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权力清单正式稿.xls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1 2 3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烟花爆竹零售许 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 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 行政许 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 可 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从事除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炸危 险化学品以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 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二)从业人员 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有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 行政许 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可 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 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 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经营第三类易制 毒化学品备案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经营第三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许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可 )第十八条第三款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1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4 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 建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职业病 危害预评报告审 核 类别 实施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 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 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许 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 可 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 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 危险性较小的地 热、温泉、矿泉 水、卤水、砖瓦 用粘土等资源开 行政许 采活动的非煤矿 可 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发(省 属企业除外) 6 未取得相应资格 、资质证书的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 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 验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7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令)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 沅江市安 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 全生产监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督管理局 3.《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湘安监非煤〔2012〕8号)第五 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249号令确定的扩权范围和内容,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由省局委托有关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具体名单见附件5) 颁发和管理:(一)砖瓦用粘土矿(场);(二)省属以下的卤水开采企业。 4.《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附 件: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第219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行政处 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 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 2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7 8 9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不 足,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 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 罚 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 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 行政处 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 罚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行政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罚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3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 小型露天采石场 未按规定配备或 聘用相关技术人 员、机构为其提 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安全防护 措施违反规定和 违反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行政处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 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11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行政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罚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未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有关的安全 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行政处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 罚 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4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13 14 15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特 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上 岗作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行政处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一条 矿长 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 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行政处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设备、设施不 符合相关规定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行政处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罚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五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 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5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 履行安全生产“ 三同时”要求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处 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三条 矿山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 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 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使 用不符合国家安 全标准或者行业 安全标准的设备 、器材、防护用 品、安全检测仪 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行政处 防护用品的;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 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6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18 生产经营单位在 进行爆破、吊装 拆卸、高空悬挂 和有限空间等危 险作业时,未安 排专门管理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行政处 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罚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五 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 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行政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罚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20 生产经营单位将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 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行政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罚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类别 实施依据 第 7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21 22 23 事项名称 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生产经营单位 未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擅自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仍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运 输、保管、仓储 等条件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 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 生产的生产经营 活动,未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 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 行政处 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 罚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 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 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行政处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 罚 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 行政处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 罚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8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24 生产经营单位的 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 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 舍不符合相关规 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行政处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 罚 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25 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三条 生 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 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罚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26 生产经营单位拒 绝、阻碍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 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行政处 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罚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 行政处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27 类别 实施依据 第 9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28 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处 罚 29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在本 单位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或 者逃匿;对生产 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 报的处罚 30 生产经营单位生 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 全管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或者不接受 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管 理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八条 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 销其有关证照。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 行政处 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 罚 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 可证。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五 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关闭后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强制 执行。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行政处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 罚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行政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10 页,共 41 页 吊销相 应许可 证的行 政处罚 由发证 机关实 施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31 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未 经依法批准,擅 自生产、经营、 储存危险物品和 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未经安全条 件审查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七条 未经 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 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五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 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 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1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2 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未登 记建档,或者未 进行评估、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 急预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 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行政处 应急预案的。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罚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 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33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 违反应急救援相 关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 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行政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 罚 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人员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 要求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 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行政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罚 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 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34 第 12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35 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未 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 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 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 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行政处 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罚 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 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事故发生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行政处 36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罚 理职责,导致事 故发生的处罚 37 事故发生单位违 反事故处理有关 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行政处 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罚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 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8 事故发生单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行政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 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 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3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9 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有 关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 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行政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罚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 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40 事故发生单位主 要负责人不立即 组织事故抢救; 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 罚 事故抢救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 较 大 涉 险 事 故 迟 行政处 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 41 报、漏报、谎报 罚 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瞒报的处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42 急 预 案 未 按 规 定 罚 备案的处罚 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 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 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 行政处 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 罚 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43 矿山企业违反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 的处罚 第 14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44 地下矿山企业违 反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的处罚 45 46 47 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出现 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和采矿许 可证被暂扣、撤 销、吊销、注销 的情况,未依照 规定向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报告并交回 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 位违反规定的, 违章指挥或者强 令承包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冒险作 业的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 位与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与分 项承包单位未依 照规定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罚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 行政处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 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行政处 