 当事人造 当依法给 法证件, 成损失的 予警告, 听取当事 ,应当依 并处以3 人辩解陈 法予以赔 万元以下 述并作记 偿,对直 罚款;构 录。执法 接负责的 成犯罪的 人员应保 主管人员 ,依法追 守有关秘 和其他直 究刑事责 密。 3. 接责任人 任:(二 审查责任 员依法给 )涂改、 :审查案 予行政处 倒卖、出 件程序调 分。第六 租、出借 查报告, 十条:行 、转让设 对案件违 政机关违 立许可证 法事实、 法实行检 证据、调 查措施或 的。 查取证程 者执行措 序、法律 施,给公 适用、处 民人身或 罚种类和 者财产造 幅度、当 成损害、 事人陈述 给法人或 和申辩理 者其他组 由等方面 织造成损 进行和申 失的,应 辩理由等 当依法予 方面进行 以赔偿, 审查,提 对直接负 出处理意 责的主管 见(主要 人员和其 证据不足 他直接责 时,以适 任人员依 150303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 章】《养 :发现养 处罚法》 老机构设 老机构未 第五十八 立许可办 依法履行 条:执法 法》( 变更、终 人员利用 2013年6 止手续的 职务上的 月28日中 ,予以审 便利,索 华人民共 查,决定 取或者收 和国民政 是否立案 受他人财 部令第48 。 2.调 物、收缴 号发布 查责任: 罚款据为 根据2015 对立案的 己有,构 年5月5日 案件,指 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 定专人负 ,依法追 共和国民 责,及时 究刑事责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政部令第 组织调查 任;情节 局 55号《民 取证,与 轻微不构 政部关于 当事人有 成犯罪的 修改部分 直接利害 ,依法给 规章的决 关系的应 予行政处 定》修正 当回避。 分。第五 ) 第二 执法人员 十九条: 十六条 不得少于 行政机关 养老机构 2人,调 使用或者 有下列情 查时应出 损毁扣押 形之一的 示执法证 的财物, ,许可机 件,听取 对当事人 关应当依 当事人辩 造成损失 法给予警 解陈述并 的,应当 告,并处 作记录。 依法予以 以3万元 执法人员 赔偿,对 以下罚款 应保守有 直接负责 ;构成犯 关秘密。 的主管人 罪的,依 3.审查责 员和其他 法追究刑 任:审查 直接责任 事责任: 案件程序 人员依法 (一)未 调查报告 给予行政 依法履行 ,对案件 处分。第 变更、终 违法事实 六十条: 止手续的 、证据、 行政机关 。 调查取证 违法实行 程序、法 检查措施 律适用、 或者执行 处罚种类 措施,给 和幅度、 公民人身 当事人陈 或者财产 述和申辩 造成损害 理由等方 、给法人 面进行和 或者其他 申辩理由 组织造成 等方面进 损失的, 行审查, 应当依法 提出处理 予以赔偿 意见(主 ,对直接 要证据不 负责的主 足时,以 管人员和 适当方式 其他直接 补充调查 责任人员 150303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 者终止服务,或者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养 :发现养 罚法》第 老机构管 老机构擅 五十八条 理办法》 自暂停或 :执法人 (2013年 者终止服 员利用职 6月28日 务,或者 务上的便 中华人民 有法律、 利,索取 共和国民 法规、规 或者收受 政部令第 章规定的 他人财物 49号公布 其他违法 、收缴罚 ) 第三 行为的, 款据为己 十三条 予以审查 有,构成 养老机构 ,决定是 犯罪的, 有下列行 否立案。 依法追究 为之一的 2.调查责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由实施 任:对立 ;情节轻 局 许可的民 案的案件 微不构成 政部门责 ,指定专 犯罪的, 令改正; 人负责, 依法给予 情节严重 及时组织 行政处分 的,处以 调查取证 。第五十 3万元以 ,与当事 九条:行 下的罚款 人有直接 政机关使 ;构成犯 利害关系 用或者损 罪的,依 的应当回 毁扣押的 法追究刑 避。执法 财物,对 事责任: 人员不得 当事人造 (七)擅 少于2人 成损失的 自暂停或 ,调查时 ,应当依 者终止服 应出示执 法予以赔 务的;( 法证件, 偿,对直 八)法律 听取当事 接负责的 、法规、 人辩解陈 主管人员 规章规定 述并作记 和其他直 的其他违 录。执法 接责任人 法行为。 人员应保 员依法给 守有关秘 予行政处 密。 3. 分。第六 审查责任 十条:行 :审查案 政机关违 件程序调 法实行检 查报告, 查措施或 对案件违 者执行措 法事实、 施,给公 证据、调 民人身或 查取证程 者财产造 序、法律 成损害、 适用、处 给法人或 罚种类和 者其他组 幅度、当 织造成损 事人陈述 失的,应 和申辩理 当依法予 由等方面 以赔偿, 进行和申 对直接负 辩理由等 责的主管 方面进行 人员和其 审查,提 他直接责 出处理意 任人员依 150303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 、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 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 权益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养 :发现养 罚法》第 老机构管 老机构歧 五十八条 理办法》 视、侮辱 :执法人 (2013年 、虐待或 员利用职 6月28日 遗弃老年 务上的便 中华人民 人以及其 利,索取 共和国民 他侵犯老 或者收受 政部令第 年人合法 他人财物 49号公布 权益行为 、收缴罚 ) 第三 的,予以 款据为己 十三条 审查,决 有,构成 养老机构 定是否立 犯罪的, 有下列行 案。 2. 依法追究 为之一的 调查责任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由实施 :对立案 ;情节轻 局 许可的民 的案件, 微不构成 政部门责 指定专人 犯罪的, 令改正; 负责,及 依法给予 情节严重 时组织调 行政处分 的,处以 查取证, 。第五十 3万元以 与当事人 九条:行 下的罚款 有直接利 政机关使 ;构成犯 害关系的 用或者损 罪的,依 应当回避 毁扣押的 法追究刑 。执法人 财物,对 事责任: 员不得少 当事人造 (六)歧 于2人, 成损失的 视、侮辱 调查时应 ,应当依 、虐待或 出示执法 法予以赔 遗弃老年 证件,听 偿,对直 人以及其 取当事人 接负责的 他侵犯老 辩解陈述 主管人员 年人合法 并作记录 和其他直 权益行为 。执法人 接责任人 的。 员应保守 员依法给 有关秘密 予行政处 。 3.审 分。第六 查责任: 十条:行 审查案件 政机关违 程序调查 法实行检 报告,对 查措施或 案件违法 者执行措 事实、证 施,给公 据、调查 民人身或 取证程序 者财产造 、法律适 成损害、 用、处罚 给法人或 种类和幅 者其他组 度、当事 织造成损 人陈述和 失的,应 申辩理由 当依法予 等方面进 以赔偿, 行和申辩 对直接负 理由等方 责的主管 面进行审 人员和其 查,提出 他直接责 处理意见 任人员依 150303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擅 人民共和 自改变捐 国慈善法 赠财产性 》(主席 质、用途 令第43号 的违法行 )第一百 为,予以 零八条 审查,决 县级以上 定是否立 人民政府 案。 2. 民政部门 调查责任 和其他有 :对立案 关部门及 的案件, 其工作人 指定专人 员有下列 负责,及 情形之一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时组织调 的,由上 局 查取证, 级机关或 与当事人 者监察机 有直接利 关责令改 害关系的 正;依法 应当回避 应当给予 。执法人 处分的, 员不得少 由任免机 于2人, 关或者监 调查时应 察机关对 出示执法 直接负责 证件,听 的主管人 取当事人 员和其他 辩解陈述 直接责任 并作记录 人员给予 。执法人 处分: 员应保守 (一) 有关秘密 未依法履 。 3.审 行信息公 查责任: 开义务的 审查案件 ; 程序调查 (二)摊 报告,对 派或者变 案件违法 相摊派捐 事实、证 赠任务, 据、调查 强行指定 取证程序 志愿者、 、法律适 慈善组织 用、处罚 提供服务 种类和幅 的; 度、当事 (三)未 人陈述和 依法履行 申辩理由 监督管理 等方面进 职责的; 行和申辩 (四)违 理由等方 法实施行 面进行审 政强制措 查,提出 施和行政 处理意见 处罚的; (主要证 (五)私 据不足时 分、挪用 ,以适当 、截留或 方式补充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慈 人民共和 善组织开 国慈善法 展慈善活 》(主席 动的年度 令第43号 支出或者 )第一百 管理费用 零八条 的标准违 县级以上 反规定的 人民政府 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 ,予以审 和其他有 查,决定 关部门及 是否立案 其工作人 。 2.调 员有下列 查责任: 情形之一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对立案的 的,由上 局 案件,指 级机关或 定专人负 者监察机 责,及时 关责令改 组织调查 正;依法 取证,与 应当给予 当事人有 处分的, 直接利害 由任免机 关系的应 关或者监 当回避。 察机关对 执法人员 直接负责 不得少于 的主管人 2人,调 员和其他 查时应出 直接责任 示执法证 人员给予 件,听取 处分: 当事人辩 (一) 解陈述并 未依法履 作记录。 行信息公 执法人员 开义务的 应保守有 ; 关秘密。 (二)摊 3.审查责 派或者变 任:审查 相摊派捐 案件程序 赠任务, 调查报告 强行指定 ,对案件 志愿者、 违法事实 慈善组织 、证据、 提供服务 调查取证 的; 程序、法 (三)未 律适用、 依法履行 处罚种类 监督管理 和幅度、 职责的; 当事人陈 (四)违 述和申辩 法实施行 理由等方 政强制措 面进行和 施和行政 申辩理由 处罚的; 等方面进 (五)私 行审查, 分、挪用 提出处理 、截留或 意见(主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立案责任 《中华人 :发现未 民共和国 【法律】 依法履行 慈善法》 《中华人 信息公开 第一百零 民共和国 义务的, 八条 县 慈善法》 予以审查 级以上人 (2016年 ,决定是 民政府民 本) 第 否立案。 政部门和 2.调查责 其他有关 一百条 慈善组织 任:对立 部门及其 有本法第 案的案件 工作人员 九十八条 ,指定专 有下列情 、第九十 人负责, 形之一的 九条规定 及时组织 ,由上级 的情形, 调查取证 机关或者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 ,与当事 监察机关 局 得的,由 人有直接 责令改正 民政部门 利害关系 ;依法应 予以没收 的应当回 当给予处 ;对直接 避。