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监考职责.doc
湖南大学监考职责 教务函[2009]72 号 第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考场,严格按湖南大学《考场 规则》组织考试,并于开考前五分钟向学生宣读湖南大学《考场规则》;合理安 排考生的座位,要求前后考生纵向对齐,左右间隔两座位,在阶梯教室考试时, 还应要求考生隔行就座。 第二条 禁止考生携带电子设备、 移动通讯设备以及其他非考试必须品进入考场。 如不慎带入考场,要求考生在试卷发放之前主动关闭电子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的 电源与其他非考试必需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闭卷考试时要求考生在开考前将 所带的书包、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包括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 业本、纸张(包括白纸)等非考试必需品集中放在指定位置;检查抽屉内是否放 有上述物品,座位上是否写有与本场考试相关的文字、公式;如发现上述物品或 文字、公式,应责令该考生改正(将物品送交指定位置,将文字、公式擦掉,若 擦不掉则应调换该考生的座位);对拒不服从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开卷 考试可留有主考教师允许使用的参考资料。 第三条 检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核对考生身份。对持非考试规定证件或无证件 的考生应责令其退出考场。试卷下发后应立即检查、督促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学 号、班级,如发现考生涂改上述内容,应当场查询,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予以记载。 第四条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监考老师按照考生名单, 清点核对考生信息,并在记录单上登记实到人数以及缺考考生信息等。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六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不清或试 卷分发错误,要当众回答,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应提醒考生做好交卷准备。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考场纪律的责任,并虚心接受巡试人员的指导, 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做题、使用或接听电话, 不得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凡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纪处理,并 在全校通报: 1迟到或遗忘监考;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4不按规定时间启封试卷; 5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或被巡视人员发现多人次 作弊; 6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8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9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10不按规定组织考场或考前不清考场。 第八条 对轻微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众予以口头警告,对再次违 反者应终止其考试,或取消其考试资格,宣布其本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对作弊 的考生,应立即收缴其试卷,收取物证,宣布其本场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应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对拒不交卷者应强 行收缴,或宣布试卷作废;考试结束后应仔细清点试卷份数,确保试卷份数与实 考人数相符,并将清点后的试卷交主考老师;同时监考人员还应认真填写“考场 情况登记表”,详细记载作弊考生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以及作弊事实,连 同物证材料一并交考试中心。 第十条 教务处将派出巡视人员监督、检查、协调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服从巡 视人员的指挥;对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按《湖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办法》。 第十一条 本职责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职责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