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 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罚 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行政处 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 罚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15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48 非煤矿山发包单 位违反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的 处罚 49 50 51 52 对地下矿山实行 分项发包的非煤 矿山发包单位违 反规定分包的处 罚 承包地下矿山工 程的项目部负责 人违反规定,同 时兼任其他工程 的项目部负责人 的处罚 非煤矿山承包单 位发包单位投入 的安全资金挪作 他用或未按规定 排查治理事故隐 患的处罚 非煤矿山承包单 位违反规定对项 目部疏于管理, 未定期对项目部 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与考 核或者未对项目 部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 行政处 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 罚 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行政处 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 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 罚 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行政处 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 罚 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行政处 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罚 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行政处 八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罚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16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53 非煤矿山承包单 位违反规定未进 行备案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 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 行政处 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 罚 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54 矿山企业违规进 行生产的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行政处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 罚 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55 登记企业不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 ,登记品种发生 变化或者发现其 生产、进口的危 险化学品有新的 危险特性不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 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 行政处 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 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违反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 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行政处 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 罚 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 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 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56 类别 实施依据 第 17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57 事项名称 对有关违反易制 毒化学品安全管 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实施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 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 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 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 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 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 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 行政处 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 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罚 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并处罚款。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 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 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 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 情况的。 第 18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吊销相 应许可 证的行 政处罚 由发证 机关实 施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8 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经 营、购买、运输 或者进口、出口 单位或者个人拒 不接受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行政处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 罚 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59 生产经营单位未 经许可生产、超 许可范围经营、 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的 ,或者向未取得 烟花爆竹安全生 产许可的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黑火 药、烟火药、引 火线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 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 行政处 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罚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 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生产作业违规 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 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 行政处 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 罚 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 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0 第 19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61 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的企业违反相 关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罚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 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 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2 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的经营者采购 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 竹,或者销售按 照国家标准规定 应由专业燃放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 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行政处 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罚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 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 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罚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罚 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 证载明范围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3 64 批发企业在仓库 内违反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储存烟花爆竹 的处罚 烟花爆竹零售经 营者存放的烟花 爆竹数量超过零 售许可证载明范 围的处罚 第 20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批发企业未执行 合同管理、流向 登记制度或者未 按照规定应用烟 花爆竹流向管理 信息系统的;未 将黑火药、引火 线的采购、销售 记录报所在地县 级安全监管局备 案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罚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6 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未办理变更、 违反销售规定的 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 行政处 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 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第四十六条 企 罚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 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7 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安全生产培训 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 行政处 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罚 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 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8 生产经营单位编 造安全培训记录 、档案的;骗取 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一条 生 行政处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 罚 书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5 第 21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非煤矿矿山企业 及有关人员未依 法办理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变更手 续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 行政处 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 罚 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 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70 企业违反安全使 用许可证相关规 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 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 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罚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 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71 企业伪造、变造 或者出租、出借 、转让安全使用 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 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 行政处 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72 企业在安全使用 许可证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企 业名称、注册地 址、隶属关系发 生变更,未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的时限提 出安全使用许可 证变更申请或者 将隶属关系变更 证明材料报发证 机关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 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 行政处 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 罚 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69 第 22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73 企业在安全使用 许可证有效期内 违反相关规定处 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 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 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罚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 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 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74 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违反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已经 罚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75 生产、经营、使 用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的, 或违反国家关于 危险化学品使用 的限制性规定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生产、 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行政处 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罚 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 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76 化工企业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使 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罚 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77 未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从 事危险化学品经 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行政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 罚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类别 实施依据 第 23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78 79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对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违 反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 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 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 、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 行政处 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 罚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 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 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 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管道单位、施工 方、登记企业违 反相关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三 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 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 行政处 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 罚 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 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24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0 对生产、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违反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的 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 生产、储 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 行政处 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 罚 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 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 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 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81 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向未经许可 违法从事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企业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处 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罚 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82 伪造、变造或者 出租、出借、转 让本条例规定的 其他许可证,或 者使用伪造、变 造的本条例规定 的其他许可证的 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 行政处 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25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83 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或 者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的企 业未将安全评价 报告以及整改方 案的落实情况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或 者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未将其 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的储 存数量、储存地 点以及管理人员 的情况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处 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罚 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予以处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违反规定销 售、购买危险化 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行政处 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 罚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84 类别 实施依据 第 26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85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 后及管道单位对 转产、停产、停 止使用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生产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 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 行政处 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罚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三 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 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86 危险化学品单位 违反安全管理规 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 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 行政处 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 罚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 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 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 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87 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在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场所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未对重 大危险源中的设 备、设施等进行 定期检测、检验 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行政处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罚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 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27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8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违 反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 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 行政处 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 罚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 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 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 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89 化学品单位违反 有关化学品进行 物理危险性鉴定 或者分类及在鉴 定过程中,隐瞒 化学品的危险性 成分、含量等相 关信息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的的处 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 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行政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 罚 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 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或 尾矿库管理单位 违反安全管理规 定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 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 行政处 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生产 罚 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 闭。