执法 分的,由 负责的主 人员不得 任免机关 管人员和 少于2人 或者监察 其他直接 ,调查时 机关对直 责任人员 应出示执 接负责的 处二万元 法证件, 主管人员 以上二十 听取当事 和其他直 万元以下 人辩解陈 接责任人 述并作记 员给予处 罚款。 录。执法 分:(一 人员应保 )未依法 守有关秘 履行信息 密。 3. 公开义务 审查责任 的;(二 :审查案 )摊派或 件程序调 者变相摊 查报告, 派捐赠任 对案件违 务,强行 法事实、 指定志愿 证据、调 者、慈善 查取证程 组织提供 序、法律 服务的; 适用、处 (三)未 罚种类和 依法履行 幅度、当 监督管理 事人陈述 职责的; 和申辩理 (四)违 由等方面 法实施行 进行和申 政强制措 辩理由等 施和行政 方面进行 处罚的; 审查,提 (五)私 出处理意 分、挪用 见(主要 、截留或 证据不足 者侵占慈 时,以适 善财产的 当方式补 ;(六) 充调查) 其他滥用 。 4.告 职权、玩 150303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慈 人民共和 1.【法律 善组织未 国慈善法 】《中华 依法履行 》(主席 人民共和 信息公开 令第43号 国慈善法 义务的违 )第一百 》(2016 法行为, 零八条 予以审查 县级以上 年本) 第一百条 ,决定是 人民政府 慈善组织 否立案。 民政部门 有本法第 2.调查责 和其他有 九十八条 任:对立 关部门及 、第九十 案的案件 其工作人 九条规定 ,指定专 员有下列 的情形, 人负责, 情形之一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 及时组织 的,由上 局 得的,由 调查取证 级机关或 民政部门 ,与当事 者监察机 予以没收 人有直接 关责令改 ;对直接 利害关系 正;依法 负责的主 的应当回 应当给予 管人员和 避。执法 处分的, 其他直接 人员不得 由任免机 责任人员 少于2人 关或者监 处二万元 ,调查时 察机关对 以上二十 应出示执 直接负责 万元以下 法证件, 的主管人 听取当事 员和其他 罚款。 人辩解陈 直接责任 述并作记 人员给予 录。执法 处分: 人员应保 (一) 守有关秘 未依法履 密。 3. 行信息公 审查责任 开义务的 :审查案 ; 件程序调 (二)摊 查报告, 派或者变 对案件违 相摊派捐 法事实、 赠任务, 证据、调 强行指定 查取证程 志愿者、 序、法律 慈善组织 适用、处 提供服务 罚种类和 的; 幅度、当 (三)未 事人陈述 依法履行 和申辩理 监督管理 由等方面 职责的; 进行和申 (四)违 辩理由等 法实施行 方面进行 政强制措 审查,提 施和行政 出处理意 处罚的; 见(主要 (五)私 证据不足 分、挪用 时,以适 、截留或 当方式补 者侵占慈 150303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慈 人民共和 善组织未 国慈善法 依法报送 》(主席 年度工作 令第43号 报告、财 )第一百 务会计报 零八条 告或者报 县级以上 务募捐方 人民政府 案的违法 民政部门 行为,予 和其他有 以审查, 关部门及 决定是否 其工作人 立案。 员有下列 2.调查责 情形之一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任:对立 的,由上 局 案的案件 级机关或 ,指定专 者监察机 人负责, 关责令改 及时组织 正;依法 调查取证 应当给予 ,与当事 处分的, 人有直接 由任免机 利害关系 关或者监 的应当回 察机关对 避。执法 直接负责 人员不得 的主管人 少于2人 员和其他 ,调查时 直接责任 应出示执 人员给予 法证件, 处分: 听取当事 (一) 人辩解陈 未依法履 述并作记 行信息公 录。执法 开义务的 人员应保 ; 守有关秘 (二)摊 密。 3. 派或者变 审查责任 相摊派捐 :审查案 赠任务, 件程序调 强行指定 查报告, 志愿者、 对案件违 慈善组织 法事实、 提供服务 证据、调 的; 查取证程 (三)未 序、法律 依法履行 适用、处 监督管理 罚种类和 职责的; 幅度、当 (四)违 事人陈述 法实施行 和申辩理 政强制措 由等方面 施和行政 进行和申 处罚的; 辩理由等 (五)私 方面进行 分、挪用 审查,提 、截留或 出处理意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 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 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 住所.. .立案责 .《中华 任:发现 人民共和 【法律】 泄露捐赠 国慈善法 《中华人 人、志愿 》第一百 民共和国 者、受益 零八条 慈善法》 人个人隐 县级以上 (2016年 私以及捐 人民政府 本) 第 赠人、慈 民政部门 善信托的 和其他有 一百条 慈善组织 委托人不 关部门及 有本法第 同意公开 其工作人 九十八条 的姓名、 员有下列 、第九十 名称、住 情形之一 九条规定 所、通讯 的,由上 的情形, 方式等信 级机关或 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 息的,予 者监察机 得的,由 以审查, 关责令改 民政部门 决定是否 正;依法 应当给予 予以没收 立案。 2.调查责 处分的, ;对直接 负责的主 任:对立 由任免机 管人员和 案的案件 关或者监 其他直接 ,指定专 察机关对 责任人员 人负责, 直接负责 处二万元 及时组织 的主管人 以上二十 调查取证 员和其他 万元以下 ,与当事 直接责任 人有直接 人员给予 罚款。 利害关系 处分:( 的应当回 一)未依 避。执法 法履行信 人员不得 息公开义 少于2人 务的;( ,调查时 二)摊派 应出示执 或者变相 法证件, 摊派捐赠 听取当事 任务,强 人辩解陈 行指定志 述并作记 愿者、慈 录。执法 善组织提 人员应保 供服务的 守有关秘 ;(三) 密。 3. 未依法履 审查责任 行监督管 :审查案 理职责的 件程序调 ;(四) 查报告, 违法实施 对案件违 行政强制 法事实、 措施和行 证据、调 政处罚的 查取证程 ;(五) 序、法律 私分、挪 适用、处 用、截留 罚种类和 或者侵占 幅度、当 慈善财产 事人陈述 的;(六 和申辩理 )其他滥 由等方面 用职权、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1.【法律 善组织泄 慈善法》 】《中华 露捐赠人 (主席令 人民共和 、志愿者 第43号) 国慈善法 、受益人 第一百零 》(2016 个人隐私 八条 县 以及捐赠 级以上人 年本) 第一百条 人、慈善 民政府民 慈善组织 信托的委 政部门和 有本法第 托人不同 其他有关 九十八条 意公开的 部门及其 、第九十 姓名、名 工作人员 九条规定 称、住所 有下列情 的情形, 、通讯方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 式等信息 ,由上级 局 得的,由 的违法行 机关或者 民政部门 为,予以 监察机关 予以没收 审查,决 责令改正 ;对直接 定是否立 ;依法应 负责的主 案。 2. 当给予处 管人员和 调查责任 分的,由 其他直接 :对立案 任免机关 责任人员 的案件, 或者监察 处二万元 指定专人 机关对直 以上二十 负责,及 接负责的 万元以下 时组织调 主管人员 查取证, 和其他直 罚款。 与当事人 接责任人 有直接利 员给予处 害关系的 分: 应当回避 (一) 。执法人 未依法履 员不得少 行信息公 于2人, 开义务的 调查时应 ; 出示执法 (二)摊 证件,听 派或者变 取当事人 相摊派捐 辩解陈述 赠任务, 并作记录 强行指定 。执法人 志愿者、 员应保守 慈善组织 有关秘密 提供服务 。 3.审 的; 查责任: (三)未 审查案件 依法履行 程序调查 监督管理 报告,对 职责的; 案件违法 (四)违 事实、证 法实施行 据、调查 政强制措 取证程序 施和行政 、法律适 处罚的; 用、处罚 (五)私 种类和幅 分、挪用 度、当事 、截留或 人陈述和 者侵占慈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违 慈善法》 反规定泄 (主席令 露国家秘 第43号) 密、商业 第一百零 秘密的违 八条 县 法行为, 级以上人 予以审查 民政府民 ,决定是 政部门和 否立案。 其他有关 2.调查责 部门及其 任:对立 工作人员 案的案件 有下列情 ,指定专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条 人负责, ,由上级 局 及时组织 机关或者 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 ,与当事 责令改正 人有直接 ;依法应 利害关系 当给予处 的应当回 分的,由 避。执法 任免机关 人员不得 或者监察 少于2人 机关对直 ,调查时 接负责的 应出示执 主管人员 法证件, 和其他直 听取当事 接责任人 人辩解陈 员给予处 述并作记 分: 录。执法 (一) 人员应保 未依法履 守有关秘 行信息公 密。 3. 开义务的 审查责任 ; :审查案 (二)摊 件程序调 派或者变 查报告, 相摊派捐 对案件违 赠任务, 法事实、 强行指定 证据、调 志愿者、 查取证程 慈善组织 序、法律 提供服务 适用、处 的; 罚种类和 (三)未 幅度、当 依法履行 事人陈述 监督管理 和申辩理 职责的; 由等方面 (四)违 进行和申 法实施行 辩理由等 政强制措 方面进行 施和行政 审查,提 处罚的; 出处理意 (五)私 见(主要 分、挪用 证据不足 、截留或 时,以适 者侵占慈 慈善组织有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发 民共和国 现不具有 慈善法》 公开募捐 (主席令 资格的组 第43号) 织或者个 第一百零 人开展公 八条 县 开募捐的 级以上人 违法行为 民政府民 ,予以审 政部门和 查,决定 其他有关 是否立案 部门及其 。 2.调 工作人员 查责任: 有下列情 对立案的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案件,指 ,由上级 局 定专人负 机关或者 责,及时 监察机关 组织调查 责令改正 取证,与 ;依法应 当事人有 当给予处 直接利害 分的,由 关系的应 任免机关 当回避。 或者监察 执法人员 机关对直 不得少于 接负责的 2人,调 主管人员 查时应出 和其他直 示执法证 接责任人 件,听取 员给予处 当事人辩 分: 解陈述并 (一) 作记录。 未依法履 执法人员 行信息公 应保守有 开义务的 关秘密。 ; 3.