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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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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基金〔2020〕1 号 基金会各部门: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 年 5 月 8 日 1 (2020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 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 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 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 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 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 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 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 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进行相应的审批,只有完 成审批流程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予以核 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 后保管好用印记录。 第八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 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 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 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 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 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浙江大学教 育基金会”公章一枚,“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 3 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 长(负责人)印章一枚。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 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 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 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 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 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 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基 金会财务部保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 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 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 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4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 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 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 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 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 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 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 新的印章。 第十九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 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 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抄报:基金会顾问、理事、监事 2020 年 5 月 8 日印发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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