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90 第 28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事项名称 号 生产经营单位未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 行政处 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 罚 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 行政处 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 罚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93 生产经营单位非 法印刷、伪造、 倒卖特种作业操 作证,或者使用 非法印刷、伪造 、倒卖的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 行政处 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罚 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94 特种作业人员伪 造、涂改特种作 业操作证或者使 用伪造的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 行政处 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 罚 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矿山企业及领导 未履行相关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的 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 行政处 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罚 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 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 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 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 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91 92 95 建立健全特种作 业人员档案的处 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 用未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特种 作业人员上岗作 业的处罚 第 29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事项名称 类别 号 工贸企业未在有 限空间作业场所 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的或者 行政处 96 未 按 照 规 定 为 作 罚 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 号)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一)未在有 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 号)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 工贸企业违反有 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 行政处 97 限 空 间 作 业 管 理 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 罚 规定的处罚 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 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 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 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地质勘探单位未 建立有关安全生 产制度和规程、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未提取和使用安 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 全 生 产 费 用 、 坑 行政处 98 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 探工程安全专篇 罚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 未经安全生产监 意擅自施工的。 督管理部门审查 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从 事地质勘探活动 未 按 规 定 向 工 作 行政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 99 区 域 所 在 地 县 级 罚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的处 罚 第 30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 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 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 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 冶金企业违反有 行政处 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 100 关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 罚 规定的处罚 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 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 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冶金企业的安全 预评价报告、安 全专篇、安全验 收评价报告未按 照规定备案,煤 行政处 101 气 生 产 、 输 送 、 罚 使用、维护检修 人员未经培训合 格上岗作业,录 用劳务人员违反 相关规定的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煤气生产 、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 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 单位将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行政处 102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第18号)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罚 应资质的施工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位施工的处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31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建 设项目未进行安 全评价、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批 行政处 103 罚 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施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 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 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 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已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发生重大变更 行政处 104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罚 未报原批准部门 审查同意擅自开 工建设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 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安 全设施设计未组 织审查,并形成 书面审查报告、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行政处 105 安全设施设计施 罚 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安全 设施未经竣工验 收合格,并形成 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 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32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安全培训机构违 反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 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 行政处 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 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 罚 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违 108 反安全生产培训 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 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 行政处 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 罚 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三十七 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违 109 反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 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 行政处 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 罚 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承担建设项目安 全 评 价 的 机 构 弄 行政处 106 虚作假、出具虚 罚 假报告的处罚 107 第 33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在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 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情况下, 责令从危险区域 撤出作业人员、 110 责令暂时停产停 业或者停止使用 相关设备设施, 对拒不执行的, 通知有关单位停 止供电、停止供 应爆炸物品等 类别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 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 行政强 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 制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 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 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查封违法生产、 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储存、使用、经 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 营危险化学品的 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 场所,扣押违法 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生产、储存、使 法作出处理决定。 用、经营、运输 行政强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一款 负 111 的危险化学品以 制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 及用于违法生产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 、使用、运输危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 险化学品的原材 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料、设备、运输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工具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 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 封有关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 112 或举报安全生产违 行政奖励 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行为的奖励 。 第 34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十六条 国家对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对改善安全生产条 个人,给予奖励。 件、防止生产安全 113 行政奖励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十 事故、参加抢险救 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护等方面的奖励 、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 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检 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查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 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 114 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 35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115 行政监督检查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 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 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矿 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参加矿 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行政法 其他 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行政权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 力 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六条 对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 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 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 作。 第 36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 116 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批及竣工验收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的监督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其他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二 行政权 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 力 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 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生产、储存危险 117 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的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9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安监部 其他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 行政权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力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37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非煤矿山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 118 审批及竣工验收 审批 建设项目“三同 119 时”审查、竣工 验收 类别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 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的监督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七条 矿山建设 其他 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行政权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第 力 十二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 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 入生产。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立项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五)其他 需要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 其他 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行政权 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力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 38 页,共 41 页 实施主体 备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新、改、扩建项 目职业卫生“三 120 同时”审查、验 收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其他 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权 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力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 121 项目试生产(使 用)方案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 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 负责:(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四 其他 )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行政权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 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 力 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 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剧毒化学品使用 122 单位登记备案 其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 行政权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 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 力 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123 应急预案备案 1.《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四 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 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其他 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行政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 力 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 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39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5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4 重大危险源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十 行政权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 安全保障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 力 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四)告知从业 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 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外省地质勘探单 位、采掘施工单 125 位来沅江作业备 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 其他 二十六条第一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 行政权 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 力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沅江市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第 40 页,共 41 页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转报类权力事项清单 (共2项) 序 号 1 2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资料审核 (初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第六条 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 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沅江市安 全 生产监督 管 理局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资料审核(初审)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 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 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沅江市安 全 生产监督 管 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