审查责 (二)摊 任:审查 派或者变 案件程序 相摊派捐 调查报告 赠任务, ,对案件 强行指定 违法事实 志愿者、 、证据、 慈善组织 调查取证 提供服务 程序、法 的; 律适用、 (三)未 处罚种类 依法履行 和幅度、 监督管理 当事人陈 职责的; 述和申辩 (四)违 理由等方 法实施行 面进行和 政强制措 申辩理由 施和行政 等方面进 处罚的; 行审查, (五)私 提出处理 分、挪用 意见(主 、截留或 要证据不 者侵占慈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通 民共和国 过虚构事 慈善法》 实等方式 (主席令 欺骗、诱 第43号) 导募捐对 第一百零 象实施捐 八条 县 赠的违法 级以上人 行为,予 民政府民 以审查, 政部门和 决定是否 其他有关 立案。 部门及其 2.调查责 工作人员 任:对立 有下列情 案的案件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指定专 ,由上级 局 人负责, 机关或者 及时组织 监察机关 调查取证 责令改正 ,与当事 ;依法应 人有直接 当给予处 利害关系 分的,由 的应当回 任免机关 避。执法 或者监察 人员不得 机关对直 少于2人 接负责的 ,调查时 主管人员 应出示执 和其他直 法证件, 接责任人 听取当事 员给予处 人辩解陈 分: 述并作记 (一) 录。执法 未依法履 人员应保 行信息公 守有关秘 开义务的 密。 3. ; 审查责任 (二)摊 :审查案 派或者变 件程序调 相摊派捐 查报告, 赠任务, 对案件违 强行指定 法事实、 志愿者、 证据、调 慈善组织 查取证程 提供服务 序、法律 的; 适用、处 (三)未 罚种类和 依法履行 幅度、当 监督管理 事人陈述 职责的; 和申辩理 (四)违 由等方面 法实施行 进行和申 政强制措 辩理由等 施和行政 方面进行 处罚的; 审查,提 (五)私 出处理意 分、挪用 见(主要 、截留或 证据不足 者侵占慈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开 民共和国 展募捐活 慈善法》 动中向单 (主席令 位或个人 第43号) 摊派或变 第一百零 相摊派的 八条 县 违法行为 级以上人 ,予以审 民政府民 查,决定 政部门和 是否立案 其他有关 。 2.调 部门及其 查责任: 工作人员 对立案的 有下列情 案件,指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定专人负 ,由上级 局 责,及时 机关或者 组织调查 监察机关 取证,与 责令改正 当事人有 ;依法应 直接利害 当给予处 关系的应 分的,由 当回避。 任免机关 执法人员 或者监察 不得少于 机关对直 2人,调 接负责的 查时应出 主管人员 示执法证 和其他直 件,听取 接责任人 当事人辩 员给予处 解陈述并 分: 作记录。 (一) 执法人员 未依法履 应保守有 行信息公 关秘密。 开义务的 3.审查责 ; 任:审查 (二)摊 案件程序 派或者变 调查报告 相摊派捐 ,对案件 赠任务, 违法事实 强行指定 、证据、 志愿者、 调查取证 慈善组织 程序、法 提供服务 律适用、 的; 处罚种类 (三)未 和幅度、 依法履行 当事人陈 监督管理 述和申辩 职责的; 理由等方 (四)违 面进行和 法实施行 申辩理由 政强制措 等方面进 施和行政 行审查, 处罚的; 提出处理 (五)私 意见(主 分、挪用 要证据不 、截留或 足时,以 者侵占慈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开 民共和国 展募捐活 慈善法》 动中妨碍 (主席令 公共秩序 第43号) 、企业生 第一百零 产经营或 八条 县 者居民生 级以上人 活的的违 民政府民 法行为, 政部门和 予以审查 其他有关 ,决定是 部门及其 否立案。 工作人员 2.调查责 有下列情 任:对立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开展募捐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案的案件 ,由上级 局 ,指定专 机关或者 人负责, 监察机关 及时组织 责令改正 调查取证 ;依法应 ,与当事 当给予处 人有直接 分的,由 利害关系 任免机关 的应当回 或者监察 避。执法 机关对直 人员不得 接负责的 少于2人 主管人员 ,调查时 和其他直 应出示执 接责任人 法证件, 员给予处 听取当事 分: 人辩解陈 (一) 述并作记 未依法履 录。执法 行信息公 人员应保 开义务的 守有关秘 ; 密。 3. (二)摊 审查责任 派或者变 :审查案 相摊派捐 件程序调 赠任务, 查报告, 强行指定 对案件违 志愿者、 法事实、 慈善组织 证据、调 提供服务 查取证程 的; 序、法律 (三)未 适用、处 依法履行 罚种类和 监督管理 幅度、当 职责的; 事人陈述 (四)违 和申辩理 法实施行 由等方面 政强制措 进行和申 施和行政 辩理由等 处罚的; 方面进行 (五)私 审查,提 分、挪用 出处理意 、截留或 见(主要 者侵占慈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不 慈善法》 依法向捐 (主席令 赠人开具 第43号) 捐赠票据 第一百零 、不依法 八条 县 向志愿者 级以上人 出具志愿 民政府民 服务记录 政部门和 证明或者 其他有关 不及时主 部门及其 动向捐赠 工作人员 人反馈有 有下列情 关情况的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 的违法行 ,由上级 局 为,予以 机关或者 审查,决 监察机关 定是否立 责令改正 案。 2. ;依法应 调查责任 当给予处 :对立案 分的,由 的案件, 任免机关 指定专人 或者监察 负责,及 机关对直 时组织调 接负责的 查取证, 主管人员 与当事人 和其他直 有直接利 接责任人 害关系的 员给予处 应当回避 分: 。执法人 (一) 员不得少 未依法履 于2人, 行信息公 调查时应 开义务的 出示执法 ; 证件,听 (二)摊 取当事人 派或者变 辩解陈述 相摊派捐 并作记录 赠任务, 。执法人 强行指定 员应保守 志愿者、 有关秘密 慈善组织 。 3.审 提供服务 查责任: 的; 审查案件 (三)未 程序调查 依法履行 报告,对 监督管理 案件违法 职责的; 事实、证 (四)违 据、调查 法实施行 取证程序 政强制措 、法律适 施和行政 用、处罚 处罚的; 种类和幅 (五)私 度、当事 分、挪用 人陈述和 、截留或 申辩理由 者侵占慈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弄 慈善法》 虚作假骗 (主席令 取税收优 第43号) 惠的的违 第一百零 法行为, 八条 县 予以审查 级以上人 ,决定是 民政府民 否立案。 政部门和 2.调查责 其他有关 任:对立 部门及其 案的案件 工作人员 ,指定专 有下列情 人负责,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三条 及时组织 ,由上级 局 调查取证 机关或者 ,与当事 监察机关 人有直接 责令改正 利害关系 ;依法应 的应当回 当给予处 避。执法 分的,由 人员不得 任免机关 少于2人 或者监察 ,调查时 机关对直 应出示执 接负责的 法证件, 主管人员 听取当事 和其他直 人辩解陈 接责任人 述并作记 员给予处 录。执法 分: 人员应保 (一) 守有关秘 未依法履 密。 3. 行信息公 审查责任 开义务的 :审查案 ; 件程序调 (二)摊 查报告, 派或者变 对案件违 相摊派捐 法事实、 赠任务, 证据、调 强行指定 查取证程 志愿者、 序、法律 慈善组织 适用、处 提供服务 罚种类和 的; 幅度、当 (三)未 事人陈述 依法履行 和申辩理 监督管理 由等方面 职责的; 进行和申 (四)违 辩理由等 法实施行 方面进行 政强制措 审查,提 施和行政 出处理意 处罚的; 见(主要 (五)私 证据不足 分、挪用 时,以适 、截留或 当方式补 者侵占慈 慈善组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从 慈善法》 事、资助 (主席令 危害国家 第43号) 安全或者 第一百零 社会公共 八条 县 利益活动 级以上人 的违法行 民政府民 为,予以 政部门和 审查,决 其他有关 定是否立 部门及其 案。 2. 工作人员 调查责任 有下列情 :对立案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四条 的案件, ,由上级 局 指定专人 机关或者 负责,及 监察机关 时组织调 责令改正 查取证, ;依法应 与当事人 当给予处 有直接利 分的,由 害关系的 任免机关 应当回避 或者监察 。执法人 机关对直 员不得少 接负责的 于2人, 主管人员 调查时应 和其他直 出示执法 接责任人 证件,听 员给予处 取当事人 分: 辩解陈述 (一) 并作记录 未依法履 。执法人 行信息公 员应保守 开义务的 有关秘密 ; 。 3.审 (二)摊 查责任: 派或者变 审查案件 相摊派捐 程序调查 赠任务, 报告,对 强行指定 案件违法 志愿者、 事实、证 慈善组织 据、调查 提供服务 取证程序 的; 、法律适 (三)未 用、处罚 依法履行 种类和幅 监督管理 度、当事 职责的; 人陈述和 (四)违 申辩理由 法实施行 等方面进 政强制措 行和申辩 施和行政 理由等方 处罚的; 面进行审 (五)私 查,提出 分、挪用 处理意见 、截留或 (主要证 者侵占慈 慈善组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将 民共和国 信托财产 慈善法》 及其收益 (主席令 用于非慈 第43号) 善目的的 第一百零 违法行为 八条 县 ,予以审 级以上人 查,决定 民政府民 是否立案 政部门和 。 2.调 其他有关 查责任: 部门及其 对立案的 工作人员 案件,指 有下列情 定专人负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五条 责,及时 ,由上级 局 组织调查 机关或者 取证,与 监察机关 当事人有 责令改正 直接利害 ;依法应 关系的应 当给予处 当回避。 分的,由 执法人员 任免机关 不得少于 或者监察 2人,调 机关对直 查时应出 接负责的 示执法证 主管人员 件,听取 和其他直 当事人辩 接责任人 解陈述并 员给予处 作记录。 分: 执法人员 (一) 应保守有 未依法履 关秘密。 行信息公 3.审查责 开义务的 任:审查 ; 案件程序 (二)摊 调查报告 派或者变 ,对案件 相摊派捐 违法事实 赠任务, 、证据、 强行指定 调查取证 志愿者、 程序、法 慈善组织 律适用、 提供服务 处罚种类 的; 和幅度、 (三)未 当事人陈 依法履行 述和申辩 监督管理 理由等方 职责的; 面进行和 (四)违 申辩理由 法实施行 等方面进 政强制措 行审查, 施和行政 提出处理 处罚的; 意见(主 (五)私 要证据不 分、挪用 足时,以 、截留或 适当方式 者侵占慈 慈善信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对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未 慈善法》 按照规定 (主席令 将信托事 第43号) 务处理情 第一百零 况及财务 八条 县 状况向民 级以上人 政部门报 民政府民 告或者向 政部门和 社会公开 其他有关 的违法行 部门及其 为,予以 工作人员 审查,决 有下列情 定是否立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第一百零五条 案。 