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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工作实施细 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 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等 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有效实施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 质量监控,严肃学术纪律,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及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特制订 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 本学科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全面检验,其原创性是反映和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学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 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所属本 科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自律意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 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要加强学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严格学位论文审查,培 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保证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三条 我校自 2011 年开始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参加学位论文 答辩的本科生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工作由我校教务处负责总体组织,各教学 单位配合实施。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掌握“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统一向各学院分 配子账号及检测篇数。管理员可对子账号设置必要的功能,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 使用日志,严格监管子帐号使用情况。管理员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六条 检测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各学院需指定专人(一般为教学秘书) 负责使 用该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 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该系统只限检测本学院拟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一 般每篇论文限检一次,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论文进行检测。 第七条 各学院以专业为单位对全体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各学院 如认为确有必要,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检测名额,扩大检测次数。 第八条 提交检测的毕业设计(论文)须为经指导教师确认的最终定稿。各学院可提供 《学位论文检测报告》,供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无故不能按时提交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第十条 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电子文档格式要求:电子文档以“学号-姓名-专业”命 名,支持 doc、docx、wps、caj、txt、pdf、kdh、nh、rtf 格式,推荐使用 doc 和 txt 格式,文献控制在 8 万字符以下。为提高检测准确率,仅需上传目录、正文和参考文献部 1 分,封面、扉页、中英文摘要、致谢、附录等不必上传检测系统。须提前删除待检测文档 中的高清图片和视频,以提高检测速度。 第三章 检测结果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参考国内同类高校检测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置了检测结果参考 标准。鉴于我校各学科专业的特点不尽相同,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体、更专业的 要求,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检测结果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检测结果参考标准 1. “总文字复制比”低于 30%(含 30%),视为通过检测,建议适当修改后,进入正 常答辩环节。 2. “总文字复制比”介于 30%-60%(含 60%),视为有较严重抄袭或剽窃行为,建 议将该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指导教师,并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完 善,由指导教师负责把关,同时建议延期答辩 1-3 周。待复检合格后, 再进入答辩 环节。 3. “总文字复制比”大于 60%,视为有严重抄袭或剽窃行为,认定为不合格毕业设计 (论文),建议取消该生本学期答辩资格,督促学生务必认真修改,整改后由指导教 师严格审核,复检合格后,再进行答辩。 4. 参评校级、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要求:毕业设计(论文)低 于 20%(含 20%)。 第四章 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检测是一项技术性工作,“论文检测系统”所得出的检测结果,仅 有参考价值,可作为认定的辅助工具,不能完全依赖系统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如学生本人 或指导教师对“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 文)检测结果认定表》(见附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人工复核。 第十四条 通过人工复核,如确系“论文检测系统”误检造成文字复制比过高或存在因 为学术观点所致的分歧,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确认合格后,报教务处备案,允许该生正 常参加答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检测过程中,如发现通过篡改伪造电子文档、弄虚作假 等方式以应付检测的行为,经学院核实认定后,取消本学期答辩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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