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3.07.xls
淄博高新区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 资金管理方 项目名称 序号 式 1 2 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 教育费附加 ▲ 政策依据 文件名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 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 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 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 、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 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 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 展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 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 于关于降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 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 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 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政部 国 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 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 〔2010〕44号,财税〔2016〕12号 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 〕22号,鲁财税〔2019〕8号,财税 税务机关 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 ,财税〔2019〕46号,财综〔2007 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 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 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鲁财 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税〔2022〕15号 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 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山东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8〕34号,国发〔2013〕 25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 〔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 地方城乡建设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 部门、行政审 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 批部门 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 例》,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 发〔2021〕22号,淄政办发〔2019 〕14号,淄财税〔2021〕11号,鲁 财税〔2023〕1号 第 1 页,共 3 页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 目的单位和个人 民用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费100.8元/每平方米, 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35元/每平方米。商业建设项目 按照新建、扩建和 :市政设施配套费185.8元/每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 改建工程项目总建 :市政设施配套费60元/每平方米。除张店区、高新 筑面积计征 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征收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 80%。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基 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 缴纳增值税、消费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 税税额计征 收。 备注 项目 资金管理方 项目名称 序号 式 3 4 地方教育附 加▲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政策依据 文件名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的批复》《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 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 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 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 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12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政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 办发〔2005〕6号,鲁财综〔2010〕 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山东省 162号,鲁财税﹝2017〕23号,鲁财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 税﹝2019〕6号,财税﹝2019〕46号 税务机关 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 〕21号,财税〔2019〕22号,财综 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 〔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 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 ,鲁财税〔2022〕15号 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政策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 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印 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 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 《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令第 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 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5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 〕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 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 ,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 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 201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 税务机关 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山东省财 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第98 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 号,鲁财税〔2020〕1号、鲁财税〔 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 2020〕21号、鲁发改成本〔2020〕 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 790号、鲁税发〔2022〕38号、财政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 部公告〔2023〕8号、鲁财税〔2023 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 〕11号 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 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 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 2 页,共 3 页 征收对象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 缴纳增值税、消费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 税税额计征 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 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 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排残疾人就业未达 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 到规定比例的差额 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人数征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备注 政策依据 项目 资金管理方 项目名称 序号 式 5 森林植被恢 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 方国库 文件名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 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 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 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 费分成体制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 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 征收的通知》 文号 执收部门 (单位)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 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 税务机关 综〔2015〕67号,鲁财综〔2003〕 27号、财税〔2022〕50号 备注:▲为高新区现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 第 3 页,共 3 页 征收对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 道路、水利、电力、通讯 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 ,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 单位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 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 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 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 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 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地面积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 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 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 平方米6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 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 2016〕33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