2. ,由上级 局 调查责任 机关或者 :对立案 监察机关 的案件, 责令改正 指定专人 ;依法应 负责,及 当给予处 时组织调 分的,由 查取证, 任免机关 与当事人 或者监察 有直接利 机关对直 害关系的 接负责的 应当回避 主管人员 。执法人 和其他直 员不得少 接责任人 于2人, 员给予处 调查时应 分: 出示执法 (一) 证件,听 未依法履 取当事人 行信息公 辩解陈述 开义务的 并作记录 ; 。执法人 (二)摊 员应保守 派或者变 有关秘密 相摊派捐 。 3.审 赠任务, 查责任: 强行指定 审查案件 志愿者、 程序调查 慈善组织 报告,对 提供服务 案件违法 的; 事实、证 (三)未 据、调查 依法履行 取证程序 监督管理 、法律适 职责的; 用、处罚 (四)违 种类和幅 法实施行 度、当事 政强制措 人陈述和 施和行政 申辩理由 处罚的; 等方面进 (五)私 行和申辩 分、挪用 理由等方 、截留或 面进行审 者侵占慈 慈善信 立案责任 《行政处 【法律】 :发现养 罚法》第 《中华人 老机构及 五十八条 民共和国 其工作人 :执法人 老年人权 员侵害老 员利用职 益保障法 年人人身 务上的便 》(2009 和财产权 利,索取 年修正本 益,或者 或者收受 ) 第七 协议不符 他人财物 合规定的 、收缴罚 十九条 养老机构 ,予以审 款据为己 及其工作 查,决定 有,构成 人员侵害 是否立案 犯罪的, 老年人人 。 2.调 依法追究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 身和财产 查责任: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行政处罚 权益,或 对立案的 ;情节轻 局 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者未按照 案件,指 微不构成 约定提供 定专人负 犯罪的, 服务的, 责,及时 依法给予 依法承担 组织调查 行政处分 民事责任 取证,与 。第五十 ;有关主 当事人有 九条:行 管部门依 直接利害 政机关使 法给予行 关系的应 用或者损 政处罚; 当回避。 毁扣押的 构成犯罪 执法人员 财物,对 的,依法 不得少于 当事人造 追究刑事 2人,调 成损失的 查时应出 ,应当依 责任。 示执法证 法予以赔 件,听取 偿,对直 当事人辩 接负责的 解陈述并 主管人员 作记录。 和其他直 执法人员 接责任人 应保守有 员依法给 关秘密。 予行政处 3.审查责 分。第六 任:审查 十条:行 案件程序 政机关违 调查报告 法实行检 ,对案件 查措施或 违法事实 者执行措 、证据、 施,给公 调查取证 民人身或 程序、法 者财产造 律适用、 成损害、 处罚种类 给法人或 和幅度、 者其他组 当事人陈 织造成损 述和申辩 失的,应 理由等方 当依法予 面进行和 以赔偿, 申辩理由 对直接负 等方面进 责的主管 行审查, 人员和其 提出处理 他直接责 意见(主 任人员依 150303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养 :发现养 罚法》第 老机构管 老机构利 五十八条 理办法》 用养老机 :执法人 (2013年 构的房屋 员利用职 6月28日 、场地、 务上的便 中华人民 设施开展 利,索取 共和国民 与养老服 或者收受 政部令第 务宗旨无 他人财物 49号公布 关的活动 、收缴罚 ) 第三 的,予以 款据为己 十三条 审查,决 有,构成 养老机构 定是否立 犯罪的, 有下列行 案。 2. 依法追究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 为之一的 调查责任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由实施 :对立案 ;情节轻 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 局 许可的民 的案件, 微不构成 罚 政部门责 指定专人 犯罪的, 令改正; 负责,及 依法给予 情节严重 时组织调 行政处分 的,处以 查取证, 。第五十 3万元以 与当事人 九条:行 下的罚款 有直接利 政机关使 ;构成犯 害关系的 用或者损 罪的,依 应当回避 毁扣押的 法追究刑 。执法人 财物,对 事责任: 员不得少 当事人造 (五)利 于2人, 成损失的 用养老机 调查时应 ,应当依 构的房屋 出示执法 法予以赔 、场地、 证件,听 偿,对直 设施开展 取当事人 接负责的 与养老服 辩解陈述 主管人员 务宗旨无 并作记录 和其他直 关的活动 。执法人 接责任人 的。 员应保守 员依法给 有关秘密 予行政处 。 3.审 分。第六 查责任: 十条:行 审查案件 政机关违 程序调查 法实行检 报告,对 查措施或 案件违法 者执行措 事实、证 施,给公 据、调查 民人身或 取证程序 者财产造 、法律适 成损害、 用、处罚 给法人或 种类和幅 者其他组 度、当事 织造成损 人陈述和 失的,应 申辩理由 当依法予 等方面进 以赔偿, 行和申辩 对直接负 理由等方 责的主管 面进行审 人员和其 查,提出 他直接责 处理意见 任人员依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养 :发现养 罚法》第 老机构管 老机构未 五十八条 理办法》 与老年人 :执法人 (2013年 或者其代 员利用职 6月28日 理人签订 务上的便 中华人民 服务协议 利,索取 共和国民 ,或者协 或者收受 政部令第 议不符合 他人财物 49号公布 规定,予 、收缴罚 ) 第三 以审查, 款据为己 十三条 决定是否 有,构成 养老机构 立案。 犯罪的, 有下列行 2.调查责 依法追究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 为之一的 任:对立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 行政处罚 ,由实施 案的案件 ;情节轻 局 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许可的民 ,指定专 微不构成 政部门责 人负责, 犯罪的, 令改正; 及时组织 依法给予 情节严重 调查取证 行政处分 的,处以 ,与当事 。第五十 3万元以 人有直接 九条:行 下的罚款 利害关系 政机关使 ;构成犯 的应当回 用或者损 罪的,依 避。执法 毁扣押的 法追究刑 人员不得 财物,对 事责任: 少于2人 当事人造 (一)未 ,调查时 成损失的 与老年人 应出示执 ,应当依 或者其代 法证件, 法予以赔 理人签订 听取当事 偿,对直 服务协议 人辩解陈 接负责的 ,或者协 述并作记 主管人员 议不符合 录。执法 和其他直 规定的。 人员应保 接责任人 守有关秘 员依法给 密。 3. 予行政处 审查责任 分。第六 :审查案 十条:行 件程序调 政机关违 查报告, 法实行检 对案件违 查措施或 法事实、 者执行措 证据、调 施,给公 查取证程 民人身或 序、法律 者财产造 适用、处 成损害、 罚种类和 给法人或 幅度、当 者其他组 事人陈述 织造成损 和申辩理 失的,应 由等方面 当依法予 进行和申 以赔偿, 辩理由等 对直接负 方面进行 责的主管 审查,提 人员和其 出处理意 他直接责 见(主要 任人员依 150303 1.立案责 1.《社会 任:对采 救助暂行 取虚报、 办法》( 隐瞒、伪 2014年2 造等手段 月21日中 ,骗取社 华人民共 会救助资 和国国务 金、物资 院令第 或者服务 649号公 的违法行 布)第六 为,予以 十六条 审查,决 违反本办 定是否立 法规定, 案。 2. 有下列情 调查责任 形之一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对立案 ,由上级 局 的案件, 行政机关 指定专人 或者监察 负责,及 机关责令 时组织调 改正;对 查取证, 直接负责 与当事人 的主管人 有直接利 员和其他 害关系的 直接责任 应当回避 人员依法 。执法人 给予处分 员不得少 :(一) 于2人, 对符合申 调查时应 请条件的 出示执法 救助申请 证件,听 不予受理 取当事人 的;(二 辩解陈述 )对符合 并作记录 救助条件 。执法人 的救助申 员应保守 请不予批 有关秘密 准的;( 。 3.审 三)对不 查责任: 符合救助 审查案件 条件的救 程序调查 助申请予 报告,对 以批准的 案件违法 ;(四) 事实、证 泄露在工 据、调查 作中知悉 取证程序 的公民个 、法律适 人信息, 用、处罚 造成后果 种类和幅 的;(五 度、当事 )丢失、 人陈述和 篡改接受 申辩理由 社会救助 等方面进 款物、服 行和申辩 务记录等 理由等方 数据的; 面进行审 (六)不 查,提出 按照规定 处理意见 发放社会 1.【部 立案责任 《行政处 门规章】 :发现社 罚法》第 《社会福 会福利机 五十八条 利机构管 构未取得 :执法人 理暂行办 《社会福 员利用职 法》1999 利机构设 务上的便 年12月30 置批准证 利,索取 日民政部 书》擅自 或者收受 令第19号 执业的, 他人财物 发布,根 予以审查 、收缴罚 据2015年 ,决定是 款据为己 5月5日中 否立案。 有,构成 华人民共 2.调查责 犯罪的, 和国民政 任:对立 依法追究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 部令第55 案的案件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行政处罚 号《民政 ,指定专 ;情节轻 局 》擅自执业的处罚 部关于修 人负责, 微不构成 改部分规 及时组织 犯罪的, 章的决定 调查取证 依法给予 》修正) ,与当事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 人有直接 。第五十 条 社会 利害关系 九条:行 福利机构 的应当回 政机关使 有下列情 避。执法 用或者损 形之一的 人员不得 毁扣押的 ,由民政 少于2人 财物,对 部门根据 ,调查时 当事人造 情况给予 应出示执 成损失的 警告、罚 法证件, ,应当依 款,直至 听取当事 法予以赔 建议登记 人辩解陈 偿,对直 管理机关 述并作记 接负责的 取缔或者 录。执法 主管人员 撤销登记 人员应保 和其他直 ,并按管 守有关秘 接责任人 理权限对 密。 3. 员依法给 直接责任 审查责任 予行政处 人给予批 :审查案 分。第六 评教育、 件程序调 十条:行 行政处分 查报告, 政机关违 。构成犯 对案件违 法实行检 罪则依法 法事实、 查措施或 追究刑事 证据、调 者执行措 责任。( 查取证程 施,给公 二)未取 序、法律 民人身或 得《社会 适用、处 者财产造 福利机构 罚种类和 成损害、 设置批准 幅度、当 给法人或 证书》擅 事人陈述 者其他组 自执业的 和申辩理 织造成损 。 由等方面 失的,应 进行和申 当依法予 辩理由等 以赔偿, 方面进行 对直接负 审查,提 责的主管 出处理意 人员和其 见(主要 他直接责 证据不足 任人员依 150303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社 :发现社 罚法》第 会福利机 会福利机 五十八条 构管理暂 构未办理 :执法人 行办法》 变更手续 员利用职 (1999年 ,其活动 务上的便 12月30日 超出许可 利,索取 民政部令 范围,或 或者收受 第19号发 者有其他 他人财物 布,根据 违法行为 、收缴罚 2015年5 的,予以 款据为己 月5日中 审查,决 有,构成 华人民共 定是否立 犯罪的, 和国民政 案。 2. 依法追究 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 部令第55 调查责任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号《民政 :对立案 ;情节轻 ,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 局 部关于修 的案件, 微不构成 罚 改部分规 指定专人 犯罪的, 章的决定 负责,及 依法给予 》修正) 时组织调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 查取证, 。第五十 条 社会 与当事人 九条:行 福利机构 有直接利 政机关使 有下列情 害关系的 用或者损 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毁扣押的 ,由民政 。执法人 财物,对 部门根据 员不得少 当事人造 情况给予 于2人, 成损失的 警告、罚 调查时应 ,应当依 款,直至 出示执法 法予以赔 建议登记 证件,听 偿,对直 管理机关 取当事人 接负责的 取缔或者 辩解陈述 主管人员 撤销登记 并作记录 和其他直 ,并按管 。执法人 接责任人 理权限对 员应保守 员依法给 直接责任 有关秘密 予行政处 人给予批 。 3.审 分。第六 评教育、 查责任: 十条:行 行政处分 审查案件 政机关违 。构成犯 程序调查 法实行检 罪则依法 报告,对 查措施或 追究刑事 案件违法 者执行措 责任。( 事实、证 施,给公 五)未办 据、调查 民人身或 理变更手 取证程序 者财产造 续,其活 、法律适 成损害、 动超出许 用、处罚 给法人或 可范围的 种类和幅 者其他组 ;(六) 度、当事 织造成损 其他违法 人陈述和 失的,应 行为。 申辩理由 当依法予 等方面进 以赔偿, 行和申辩 对直接负 理由等方 责的主管 面进行审 人员和其 查,提出 他直接责 处理意见 任人员依 150303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 集资的处罚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社 :发现社 罚法》第 会福利机 会福利机 五十八条 构管理暂 构进行非 :执法人 行办法》 法集资的 员利用职 1999年12 ,予以审 务上的便 月30日民 查,决定 利,索取 政部令第 是否立案 或者收受 19号发布 。 2.调 他人财物 查责任: 、收缴罚 ,根据 2015年5 对立案的 款据为己 月5日中 案件,指 有,构成 华人民共 定专人负 犯罪的, 和国民政 责,及时 依法追究 部令第55 组织调查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号《民政 取证,与 ;情节轻 局 部关于修 当事人有 微不构成 改部分规 直接利害 犯罪的, 章的决定 关系的应 依法给予 》修正) 当回避。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 执法人员 。第五十 条 社会 不得少于 九条:行 福利机构 2人,调 政机关使 有下列情 查时应出 用或者损 形之一的 示执法证 毁扣押的 ,由民政 件,听取 财物,对 部门根据 当事人辩 当事人造 情况给予 解陈述并 成损失的 警告、罚 作记录。 ,应当依 款,直至 执法人员 法予以赔 建议登记 应保守有 偿,对直 管理机关 关秘密。 接负责的 取缔或者 3.审查责 主管人员 撤销登记 任:审查 和其他直 ,并按管 案件程序 接责任人 理权限对 调查报告 员依法给 直接责任 ,对案件 予行政处 人给予批 违法事实 分。第六 评教育、 、证据、 十条:行 行政处分 调查取证 政机关违 。构成犯 程序、法 法实行检 罪则依法 律适用、 查措施或 追究刑事 处罚种类 者执行措 责任。( 和幅度、 施,给公 四)进行 当事人陈 民人身或 非法集资 述和申辩 者财产造 理由等方 成损害、 的。 面进行和 给法人或 申辩理由 者其他组 等方面进 织造成损 行审查, 失的,应 提出处理 当依法予 意见(主 以赔偿, 要证据不 对直接负 足时,以 责的主管 适当方式 人员和其 补充调查 他直接责 )。 4. 任人员依 150303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 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 合格的处罚 《行政 【部门规 .立案责 章】《社 任:发现 处罚法》 会福利机 社会福利 第五十八 构管理暂 机构年检 条:执法 行办法》 不合格、 人员利用 1999年12 限期整改 职务上的 月30日民 后仍不合 便利,索 政部令第 格的,予 取或者收 19号发布 以审查, 受他人财 决定是否 物、收缴 ,根据 罚款据为 2015年5 立案。 月5日中 2.调查责 己有,构 华人民共 任:对立 成犯罪的 和国民政 案的案件 ,依法追 部令第55 ,指定专 究刑事责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号《民政 人负责, 任;情节 局 部关于修 及时组织 轻微不构 改部分规 调查取证 成犯罪的 章的决定 ,与当事 ,依法给 》修正) 人有直接 予行政处 第二十七 利害关系 分。第五 条 社会 的应当回 十九条: 福利机构 避。执法 行政机关 有下列情 人员不得 使用或者 形之一的 少于2人 损毁扣押 ,由民政 ,调查时 的财物, 部门根据 应出示执 对当事人 情况给予 法证件, 造成损失 警告、罚 听取当事 的,应当 款,直至 人辩解陈 依法予以 建议登记 述并作记 赔偿,对 管理机关 录。执法 直接负责 取缔或者 人员应保 的主管人 撤销登记 守有关秘 员和其他 ,并按管 密。 3. 直接责任 理权限对 审查责任 人员依法 直接责任 :审查案 给予行政 人给予批 件程序调 处分。第 评教育、 查报告, 六十条: 行政处分 对案件违 行政机关 。构成犯 法事实、 违法实行 罪则依法 证据、调 检查措施 追究刑事 查取证程 或者执行 责任。( 序、法律 措施,给 三)年检 适用、处 公民人身 不合格、 罚种类和 或者财产 限期整改 幅度、当 造成损害 后仍不合 事人陈述 、给法人 和申辩理 或者其他 格的。 由等方面 组织造成 进行和申 损失的, 辩理由等 应当依法 方面进行 予以赔偿 审查,提 ,对直接 出处理意 负责的主 见(主要 管人员和 证据不足 其他直接 时,以适 责任人员 150303 【部门规 立案责任 《行政处 章】《社 :发现社 罚法》第 会福利机 会福利机 五十八条 构管理暂 构违反国 :执法人 行办法》 家关于老 员利用职 1999年12 年人、残 务上的便 月30日民 疾人和孤 利,索取 政部令第 儿权益保 或者收受 19号发布 护的法律 他人财物 ,根据 法规,侵 、收缴罚 2015年5 害服务对 款据为己 月5日中 象合法权 有,构成 华人民共 益的,予 犯罪的, 和国民政 以审查, 依法追究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 部令第55 决定是否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 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号《民政 立案。 ;情节轻 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 局 部关于修 2.调查责 微不构成 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改部分规 任:对立 犯罪的, 章的决定 案的案件 依法给予 》修正) ,指定专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 人负责, 。第五十 条 社会 及时组织 九条:行 福利机构 调查取证 政机关使 有下列情 ,与当事 用或者损 形之一的 人有直接 毁扣押的 ,由民政 利害关系 财物,对 部门根据 的应当回 当事人造 情况给予 避。执法 成损失的 警告、罚 人员不得 ,应当依 款,直至 少于2人 法予以赔 建议登记 ,调查时 偿,对直 管理机关 应出示执 接负责的 取缔或者 法证件, 主管人员 撤销登记 听取当事 和其他直 ,并按管 人辩解陈 接责任人 理权限对 述并作记 员依法给 直接责任 录。执法 予行政处 人给予批 人员应保 分。第六 评教育、 守有关秘 十条:行 行政处分 密。 3. 政机关违 。构成犯 审查责任 法实行检 罪则依法 :审查案 查措施或 追究刑事 件程序调 者执行措 责任。( 查报告, 施,给公 一)违反 对案件违 民人身或 国家关于 法事实、 者财产造 老年人、 证据、调 成损害、 残疾人和 查取证程 给法人或 孤儿权益 序、法律 者其他组 保护的法 适用、处 织造成损 律法规, 罚种类和 失的,应 侵害服务 幅度、当 当依法予 对象合法 事人陈述 以赔偿, 权益的。 和申辩理 对直接负 由等方面 责的主管 进行和申 人员和其 辩理由等 他直接责 方面进行 任人员依 150303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获 人民共和 得评估等 国行政处 级的社会 罚法》( 组织在评 主席令第 估中提供 63号)第 虚假情况 五十五条 和资料, 行政机关 或者与评 实施行政 估人员串 处罚,有 通作弊, 下列情形 致使评估 之一的, 情况失实 由上级行 的违法行 政机关或 为,予以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 审查,决 门责令改 局 定是否立 正,可以 案。 2. 对直接负 调查责任 责的主管 :对立案 人员和其 的案件, 他直接责 指定专人 任人员依 负责,及 法给予行 时组织调 政处分: 查取证, (一)没 与当事人 有法定的 有直接利 行政处罚 害关系的 依据的; 应当回避 (二)擅 。执法人 自改变行 员不得少 政处罚种 于2人, 类、幅度 调查时应 的;(三 出示执法 )违反法 证件,听 定的行政 取当事人 处罚程序 辩解陈述 的;(四 并作记录 )违反本 。执法人 法第十八 员应保守 条关于委 有关秘密 托处罚的 。 3.审 规定的。 查责任: 第五十六 审查案件 条 行政 程序调查 机关对当 报告,对 事人进行 案件违法 处罚不使 事实、证 用罚款、 据、调查 没收财物 取证程序 单据或者 、法律适 使用非法 用、处罚 定部门制 种类和幅 发的罚款 度、当事 、没收财 人陈述和 物单据的 申辩理由 ,当事人 等方面进 有权拒绝 行和申辩 处罚,并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获 人民共和 得评估等 国行政处 级的社会 罚法》( 组织涂改 主席令第 、伪造、 63号)第 出租、出 五十五条 借评估等 行政机关 级证书, 实施行政 或者伪造 处罚,有 、出租、 下列情形 出借评估 之一的, 等级牌匾 由上级行 的料,或 政机关或 者与评估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 人员串通 门责令改 局 作弊,致 正,可以 使评估情 对直接负 况失实的 责的主管 违法行为 人员和其 ,予以审 他直接责 查,决定 任人员依 是否立案 法给予行 。 2.调 政处分: 查责任: (一)没 对立案的 有法定的 案件,指 行政处罚 定专人负 依据的; 责,及时 (二)擅 组织调查 自改变行 取证,与 政处罚种 当事人有 类、幅度 直接利害 的;(三 关系的应 )违反法 当回避。 定的行政 执法人员 处罚程序 不得少于 的;(四 2人,调 )违反本 查时应出 法第十八 示执法证 条关于委 件,听取 托处罚的 当事人辩 规定的。 解陈述并 第五十六 作记录。 条 行政 执法人员 机关对当 应保守有 事人进行 关秘密。 处罚不使 3.审查责 用罚款、 任:审查 没收财物 案件程序 单据或者 调查报告 使用非法 ,对案件 定部门制 违法事实 发的罚款 、证据、 、没收财 调查取证 物单据的 程序、法 ,当事人 律适用、 有权拒绝 处罚种类 处罚,并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获 人民共和 得评估等 国行政处 级的社会 罚法》( 组织连续 主席令第 2年年度 63号)第 检查基本 五十五条 合格的, 行政机关 予以审查 实施行政 ,决定是 处罚,有 否立案。 下列情形 2.调查责 之一的, 任:对立 由上级行 案的案件 政机关或 ,指定专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 人负责, 门责令改 局 及时组织 正,可以 调查取证 对直接负 ,与当事 责的主管 人有直接 人员和其 利害关系 他直接责 的应当回 任人员依 避。执法 法给予行 人员不得 政处分: 少于2人 (一)没 ,调查时 有法定的 应出示执 行政处罚 法证件, 依据的; 听取当事 (二)擅 人辩解陈 自改变行 述并作记 政处罚种 录。执法 类、幅度 人员应保 的;(三 守有关秘 )违反法 密。 3. 定的行政 审查责任 处罚程序 :审查案 的;(四 件程序调 )违反本 查报告, 法第十八 对案件违 条关于委 法事实、 托处罚的 证据、调 规定的。 查取证程 第五十六 序、法律 条 行政 适用、处 机关对当 罚种类和 事人进行 幅度、当 处罚不使 事人陈述 用罚款、 和申辩理 没收财物 由等方面 单据或者 进行和申 使用非法 辩理由等 定部门制 方面进行 发的罚款 审查,提 、没收财 出处理意 物单据的 见(主要 ,当事人 证据不足 有权拒绝 时,以适 处罚,并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获 人民共和 得评估等 国行政处 级的社会 罚法》( 组织上年 主席令第 度检查不 63号)第 合格或者 五十五条 上年度未 行政机关 参加年度 实施行政 检查在评 处罚,有 估中提供 下列情形 虚假情况 之一的, 和资料, 由上级行 或者与评 政机关或 估人员串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 通作弊, 门责令改 局 致使评估 正,可以 情况失实 对直接负 的违法行 责的主管 为,予以 人员和其 审查,决 他直接责 定是否立 任人员依 案。 2. 法给予行 调查责任 政处分: :对立案 (一)没 的案件, 有法定的 指定专人 行政处罚 负责,及 依据的; 时组织调 (二)擅 查取证, 自改变行 与当事人 政处罚种 有直接利 类、幅度 害关系的 的;(三 应当回避 )违反法 。执法人 定的行政 员不得少 处罚程序 于2人, 的;(四 调查时应 )违反本 出示执法 法第十八 证件,听 条关于委 取当事人 托处罚的 辩解陈述 规定的。 并作记录 第五十六 。执法人 条 行政 员应保守 机关对当 有关秘密 事人进行 。 3.审 处罚不使 查责任: 用罚款、 审查案件 没收财物 程序调查 单据或者 报告,对 使用非法 案件违法 定部门制 事实、证 发的罚款 据、调查 、没收财 取证程序 物单据的 、法律适 ,当事人 用、处罚 有权拒绝 种类和幅 处罚,并 1.立案责 1.《中华 任:对获 人民共和 得评估等 国行政处 级的社会 罚法》( 组织受相 主席令第 关政府等 63号)第 部门警告 五十五条 、罚款、 行政机关 没收非法 实施行政 所得、限 处罚,有 期停止活 下列情形 动,以及 之一的, 有其他违 由上级行 反法律法 政机关或 规规定情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以及有其他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 形的,予 门责令改 局 以审查, 正,可以 决定是否 对直接负 立案。 责的主管 2.调查责 人员和其 任:对立 他直接责 案的案件 任人员依 ,指定专 法给予行 人负责, 政处分: 及时组织 (一)没 调查取证 有法定的 ,与当事 行政处罚 人有直接 依据的; 利害关系 (二)擅 的应当回 自改变行 避。执法 政处罚种 人员不得 类、幅度 少于2人 的;(三 ,调查时 )违反法 应出示执 定的行政 法证件, 处罚程序 听取当事 的;(四 人辩解陈 )违反本 述并作记 法第十八 录。执法 条关于委 人员应保 托处罚的 守有关秘 规定的。 密。 3. 第五十六 审查责任 条 行政 :审查案 机关对当 件程序调 事人进行 查报告, 处罚不使 对案件违 用罚款、 法事实、 没收财物 证据、调 单据或者 查取证程 使用非法 序、法律 定部门制 适用、处 发的罚款 罚种类和 、没收财 幅度、当 物单据的 事人陈述 ,当事人 和申辩理 有权拒绝 由等方面 处罚,并 (1)立 《志愿服 案责任: 务条例》 发现志愿 规定( 服务组织 2017年12 泄露志愿 月1日起 者有关信 实施)第 息、侵害 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 对象个人 组织泄露 隐私的行 志愿者有 为,予以 关信息、 审查,决 侵害志愿 定是否立 服务对象 案。(2) 个人隐私 乌海市海 调查责任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行政处罚 【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志愿服 的,由民 南区民政 150303 :对立案 局 政部门予 的案件, 以警告, 指定专人 责令限期 负责,及 改正;逾 时组织调 期不改正 查取证, 的,责令 与当事人 限期停止 有直接利 活动并进 害关系的 行整改; 应当回避 情节严重 。执法人 的,吊销 员不得少 登记证书 于二人, 并予以公 调查时应 告。 出示执法 证件,听 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 ,并做记 录。执法 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 密。(3 )审查责 任:审查 调查报告 ,对志愿 服务组织 泄露志愿 者有关信 息、侵害 志愿服务 对象个人 隐私的处 罚的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 程序、法 律适用、 处罚种类 和幅度、 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 (1)立 案责任: 《志愿服 发现向志 务条例》 愿服务对 规定( 象收取或 2017年12 者变相收 月1日起 取报酬的 实施)第 行为,予 三十七条 以审查, 志愿服务 决定是否 组织、志 立案。(2 愿者向志 )调查责 愿服务对 任:对立 象收取或 案的案件 者变相收 ,指定专 取报酬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行政处罚 【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人负责, ,由民政 局 及时组织 部门予以 调查取证 警告,责 ,与当事 令退还收 人有直接 取的报酬 利害关系 ;情节严 的应当回 重的,对 避。执法 有关组织 人员不得 或者个人 少于二人 并处所收 ,调查时 取报酬一 应出示执 倍以上五 法证件, 倍以下的 听取当事 罚款。 人辩解陈 述,并做 记录。执 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 责任:审 查调查报 告,对向 志愿服务 对象收取 或者变相 收取报酬 处罚的事 实、证据 、调查取 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 类和幅度 、当事人 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 审查,提 出处理意 见(主要 证据不足 志 (1)立 案责任: 《志愿服 发现志愿 务条例》 服务组织 规定( 不依法记 2017年12 录志愿服 月1日起 务信息或 实施)第 者出具志 三十八条 愿服务记 志愿服务 录证明的 组织不依 的行为, 法记录志 予以审查 愿服务信 ,决定是 息或者出 否立案。 具志愿服 乌海市海 (2)调查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行政处罚 【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志愿服 务记录证 南区民政 150303 责任:对 局 明的,由 立案的案 民政部门 件,指定 予以警告 专人负责 ,责令限 ,及时组 期改正; 织调查取 逾期不改 证,与当 正的,责 事人有直 令限期停 接利害关 止活动, 系的应当 并可以向 回避。执 社会和有 法人员不 关单位通 得少于二 报。 人,调查 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 ,听取当 事人辩解 陈述,并 做记录。 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 查责任: 审查调查 报告,对 志愿服务 组织不依 法记录志 愿服务信 息或者出 具志愿服 务记录证 明的处罚 的事实、 证据、调 查取证程 序、法律 适用、处 罚种类和 幅度、当 事人陈述 1.立案责 1.《彩票 任:发现 管理条例 彩票代销 》(国务 者委托他 院令第 人代销彩 554号) 票或者转 第四十四 借、出租 条 依照 、出售彩 本条例的 票投注专 规定履行 用设备的 彩票管理 违法行为 职责的财 (或者以 政部门、 其他途径 民政部门 移送的违 、体育行 法案件) 政部门的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予以审 工作人员 局 查,决定 ,在彩票 是否立案 监督管理 。 2.调 活动中滥 查责任: 用职权、 对立案的 玩忽职守 案件,指 、徇私舞 定专人负 弊,构成 责,及时 犯罪的, 组织调查 依法追究 取证,与 刑事责任 当事人有 ;尚不构 直接利害 成犯罪的 关系的应 ,依法给 当回避。 予处分。 执法人员 2.《中华 不得少于 人民共和 2人,调 国行政处 查时应出 罚法》( 示执法证 主席令第 件,听取 63号)第 当事人辩 五十五条 解陈述并 行政机关 作记录。 实施行政 执法人员 处罚,有 应保守有 下列情形 关秘密。 之一的, 3.审查责 由上级行 任:审查 政机关或 案件程序 者有关部 调查报告 门责令改 ,对案件 正,可以 违法事实 对直接负 、证据、 责的主管 调查取证 人员和其 程序、法 他直接责 律适用、 任人员依 处罚种类 法给予行 和幅度、 政处分: 当事人陈 (一)没 述和申辩 有法定的 理由等方 行政处罚 面进行和 依据的; 立案责任 《中华人 :发现慈 民共和国 善组织违 慈善法》 《中华人 反本法规 第一百零 民共和国 定泄露国 八条 县 慈善法》 家秘密、 级以上人 (2016年 商业秘密 民政府民 本) 第 的,予以 政部门和 一百条 审查,决 其他有关 慈善组织 定是否立 部门及其 有本法第 案。 2. 工作人员 九十八条 调查责任 有下列情 、第九十 :对立案 形之一的 九条规定 的案件, ,由上级 的情形, 指定专人 机关或者 乌海市海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 南区民政 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 负责,及 监察机关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局 得的,由 时组织调 责令改正 民政部门 查取证, ;依法应 予以没收 与当事人 当给予处 ;对直接 有直接利 分的,由 负责的主 害关系的 任免机关 管人员和 应当回避 或者监察 其他直接 。执法人 机关对直 责任人员 员不得少 接负责的 处二万元 于2人, 主管人员 以上二十 调查时应 和其他直 万元以下 出示执法 接责任人 罚款。 证件,听 员给予处 取当事人 分:(一 辩解陈述 )未依法 并作记录 履行信息 。执法人 公开义务 员应保守 的;(二 有关秘密 )摊派或 。 3.审 者变相摊 查责任: 派捐赠任 审查案件 务,强行 程序调查 指定志愿 报告,对 者、慈善 案件违法 组织提供 事实、证 服务的; 据、调查 (三)未 取证程序 依法履行 、法律适 监督管理 用、处罚 职责的; 种类和幅 (四)违 度、当事 法实施行 人陈述和 政强制措 申辩理由 施和行政 等方面进 处罚的; 行和申辩 (五)私 理由等方 分、挪用 面进行审 、截留或 查,提出 者侵占慈 处理意见 善财产的 (主要证 ;(六) 据不足时 其他滥用 ,以适当 职权、玩 150303 (1)立 1.《行政 案责任: 区域界线 发现擅自 管理条例 编制行政 》第十六 区域界线 条:违反 详图,或 本条例的 者绘制的 规定,有 地图的行 关国家机 政区域界 关工作人 线的画法 员在行政 与行政区 区域界线 域界线详 管理中有 图的画法 下列行为 不一致的 之一的, 违法行为 根据不同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予以审 情节,依 局 查,决定 法给予记 是否立案 大过、降 。(2) 级或者撤 调查责任 职的行政 :对立案 处分;致 的案件, 使公共财 指定专人 产、国家 负责,及 和人民利 时组织调 益遭受重 查取证, 大损失的 与当事人 ,依照刑 有直接利 法关于滥 害关系的 用职权罪 应当回避 、玩忽职 。执法人 守罪的规 员不得少 定,依法 于二人, 追究刑事 调查时应 责任:( 出示执法 一)不履 证件,听 行行政区 取当事人 域界线批 辩解陈述 准文件和 ,并做记 行政区域 录。执法 界线协议 人员应保 书规定的 守有关秘 义务,或 密。(3 者不执行 )审查责 行政区域 任:审查 界线的批 擅自编制 准机关的 行政区域 决定的; 界线详图 (二)不 ,或者绘 依法公布 制的地图 批准的行 的行政区 政区域界 域界线的 线的;( 画法与行 三)擅自 政区域界 移动、改 线详图的 变行政区 画法不一 域界线标 致的调查 志,或者 报告,对 命令、指 (1)立 1.《行政 案责任: 区域界线 发现故意 管理条例 损毁或者 》第十六 擅自移动 条:违反 界桩或者 本条例的 其他行政 规定,有 区域界线 关国家机 标志物的 关工作人 违法行为 员在行政 ,予以审 区域界线 查,决定 管理中有 是否立案 下列行为 。(2) 之一的, 调查责任 根据不同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2日民政部令第 :对立案 情节,依 局 的案件, 法给予记 指定专人 大过、降 负责,及 级或者撤 时组织调 职的行政 查取证, 处分;致 与当事人 使公共财 有直接利 产、国家 害关系的 和人民利 应当回避 益遭受重 。执法人 大损失的 员不得少 ,依照刑 于二人, 法关于滥 调查时应 用职权罪 出示执法 、玩忽职 证件,听 守罪的规 取当事人 定,依法 辩解陈述 追究刑事 ,并做记 责任:( 录。执法 一)不履 人员应保 行行政区 守有关秘 域界线批 密。(3 准文件和 )审查责 行政区域 任:审查 界线协议 调查报告 书规定的 ,对故意 义务,或 损毁或者 者不执行 擅自移动 行政区域 界桩或者 界线的批 其他行政 准机关的 区域界线 决定的; 标志物的 (二)不 事实、证 依法公布 据、调查 批准的行 取证程序 政区域界 、法律适 线的;( 用、处罚 三)擅自 种类和幅 移动、改 度、当事 变行政区 人陈述和 域界线标 申辩理由 志,或者 等方面进 命令、指 (1)立 共和国行 案责任: 政处罚法 发现公开 》(主席 使用未经 令第63号 批准地名 )第五十 的处罚的 五条 行 违法行为 政机关实 ,予以审 施行政处 查,决定 罚,有下 是否立案 列情形之 。(2)调 一的,由 查责任: 上级行政 对立案的 机关或者 案件,指 有关部门 定专人负 责令改正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公开使用未经批准地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 责,及时 ,可以对 局 组织调查 直接负责 取证,与 的主管人 当事人有 员和其他 直接利害 直接责任 关系的应 人员依法 当回避。 给予行政 执法人员 处分:( 不得少于 一)没有 二人,调 法定的行 查时应出 政处罚依 示执法证 据的;( 件,听取 二)擅自 当事人辩 改变行政 解陈述, 处罚种类 并做记录 、幅度的 。执法人 ;(三) 员应保守 违反法定 有关秘密 的行政处 。(3) 罚程序的 审查责任 ;(四) :审查调 违反本法 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公开使 关于委托 用未经批 处罚的规 准地名的 定的。第 处罚的事 五十六条 实、证据 行政机关 、调查取 对当事人 证程序、 进行处罚 法律适用 不使用罚 、处罚种 款、没收 类和幅度 财物单据 、当事人 或者使用 陈述和申 非法定部 辩理由等 门制发的 方面进行 罚款、没 审查,提 收财物单 出处理意 据的,当 见(主要 事人有权 证据不足 拒绝处罚 时,一适 ,并有权 当方式补 予以检举 立案责任 《内蒙古 :发现未 自治区地 按国家规 名管理规 定书写、 定》第三 译写、拼 十四条: 写标准地 民政部门 名的违法 和其他有 行为,予 关部门的 以审查, 工作人员 决定是否 在地名管 立案。( 理中玩忽 2)调查 职守、滥 责任:对 用职权、 立案的案 徇私舞弊 件,指定 的,对直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 专人负责 接负责的 局 ,及时组 主管人员 织调查取 和其他直 证,与当 接责任人 事人有直 员依法给 接利害关 予处分。 系的应当 2.《中华 回避。执 人民共和 法人员不 国行政处 得少于二 罚法》( 人,调查 主席令第 时应出示 63号)第 执法证件 五十五条 ,听取当 行政机关 事人辩解 实施行政 陈述,并 处罚,有 做记录。 下列情形 执法人员 之一的, 应保守有 由上级行 关秘密。 政机关或 (3)审查 者有关部 责任:审 门责令改 查调查报 正,可以 告,对未 对直接负 按国家规 责的主管 定书写、 人员和其 译写、拼 他直接责 写标准地 任人员依 名的事实 法给予行 、证据、 政处分: 调查取证 (一)没 程序、法 有法定的 律适用、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依据的; 和幅度、 (二)擅 当事人陈 自改变行 述和申辩 政处罚种 理由等方 类、幅度 面进行审 的;(三 查,提出 )违反法 处理意见 定的行政 (主要证 处罚程序 据不足时 的;(四 (1)立 《内蒙古 案责任: 自治区地 发现擅自 名管理规 对地名进 定》第三 行命名、 十四条: 更名的违 民政部门 法行为, 和其他有 予以审查 关部门的 ,决定是 工作人员 否立案. 在地名管 (2)调 理中玩忽 查责任: 职守、滥 对立案的 用职权、 案件,指 徇私舞弊 定专人负 的,对直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 责,及时 接负责的 局 组织调查 主管人员 取证,与 和其他直 当事人有 接责任人 直接利害 员依法给 关系的应 予处分。 当回避。 2.《中华 执法人员 人民共和 不得少于 国行政处 二人,调 罚法》( 查时应出 主席令第 示执法证 63号)第 件,听取 五十五条 当事人辩 行政机关 解陈述, 实施行政 并做记录 处罚,有 。执法人 下列情形 员应保守 之一的, 有关秘密 由上级行 。(3)审 政机关或 查责任: 者有关部 审查调查 门责令改 报告,对 正,可以 擅自对地 对直接负 名进行命 责的主管 名、更名 人员和其 的事实、 他直接责 证据、调 任人员依 查取证程 法给予行 序、法律 政处分: 适用、处 (一)没 罚种类和 有法定的 幅度、当 行政处罚 事人陈述 依据的; 和申辩理 (二)擅 由等方面 自改变行 进行审查 政处罚种 ,提出处 类、幅度 理意见( 的;(三 主要证据 )违反法 不足时, 定的行政 一适当方 处罚程序 式补充调 的;(四 (1)立 《内蒙古 案责任: 自治区地 发现使用 名管理规 外国地名 定》第三 、人名命 十四条: 名地名的 民政部门 违法行为 和其他有 ,予以审 关部门的 查,决定 工作人员 是否立案 在地名管 。 (2) 理中玩忽 调查责任 职守、滥 :对立案 用职权、 的案件, 徇私舞弊 指定专人 的,对直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使用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 负责,及 接负责的 局 时组织调 主管人员 查取证, 和其他直 与当事人 接责任人 有直接利 员依法给 害关系的 予处分。 应当回避 2.《中华 。执法人 人民共和 员不得少 国行政处 于二人, 罚法》( 调查时应 主席令第 出示执法 63号)第 证件,听 五十五条 取当事人 行政机关 辩解陈述 实施行政 ,并做记 处罚,有 录。执法 下列情形 人员应保 之一的, 守有关秘 由上级行 密。 (3 政机关或 )审查责 者有关部 任:审查 门责令改 调查报告 正,可以 ,对使用 对直接负 外国地名 责的主管 、人名命 人员和其 名地名的 他直接责 事实、证 任人员依 据、调查 法给予行 取证程序 政处分: 、法律适 (一)没 用、处罚 有法定的 种类和幅 行政处罚 度、当事 依据的; 人陈述和 (二)擅 申辩理由 自改变行 等方面进 政处罚种 行审查, 类、幅度 提出处理 的;(三 意见(主 )违反法 要证据不 定的行政 足时,一 处罚程序 适当方式 的;(四 (1)立 《内蒙古 案责任: 自治区地 发现擅自 名管理规 移动、涂 定》第三 改、损坏 十四条: 、玷污和 民政部门 遮挡地名 和其他有 标志的违 关部门的 法行为, 工作人员 予以审查 在地名管 ,决定是 理中玩忽 否立案。 职守、滥 (2)调 用职权、 查责任: 徇私舞弊 对立案的 的,对直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 案件,指 接负责的 局 定专人负 主管人员 责,及时 和其他直 组织调查 接责任人 取证,与 员依法给 当事人有 予处分。 直接利害 2.《中华 关系的应 人民共和 当回避。 国行政处 执法人员 罚法》( 不得少于 主席令第 二人,调 63号)第 查时应出 五十五条 示执法证 行政机关 件,听取 实施行政 当事人辩 处罚,有 解陈述, 下列情形 并做记录 之一的, 。执法人 由上级行 员应保守 政机关或 有关秘密 者有关部 。(3) 门责令改 审查责任 正,可以 :审查调 对直接负 查报告, 责的主管 对使用外 人员和其 国地名、 他直接责 人名命名 任人员依 地名的事 法给予行 实、证据 政处分: 、调查取 (一)没 证程序、 有法定的 法律适用 行政处罚 、处罚种 依据的; 类和幅度 (二)擅 、当事人 自改变行 陈述和申 政处罚种 辩理由等 类、幅度 方面进行 的;(三 审查,提 )违反法 出处理意 定的行政 见(主要 处罚程序 证据不足 的;(四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发现 民共和国 未经批准 行政处罚 、擅自兴 法》(主 建殡葬设 席令第63 施的违法 号)第五 行为(或 十五条 者以其他 行政机关 途径移送 实施行政 的违法案 处罚,有 件等), 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之一的, ,决定是 由上级行 否立案。 政机关或 2.调查责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任:对立 门责令改 局 案的案件 正,可以 ,指定专 对直接负 人负责, 责的主管 及时组织 人员和其 调查取证 他直接责 ,与当事 任人员依 人有直接 法给予行 利害关系 政处分: 的应当回 (一)没 避。执法 有法定的 人员不得 行政处罚 少于2人 依据的; ,调查时 (二)擅 应出示执 自改变行 法证件, 政处罚种 听取当事 类、幅度 人辩解陈 的;(三 述并作记 )违反法 录。执法 定的行政 人员应保 处罚程序 守有关秘 的;(四 密。 3. )违反本 审查责任 法第十八 :审查案 条关于委 件调查报 托处罚的 告,对案 规定的。 件违法事 第五十六 实、证据 条 行政 、调查取 机关对当 证程序、 事人进行 法律适用 处罚不使 、处罚种 用罚款、 类和幅度 没收财物 、当事人 单据或者 陈述和申 使用非法 辩理由等 定部门制 方面进行 发的罚款 审查.提 、没收财 出处理意 物单据的 见(主要 ,当事人 证据不足 有权拒绝 时,以适 处罚,并 1.立案责 《包头市 任:发现 殡葬管理 墓穴占地 条例》第 面积超过 四十五条 省、自治 :违反本 区、直辖 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 ,提供殡 府规定标 葬服务的 准的违法 工作人员 行为(或 玩忽职守 者以其他 、滥用职 途径移送 权、徇私 的违法案 舞弊的, 件等), 由其所在 予以审查 单位或者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 ,决定是 上级主管 局 否立案。 部门责令 2.调查责 改正,根 任:对立 据情况给 案的案件 予行政处 ,指定专 分;构成 人负责, 犯罪的, 及时组织 依法追究 调查取证 刑事责任 ,与当事 。《中华 人有直接 人民共和 利害关系 国行政处 的应当回 罚法》( 避。执法 主席令第 人员不得 63号)第 少于2人 五十五条 ,调查时 行政机关 应出示执 实施行政 法证件, 处罚,有 听取当事 下列情形 人辩解陈 之一的, 述并作记 由上级行 录。执法 政机关或 人员应保 者有关部 守有关秘 门责令改 密。 3. 正,可以 审查责任 对直接负 :审查案 责的主管 件调查报 人员和其 告,对案 他直接责 件违法事 任人员依 实、证据 法给予行 、调查取 政处分: 证程序、 (一)没 法律适用 有法定的 、处罚种 行政处罚 类和幅度 依据的; 、当事人 (二)擅 陈述和申 自改变行 辩理由等 政处罚种 方面进行 类、幅度 审查.提 的;(三 出处理意 )违反法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发现 民共和国 制造销售 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 法》(主 家技术标 席令第63 准的殡葬 号)第五 设备的违 十五条 法行为( 行政机关 或者以其 实施行政 他途径移 处罚,有 送的违法 下列情形 案件等) 之一的, ,予以审 由上级行 查,决定 政机关或 是否立案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调 门责令改 局 查责任: 正,可以 对立案的 对直接负 案件,指 责的主管 定专人负 人员和其 责,及时 他直接责 组织调查 任人员依 取证,与 法给予行 当事人有 政处分: 直接利害 (一)没 关系的应 有法定的 当回避。 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依据的; 不得少于 (二)擅 2人,调 自改变行 查时应出 政处罚种 示执法证 类、幅度 件,听取 的;(三 当事人辩 )违反法 解陈述并 定的行政 作记录。 处罚程序 执法人员 的;(四 应保守有 )违反本 关秘密。 法第十八 3.审查责 条关于委 任:审查 托处罚的 案件调查 规定的。 报告,对 第五十六 案件违法 条 行政 事实、证 机关对当 据、调查 事人进行 取证程序 处罚不使 、法律适 用罚款、 用、处罚 没收财物 种类和幅 单据或者 度、当事 使用非法 人陈述和 定部门制 申辩理由 发的罚款 等方面进 、没收财 行审查. 物单据的 提出处理 ,当事人 意见(主 有权拒绝 要证据不 处罚,并 1.立案责 《中华人 任:发现 民共和国 制造、销 行政处罚 售封建迷 法》(主 信殡葬用 席令第63 品的违法 号)第五 行为(或 十五条 者以其他 行政机关 途径移送 实施行政 的违法案 处罚,有 件等), 下列情形 予以审查 之一的, ,决定是 由上级行 否立案。 政机关或 2.调查责 者有关部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150303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任:对立 门责令改 局 案的案件 正,可以 ,指定专 对直接负 人负责, 责的主管 及时组织 人员和其 调查取证 他直接责 ,与当事 任人员依 人有直接 法给予行 利害关系 政处分: 的应当回 (一)没 避。执法 有法定的 人员不得 行政处罚 少于2人 依据的; ,调查时 (二)擅 应出示执 自改变行 法证件, 政处罚种 听取当事 类、幅度 人辩解陈 的;(三 述并作记 )违反法 录。执法 定的行政 人员应保 处罚程序 守有关秘 的;(四 密。 3. )违反本 审查责任 法第十八 :审查案 条关于委 件调查报 托处罚的 告,对案 规定的。 件违法事 第五十六 实、证据 条 行政 、调查取 机关对当 证程序、 事人进行 法律适用 处罚不使 、处罚种 用罚款、 类和幅度 没收财物 、当事人 单据或者 陈述和申 使用非法 辩理由等 定部门制 方面进行 发的罚款 审查.提 、没收财 出处理意 物单据的 见(主要 ,当事人 证据不足 有权拒绝 时,以适 处罚,并 【行政 调查责任 《社会团 法规】《 :调查取 体登记管 社会团体 证时,案 理条例》 登记管理 件承办人 (国务院 条例》( 员不得少 令第250 1998年10 于两人, 号)第三 月25日国 应向当事 十四条 务院令第 人或有关 违反本条 250号发 人员出示 例的规定 布;2016 执法证件 登记管理 年02月06 并记录再 机关、业 日国务院 案。现场 务主管单 令第666 检查情况 位的工作 号《国务 应如实记 人员滥用 院关于修 入现场检 职权、徇 乌海市海 南区民政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措施 改部分行 查笔录, 私舞弊、 局 政法规的 由当事人 玩忽职守 决定》修 签署意见 构成犯罪 订) 第 并签字或 的,依法 三十三条 盖章。允 追究刑事 许当事人 责任;尚 第一款 社会团体 陈述申辩 不构成犯 被责令限 ,并将当 罪, 依法 期停止活 事人的陈 给予行政 动的,由 述申辩理 处分。 登记管理 由记录在 2.《中华 机关封存 案。 审 人民共和 《社会团 查责任: 国行政强 体法人登 案件承办 制法》( 记证书》 机构负责 主席令第 、印章和 人对办案 49号)第 财务凭证 人员提出 六十一条 的采取( 行政机关 。 解除)行 实施行政 政措施种 强制,有 类、理由 下列情形 及法律依 之一的, 据进行审 由上级行 查,特别 政机关或 关注采取 者有关部 行政强制 门责令改 措施的必 正,对直 要性。 接负责的 决定责任 主管人员 :经民政 和其他直 部门负责 接责任人 人批准实 员依法给 施行政强 予处分: 制措施。 (一)没 当场告知 有法律、 当事人采 法规依据 取行政强 的;(二 制措施的 )改变行 理由、依 政强制对 据及当事 象、条件 人依法享 、方式的 有的权利 ;(三) 、救济途 违反法定 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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